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

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 ,,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

(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

(六),,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九条公开额度授信是指,,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条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银行应从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内扣除预计在公开额度授信期限内客户对上述品种的信用需求量,再结合考虑,,银行的信贷政策后确定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我行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银行评定的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超过80%);

(三)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包括,,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在公开授信额度内每次对客户进行授信的期限不受公开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第十三条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出具《公开额度授信证书》(附式1),载明公开授信额度及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期间内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经办行要根据对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调整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

度,通过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附式2)取消原公开授信额度,同时换发新的《公开额度授信证书》:

(一)总投资超过客户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项目;

(二)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三)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

(四)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

(五)重大人事调整;

(六)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造成,,银行被迫垫款的情况,经办行要限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其公开授信额度,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并报审批行备案。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十六条多头授信是指,,银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或同一分支机构内的不同部门对同一个客户授信的行为。

第十七条各级行经营部门在进行客户调查时,必须认真分析客户的负债情况,如果发现有,,银行其它分支机构(或部门)对该客户授信的情况,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至能对各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有效实施授信控制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处、科、下同)。

第十八条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也要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掌握辖区内各分支机构(或部门)对客户多头授信的情况,按照最有利于风险控制的原则,指定一个分支机构(或部门)作为多头授信客户的主办行(部门)。

第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授信的,由主办行统一对多头授信客户按规定程序及权限组织核定授信额度及进行授信,其他对客户有授信余额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再对客户进行授信,应逐步清理退出,并将清理退出的情况报管辖行。一个分支机构内多个经营部门对同一客户授信的,由主办部门统一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的测算、报批并负责监测授信额度的使用,其他部门对客户的授信要通知主办部门。

第二十条集团客户是指由多个法人组成的、相互间由产权关系连接起来的集团。本办法界定的集团客户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包括:

(一)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母公司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2.母公司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二)母公司虽然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没有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其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投资企业:

1.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三)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经办行经营部门要了解和分析每一个客户的股份构成、母公司及主要股东、对外投资、公司章程、与其他股东的有关协议、在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上的投票权以及是否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等情况,判断客户是否为集团客户。如果为集团客户,上报至能对集团母公司和各成员公司的开户行有效实施授信控制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

第二十二条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应通过对集团成员的业务经营和资金往来的关联程度、公司标识的统一程度以及集团成员对外投资、接受投资等情况的了解,掌握集团的组织结构及管理方式,并据此对关系紧密程度不同的集团客户确定不同的额度授信方式:

(一)对关系相对紧密且母公司在我行开户的集团客户,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原则上指定由母公司所在行为集团公司的牵头行,集团客户的其他经办行为成员行。

成员行协助牵头行对集团公司测算整体的授信额度,牵头行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或报批。牵头行要将自行审批或有权审批行审批的对集

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报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备案,同时提出授信额度在集团客户的牵头行及各成员行之间分配使用的建议。

管辖行信贷经营部要根据集团成员客户在我行的分布及资金需求状况以及集团客户的牵头行对授信额度分配使用的建议,将对集团公司的整体授信额度分配到牵

头行及各成员行。牵头行及各成员行对集团成员公司的授信要控制在所分配的额度内。各行间的额度分配可由管辖行信贷经营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二)对关系相对紧密但母公司不在我行开户的集团客户以及关系相对松散的集

团客户,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在了解集团整体情况的基础上,指导集团成员开户行对

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及控股的合资公司分别实施额度授信管理。

对集团公司的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单独进行额度授信。对集团公司内各独

立法人分别确定的授信额度不能在不同法人之间相互串用。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由各级行贷款审批会议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各级行对授信额度的审批依据信贷业务授权书确定的单户信贷业

务总量审批权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小于对客户的授信存量时,授信额度的审

批按照对客户授信存量的审批权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授信额度审批权在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础

上上移一级行:

(一)在特殊情况下,拟对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授予公开授信额度的;

(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拟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超过按规定办法测算的授信

