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 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典当 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典当 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手册

为规范公司管理,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典当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流程

二、部门职责

业务部:

1、负责业务受理,在业务部外出时,由财务部受理业务。

2、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登记工作。

3、业务审批同意后,业务部按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4、单笔借款20万元(含)以上的业务,提交审贷会审批。

5、每月在30日完成当月业务台帐,对合同的类别、名称、签订单位、合同金额、付款

时间、支付金额、综合费率、执行情况、应收情况等做出详细准确的反映,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不得超过次月10日。

财务部:

1、负责资信材料审核,并与业务部一同现场勘察;

2、财务部审核材料、资信档案、业务手续,进行风险管控并以签批过的放款审批单为放

款依据予以放款。

3、所有股东业务的账款即将到期时财务部需提前半个月通知相关股东。

高管职责:

1、副总需对20万元以上业务参与现场勘察,对业务进行复核,提出明确意见

2、总经理需对50万以上业务参与现场勘察,对每笔业务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业务名字解释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未归还的贷款。

2、死当/绝当: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既不续当也不赎当的行为为绝当。典当行可按合同约定对当物进行处理。

3、不良贷款:手续齐全、抵押物足额经审贷会同意后,因贷款企业自身经营问题无法还款的。

四、办理业务管理

1、资本金业务按%息费签订,按此费率做账纳税,其余利息按服务费收取。

2、今后所有发生业务利息一次性收取。贷款逾期的企业及个人只允许做一次展期,展期

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500万业务逾期一个月不再办理展期,如展期到期仍不能按时还款则采取起诉或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除股东自行用款的业务均需办理公证,公证的企业或个人公证期限必须办理至业务终止期,逾期的业务需重新上贷审会通过办理展期手续。

3、相关联股东借款,按天计息,月息%计息,最小单位为5天,不足5天按5天计算,5天以上按实际天数计算,以此类推。

4、非经营者股东担保的贷款业务,借款金额不超过其公司股份的70%,如借款金额超过其公司股份的70%的部分需股东联名签字担保,股东对外担保的贷款业务执行月息不低于3%(手续必须由公司办理完成所有法律相关手续)。

5、办理贷款业务时单证的土地不能作为抵押,双证的土地可作抵押,10万元以下的贷款不予办理。

6、所有评估需依据公司根据市场真实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所贷款金额不能超过评估值的50%。

7、所有业务必须按照公司制度执行,全年任何一笔业务违反制度,则取消全员奖金,发生逾期业务先停发奖金,待全额收回后再补发奖金。(年度目标责任书)

8、所有内联业务利息按日计息,同行业拆借(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按月息%计息,专款专用的内联放款月息不低于%,股东和客户内联按月息2%以下计息。

9、办理贷款业务时遵循小额贷款原则,尽量少做大额贷款业务,并避免超过3个月以上的还款期限。(超过500万元为大额贷款)。

五、业务流程管理

1、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借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展期。展期累计不超过6个月。

2、贷前的调查必须真实到户、到企调查,主要是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查验借款人在银行信贷登记征信系统的状态和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发生新的贷款业务。所有企业业务还需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业务人员至现场勘查必须拍照,并与抵押物合影,现场勘查人员须签订核保书。

3、业务受理后告知客户需准备的资料,与客户一起至人民银行查询客户个人征信记录和近6个月银行流水,至房产局查询房产证明的真实性,在网络公安系统中调取贷款企业的信用档案或贷款人所在企业的信用档案,单笔借款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业务需当天回复贷款客户是否可以办理,单笔借款50万元(含)以上的业务3个工作日内需回复贷款客户是否可以办理。

4、自然人借款必须提供结婚证明,办理公证必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企业贷款必须由股东会人员全部同意。

5、所有股东为贷审会成员,所有需通过贷审会决定的业务3人以上参会有效,所有股东具有1票否决权,所有电子版资料发至未参会人员,紧急业务2小时内回复,日常业务2日内回复,必须说明同意或不同意,避免模棱两可,失联或规定日期内未回复,统一视为同意,审贷会审批意见以其手机短信或传真签批内容为准,一个月内补签字;如未补签考核出纳5分/次。

6、所有贷款均应由本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力、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7、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本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贷款受理、审查及发放过程中,严禁逆程序、越程序发放贷款、发放无责任人或责任人不明确的贷款和发放调查不实、手续不全的贷款,不予发放。否则产生的所有责任均

由业务受理人全部承担。

9、对将发生贷款业务的借款人资信查询,可以由借款人提供贷款卡、密码;对已发生贷款业务的借款人的资信查询,可通过借款人的贷款卡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名称进行。

