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专题

(新劳动法合同)无效劳动合

同专题

无效劳动合同专题

一、专题界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这一专题主要围绕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

务关系,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承担,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给予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包括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2.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劳动合同。

3.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种恐

惧而做出的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的行为包括很多种,如暴力、语言威胁或条件

威胁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1没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就无效吗

【案例】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

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所以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对此杜小姐说:“第一,我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

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

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所以,不能认定是无效劳动合同。”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

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

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的签名,法人代表有

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

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

现在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鉴证”。

即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案例2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企业求贤若渴,急需一名销售主管打开销售局面,对王某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劳动合同签订后,企业即要求王某上班工作。

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王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派人调查。经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企业当即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某认为自己正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并即将取得业绩,以往工作经历与目前工作并无关系,企业即时解除合同没有依据。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王某工作经历虚假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当事人采取欺诈的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呢?对此,《劳动法》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作出无效确认后,还将对这份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遗留问题做出处理。

本案中,王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无效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3与非法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申诉人李明新,原为常德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2003年10月5日,申诉人与被诉人常德金沙宾馆签订了《金沙宾馆总经理聘任协议》,约定:金沙宾馆聘任李明新

为总经理,聘期三年,起止时间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岗位工资为2000元每月等内容。《协议》签订后,申诉人向原单位提出辞职,2003年10月13日获得批准。2003年11月12日,被诉人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为金沙大酒店。2003年12月1日以后,申诉人在被诉人处从事有关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双方没有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3月中旬,被诉人突然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被诉人仅支付工资1050元。

然而,被诉人称:仲裁申请书中所载被诉主体是金沙宾馆,而参加本案仲裁活动的是金沙大酒店,两者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另外,协议双方均不符合法定条件,金沙宾馆作为用人单位在签订协议之时未办理工商登记,至今也无《营业执照》,不是合法用工主体。申诉人在2003年10月5日与金沙宾馆签订协议时,尚没有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没有资格与另一用人单位再建立劳动关系,虽然聘用协议的生效时间是2003年12月1日,但合同成立之日是2003年10月5日,应属无效合同。即使聘用协议合法有效,申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也不应支持。首先,被诉人并没有解聘申诉人,只是要求其提供总经理任职资格证明,如果没有需调整工作岗位。被诉人变更申诉人工作岗位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申诉人并不具备担任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最后,申诉人所提出的赔偿总额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将预期收入作为实际收入要求赔偿。

【评析】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除内容合法外,还须主体资格。申诉人与金沙宾馆签订《金沙宾馆总经理聘任协议》之时,被诉人尚未依法成立,金沙宾馆亦未依法进行登记,不具备劳动用工主体资格。2003年11月12日,被诉人依法登记为金沙大酒店,双方没有再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亦没有对原聘用协议进行变更,原聘用协议对双之间产生的新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法律约束力,申诉人以原聘用协议向被诉人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其赔偿请求本会不予支持。申诉人自2003年12月1日至2003年3月离职期间,一直在被诉人处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3752元(938×4,938为2003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扣除已支付的1050元,还应向申诉人支付2702元;驳回申诉人的其它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20元,处理费980元,由申诉人负担600元,被诉人负担400元。

案例4劳动合同附带承诺书“不平等条约”无效

【案例】小王到一家广告公司应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本人被某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不作异议。承诺人:某某。小王怕自己的权益受侵害,就问公司不签行不行?答案是不行。毕业在即,小王签了承诺书。

很快,麻烦就来了。公司要求小王每周工作6天48小时。虽然合同中约定是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但根据承诺书,特殊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作时间。为此,小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是公司实际情况造成的小王在签合同时也签了附带的承诺书,表示可以自动放弃权利。据此,公司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但经审理,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请求,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评析】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从小王的情况看,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小王不签承诺书,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小王问单位不签行不行,单位说不行,而找工作的艰辛使得小王违心签下了承诺书。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公司无权擅自增加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小王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作时间,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尽管《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休息法。”但小王的单位是广告公司,没有特殊生产,显然不在此例。

承诺书是无效的合同条款。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不能随便增加劳动者的权利,或者减少用人单位的义务;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将使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由无效条款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5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无效