控制量的。

第二十七条在授信额度内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

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仍需按信贷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二十八条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办理的交存100%保证金的承兑、保证、信用

证开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由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报主管行长

审批后即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信用等级为BB级(含)以下以及在授信额度核定时或在授信额度的存续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第二十八条所列品种之外的授信业务时,按信贷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审批。

(一)逾期(包括垫款)时间超过六个月;

(二)连续两个结息日拖欠利息;

(三)贷款分类结果为次级类(含)以下。

第三十条对信用等级为A级及BBB级的一般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品种之外的授信业务时,由授信额度审批行的下一级行的贷款审批会议逐笔审批。

第三十一条对信用等级为AAA级和AA级的一般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具体办理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品种之外的授信业务时,由经办行贷款审批会议逐笔审批后即可执行。

第三十二条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在公开授信额度内的具体授信由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报主管行长审批后即可执行;在一般授信额度内的非公开授信额度下的具体授信除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品种外由经办行贷款审批会议逐笔审批。

第三十三条对客户调整授信额度按照拟调整后额度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行信贷经营部要加强对辖区内分支机构额度授信工作的管理,掌握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情况,负责审批在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公开授信额度的保留或调整,负责督促经办行监测、分析客户的变动情况,负责监督经办行在授信额度内按规定办理具体授信业务。

第三十五条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经办行要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及时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至少每半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分析。如果调查发现客户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不需进行调

整,在听取信贷风险管理部(处、科,下同)的风险监管意见后,对该客户的原授信额度可以延续使用,但经办行必须将调查分析情况报授信额度审批行信贷经营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对客户一般授信额度的延续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至少三年必须重新审批一次。

第三十七条公开额度授信客户若在公开授信期满时不需调整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只需保留或调整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时,经办行只需报上级行信贷经营部批准即可(原授信额度为经办行审批的,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可自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经办行不得擅自超越授信额度对客户授信。授信额度不足确须追加时,要按拟追加后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三十九条如果对单一客户的授信存量超过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经办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对该客户的授信余额压缩到授信额度之内。如经办行认为确需通过增加授信才能盘活不良资产的,必须按增加授信后的授信余额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四十条在授信额度存续期内,如果客户发生第十四条所列的重大事项之一,或者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上级信贷经营部、风险监管部认为有必要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经办行要根据对该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重新审批或报批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为适应额度授信管理的需要,,,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能满足额度授信管理需要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及时、准确地反映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承诺的公开授信额度、授

信额度的使用和节余情况,以满足各级行使用、查询、管理的需要。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要对超授信额度的授信具有提示和否定功能。

第四十二条经办行应将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办理授信的品种、金额、回收等情况及时、准确地输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检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十三条多头授信客户的主办行要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掌握多头授信客户在其他分支机构的信用余额及变化情况并加以控制和报告。

第四十四条集团客户的牵头行、成员行应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对集团整体或集团成员的授信情况,协调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确保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第四十五条各级行要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授信客户的数量、确定的授信额度以及授信额度的使用等情况,对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实行,总行印发的《,,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建总发,,第151号)同时废止。

附式一: 公开额度授信证书

(参考格式)

编号:

,,,,,,,,,,:

按照《,,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审查,我行决定授予贵方公开授信额度,,,,万元。

以上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一年,自本证书生效之日起计。

对本公开额度授信说明如下:

第一,以上公开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上述信用需求须按我行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发放。

第二,在以上公开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在符合我行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行将及时、方便地安排贵方使用有关信用。

第三,每次使用信用的期限要根据其具体用途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不受上述“有效期一年”的约束。

第四,当贵方需要使用本公开授信额度内的信用需求时,请提前5个工作日将信用需求的品种、期限等通知我行。

第五,超出本公开授信额度的信用需求须经我行评估,按规定的授信审批程序发放。

第六,在本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当贵方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我行可以根据其产生的影响调整或取消授予贵方的公开授信额度:

(一)总投资超过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项目;

(二)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三)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

(四)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

(五)重大人事调整;

