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陕西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年调整终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

2.1城市用地分类 (2)

2.2城乡用地评定 (2)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

2.4建设用地兼容性 (4)

2.5建筑容量指标 (5)

第三章建筑管理 (7)

3.1建筑布局 (7)

3.2建筑间距 (7)

3.3建筑物退让 (9)

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 (13)

4.1总体要求 (13)

4.2教育科研设施 (13)

4.3医疗卫生设施 (13)

4.4社会福利设施 (13)

4.5体育设施 (13)

4.6社区服务设施配建 (14)

第五章城市绿地 (15)

5.1城市绿线 (15)

5.2公园绿地规模指标 (15)

5.3防护绿地规模指标 (15)

5.4附属绿地控制指标 (15)

5.5海绵城市建设控制 (16)

第六章城市设计和景观控制 (17)

6.1城市设计 (17)

6.2景观控制 (17)

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 (19)

第八章道路交通规划 (20)

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 (23)

9.1供水工程 (23)

9.2排水工程 (23)

9.3供电工程 (25)

9.4通信工程 (26)

9.5燃气工程 (27)

9.6供热工程 (27)

9.7环境卫生设施 (27)

9.8城市管线综合 (28)

第十章城市防灾 (30)

10.1总体原则 (30)

10.2城市抗震防灾 (30)

10.3城市消防 (30)

10.4城市防洪排涝 (30)

第十一章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31)

11.1城市空域保护 (31)

11.2地下空间利用 (31)

第十二章附则 (32)

附录名词解释 (33)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县,凡在市、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1.3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2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2.1.3坚持集约节约土地、功能合理布局、倡导职住均衡等原则,积极推广海绵城市、绿色建筑等建设理念。

2.2城乡用地评定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基础数据,以及《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等要求,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尤其涉及疑似污染及污染的地块,用途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应书面征询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土壤环境状况意见后才能进行变更。未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审批事项。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并在审定前予以不少于十日的公告;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3.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一般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表2.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表

建设项目类型住宅建筑非住宅建筑

低层多层小高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

新区建筑基地

500100015002000——10003000

面积(m2)

40080013001500——8002500

旧区建筑基地

面积(m2)

注:——表示无限制。

对未达到表2.1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4建设用地兼容性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2规定。

表2.2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用地

性质

建筑

类别一类

居住

用地

三类

居住

用地

商业

商务

用地

公用

设施

营业

网点

用地

体育

用地

教育

科研

用地

仓储

物流

用地

道路

与交

通设

施用

公用

设施

用地

绿地

广

地R1R2R3A1B1/B2A2B3B4A4A5A3A6A7M W S U G1/G2G3

居住类

普通住宅√√√○○○○○╳○○╳╳╳╳╳╳╳╳别墅○╳╳╳╳╳╳╳╳╳╳╳╳╳╳╳╳╳╳公寓(单身、宿舍)√√√○○○○○○○○○╳○○╳○╳╳老年公寓√√√○○○○○○○○○╳╳╳╳╳╳╳托幼√√√○╳╳╳╳╳○○○╳╳╳╳╳╳╳

教育科研类中小学√√√○╳╳╳╳╳╳√○╳╳╳╳╳╳╳

商业服务业

大型金融商贸服务设施○○○○√○○○╳╳╳╳╳╳╳╳╳╳╳商务办公设施○○○○√○○○╳○○╳╳╳╳╳╳╳╳大型综合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酒店式公寓(对外营业经营类)╳╳╳╳√╳○╳╳╳╳╳╳╳╳╳╳╳╳

公共服务类

行政办公设施○○○√○○○○○○○○╳○○○○╳╳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科研教学设施╳○○○○○○○○○√○╳○╳╳○╳╳体育设施○○○○○○○○√╳√○╳○○○╳○╳

工业仓储类一类工业建筑╳○○╳╳╳╳╳╳╳╳╳╳√○╳╳╳╳二类工业建筑╳╳╳╳╳╳╳╳╳╳╳╳╳√○╳╳╳╳三类工业建筑╳╳╳╳╳╳╳╳╳╳╳╳╳√○╳╳╳╳普通储运仓库╳╳╳╳╳╳╳╳╳╳╳╳╳○√╳╳╳╳危险品仓库╳╳╳╳╳╳╳╳╳╳╳╳╳○○╳╳╳╳

交通市政设

施类

社会停车场○○○○√○○○○○○╳○○○√○○○加油站╳╳╳╳○╳╳○╳╳╳╳╳○○√○╳╳市政公用设施○○○○√○○○○○○○╳√√√√○○

注:①√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为不允许设置。

②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比例及内容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相关要求建设。

③大型金融商贸服务及文化娱乐设施是指面向社会经营的服务设施。

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