【案例】1993年8月,申诉人江某被诉人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同年11月3日,双方签订为期2年至1995年11月3日的劳动合同。1993年12月底,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将原公司的全日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全部延长3-8年,并将统一制订的合同书文本发到各科室和车间,要求在一个星期之内劳动者签字盖章后统一交公司人事劳资部,以便在30日内到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当时,江某正在外省某接受技术培训。所在车间主任为了不影响及时上交,决定由车间统计员陈某为江某代签。劳动合同期限为1993年11月3日至2003年11月3日。事后,陈某将代签合同事忘记告诉申诉人,代签的合同文本经鉴证后全部留在公司人事劳资部,只将《劳动手册》发给申诉人,申诉人未注意,也没有翻阅《劳动手册》。

l995年11月4日,申诉人要求终止劳动合同,被诉人称劳动合同远未到期。江某提出第二份全员劳动合同本人并不知道,也未在上面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事后也未看到合同书,应属无效,对申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被诉人提出,劳动合同由他人代签,但《劳动手册》已发给申诉人自己保管已有2年,申诉人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客观上承

认了这份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江某应履行。

【评析】《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部劳力字[1992]46号《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①第二条也规定:“为了便于全体职工的统一管理,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原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或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原劳动合同,再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订立、变更是当事人双方要约、承诺的过程,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被诉人由于生产发展需要,提出与申诉人重新签订全员劳动合同,终止原劳动合同,未与申诉人事先协商,事后亦未求得其同意,单方签字盖章后由第三人代签,剥夺了申诉人的合同自由权,违反意思自治合同原则,对原劳动合同来讲,是一种擅自毁约行为。全员劳动合同书制作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是其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江某事先未委托陈某代签,事后亦未对陈某越权行为予以追认,案发前一直处于不知晓状态。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认定为无效代理,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原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到期应当依法终止。

案例6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超出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

【案例】某省建筑安装公司1994年8月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签订全员劳动合同时,公司考虑到一些接近退休年龄和因工负伤职工实际情况,将这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单独归类,打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人事劳资处分管劳动合同的一名女同志临时休产假,人事劳资处从车间临时抽调一名同志顶替,由于该同志工作疏忽将已年满57岁的工人梁某的劳动合同与五年期劳动合同混在一起,致使公司与梁某的劳动合同期限也签订为5年。1997年4月11日,梁某已年满60岁,公司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梁某认为劳动合同并没到期,应当继续履行。公司派人多次找梁某谈话,承认由于公司工作疏忽,致使劳动合同期限与退休年龄相矛盾,希望梁某按规定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退休费,但梁某坚持到单位上班,要求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并认为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属于违法行为,剥夺了他的劳动权利,应当赔偿损失。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公司方在说服不了梁某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评析】《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一)款规定,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公司与梁某签订的合同期5年,已经超出了梁某的退休年龄,超出的合同期,与国家行政法规相抵触,因而是无效的。梁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是无理的。公司方按规定办理

梁某的退休手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负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违反国家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使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拟定有关条款规定,不能为简便省事而忽视劳动合同条款的针对性,以避免给日后劳动合同的履行和解除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和麻烦。本案中公司方面由于人员工作交接疏忽造成与梁某错误地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反映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应吸取经验教训。

仲裁委员会可以对本案这样裁定:1、申诉人某省建筑安装公司与被诉人梁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即合同期限前3年有效,后2年无效;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梁某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已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诉人按时办理梁某退休手续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案例7社会保险关系不可自行约定

【案例】王某2001年9月受聘于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岗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公司不承担王某各项社会保险。王某工作后得知,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于是向公司提出办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手续,以及补缴以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要求。公司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王某于2004年4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经核查于7月做出裁决:该物业管理公司为王某补办劳动用工和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补缴2001年9月至2004年4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评析】首先,该公司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企业应尽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该公司在仲裁中辩称,自己属私营企业,可以不受限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指出,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城镇私营企业。该公司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显然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其次,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王某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公司不承担任何社会保险费用”内容明显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大合同中的“公

司不承担任何社会保险费用”的约定无效。该公司以双方有约定为由的辩解于法无据。

案例8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案例】李某应聘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担任销售主管,月工资为6000元。因市场形势不好,公司与李某协商将其工资调整为5000元,李某未提出异议。随着该公司产品市场份额的进一步减少,公司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安排李某做销售代表,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随后一个星期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补发降低的工资并支付25%的赔偿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李某认为,本人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直接原因是市场变化带来的公司结构调整,经营风险应由公司承担,公司认为本人旷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认为,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体现,李某拒不服从安排并不来上班,属旷工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以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驳回其他申诉请求。

