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

(二)传统音乐、舞蹈、诗歌、戏剧、曲艺、杂技、美术、书法等;

(三)传统手工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

(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上述规定中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

传承性。

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关的管理、开发、利用、经营等活动,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五)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活动;

(六)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族事务、宗教、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并

明确保护责任主体。

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制定保护措施,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情况。

第八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分为国家级、省级、州(市)级和县(市、区)级四个等级,按照逐级推荐的程序,由下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列入本级或者拟推荐为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及其保护责任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立档案;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样本)

编号 姓名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一、本劳动合同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云南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应当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有约定事项的,经审查备案编号,双方签字盖章,以活页形式插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期满需续订的,应将签订的相关“协议书”附后。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以完成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预计至年月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后,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 为,工作地点为,因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地点。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条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乙方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甲方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甲方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 第五条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 (二)传统音乐、舞蹈、诗歌、戏剧、曲艺、杂技、美术、书法等; (三)传统手工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 (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上述规定中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新编整理版参考文本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新编整 理版参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新编整理版参考文本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户口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 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于工作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______工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知识点

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的特点:系统性活态性(它包括文物、遗址、建筑群) 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遗址,墓葬,建筑、石刻、石窟、壁画及近现代的不可移动性文物如石窟、可移动性文物如各个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 文化遗产:祖辈创造出来的保留至今的历史遗存。 文化遗产学是一门新兴的职业性学科,涵盖十分广阔,内涵丰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有利于文化传承的的多样性,丰富性。 概念: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时代相传的文化传统表现形式如口头传说叙述,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知识的探索,婚俗节庆礼仪风俗、传统手工技能还包括与上述形式相适应的文化空间。 特性:时间性,空间性,文化性。 文化线路:代表了人类的迁徙与流动:代表了一定地区内国家和地区贱人们的交往:代表了多维度的商品,思想,知识和价值的互惠和持续不断的交流。 意义:促进了文化的思想之间的交流,但是他必须集中在一个与其有历史联系与文化遗产相关联的动态系统性。 产业遗址:农业遗址、工业遗址,商业遗址 文献遗产:世界记忆工程 产生条件:可能性,具有丰富的资源、必要性保护和传承 独特的视野和视角 第一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的探索,告诉我们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的深杜挖掘,告诉我们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规律的探索,告诉我们该怎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公约和世界遗产组织的形成 第一阶段:20C三十年代国际组织国际联盟提出并倡导通过国际合作来保护人类的遗产。

第二阶段四十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并设立国际资金来保护国际遗产。 第三阶段持续20多年的抢救努比亚遗址的救援和活动是催生世界遗产公约诞生的直接诱因。 2世界遗产公约的诞生 在国际社会拯救阿布辛贝勒神庙活动的影响下对文化遗产的法定保护进入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议程上来,世界文化遗产概念也已成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一个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际遗迹和遗产委员会)就保护文化遗产起草了一个公约,同时美国和世界自然遗产联盟合作,对自然遗产保护进行归纳,并提议将自然遗产保护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同一个法律中。 世界遗产的内容: ①却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和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条件。 ②指出缔约国在确定了潜在遗产方面的责任,以及他们在保护这些遗产时所起的作用。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主要通过间接手段,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逐步发展,理论与实践中都出现了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趋势。下文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的工作。 第五条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保委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中国非遗都有哪些

中国非遗都有哪些 中国48处世界世界遗产.至2014年6月,中国已有47处自然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6月22日在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大运河项目被批准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中国第32项世界文化遗产,使我国世界遗产增加至47处,位于世界遗产名录国家排名第二,仅次于拥有50个世界遗产的意大利。 1、山东泰山:泰山(山东泰安市)、岱庙(山东泰安市)、灵岩寺(山东济南市)1987.12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世界首个双重遗产) 2、甘肃敦煌莫高窟1987.12 文化遗产 3、周口店北京人遗址1987.12 文化遗产 4、长城1987.12 文化遗产 5、陕西秦始皇陵及兵马俑1987.12 文化遗产 6、明清皇宫:北京故宫(北京)1987.12 、沈阳故宫(辽宁)2004.7 文化遗产 7、安徽黄山1990.12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8、四川黄龙国家级名胜区1992.12 自然遗产 9、湖南武陵源国家级名胜区1992.12 自然遗产 10、四川九寨沟国家级名胜区1992.12 自然遗产 11、湖北武当山古建筑群1994. 12 文化遗产12、山东曲阜三孔(孔庙、孔府及孔林)1994.12 文化遗产 13、河北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1994.12 文化遗产 14、西藏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1994.12 文化遗产