10、典当资料清单

(1)个人房地产典当所需资料清单

(3)需要担保的,担保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担保企业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担保企业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书。

?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

?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物。

?担保企业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六、业务提成管理

1、业务分配

月度任务分配比例按下表执行:

2、放款业务

(1)典当提成于业务回赎办理完成后与工资一同由财务部核发(当月发放上月提成);典当期间内如客户出现逾期回款,由业务责任人负责收回本息,按要求限期收回且无损失的则按比例发放提成,如出现违规操作的,则取消该笔业务提成,由总经理承担所有责任。

(2)典当业务的业务人员为业务提成受益人,一项业务由两名业务人员一起洽谈办理的,提成平均分配,非本人受理的业务不计发业务提成。

(3)在业务部领导未指定或业务部人员不在营业场所的情况下,可由财务部受理上门客户的典当业务,受理完成后第一时间将受理业务转至业务部按流程进行审批,总经理受理上门客户的典当业务不予核算典当提成。

(4)股东担保业务由指定人员办理不计提成。

(5)提成分配:所有合规业务(股东担保业务及股东本人借款除外)按年息%发放,所有业务本息收回后按时间比例发放此提成。

(6)放款业务出现绝当/死当,进行资产处置时,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此笔业务不计业绩、提成,清收后不能抵偿贷款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业务责任人和总经承担全部责任。

(7)股东担保发生的业务需亲自跟踪至所有款项收回,如出现逾期谁担保谁负责,且担保业务不计提成,股东介绍的正常业务,经营者把控风险,按程序上报的业务,提成分

配按股东60%,剩余40%由指定业务人员提取,如业务未完成离职和负责的业务未进行全程追踪服务,则不予发放提成,自动归入公司所有。所有提成必须是当笔业务款项全部收回办理完成后一次性提取。

3、内联业务

(1)内联业务提成分为短期内联和长期内联。

(2)长期内联利息为年息15%(长期内联成本因低于短期内联成本,提成计提应高于短期外联),利息半年核发一次,提成半年核发一次,提成核发期前离职的业务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剩余提成。

(3)短期内联利息为月息18‰计息,提成按月核发,超过月息18‰以上(不含18‰)的短期内联不计提内联提成。

(4)内联提成于款项全部到账且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计为当月业绩及按要求核发提成。(5)提成分配:

(1)由财务人员核算并办理签批手续,经所有股东签批后方可发放。

(2)业务提成领取人需按国家税法相关要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内联提成因为是卡业务,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

(3)提成领取前需个人账目清晰,如提成领取后再产生与该项业务相关的任何费用不予报销。

(4)每笔业务到期后一次性发放提成。

七、考核管理办法

1、业务人员瞒报、虚报业务的一经发现给予辞退处理。

2、在报审材料有误或缺失、业务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财务部若予以放款,考核5分/次,并承担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3、逾越权限审批放款的考核总经理10分/次,总经理承担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4、因业务人员调查不实、提供资料不全、审核不严误导审贷会通过审核的所有责任由总经理承担。

5、借款主体是谁的钱就必须入其本人的卡内,否则取消财务人员和总经理全年奖励。

6、单笔借款20万元(含)以上的业务,提交贷审会审批;不按审批权限审批的,未经审贷会同意放款的考核审报人员5分/次,考核主管领导5分/次,并承担全部责任。

7、董事会成员审批意见以其手机短信或传真签批内容为准,1月内补签字;如未补签延迟一天,考核总经理3分。

8、业务审批表必须填写完整,不能有空白处,如有一处,考核填写人和签批人10分/空。

9、业务审批同意后,业务部按审批意见及公司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缺失或有误、手续不全的,考核业务办理人员及逐级各签批人20分/次。

10、办理手续填写资料时间要前后一致,以实际放款时间为准开始计息。因时间不一致而导致业务风险的,考核办理人员及逐级各签批人20分/次。

11、总经理/财务人员审核材料、资信档案、业务手续,进行风险管控并予以放款,在报审材料有误或缺失、业务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总经理/财务人员同意予以放款,考核总经理/财务人员20分/次,并承担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如发生此类问题,承担全部金额的10%)。

12、每月未及时上报业务台账,考核主管领导10分/次,主要责任人10分/次。

13、如档案有损毁、遗失,责任人负全责,考核责任人50分/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

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限期追回损失后给予辞退处理。

14、客户贷款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业务无关人员透露,如客户贷款信息泄露,考核当事人10分/次。

15、贷款20万元以上客户履约情况实行每月汇报制度,业务主办人在每笔业务到期前5日向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人员汇报客户反馈的履约情况,如不进行汇报,考核10分/次。