【评析】第一,李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关于工资待遇的约定合法。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对李某的工资进行调整,李某当时没有提出异议,此后双方按照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履行。故可以视为双方就工资待遇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李某要求补发降低的工资并支付25%的赔偿金的申诉请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

第二,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有权就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调整问题,与李某进行协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说明双方就变更工资待遇的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公司坚持变更李某的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导致李某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又鉴于仲裁审理期间,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可以视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申诉请求,应予支持。

第三,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不能把李某不来新岗位上班,视为旷工行为。李某没来公司上班,是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后,其原工作岗位已经不存在,又不接受公司为其安排新岗位的工资待遇而造成的。在双方对此间题没有取得一致性意见之前,如果李某在新岗位工作,就会既成李某接受公司安排的事实,出现对李某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见,李某不来公司上班的原因,公司是知道的。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旷工。公司作出李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四、操作实务

1.无效劳动合同的特征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内容显失公平的;(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2.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签订之时起就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应予以消灭;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可依法存续,只是部分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损失赔偿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4.有效的劳动合同的要求:

(1)劳动合同主体必须合格;(2)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合法;(3)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4)劳动合同形式必须合法;(5)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必须合法,尤其是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五、相关法规

1.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特征及认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二十二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内容显失公平的;(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2、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2.由于无效劳动合同引起的损失赔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问与答

1.问: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内容显失公平的;(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2.问:双方同意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同意不是合同有效的充分条件,但如果采取胁迫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一定是无效的。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问:劳动合同要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必须具备:一是劳动合同主体合法。二是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三是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过程。四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劳动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希望对劳动合同的把握更大一些,可以要求企业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

4.问:如果劳动合同里没有就社会保险的条款,我能享受到社会保险吗?

答:劳动合同中可以不写入社会保险的内容。虽然你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未规定社会保险的内容,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的确定性规定。因此不需当事人协商,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均要履行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的义务,为职工以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奠定基础。

5.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劳动法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自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所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终止;部分无效的合同中,无效条款应当由劳动法规、劳动政策、集体合同和内部劳动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取代,或者由当事人重新商定的合同条款取代。

无效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还会导致特殊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返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保证金或抵押证件等物品(2)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合同全部无效,若双方主体合法,劳动者要求订立合同的,在合同终止的同时,用人单位应与之订立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因使用童工,负有对童工安置、治疗和赔偿的责任,以及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责任。(4)

涉及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应当按规定追缴故意一方或双方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6.问:什么是显失公平的合同?

答:所谓显失公平,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其特点是:第一,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第二,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第三,受害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不是其完全自愿接受的。由于该合同的订立过程具有瑕疵,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并未充分表达其意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说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当然,这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确与利益受损失的一方的过失有某种联系。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符合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冯翠玲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协议书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协议书 甲方:xx公司 住所地:xx 乙方: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的相应事宜约定如下: 1.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________类型的劳动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期满终止,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双方不再另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 甲方除向乙方支付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的工资(包括加班费)_____元外,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偿金______元(包括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补偿、年终奖、绩效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3.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其中一方仅得依据本协议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承担义务,双方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及债权债务关系。

4. 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甲方不再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亦不得对外以甲方员工身份开展任何损害甲方权益的活动。 5.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向乙方支付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 __月__日的工资(包括加班费)_____元; 5.2 乙方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之日的次日,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补偿金______元。 6.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乙方应当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期间配合甲方办 理离职交接手续,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在该期限内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6.2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商业模式、人事财务数据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若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损失(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保全担保费等)。 7. 本协议一式两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x有限公司(盖章)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的区别与解读

一、调整范围扩大 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适用本法,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二、建立劳动关系有明确强制性规定 1、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登记造册备查; 2、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无论什么时候签订了劳动合同; 3、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②已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具备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或只愿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原来规定双方需同意续签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请求是不同的)。 6、签订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①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②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③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试用期限有明确规定 ①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②不得签订只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③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④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⑤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期工资的80%,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义务 1、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是其法定义务(但无罚则); 2、规章制度制定要求: ①内容合法 ②程序合法 A、经过(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非讨论通过); B、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3、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劳动者讨论,并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四、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1、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 五、拖欠工资引起的争议可不经劳动仲裁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唯一的义务,有条件解除); 2、在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采用何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3、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绝对解除):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4、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任意解除): ①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最新劳动合同法试题含答案