15、四川峨眉山—乐山风景名胜区1996.12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16、江西庐山风景名胜区1996.12 文化景观 17、苏州古典园林1997.12 文化遗产 18、山西平遥古城1997.12 文化遗产19、云南丽江古城1997.12 文化遗产 20、北京天坛1998.11 文化遗产 21、北京颐和园1998.11 文化遗产 22、福建省武夷山1999.12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23、重庆大足石刻1999.12 文化遗产 24、安徽古村落:西递、宏村2000.11 文化遗产 25、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湖北钟祥市)、清东陵(河北遵化市)、清西陵(河北易县)2000.11、明孝陵(江苏南京市)、明十三陵(北京昌平区)2003.7、盛京三陵(辽宁沈阳市)2004.7 文化遗产 26、河南洛阳龙门石窟2000.11 文化遗产 27、四川青城山和都江堰2000.11 文化遗产 28、云冈石窟2001.12 文化遗产 29、云南“三江并流”自然景观2003.7 自然遗产 30、吉林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2004.7.1 文化遗产 31、澳门历史城区2005 文化遗产 32、四川大熊猫栖息地2006.7.12 自然遗产 33、中国安阳殷墟2006.7.13 文化遗产 34、中国南方喀斯特2007.6.27 自然遗产(2014..6.23增补二期) 35、开平碉楼与古村落2007.6.28 文化遗产

云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云南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序民类别项目名称属地责任单位号族 濒危民 族语言1 金平傣文傣族金平县金平县文化馆 文字 哈尼2 叙事长诗《洛奇洛耶与扎斯扎依》墨江县墨江县文化馆民族 3 坡芽情歌壮族富宁县富宁县文化馆间景颇 4 创世史诗《目瑙斋瓦》德宏州德宏州文化馆族文 5 创世史诗《阿细先基》彝族弥勒县弥勒县文化馆学 6 宣抚司礼仪乐舞傣族孟连县孟连县文化馆传 7 剑川白曲白族剑川县 剑川县文化馆 8 弥渡民歌汉族弥渡县弥渡县文化馆统9 民歌开益白族兰坪县兰坪县文化馆 10 彝族沙莜腔彝族建水县建水县文化馆音石屏县石屏县文化馆 11 彝族民歌彝族元阳县元阳县文化馆乐 12 芦笙舞苗族大关县大关县文化馆 卡瓦格博文化13 藏族弦子舞藏族德钦县社 14 弄娅歪壮族广南县广南县文化馆 15 棒棒灯壮族砚山县砚山县文化馆 16 彝族弦子舞彝族砚山县砚山县文化馆传 德昂17 水鼓舞瑞丽市瑞丽市文化馆族统 18 擦大钹彝族隆阳区隆阳区文化馆 19 大刀舞彝族禄丰县禄丰县文化馆舞 20 霸王鞭白族剑川县剑川县文化馆 楚雄市非物质文蹈 21 十二兽舞彝族楚雄市化遗产保护中心 22 跳三桩苗族易门县易门县文化馆

哈尼23 铓鼓舞建水县建水县文化馆族 24 跳鼓舞彝族绿春县绿春县文化馆 25 杀戏汉族景东县景东县文化馆传 统 镇沅县镇沅县文化馆戏 剧 26 腾冲扬琴汉族腾冲县腾冲县文化馆传姚安县非物质27 莲花落汉族姚安县文化遗产保护统中心 曲 28 昭通唱书汉族昭阳区昭阳区文化馆 艺 傣族景谷县景谷县文化馆 传佤族双江县双江县文化馆 29 打陀螺双柏县非物质统彝族双柏县文化遗产保护 中心体麻栗坡县文化麻栗坡县 30 吹枪苗族馆育傈僳31 嘟哒哒龙陵县龙陵县文化馆族与楚雄州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中心游彝族元谋县元谋县非物质文32 彝族摔跤 化遗产保护中心艺彝族石林县石林县文化馆 武定县武定县文化馆 33 彝族服饰彝族峨山县峨山县文化馆 传红河县红河县文化馆哈尼西双版纳西双版纳州文化34 哈尼族服饰族统州馆 傈僳35 傈僳族服饰龙陵县龙陵县文化馆礼族 布朗36 布朗族服饰施甸县施甸县文化馆仪族 拉祜37 拉祜族服饰澜沧县澜沧县文化馆与族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