16、客户贷款发放一律使用银行网银或转账支票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违者考核财务人员50分/次,如发生经济损失由财务人员全额承担并给予辞退处理。

17、各类费用报销、工资发放,不允许代报代领,如有违反考核财务人员20分/次。

18、副总经理/总经理对业务进行复核,提出明确意见,审批意见以下二种方式为准:(1)权限内:同意放款(此条不适用于副总经理)。(2)权限外:经实地勘察,资料完整,核对无误,具备放款条件,不按要求审批的,考核20分/次。逾越权限审批放款的,考核副总经理/总经理,并承担相关全部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限期追回所有损失后给予降职降薪或辞退处理。

八、审批权限

附件一:贷审会管理办法

附件二:典当(借款)审批表

附件三:房地产抵押合同

附件四:机动车质押合同

附件五:典当合同

附件六:授权委托书(房产交易中心)

附件七:授权委托书(公证处)

附件八:续当审批表

附件九:续当合同

附件十:解押证明

附件十一:客户资信评价表

附件十二:业务信息表

附件十三:贷款评审委员会项目(事项)审议意见表

附件十四:伊犁中金典当有限公司贷款业务股东担保书

附件十五:贷款申请

附件十六:贷款用、还计划表

附件十七:评估协议

附件十八:委托汇款申请

附件十九:借条

附件二十:收条

附件二十一:当物实地勘察表

附件二十二:房地产抵押备案登记表

附件二十三:房地产抵押具结书

附件二十四:核保书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内解释权归集团公司综管部,如有修改经股东会

全体成员讨论后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一:

贷审会管理办法

总则

贷审会设主任委员1人,总则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公司总经理、股东会成员一名担任;贷审会委员3-4人,由公司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其他非贷审会成员必要时可列席会议,但不得作为委员参加投票。

贷审会人员构成:主任委员马红军;副主任委员柴晓京、杨朝原

委员:李辉军、李秦、马红山、徐红。

第一章贷款审查的含义

第一条是通过对客户或业务人员提交的贷款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风险性等方面的审查,实现贷款业务事项横向制衡、纵向制约,达到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的目的。

第二条贷审会是董事会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议事机构,为规避,强化科学决策,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和责任制,对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作用和制约作用。

第二章贷款审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贷审会实行民主讨论、投票表决、主任决策的审议原则。

第三章贷款审查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审查的原则:

1、风险控制优先原则

要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业务风险,并结合业务部门的调查(评估)报告中提出的信贷管理要求,提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的意见。

2、独立审查原则

要树立独立自主的审查理念,不得按照他人或有关方面的授意审查。

3、客观安全的原则

要真实、全面、公正地反应贷款业务的有利因素和风险,不得主观臆断,狭私偏袒。

4、审慎原则

要防止低估风险和高估收益。

5、效率原则

要在有效防范贷款风险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6、双人审查原则

执行双人以上现场审查,防止人为操作风险。

第四章贷款审批会议制度

第五条贷审会是公司贷款业务决策的权利机构,审议贷款业务事项等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及支持。

第六条贷审会由股东会成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业务部经理可列席会议汇报相关情况,但无表决权。

第七条各业务部负责所有贷款资料进行合法合规性初审,并负责整理成汇报资料待贷审会审批。

第八条贷审事范围:

(一)企业单笔50万元(含)以上贷款;(二)自然人单笔50万元(含)以上贷款;(三)公司融资及投资业务,相关事项通过后报董事会研究决策。

第五章贷审会职责

第九条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第十条向信贷管理部门或客户部门了解需经贷审会审议的客户情况及信贷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审议疑难贷款:包括上一笔贷款未按计划还清又申请下一笔贷款的;有不良记录客户的贷款等。第十二条督促、检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和贷后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分析资产风险情况,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公司存量业务情况,研究制订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贷审会权利

第十四条贷审会成员在履行的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业务部门或客户了解需经贷审会审议的客户情况及贷款管理情况:(二)、对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改进贷审会工作提出意见:

(四)、对贷审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五)、对经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的贷款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第七章贷审会义务

第十五条贷审会的会议视情况可定期召开,也可视情况组织临时会议,所以成员要按时出席贷审会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

第十六条秉公办事,严格按照贷审会程序和贷款规定进行审议,因决策失误而造成公司贷款资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不得对外泄露。

第八章贷审会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受理。凡提交贷审会审议的贷款业务,由公司业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后,撰写贷款审查报告,经相关人员签字后连同贷款申请报告、调查报告、评估报告、各类要件等资料,送贷审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要件审查。贷审会办公室按规定对拟提交审议的有关贷款事项进行要件审查,对符规范要求的贷款事项及时提交贷审会审议。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要求提请审议的业务部门补充完善。