(六)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七,贵方一旦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造成我行被迫垫款等情况,我行可停止贵方使用公开授信额度。

第八,本证书加盖公章后生效,仅作贵方便利使用公开授信额度之证明,不作其他用途。

,,银行行

年月日

附式二: 取消公开授信通知书

(参考格式)

编号:

,,,,,,,,,,,:

按照《,,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我行给予贵方的《公开额度授信证书》的规定,鉴于贵方有下列行为,我行决定取消,,,,,,号《公开额度授信证书》授予贵方的公开授信额度。特此通知。

,,银行行

年月日

附件三: 关于《,,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授信风险的控制,规范管理,增强,,银行同业竞争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

本《办法》是按照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要求,对我行执行中的《,,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授信是,,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就是,,银行对客户确定一个使用各种信用的控制额度,即根据客户的资信情

况、信用需求、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及对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一个使用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信用的最高限额(即“授信额度”)。

根据不同客户的不同资信状况以及,,银行的客户策略,可以对符合我行规定条件的客户在核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实行部分公开授信,即将我行核

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部分地向客户公开,对客户作出公开承诺。我行只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客户授予公开授信额度。

实行额度授信的目标有三个:一是防范风险。,,银行对单个客户的信用不能太集中,应当有个度,这个“度”限制,,银行对该客户的信用总量;二是提高效率。对于不同的授信客户,在已确定授信额度内,不同程度地简化审批手续,直至经办行可自主地发放贷款(额度内仍须按权限报批的除外),不必每笔贷款都报批;三是增强竞争能力。对客户做出授信额度的公开承诺,密切,,银行与优质客户的合作,有助于培养,,银行客户群体,树立,,银行的良好形象。

二、额度授信制度与信贷授权制度的关系

信贷授权制度的关键是各行审批权限大小的设定。授权权限设定大,难以起到控制信贷风险的作用;授权权限设定小,又难以满足好客户的量大而且频繁、急用的信用需求,不利于争取新客户和稳定好的老客户。

对客户实施额度授信管理,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对客户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核定一个授信额度,当客户提出新的信用需求之时,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在信贷业务审批上给予不同程度的简化。这

样便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客户急需与我行内部风险控制要求的矛盾。有了这个基础,信贷授权制度在权限大小的设定问题上就较容易解决了。

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在客户需要信用之前对其确定授信额度。否则,便失去了实施额度授信管理以提高效率的意义,风险控制与效率的矛盾仍难以协调。

关于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问题,在《办法》中第二十四条中给出了“各级行对授信额度的审批依据信贷业务授权书确定的单户信贷业务总量审批权执行”,这是本办法和信贷授权制度的接口。

由此可见,额度授信制度与信贷授权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相互补充关系。

三、授信额度使用的审批

对客户进行额度授信,一方面可以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另一方面也是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对不同资质状况的客户上述两方面的作用应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办法》中关于授信额度内具体授信的审批的规定正是按照这一原则制定的。通过额度授信管理,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应体现改进服务、提高效率;对于资信状况较好的一般额度授信客户(信用等级AAA级和AA级的客户),应主要体现提高效率;对资质状况一般的客户(信用等级A级以及BBB级的客户),应同时起到风险控制和提高效率的要求;对于资质状况较差的客户应主要体现控制风险的作用。因此,《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授信额度内具体信用的发放的审批机构,即固定资产贷款等仍

需按规定的授权权限和程序审批,其他信贷品种的授信根据客户的授信类型及资信等级等情况按不同的审批渠道和方式进行审批。

四、集团客户的界定

本《办法》对集团客户的界定基本上按照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掌握的,总的界定原则是“母公司及母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有关条款说明如下:

(一)母公司直接拥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例如,A公司直接拥有B公司50%以上(不包括50%)的股本,我们将B公司纳入A公司为母公司的集团客户的范围。

(二)母公司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是指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股份,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70%的股份,则A公司能够对C公司实施控制,我们将C公司纳入A公司为母公司的集团客户的范围。