劳动合同法试题含答案 一、不定项选择题 ( 每题 2 分)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A A. 书面劳动合同 B. 口头劳动合同 C. 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C A.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同未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 B. 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 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岗位 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C.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类型有。ABC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 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BC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B.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 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

A.1 个月 B.6 个月 C.1 年 6.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AC A.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B. 劳动纪律 C. 社会保险 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不得超过,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劳动合同 期限不满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A A.1 个月 B.2 个月 C.3 个月 8.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约定试用期时 A A.可以多次约定试用期 B.只有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又重新雇佣时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 期 C.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9.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下列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说法正确的是 A A.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 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B.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平均工资 C.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10.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B A.3 个月 B.6 个月 C.12 个月 1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关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解除劳 动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B A.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019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19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19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对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订版) 一、总则 第一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动、解除和终止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面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订的《员工关系手册》,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三)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所有全日制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签订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公司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可根据不同岗位、技能水平、任职资格及员工的身体因素、年龄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以下列表为首次劳动合同期限的参照表,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招聘中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首次劳动合同期限参照表 岗位说明: (一)技术岗位指研发人员、生产技术员、工段长、班组长、质量鉴定等职位; (二)管理岗位指公司聘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三)行政岗位指主管、产品经理、行政科室人员等职位; (四)销售岗位指业务销售及配合销售工作的相关行政人员等职位;(五)采购岗位指商业片各事业部的采购人员职位; (六)生产仓储操作岗位指生产操作一线人员及配送、物流、仓储操作人员等职位; (七)后勤辅助岗位指从事后勤清洁、绿化、食堂、招待所及从事繁重体力工作等职位。 第七条、新招人员中二次就业者需出具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公司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在缔约过程中,公司应如实告知员工的企业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员工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公司在招用时,有权了解员工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以及就业现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0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版)

YOUR LOGO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 版) When concluding a contract, the parties of the contract purpose should be determined.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contracts are also human behavior.

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最新版)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2017最新劳动合同法解读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2018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

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2015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 目录 —、总则 .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集体合同 六、劳务派遣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 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或退休金。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 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

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终止.doc

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终止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析】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在法学理论上,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但是,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说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依法请求法律救济。 我国合同法上合同终止包括合同解除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学界也一直对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关系存在争议,有并列说和包容说两种观点。1994年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

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显然,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并列说。考虑到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同,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并列说的做法:第一,阶段不同,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自然结束,而解除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结束。第二,结束劳动关系的条件都有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但具体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中,约定条件主要是合同期满的情形,而法定条件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消灭。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中,约定条件主要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情形,而法定条件是一些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第三,预见性不同,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是可以预见的,特别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而劳动合同解除一般不可预见。第四,适用原则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多一点,一般遵循民法的原则和精神,而解除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较高,更多的体现社会法的性质和国家公权力的介人,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实践中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比较多,而劳动法仅规定了两类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显然过于简单。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各地方立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具体规定,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 一、劳动合同期满 这主要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合同期满,除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和依法应延期的以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结束。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江苏省新劳动合同法范本

---------------------------------------------------------------范文最新推荐------------------------------------------------------ 2008江苏省新劳动合同法范本 本资源为doc格式,用word即可打开编辑。 本站提供的为rar压缩包格式; 解压密码: 下载地址:点击本链接下载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 1 / 18

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_起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_________。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_________,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及区别

相比之下内容 简单的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 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 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 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 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

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实现同工同酬,就意味着工资、福利等并轨, 临时工能少受些身份歧视。 一场权利平等运动悄然兴起。 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事实上,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劳务派遣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将派遣用工当长期员工使用,但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社保缴费基数差别大。截至2012年,全国劳务派遣员工达2000多万,个别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甚至超过职工总数的70%。 “近年来劳务派遣被滥用主要是此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够完善,存在漏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李天国表示。 早在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就对劳务派遣做出了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对于什么样的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缺少说明。此外,在许多用人单位看来,“一般”不代表“必须”,只是一种倡导,没有足够的约束力。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作了明确界定,如临时性岗位工作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等,还明确了非经许可不得派遣的原则,强化对劳务派遣的监管。 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让不少人对同工同酬满怀期待,实现同工同酬,就意味着工资、福利等并轨,临时工能少受些身份歧视。不过,对于同工同酬能否真正的实现,很多人表示担心。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新《劳动合同法》中对同工同酬并没有具体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_版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 管理办法—版 20XX年XX月