第二十条会议准备。提请会议主持人及时召开贷审会例会,做好会议资料准备,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贷审会成员按时参加。

第二十一条审议。会议主持人组织对提交贷审会的贷款事项进行审议。由汇报人向贷审会汇报审议事项的有关情况,参会成员审议后,就审议的贷款事项实行投票表决。贷审会办公室设立专门的记录本,对审议贷款事项进行记录。包括会议次序、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成员、汇报人员、成员的审议发言等。对贷审会的会议记录,应由贷审会办公室列人档案管理范围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会议纪要。贷审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成员与列席人员、讨论事项和审议结果:根据投票结果填制《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审批表》连同会议纪要一并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审批。有请审批人在会议纪要和审议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贷款事项,有权审批人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对经投票未通过(包括不同意和复议)的贷款事项,有权搜人不得行使一票赞成权。但不论投票结果如何有权审批人均有复议决定权。

第二十四条督促与检查。贷审会办公室应督促公司业务部门落实经贷审会审议通过、有权审批人审批的贷款事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九章信贷审查流程(一般流程)

受理—综合整理—指示信贷主审人(协助审查人)—审查—提出反馈意见—复会—综合复议编号、登记(如需)—审查补充资料—提出审查意见—出具审核意见—提交贷审会

第十章信贷审查方法

第二十五条贷款审查应当采取综合审查与专业审查相结合、个人审查与集体审查相结合、内部审查与外部智力支持相结合等多种方法,提高贷款审查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第十一章信贷审查内容

第二十六条完整性审查

(1)材料齐全性

审查要点:对照相应的报批材料清单,审查材料是否按规定要求提供,对应提供未提供的材料,是否有合理解释。同时审查相关附表、客户调查(评估)报告等是否按规定上报。

(2)信息充分性

审查要点:a审查调查(评估)报告、相关附表资料是否完全按照我司制度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出具审计报告及项目可行性报告的机构是否有资质,数据是否有效可用;b相关附表的内容填下是否清晰、齐全。

(3)内容一致

审查要点:a调查(评估)报告、相关附表文字表述、数据分析与相关附件资料的信息是否一致;b调查(评估)报告、相关附表及有关附件与相关信息是否一致;c调查(评估)报告、相关附表中的调查分析情况与调查结论是否一致。

第二十七条合规性审查

(1)程序审查

审查要点:a审查贷款事项报批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越级上报行为,有无相关部门的调查或审议意见;b审查报批事项是否一事一报;c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2)信贷事项审查

审查要点:a是否符合相应贷款规定的条件;b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风险性审查

审查要点:主要财务指标风险分析、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经营管理风险、集团客户风险、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变更事项

(1)变更贷款事项的理由是否充分;

(2)贷款事项情况变化是否合理

(3)需要取得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4)变更后是否符合国家和我司有关规定;

(5)变更后风险是否加大,对借款人的经营、效益的影响以及是否影响到贷款本息的收回等。

(6)对涉及承贷主体、项目建设、贷款用途、贷前条件等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影响信贷业务承贷资格、还贷能力、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的,按重大事项处理,并按照审批

程序由业务部门对变更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后,提出调查意见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确需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经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其中涉及到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项目总投资较原评估时增加20%(不含)以上等信贷事项的变更,须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条展期事项审查

(1)展期事项除按照相应贷款种类的要求进行审查外,重点审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本息归还情况和经营效益;

(2)贷款的安全性;

(3)借款人还贷款能力和其他还贷资金情况;

(4)低(质)押物价值和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及相应保险办理情况等。

(5)借款人因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经贷审会审批同意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章信贷审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复议事项审查流程:信贷审查人员应当根据原贷审会审议意见和业务部门补充资料进行审查,出具审计意见,并报贷款审查委员会重新审查。

第三十二条否决事项审查流程:对贷审会议审议结果为否决的贷款业务,审查人员应当根据贷审会审议否决结果或有权审批人否决意见,直接办理批复(任何一项业务必须全票通过才可办理)。

第十三章贷款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贷款审查意见是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坚持公正、客观、独立和审慎的原则,做到立场公正、内容完整、事实清楚、语言精练、逻辑严谨、结论明确。准确认真事实,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审查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贷款审查意见。

第三十四条贷款审查意见按照结构分为完整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风险性审查以及信贷管理措施,内容一般按照以下要求填写:

(1)完整性审查意见,重点对材料是否齐全、信息是否充分以及内容是否一致等内容进行精炼描述;

(2)合规性审查意见,重点对程序和权限是否合规、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贷款要求等内容进行精炼描述;

(3)风险性审计意见,重点对贷款事项的风险点和不确定因素进行分析,对贷款项目审查中发现的各类风险进行提示,审查的内容应注重已存在及可能形成风险的客观事实等其他对项目运作和我资金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等多个方面,通过上述风险的充

分揭示,研判风险性质,分析其实质;

(4)信贷管理措施,重点对风险性审查揭示的风险点和不确定因素,提出控制、降低、规避及转移风险的方案,判断能否有效防范风险。

第十四章贷款业务审查重点

第三十五条审查重点

1、财务分析

2、偿还能力分析

3、营运能力分析

4、盈利能力分析

5、发展能力分析

6、非财务分析

(1)行业风险方面的预警信号

(2)经营风险方面的预警信号

(3)管理风险方面的预警信号

7、抵质押(净地不可作为抵押物,办理贷款)

(1)价值评估

(2)抵(质)押率核定

(3)变现能力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伊犁中金典当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二:

典当(借款)审批表(个人)

典当(借款)审批表(单位)

编号:日期:

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伊犁中金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新华西路以北313线以东新矿.滨河家园一期19号楼一层106商铺、二层206商铺

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简称乙方A)

身份证号:邮编:

身份证住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房屋所有权人)(简称乙方B)

身份证号:邮编:

身份证住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总则

依据甲、乙(包括乙方A及乙方B,以下所称乙方均指乙方A及乙方B)双方签订的合同号《典当合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愿意以其合法拥有的房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为乙方履行《典当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供抵押担保,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

典当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典当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典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章筹集资金管理 第五条筹集资金要在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规模适当、筹措及时、来源合理、方式经济”四项基本原则进行。 第一节筹集资金预测管理 第六条筹集资金的预测及分析。 公司实施战略规划,扩大经营规模,开设分支机构,应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对项目所需资金进行筹集预测分析。 筹集资金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预测需要量。 资金需求预测一般采用“现金流量法”,即预测公司现金流入量、流出量和确定计划期现金不足或多余。 财务部在预测资金需要量、确定资金缺口、分析筹资成本后,应提出几套筹集资金方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确定最佳筹资方案。 第七条按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可将资金分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大类。 第二节负债管理 第八条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按其流动性不同,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绝当溢价、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其他长期应付款。公司使用长期借款,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则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除此之外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公司负债是资金的重要来源,公司应充分利用负债进行经营,获得财务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典当业; (三)公章刻制业; (四)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五)开锁业; (六)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 (七)寄卖业; (八)金银首饰加工、置换、回收业; (九)旧机动车交易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十)机动车维修业、汽车租赁业; (十一)印刷业(包含3D打印);

(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指导和督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防范义务。 第六条对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管理 第七条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条件: (一)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经营设施; (二)负责治安防范的专职、兼职人员; (三)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 (四)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第八条从事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九条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人,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删除该条。

典当行业务规则

典当行业务规则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业务操作,加强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自律,维护公司以及当户合法权益,防微杜渐,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业务规则。 一、经营范围 (一)本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如金银饰品、珠宝、家电、古玩字画等物品质押业务,以及交通工具、生产设备、生产原料、生产成品等物资的质押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企业股权、林权等;有价证券、票据、仓单、提单等。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典当。 5、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6、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二)本公司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典当的财物一律不予典当; 2、非绝当物品的销售; 3、动产抵押业务; 4、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5、发放信用贷款。 二、资产管理 (一)本公司资产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1、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2、对公司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 3、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二)负债管理 1、公司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并且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资金; 3、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三)公司不对外投资 三、经营规则 (一)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不足5天按5天计算。 2、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届满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提前赎当的,典当期限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典当费用及费率 1、典当费用:典当费用分为综合费用和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2、综合费用在发放当金时预扣,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3、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4、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5、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6、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7、综合费率与当金利率可根据当地市场价和当户信用情况实行折扣让利,但最低不低于5折。若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按约定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三)估价与当金 1、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2、典当行专业人员对当物进行合理估价,并征得当户同意后,按估价的30%-90%确定当金数额。 3、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4、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人民币贰佰元的,一般不予办理典当。 (四)收当 1、当户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必须出示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交与原件相符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委托典当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证件包括单位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同时提供与上述证件一致的复印件以核实后备档。