(三)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其它方式如通过子

公司拥有该被投资企业超过半数的权益性资本。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70%的股份,拥有C公司35%的股份,B公司拥有C公司30%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通过B公司间接控制C公司30%的股份,与其自身直接拥有C公司的35%的股份合计,A公司能够控制C公司65%的股份(30%+35%),则A 公司能够对C公司实施控制,我们

将C公司纳入A公司为母公司的集团客户的范围。

(四)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某企业,母公司与其中的某些投资者签定有协议,受托管理和控制这些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中的股份,从而在该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上拥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对这一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我们将该被投资企业纳入集团客户的范围。

(五)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种情况是指在被投资企业章程等文件中规定,母公司对其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能够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基本上等于能够控制整个企业,这样就使该被投资企业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我们将这样的被投资企业也纳入集团客户的范围。

(六)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能够通过任免董事会的董事,从而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决策权。在这种情况下,该被投资企业也处于母公司的控制下,这样的被投资企业也应被纳入集团客户的范围。

(七)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利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能够控制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会议,控制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被投资企业同样应被纳入集团客户的范围。

(八)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是指除上述7种情况之外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如母公司投资的被投资

企业由众多分散的小股东组成时,这些小股东很多放弃对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表决权,母公司因拥有被投资企业相对较多的股份而能够对公司实施控制。

五、对多头贷款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多头贷款是我行多年来积极寻找解决办法的问题,集团客户管理是信贷管理面临的新的课题。对多头贷款客户及集团客户的授信都具有情况比较复杂、风险较难控制的特点,也是我们目前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多头贷款客户及集团客户实行额度授信首先要解决分散管理、情况不清、风险控制不力的问题。因此,《办法》中作出了对多头贷款客户及集团客户确定主管行的规定。多头贷款客户的非主管行不再对客户进行授信,逐步清理推出,由主管行对客户进行额度授信。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多种多样,《办法》中给出了管理相对紧密的集团客户和管理相对松散的集团客户,有关行的经营部门要根据所掌握的不同集团客户的具体情况判断集团客户更接近于哪种类型、用哪种方式管理更为有效,从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集团客户的主管行、协管行要加强沟通,根据集团客户管理紧密程度的不同,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实施对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管理。

六、额度授信的实施

额度授信的实施是信贷管理方式的转变,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在全体法人客户的范围内实行这一制度。但是,全面推行额度授信管理是一项工作量很大的工作,这项工作不能采取集中突击的方式完成,那样将无法保证额度授信工作的质量,违背实行额度授信制度的初衷。

应当采取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推进的方式来全面实行额度授信制度。基于这一考虑,《办法》规定首先从情况比较复杂、风险较难控制的客户(如多头贷款客户和集团客户)、资质优良的客户(如信用等级为AAA级和AA级及五级分类为正常或关注类的客户)、贷款额比较大的客户(如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以及企业风险状况对我行影响较大的客户(如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

以上的客户)做起。《办法》第七条给出了首先实行额度授信管理的客户范围。各级行要把额度授信工作作为信贷管理工作的一项日常管理制度,踏踏实实、认真细致地实施这项工作,以真正达到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目的。

七、关于《办法》中有关条款的说明

1.额度授信的对象

《办法》第三条规定“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法人客户。”强调了,,银行授信的对象是法人,不允许对不具法人资格的客户授信。这一点体现了授信对象的统一。

2.额度授信的形式和币种

《办法》第二条明确“额度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第五条明确了授信额度包括的业务品种,即“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体现了授信形式的统一和授信币种的统一。

3.授信主体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授信额度的审批机构,即由各级行贷

款审批会议审核批准,体现了授信主体的统一。

4.授信额度的确定

授信额度的准确核定是额度授信实施的关键环节,准确地核定授信限额需要有一套科学的风险分析方法。本《办法》第六条给出了授信额度的确定方法,即“,,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预计客户从其他银行取得信用的情况以及,,银行的信贷政策等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需要说明的是,授信控制量只是一个风险控制界限,它的作用是限制对客户授信太集中。对客户确定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授信控制量。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要根据客户的需求(客户客观上的资金需求而不是客户的申请需求)、,,银行的信贷政策等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