编号 姓名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一、本劳动合同样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云南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劳动合同应当用钢笔或毛笔认真填写。有约定事项的,经审查备案编号,双方签字盖章,以活页形式插入。劳动合同内容不得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四、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期满需续订的,应将签订的相关“协议书”附后。

甲方(用人单位)简明情况 乙方(劳动者)简明情况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以完成等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预计至年月日止。工作任务完成经甲方验收后,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为 ,工作地点为, 因生产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地点。 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三条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乙方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遵守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内,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四条甲方依法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爱护生产工具和设备,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 第五条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为乙方提供本职工作所必需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案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案 教学目标: 了解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知识。小组合作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小报。增强民族自豪感、热爱民间艺术。 教学重点: 了解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知识。 教学难点: 小组合作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小报。 设计理念: 通过自己在课前搜集一些相关资料学生接受起来更容易些。小组的合作学习也是推动学生主动去了解知识的活动方式。 教学过程: (一)导入: 相关资料: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二)讲授新课: 1、龙泉窑青瓷 (1)出示龙泉窑青瓷图片 (2)龙泉窑青瓷制作过程 2、传统木 3、浙江泰顺溪东桥 中国传统木拱桥营造技艺,是中国古代匠师在几千年的营造过程中积累形成的 精湛技术和丰富经验,它采用原木材料,使用传统建筑工具及手工技法。所以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被称为中国桥梁建筑技术的“活化石”。

4、雕版印刷技艺。 5、兰亭集序(书法唐摹本)晋代王羲之。 提问:你能从“道”字的金文、小篆、隶书、楷书等字体的演变中感受不同书法的艺术特点吗? 学生:…… 6、如来佛观音菩萨像(西藏唐卡) 作业要求: 1、你有哪些想了解、不熟悉的文化遗产? 2、收集一些中国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图片资料。 3、结合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同学们探讨如何保护和传承。 归纳小结: 口头传承; 表演艺术; 社会风俗; 传统手工艺技能。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法规分类号】 【标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2002/10/29 【实施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题注】(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 议通过)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 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 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 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 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3月2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7年2月2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异龙湖的保护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为:东至坝心镇四家村与建水县分界线,南至坝心镇老海资村与红河水系之间分水岭,西至宝秀关口分水岭,北至乾阳山分水岭,以及异龙湖补水引水渠道两侧水平距离各50米以内的范围。其中,一级保护区为异龙湖水体以及最高运行水位以内的区域,莲花池湾、过细湾、白浪湾、青鱼湾、毛木嘴至红坡头湾的围堤外坝坡贴脚线水平距离20米以内,斗山嘴闸至青鱼湾闸、新街海河入口至洄澜阁闸门的河道,城河、城南河、城北河等河流入湖口往上游延伸2000米以及河道两岸外侧水平距离各20米以内的范围;其他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界线,由石屏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划定,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中国非遗都有哪些