典当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典当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公司设立总经理,总经理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 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与典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 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 2、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 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8、负责公司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9、负责对公司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10、负责办理公司的各项纳税事宜; 11、负责编制统计表,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综合办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 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 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车辆管理等制度;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26号令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 __公安部 1995年5月3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 第六条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 (一)赃物和不明的物品;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 __,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它物品。 第九条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 __;属于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 __;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 人、委托人的居民 __。 第十条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 __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 第十一条典当行对典当的物品,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典当者赎取物品,典当行凭典当者居民 __和当据等有效 __理赎取物品手续。

典当公司业务规范完整版

典当公司业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 【适用范围】第一条典当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 要紧从事动产、不动产典当业务。本规程要紧规范公司开展的典当业务。 【制度目的】第二条为规范典当业务流程,优化服务和效率,促进典当业务进展,操纵典当项目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当公司章程,制定本规程。【典当概述】第三条典当业务是指典当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合法、合规融资渠道融资,在客户提供合法当物的前提下,向企业(不含典当公司直接控股的子公司)、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发放贷款的业务。在此,典当公司是贷款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是借款人。 在典当业务中,借款人、贷款额和贷款期限分不亦称为当户、当金和当期。 【业务理念】第四条典当公司从事典当业务,坚持“高效率、高质量、低风险”的可持续进展目标,秉守“客户至上,稳健运营,诚信敬业,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贯彻效益性、安全性、流淌性协调统一的经营原则。

【流程步骤】第五条典当业务流程包括十个步骤,即:接洽沟通、资料收集、尽职调查、项目初审、项目决策、项目审批、贷前手续、过程治理、到期处理和档案治理。差不多流程图附后: 典当公司业务流程图

第二章接洽沟通 【市场营销】第六条业务部门要依照典当公司的经营目标与打算,全力开展典当业务市场营销,拓宽业务来源渠道,丰富业务客户资源。 【业务接洽】第七条对任何典当业务信息,业务部门要积极主动衔接、洽谈,较为全面地掌握客户的差不多情况和需求,包括进展历程、经营范围和内容、经营治理状况、需求规模、借款用途、担保方式、担保人及担保物状况、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状况、进展前景等,并及时完善典当业务调查报告及业务审批资料。同时,大力宣传典当公司,将典当公司差不多情况、功能定位、客户取向、收费方法和典当业务办理流程等告知客户。 【经办确定】第八条了解情况后,业务部门要迅速做出能否贷款及贷款规模的初步推断。对初步推断可行的项目,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本部门指定项目经理A、B角,并与风险操纵部门负责人联系确定风控经理。原则上,谁进行接洽沟通,由谁担任项目经理A角。 项目经理A角完成接洽沟通后,应及时填写《典当公司机构典当项目(新、续贷)流程监控总表》(格式见附件一)。 第三章尽职调查 【本步环节】第九条对接洽沟通后初步推断可行的项目,项目经理A、B角要立即开展尽职调查,完成收集资料、实地考察、调查分析、方案设计工作,并撰写《典当项目(新、续贷)可行性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 1

典当行规章制度 【篇一:典当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第一部分 公司行政管理及规定 第一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录用规定 第1条本公司各部门人力需求申请经总经理及执行董事批准后,交行政部门作招聘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前准备。 第2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试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3条新进人员经考试、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试用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4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行政部门送交以下证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5、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5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因品性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6、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6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7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二节工作管理 第1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2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3、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干部交付的工作任务。 4、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公司规定其它不得带入工作场所。 5、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6、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工作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7、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办公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8、员工在工作期间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9、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0、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典当行各项制度

当物查验制度 第一条在本公司完成当户及当物相关证件(照)查验,证明当户及当物证件(照)齐全、权属清楚和真实无误的情况下,进行当物查验。第二条当物查验必须由公司相关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共同对当物进行认真的查验。 第三条本公司不具备对当物进行查验的条件和能力时,经与当户协商同意后,委托专业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查验,查验费用由当户自负。第四条经查验,当物有严重质量瑕疵或状况不佳的,本公司不予收当。 第五条经查验,当物为国家拒收、专营、买卖物品,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经查验,下列财物不予收当: 1)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用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2)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物品等; 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以及其管理的财物;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第七条查验当物来源合法性 通过询问,观察或者提供相关凭证的办法,查验当物是否合法,防止收当赃物,发现当物来源不明,或者发现赃物及有赃物嫌疑,发现当户可疑或者是公安机关通缉协查人员,查验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有价证券查验由本公司人员到出具单位进行验证。 第九条当物查验后,应由本公司查验人员填写当物查验情况说明书,并须经当户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对当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情况进行初步的查验后,对当物进行评估,在综合当物的成新率、现行市场价格及市场价格变化趋向等因素后,确定当物评估价值。 按照当物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折算典当金额,与当户协商典当期限。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1995年5月30日 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 第六条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 (一)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它物品。