5.额度授信的有效期

《办法》对一般额度授信没有规定有效期,对一般额度授信客户采取日常监测管理,定期分析评价,根据客户情况随时调整授信额度的管理方式。额度授信实行这种滚动管理的方式简捷、方便,客户评价结果没有重大变化的客户无须进行大量的报批、审批工作即可对原授信额度延续使用。《办法》规定公开额度授信的有效期规定为一年,但只是表明在公开额度授信的有效期内,,银行将方便、高效地满足客户在公开授信额度内合理的信用需求。公开额度授信的有效期不约束公开授信额度内具体授信的期限。即公开授信额度内的具体授信的起始(终止)日期可以先(迟)于公开额度授信有效期的起始(终止)日期。

6.公开额度授信客户的条件

《办法》第十一条对我行可以给予公开授信额度的客户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五款规定“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包括,,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违约行为”,对于近三年没有从银行取得贷款的客户可以视为满足这一款的要求。

7.公开额度授信证书

对客户进行公开额度授信,需要以一定的方式告诉客户:,,银行给了它多大的公开授信额度,公开额度授信的期限有多长等。我们通过向客户颁发《公开额度授信证书》的形式来完成这一工作。《公开额度授信证书》是,,银行对客户的单方的有条件的承诺,其中载明,,银行履行承诺的条件。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业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多边金融合作组织、投资银行等。 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银行同业业务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金融机构向我行提出申请或我行主动对其核定一定授信额度,用于我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同业业务信用发放。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在对单一金融机构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且愿意承担的同业业务风险总量。 第四条同业业务授信,实行“统一授信、分类审批、集中管理”的原则。 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总行对金融机构客户统一给予授信额度。 分类审批,是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型以及不同的授信业务品种,用分类评价体系进行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授信政策。 集中管理,是指总行同业业务部作为我行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级机构资源共同进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关系维护、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价、授信前调查以及授信后管理,并监控全行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 第五条我行按照以下要求对同业业务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2—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 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 ,,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 (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 (六),,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九条公开额度授信是指,,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条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银行应从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内扣除预计在公开额度授信期限内客户对上述品种的信用需求量,再结合考虑,,银行的信贷政策后确定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我行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银行评定的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超过80%);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满足内外部管理要求,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等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集中度管理主要通过设定单个敞口(客户、行业等)的规模上限,来保证资产组合的多样性,保证风险不过度集中在某个客户、某类行业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从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行业集中度、区域集中度等维度考虑,进行额度安排和比例控制。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管理是从微观层面对单个交易对手和单笔交易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而行业集中度管理是从中观层面对某一行业的资产组合风险集中度的管理控制;区域集中度管理是对单一区域的授信投放总额占比进行管控。 第四条本办法管理的对象包括我行的本外币授信,包含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行业划分执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行业分类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中规定的信贷管理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余额数据,授信审批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额度数

据,且均包含全部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发起制定全行年度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 (二)负责制定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对集中度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和报告。 (三)集中度出现预警和超限时,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总行信贷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提供集中度授信余额数据。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提供上述集中度授信额度数据。 第九条总行公司银行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有关集中度指标达到预警时,协助总行风险

银行授信业务全解读

银行授信业务全解读 一、银行授信概述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简单来说,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银行通常都会给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大额授信,有些授信额度甚至高得惊人,这也是强占优质客户的一种手段。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银行授信- 授信工作中的概念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二、银行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行为~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制度及《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存放同业业务是指省联社及辖内成员行社资金富余时~根据资产配置的需要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需要~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协议存入相应款项的业务。 第三条协议存放同业业务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存放同业业务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接受存款行原则上是具有办理存放同业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必须与接受存款行签订正式的存放同业协议。 ,三,成员行社办理存放同业业务~除符合以上要求外~接受存款行必须同时具有其上级行同意办理资金存放业务的批准文件~且存放同业协议利率原则上应明显高于系统内约期存款的实际利率。 第五条利用全国金融机构间债券市场以回购等方式融入外部资金的~根据资金融入成本~可开展有效益且安全的协议存放同业业务。 第六条严禁以存放同业的形式购买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辖内成员行社开展存放同业业务~实行事前报 2 备咨询制度。 第八条成员行社事前报备咨询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报 备申请表。