中国非遗都有哪些 中国48处世界世界遗产、至2014年6月,中国已有47处自然文化遗址与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6月22日在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大运河项目被批准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中国第32项世界文化遗产,使我国世界遗产增加至47处,位于世界遗产名录国家排名第二,仅次于拥有50个世界遗产的意大利。 1、山东泰山:泰山(山东泰安市)、岱庙(山东泰安市)、灵岩寺(山东济南市)1987、12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世界首个双重遗产) 2、甘肃敦煌莫高窟1987、12 文化遗产 3、周口店北京人遗址1987、12 文化遗产 4、长城1987、12 文化遗产 5、陕西秦始皇陵及兵马俑1987、12 文化遗产 6、明清皇宫:北京故宫(北京)198 7、12 、沈阳故宫(辽宁) 2004、7 文化遗产 7、安徽黄山1990、12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8、四川黄龙国家级名胜区1992、12 自然遗产 9、湖南武陵源国家级名胜区1992、12 自然遗产 10、四川九寨沟国家级名胜区1992、12 自然遗产 11、湖北武当山古建筑群1994、 12 文化遗产12、山东曲阜三孔(孔庙、孔府及孔林)1994、12 文化遗产 13、河北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1994、12 文化遗产 14、西藏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 1994、12 文化遗产 15、四川峨眉山—乐山风景名胜区1996、12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16、江西庐山风景名胜区1996、12 文化景观 17、苏州古典园林1997、12 文化遗产 18、山西平遥古城1997、12 文化遗产19、云南丽江古城1997、12 文化遗产 20、北京天坛1998、11 文化遗产 21、北京颐与园1998、11 文化遗产 22、福建省武夷山1999、12 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23、重庆大足石刻1999、12 文化遗产 24、安徽古村落:西递、宏村2000、11 文化遗产 25、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湖北钟祥市)、清东陵(河北遵化市)、清西陵(河北易县) 2000、11、明孝陵(江苏南京市)、明十三陵(北京昌平区) 2003、7、盛京三陵(辽宁沈阳市)2004、7 文化遗产 26、河南洛阳龙门石窟2000、11 文化遗产 27、四川青城山与都江堰2000、11 文化遗产 28、云冈石窟2001、12 文化遗产 29、云南“三江并流”自然景观2003、7 自然遗产 30、吉林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2004、7、1 文化遗产 31、澳门历史城区2005 文化遗产 32、四川大熊猫栖息地2006、7、12 自然遗产 33、中国安阳殷墟2006、7、13 文化遗产 34、中国南方喀斯特2007、6、27 自然遗产(2014、、6、23增补二期) 35、开平碉楼与古村落2007、6、28 文化遗产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1997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1997年发布)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保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上海市 【发布时间】1997-07-22【生效时间】1997-07-22【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为了方便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手续,提高环保部门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我们编写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简称《办事制度》)。《办事制度》简要地介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内容、申报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我们希望《办事制度》在给建设单位办事带来方便的同时也能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和提高我们“秉公审批、依法监督”的水平,更好地为上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范围和内容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等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府发[1988]5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都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是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依据。附录一列出了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主要环境标准目录,供查阅。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 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住宅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内资、合资、独资、合作等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 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0]4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2.23 【实施日期】2010.02.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 (云政发〔2010〕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七彩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和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建设,促进全省环境保护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云发〔2009〕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就在全省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是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其职责岗位上,实行抓好业务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双重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增强忧患意识,增强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生态立省、环境优先”的原则,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环境保护监管责任,做到“一岗双责”。要把环境保护工作融入到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云南大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云南大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云南是个少数民族颇多的省份,大约有25个,大理全称为大理白族自治州,是个以白族文化为主的地方,其中彝族,回族等的文化在大理也是丝毫不逊于白族文化。大理就是这样一个地方,能容纳各种不同的文化,然后繁荣昌盛的发展着。 大理三月街 三月街是一年中我最期待的节日,因为这象征着大理人的特权,在这个日子,我们可以获得5天的假期,可以脱离学校的管辖,去到古城里,看年轻的小伙子赛马,到街上乱逛,买一些心仪的小物品。可是其他地方的孩子却只能在学校学习。大人们也丝毫不松懈,赶紧把家里的好东西都拿到三月街上卖,一时间大理古城人山人海,每个人忙着自己的事,乐不思蜀,天黑了都不愿回家。 记忆中每到三月街,电视里就会不断的播出《五朵金花》,眼下正是三月街,想起以前在家中的光景,不禁黯然。 大理三月街的会期是每年农历三月十五日至二十日。传说中洱海边上住着一位年轻的白族渔夫阿善。夜晚,他在月上打鱼,弹着三弦,唱起渔歌,歌声传到龙宫。龙王小女阿香听见了,来到船上,与阿善结为夫妻。三月十五,是月亮里赶集的日子,各路神仙都到月宫去买东西。阿香变成小黄龙驮着阿善去赶集。他们来到月宫,与嫦娥、吴刚一起游了大青树下的月亮街,街上热闹极了,万物透明闪亮,人见