第九条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 第十一条典当行对典当的物品,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典当者赎取物品,典当行凭典当者居民身份证和当据等有效证件办理赎取物品手续。 第十三条典当行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属于赃物的典当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应当暂时封存,查清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典当行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警

典当 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手册 为规范公司管理,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典当公司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流程 二、部门职责 业务部: 1、负责业务受理,在业务部外出时,由财务部受理业务。

2、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登记工作。 3、业务审批同意后,业务部按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 4、单笔借款20万元(含)以上的业务,提交审贷会审批。 5、每月在30日完成当月业务台帐,对合同的类别、名称、签订单位、合同金额、付款 时间、支付金额、综合费率、执行情况、应收情况等做出详细准确的反映,如遇节假日则顺延,不得超过次月10日。 财务部: 1、负责资信材料审核,并与业务部一同现场勘察; 2、财务部审核材料、资信档案、业务手续,进行风险管控并以签批过的放款审批单为放 款依据予以放款。 3、所有股东业务的账款即将到期时财务部需提前半个月通知相关股东。 高管职责: 1、副总需对20万元以上业务参与现场勘察,对业务进行复核,提出明确意见 2、总经理需对50万以上业务参与现场勘察,对每笔业务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业务名字解释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未归还的贷款。 2、死当/绝当: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既不续当也不赎当的行为为绝当。典当行可按合同约定对当物进行处理。 3、不良贷款:手续齐全、抵押物足额经审贷会同意后,因贷款企业自身经营问题无法还款的。 四、办理业务管理 1、资本金业务按%息费签订,按此费率做账纳税,其余利息按服务费收取。 2、今后所有发生业务利息一次性收取。贷款逾期的企业及个人只允许做一次展期,展期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典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筹集资金管理第五条筹集资金要在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规模适当、筹措及时、来源合理、方式经济”四项基本原则进行。第一节筹集资金预测管理第六条筹集资金的预测及分析。公司实施战略规划,扩大经营规模,开设分支机构,应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对项目所需资金进行筹集预测分析。筹集资金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预测需要量。资金需求预测一般采用“现金流量法”,即预测公司现金流入量、流出量和确定计划期现金不足或多余。财务部在预测资金需要量、确定资金缺口、分析筹资成本后,应提出几套筹集资金方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确定最佳筹资方案。第七条按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可将资金分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大类。第二节负债管理第八条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按其流动性不同,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绝当溢价、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其他长期应付款。公司使用长期借款,如用于购建固 1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则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除此之外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公司负债是资金的重要来源,公司应充分利用负债进行经营,获得财务杠杆效应;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适宜的资产负债率,避免出现大的财务风险。第十条公司偿还贷款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如下: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拟订资金还款计划。资金还款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及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负责人负责还款事宜。第十一条公司支付应交税金,由财务部参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节所有者权益管理第十二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第十三条财务部作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管理部门。按照实收资本的构成分类,分明细核算,详细反映实收资本的构成、增减变动。资本公积主要有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外币折算差额、接受捐赠资产、其他资本公积,详细核算反映资本公积形成原因、增减变动。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一节货币资金管理第十五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第十六条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财务部出纳人员专人负责,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做

最新典当行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ⅩⅩ市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颁布单位】ⅩⅩ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旧货行业的管理,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 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货业,系指以收购、寄售、典当、拍卖等方式 专营或兼营民用旧日用品(民用日用废品除外)、生产性废旧金属(含铂 族金属)、文物、旧工艺品等物品的行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私营企业下同)经营旧货物品 ,必须遵守本办法。 从事旧货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只准经营民用旧日用品、旧工艺

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旧货物品,应经主管部门和有关 部门同意,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或《设摊证》后,始准营业。 第五条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许可证手续,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转业、停业的,应向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经营旧货物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旧货物品,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方能收购、寄售 、典当、拍卖;个人的旧货物品,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方能收购、 寄售、典当、拍卖。 (二)收购、寄售、典当、拍卖旧货物品必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投 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价格等。 (三)文物、旧工艺品等贵重旧货物品,必须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保 管;存放物品的房屋结构须牢固,门窗须安装防护栅栏,并应加强值班和 安全检查。 (四)对公安机关下发的协查单、通缉单,应指定专人负责登

典当公司业务经营规则

××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典当服务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为中小企业和广大群众做好融资服务。 第三条经批准,本公司可经营以下业务: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四条公司不得经营以下业务:非绝当物品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未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公司不得收当下列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条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 第七条公司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