,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款项协议书。 ,三,接受存款行的上级行对存放同业业务利率、期限 及金额的授权书。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辖内各成员行社应制定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 防范资金风险。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操作流程 2、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备 咨询业务操作流程 3、金融机构定期同业存放协议 4、金融机构活期同业存放协议 5、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 务报备申请表 6、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存放同业业务审批表 7、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报 备咨询回复书 3 附件1: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存放同业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提示:认真评估接受存款行资信情况;严格执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存放期限与本单位资金加权期限相匹配。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银行对公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对公客户授信操作流程,旨在加强对公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公客户的授信工作。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1)对公客户:是指办理或有意向办理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授信业务的非自然人客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等。 2)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 一是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是共同被第三方企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是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3)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本行客户的授信包括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贴现、透支、贸易融资、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3.2缩写与分类 1)内部授信:是指确定的授信额度后,内部掌握,供客户申请信贷业务时参考、控制,对外保密。 2)公开授信:是指在内部控制线或额度内告诉客户部分授信额度。

3)综合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内授信,以及贷款承诺、保证(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外授信形式的本、外币统一综合授信。 4)集团授信:是指本行对集团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5)单一客户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确定的内部控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4职责与权限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 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

银监127号文

银监会127号文全文 文章摘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

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城市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1*****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发〔20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使本行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内部控制使用信用的最高限额度。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采取内部控制授信,由我行控制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未经总行行长同意不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对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第五条本行对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投放政策确定授信对象。 (二)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

会金融风险状况,客户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实行区别授信。 (三)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四)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社会金融风险状况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本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 第六条本行授信工作统一由*****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领导,风险控制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的方式 第八条本行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的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第九条本行的授信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由总行发出授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

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银行同业间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合作,促进上海地区福费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惯例以及市场上通行的做法,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同业间福费廷交易实施名单管理制。公会会员单位和福费廷公司应当通过向公会提交《加入承诺函》(见附件1)成为参与成员单位。各参与成员单位开展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办理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时,各参与成员单位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并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三反要求开办该项业务。 第二章释义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包括二级市场买入业务和二级市场转卖业务。 二级市场买入业务是指银行向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持有到期后向债务人索偿。 二级市场转卖业务是指在二级市场中,银行作为卖出银行,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同时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向银行无追索权贴现债权并付款,成为未到期债权持有人。转卖后需告知承兑/承付/保付人。对于多次转卖的业务,由买入行和转卖申请行双方银行在相应的协议/要约中另行约定。 即时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的同时将债权转卖给其 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 存量(或延期)转卖是指银行在一级市场买入债权并自行持有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银行或福费廷公司,卖出银行在收妥买入行或福费廷公司付款的当天结清银行融资款项。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国际福费廷业务和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的转卖。 国际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跨境交易项下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是指在国内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转入行在收到开证行真实、有效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从转卖申请行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本规范所称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 (一)信用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承兑、议付及延期付款信用证; (二)汇票;

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控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客户是指我行的债务人及交易对手。 第三条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及其他实质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授信限额管理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制定和实施授信额度方案,以实现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低风险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额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拟)在我行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分为

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第二章管控原则 第六条统一授信原则。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畴。 第七条收益与风险平衡原则。按照我行的风险偏好和信贷政策,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偿债能力和我行承担损失的能力,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第八条授信方案控制原则。我行应通过授信额度方案的制定,对客户的授信总量和结构、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范与控制。 第九条差别化原则。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授信额度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式。 第三章授信额度分类管理 第十条低风险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对客户办理低风险业务核定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实行授信金额管控,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第十一条除低风险授信业务外,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实行授信敞口管控。 授信敞口额度是在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