第壹章总则 壹、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部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杈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美联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劳动合同均依本办法执行。 三、签订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連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壹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和员工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职责范围 四、人力资源部 1.负责各子公司及各部门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及跟踪落实。 2.负责各子公司及各部门劳动合同档案的管理。 3.负责各子公司及各部门劳动合同信息的更新。 4.负责离职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离职证明的办理。 5.负责建立《劳动合同签收登记表》,要求员工于收讫劳动合同时签字确认。 五、用人部门 1 .各子公司及各部门应监督部门员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2.各子公司及各部门负责对部门合同期内员工的考核。 3 .各子公司及各部门对合同期满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工作评价,且于员工合同期满前2个月给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且于

《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填写意见。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六、劳动合同签订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1.签订范围 1.1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具体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 1.2不于签订范围之内的人员: 1.2.1未毕业的实习生:需提供于校证明(如就业协议书、学生证等),签订《三方协议》或《实习协议书》,暂不签订劳动合同。 1.2.2退休员工:已达退休年龄,且体检方案证实身体健康者,签订《退休返聘协议》。 2.首次签订 2.1首次签订时,新入职员工须出具和上壹家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公司方可和之签订劳动合同,若确实无法提供的,需提交和其他单位不存于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 2.2公司人力资源部于员工入职壹个月内和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续签 3.1续签审批 3.1.1每月5日前,人力资源部梳理俩个月后劳动合同到期人员名单,以邮件或纸质形式提交《劳动合同续签审批表》至各用人部门审批,各用人部门须于每月15日将审批结果以邮件或纸质形式反馈至人力资源部,逾期未提交审核结果的,视为用人部门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3.1.2人力资源部有权根据员工日常工作表现,向用人部门提出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建议。 3.2用人部门同意续签

新劳动合同法下绩效管理有哪些变化

新劳动合同法下绩效管理有哪些变化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的重点工作,那么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绩效管理的体系设计有什么变化呢?其中,具体可以表现为: “根据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对于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员工,公司可考虑调整岗位;对于年度考核等级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员工,公司有权选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将受到很多法律上的限制,这就要求企业对此必须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对于绩效不佳的员工,企业在很多情况下会单方面采取调整岗位的做法。将一个表现不好的员工调整到一个更合适的岗位。在这种岗位调整中常常会同时调整劳动报酬。许多企业为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可以根据工作表现和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种做法在原有的法律环境下有一定的操作空间。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将受到严格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培

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只允许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重新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这就要求企业的绩效考核评价系统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负举证责任,所以企业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举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三次举证义务。这同样要求企业的绩效考核评价系统有充足的证据说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劳动报酬,这一规定迫使企业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而且一旦约定,企业不能自行调整,但人力资源管理又需要保证企业在薪资上的自主权,为了在法律规定和人力资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法律分析与规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法律分析与规避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这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有管理方式、用工成本与模式将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如何在劳动合同法未实施之前,做好过渡时期的人力资源管理,在用好用足现有劳动法规与规避新劳动合同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妥善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问题,将成人力资源管理者不得不面对的挑战。 为帮助企业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劳动争议风险,作为公司法律律师,我将从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劳动争议风险规避建议。使企业在提高与改善员工关系管理水平的同时,降低企业在新法实施前后的劳动争议风险。我将会从招聘,培训,劳动关系等人力资源模块出发来分析相关法律。 一、招聘管理面临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1,企业招聘,企业有告知义务。 新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主动告知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同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是可以预见的。 企业在招聘时,应如实告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以及要求了解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2,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 新法进一步强化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包括原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订)的,将直接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企业一定要在劳动合同期限管理环节上注意。防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出现: 第一,员工的入职因员工入职条件更宽松,用工权要集中在人力资源部,限制事实劳动关系。 第二,需要对现有劳动合同条款进行更改、清理劳动合同同时,清理企业劳动用工状况,避免事实劳动关系。 3,企业草拟劳动合同文本的限制 新法要求在劳动合同中记载法定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诸多事项,并且将会规定内容记载不完整且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在劳动合同法上要做仔细的修改,完善。 4,细化无效劳动合同制度 新法在对无效劳动合同作了更加具体、更加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规定。如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都属于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不续签办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不续签办法规定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续签? 相信这是很多劳动者都不太了解的知识。劳动合同的续订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提问: 我的劳动合同就要到期了,可是我不想续签,请问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会怎样? 解答: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劳动者自己可以选择的,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也可以不续签,要看看是什么原因不续签,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知识: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 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 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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