人爱。他们回到村里,把月亮里赶集的情况告诉乡亲,大家决定模仿月亮街,在苍山脚下种起三株大青树,定三月十五日在大树周围摆摊设点,让四乡八寨的人前来赶集。大理的“三月街”就这样延续到今天。 若要追溯三月街的历史,可以放眼到唐朝的南诏王朝,那时,佛教已传入南诏国。南诏白族先民,对佛教传说中的观音菩萨十分崇拜。相传,这位貌慈心善、救苦救难的观音娘娘,还制服了盘踞大理的恶魔罗刹。于是,为报答观音菩萨的功德,“年年三月十五日,众皆聚焦,以蔬食祭之,名曰祭观音处。后人于此交易,传为祭观音街。”(《白国因由》)明代嘉靖进士、白族史学家李元阳编撰的《云南通志》中,也有这样的文字记载,“观音节,三月十五日在苍山下贸易各省之货。自唐永徽间至今,朝代累更,此市不变,知是观音入大理,后人至日烧香,四方闻风,各以货来也。” 这些文字记载,都从一个侧面说明,大理三月街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佛教传入大理有关,并在民间佛教讲经会的基础上产生的。 时至现代,大理每年都会庆祝这个节日,全州放假五天,此时各方宾客接踵而至,人山人海,更有各国物品在此交易,也有藏药一条街,跑马会等特色。 白族民居彩绘(建筑彩绘) 《还珠格格》中箫剑描述大理是一个家家有花的地方,此言不虚,大理的庭院和设计很有风格,特别是他们的建筑彩绘,每每看到都会赞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联合国定义的“人类口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通过民族民间口述身授、世代相传的无形文化遗产。这种无形文化遗产蕴藏着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历史文化,因此它代表着民族普遍的文化认同和代代相传的文化基因,体现着民族的智慧和精神。 由于现代工业迅速发展、交通愈加便捷、全球经济趋向一体化、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迁移等多种因素,人类口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遗产面临更严峻的破坏。为了保存这些文化财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各国合作,在2001年开始了“人类口述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申请。当年,包括中国昆曲艺术在内的19个代表作获得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认定。这种申报工作其后每两年进行一次。截至2018年,中国入选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有40项,其中最早入选的几批包括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族乌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 “木卡姆”是伊斯兰音乐中的一个特有名称,含有“曲”、“调”、“古典音乐”之意。木卡姆的分布地区很广,种类繁多。在中亚、西亚、南亚、北非等地区都有木卡姆。相传维吾尔族祖先从渔猎、畜牧时期就创作了在旷野、山涧即兴抒发感情的歌曲。这种歌曲后来不断融合、演变发展,形成了组曲──木卡姆。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能完整演唱新疆十二木卡姆的艺人已经屈指可数。1950年代和1970年代之后,新疆自治区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几次大规模收集、整理木卡姆。现在,对新疆十二木卡姆的保护更加强了。 蒙古族长调同样承载着蒙古族的历史。在花香风甜的季节里,蒙古牧民骑上骏马在辽阔的草原上放牧。举目遥望,碧草连天,闲云自飘、牛羊盖野。置身于大自然的怀抱,充分享受心灵的自由,牧民们的歌声悠长舒缓。有人说蒙古族长调的最大魅力在于它是离自然最近的一种音乐,或者说它本身就是一幅美丽的自然画卷。 到2013年为止,中国进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如《格萨尔》史诗;表演艺术,如昆曲、古琴;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如端午节;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如中医针灸;传统手工艺,如剪纸;举行文化活动的场所或时间等。 中国政府于2006年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518项保护对象。政府也在逐步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保护”是一项系统的文化工程,它包括深入民间进行田野考察和清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和评定、通过建立数据库等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和保存、对传承人的扶植和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弘扬,以及做好传承工作等。

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及方案

(试行)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管理的能力,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能力,获得省级以上计量资质认定的,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并经认定为合格的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在本辖区开展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技术规范和管理标准。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资格认定、变更登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以及监测业务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分为监测甲级、监测乙级、监测丙级三个等级。鉴于本省行政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尚未具备省级监测站的能力和水平,暂时仅开展监测乙级和监测丙级的认定工作。社会监测机构的认定条件见《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评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评审技术规范》)。 第八条取得《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认定证书》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有效期三年,每年进行年检。 第九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应通过上岗考核,取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方可从事规定项目的监测业务工作。《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认定证书》和《合格证》持证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现场评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二条满足认定条件的社会监测机构,可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认定程序分申请、预审、现场评审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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