关于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同业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同业业务开展,加强授信管理,切实有效防范风险,实现资金运用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授信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城信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行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我行对同业机构核定承担其信用风险的综合额度的风险控制限额。 第二章评级授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金融同业的授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综合评估、严格内控、防范风险”的原则。 总量控制是指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我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各授信对象已占用的授信额度均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评估是指我行对单一同业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各类

业务统一确定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控制。 严格内控是指统一授信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应明确分工、协调运作。 防范风险是从严控制对授信对象的信用风险与我行的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经营安全。 第五条办理涉及我行授信的业务,应遵循“对同业信用风险管理与具体业务的经营风险管理相结合;授信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年度审查与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我行原则上主要针对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外资商业银行信用等级在投资级别以上且确实有业务需求的,经高管层批准同意后可以纳入授信范围。 第七条我行通过分析单一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状况,授予其与我行叙做占用额度的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我行仅对法人机构授信,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第三章授信范围及授信条件 第八条对同业间下述各类低风险交易,可直接由我行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业务风险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叙做,可以对其免于授信。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 (二)银行间债券质押式正(逆)回购。

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zz银行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zz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为规范同业投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40号)等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同业投资业务,是我行以自有资金投资于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托受益权、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资产的行为。上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第三条本质上属于为满足资产负债管理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由总行另行发文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我行同业投资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全行同业投资业务战略规划、业务目标; (二)负责会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完善同业投资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负责审查同业投资业务交易方案的合规性及合理性; (四)负责会同风险管理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同业投资业务准入风险指引; (五)负责全行同业投资业务系统营销、组织推动和业务管理工作; (六)负责同业投资业务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 (七)负责同业投资业务创新产品的开发与设计,以及与其他相关业务的对接工作; (八)对有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的同业投资业务,负责牵头落实各项批复要求,负责同业投资业务相关协议文本的谈判、修订及签署; (九)负责根据监管机构相关政策和金融同业业务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同业投资市场信息及营销指导意见; (十)负责监督和指导事业部做好同业投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全行同业投资业务进行统计汇总和报告; (十一)负责组织对全行同业投资业务进行督导,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与检查,并组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条事业部是我行同业投资业务的发起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银行业贷款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急件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08〕246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额度 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1月18日经中国建设银行2008年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尽快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办法》是我行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各级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组织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审批人等相关人员,对《办法》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管理要求,确保我行授信业务管理的平稳运行。 二、《办法》生效后新发生(申报)的授信额度审批及其额

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办理适用新规定;《办法》生效前已审批且在有效期的授信业务,按照原有规定扣减额度。 三、在项目法人评级模型上线应用前,对新设项目法人可按照“特定授信程序”办理,即按“授信、使用”程序办理。对新设项目法人,要在项目评估报告中客观、准确、审慎分析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重点考察评估项目本身未来产生的收益、现金流与资产价值,并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实际所需授信品种,来确定给予借款人的授信方案。 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制度联系人:焱、单亮,:7,67598140 系统联系人:东、向军,:0,2155505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文发至全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额度授信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额度授信的流程 第四章集团客户额度授信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和控制债务人与交易对手(以下简称“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商业银行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在为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额度授信方案,达到控制风险与服务客户有机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行为。 授信额度是指建设银行在客户信用风险限额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建设银行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信用风险敞口是指考虑表外业务信用风险转换和建设银行认可的风险缓释后未受到有效保护的信用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风险敞口”,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建设银行已(拟)开展授信

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管理办法

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的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我公司同业拆借规章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授信是我公司对拆出资金交易对手的授信。实行用信和授信分离,风险控制、公司负责人负责同业授信的审批。资金运营部是管理公司金融机构

同业拆借授信业务的职能部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业务需要向公司提出对同业金融机构授信申请。 第三条我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一)只对具备同业拆借市场资格的金融机构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 (三)授信额度以人民币币种表示。 (四)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额度到期后需要展期的,按照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审批,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本办法与攀财资金字〔2008〕57号《财务有限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结合使用。 第五条资金运营部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同业拆借业务。 第六条申请同业拆借授信业务工作由资金运营部交易

员负责。 第二章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会员。 第八条授信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直接由资金运营部按规定程序报公司核定其授信额度。 (一)必须是具有同业拆借中心交易资格、依法有权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机构成立1年以上、近年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无不良记录。 (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要求。 第九条授信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信;已授信的应核减、暂停或取消授信额度。 (一)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者权益折人民币余额小于30000万元;资产流动比率小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年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良授信资产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评估结果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授信资产。不良授信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授信(以下统称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管理是从不良贷款发生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认定、催收、保全、处置和问责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有利于我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实施 各经营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总/分行法律合规部、总/分行审计部等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经营行

负责人作为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积极参与及配合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等职责;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经营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材料; 2.指导总/分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3.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 4.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进行审核; 5.对总/分行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 6.对经营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 (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不良贷款诉讼等的审批; (四)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变现等的账务处理; (五)总/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六)总/分行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集中化管理: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下设资产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不良贷款的预警、清收、处置、重组和盘活; (二)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市场化、商业化、规模化处置活动,建立相关不良资产信息库,对全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信息进行每月跟踪; 2.参与并监督高风险或高金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500万以上的保证类贷款、1000万以上其他类贷款、资产

银行异地授信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辖内商业银行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本意见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浙江省所有开展异地授信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三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坚持适度、审慎、防范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原则。 二、异地授信业务的准入 第四条开办异地授信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能力,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区域范围、业务品种及异地授信总量和占比应与本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办异地授信业务必须制定科学的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并取得上级行的书面授权。各行应将异地授信管理办法和上级行的授权书报当地和展业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稳定、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客户。 第七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避免系统内重复营销和交叉竞争,防止多头授信,商业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本系统

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不新增在当地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授信业务限期逐步退出。 三、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确定专门管理部门,负责辖属分支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分片管理”。在分析展业地经济总量、金融环境、产业结构等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在异地地级区域办理授信业务的机构。商业银行应研究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的异地授信管理模式。 第十条商业银行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异地授信业务由本级或指定分支机构负责办理,上级行应根据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授予权限,授权书应明确异地授信业务的品种、区域范围和异地授信的总量或占比的限制。对资产质量较差、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和内控机制不够健全的机构,上级行应限制其办理异地授信业务。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畅通的异地授信信息报告渠道,强化异地授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对异地授信业务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因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资产处置等环节内控不严、管理缺位造成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四、异地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

银行综合授信协议

综合授信协议(适用于单位) 协议编号:

授信对象A: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传真: 授信对象B: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传真: (以上授信对象A、B合称“甲方”) 授信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目录 第一章授信额度及类别 (5) 第二章授信期限 (6) 第三章授信额度的使用 (6) 第四章费用和支出 (7) 第五章担保 (8) 第六章甲方承诺 (8) 第七章乙方的承诺 (10) 第八章额度调整和加速到期 (10) 第八章合同效力 (11) 第九章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11) 第十章附则 (11) 附件一:授信额度取消申请书 (15)

第一章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1条甲方各借款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有效期限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总和为:元。该最高授信额度内,授信对象A、B可使用的最高额度分别为美金一千万元、美金两千万元。 第2条本协议项下的额度使用范围为以下: 1)甲方使用; 2)甲方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公司(以下称"子公司”)使用,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的子 公司名单另附; 第3条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 第4条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为承诺性额度。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和叙做具体授信额度项下的业务。 第5条本承诺性授信额度项下,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时,乙方经书面通知甲方后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善者,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使用该授信额度的申请,并采取包括停止叙做业务、调整额度、调整业务品种等在内的措施。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6条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贸易融资主协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