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二章当票和当物保管规则 第九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第十一条当票是本公司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公司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公司与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本公司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公司和当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十四条公司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当票遗失,当户应及时向本公司办理挂失手续,未办理挂失手续者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本公司无过错的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办理房地产抵押和汽车质押典当等业务的,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质押登记,再办理抵质、押典当手续。 第十六条公司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并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公司应按照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形式,向典当机构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下文是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 (范本)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公司设立总经理,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 (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 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与典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 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 2、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

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8、负责公司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9、负责对公司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10、负责办理公司的各项纳税事宜; 11、负责编制统计表,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综合办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 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 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车辆管理等制度; 5、负责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 7、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库房管理 (一)库房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 (二)仓库保持整洁,物品摆放稳妥、有序,活当、绝当物品分架(柜、箱)存放,标签拴挂、粘贴牢固,签章清楚,内容齐全,字迹工整。 (三)物品出入库须双人在场,入库、出库手续当场办理,齐全、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先出(入)库后补办手续。 (四)库房实行双人管理,两把库匙双线分管。坚持双人开库闭库制度,作业时同进同出,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下班时警报器要布防,并确认上锁。 (六)库内绝对禁烟、禁明火,禁止使用照明灯具和报警器以外的任何用电设施。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与业务无关的物品。 (七)库存物品设专薄逐次序时登记,妥善保管出入库票据,按期进行票物核对、帐物

典当行业务流程梳理

典当业务流程梳理 一、接当、查当 1、接当,登记当户相关信息。 接当,按要求填写《当户信息登记表》,初步了解当户需求和概况;区分业务类型及房屋使用情况。 2、判断是否具备可行性。 根据当户信息了解情况,对房地产价格进行初评,初步判断是否具备可行性。 3、告知当户。 如不具备操作性,告知当户。 4、成立项目组并组织查当。 依据相关规定,确定项目组成员。 5、查当,资料、实地调查。 依据相关规定,按要求履行调查职责。 6、组卷,准备提交审批。 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按照要求填写《房地产常规典当业务调查评估审批表》,按照要求完善当户资料。

二、建当 1、提交报告。 提交《房地产常规典当业务调查评估审批表》报告。 2、召集审贷会。 召集成员。 3、审贷表决。 根据相关制度的要求,对业务进行专业表决。 4、审贷争议解决。 对于审贷会表决产生争议提级决策解决。 5、判断是否满足客户需求。 根据审贷结果,判断是否满足客户需求,并与客户沟通。 6、告知当户并协商。 告知当户不具备操作的原因,并与客户协商。 7、生成合同及相关附件。 准确、完整生成合同及相关附件。 8、签约并完成交接。 客户经理完成签约并与权证专员、当户完成三方交接。 9、办理公证、抵押登记。 带领当户办理抵押及公证。 10、提交公证回执及他项权证/受理单。 权证专员将公证及抵押手续(公证回执及他项权证/受理单)提交给客户经理。

三、

四、续当 1、首次续当核查业务手续是否补充齐全。 首次续当的业务核查业务资料是否完整;系统内补充他项权利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强制执行公证书等原件上传系统。 2、核查是否在审批期限内。 如果在《房地产常规典当业务调查评估审批表》审批允许续当期限内,则直接准备办理续当手续,如超出审批期限,则需届满前5日提交审批。 3、审批期限届满5日前提交续当审批。 通知当户到期时间、提交续当审批。 4、召集审贷会。 召集成员。 5、审贷表决。 对业务进行专业表决。 6、告知当户。 告知当户不具备操作的原因。 7、准备办理续当手续。 按照审贷意见,执行办理续当手续。 8、判断是否逾期。 是:逾期减免审批流程或交纳逾期费。 否:继续办理续当手续。 9、确认续当款到账,提交续当票。

典当有限公司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典当有限公司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典当有限公司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办理收当、续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 二、当户是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证件。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三、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法人委托书等。 四、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六、个人有效证件查验(身份证、户口本、驾驶员、执照、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单位有效证件(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委托书等),个人办理房屋典当抵押,需携带的有效证件: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私有房县、乡、镇土地使用证、产权人的身份证(己婚,他方身份证)城市居民户口。如离异,应提供离婚证明及法院判决书,如未婚,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未婚证明。委托代理的,需要委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七、单位房屋典当抵押需要带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法人证、营业执照、房产使用证、委托代理的受委托人身份证。 八、房屋开发公司抵押典当所需法人代表身份证、经营许可证、

建筑工程许可证、土地使用审批许可证。 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本制度待批准设立后,在公安部门指导下按规定和要求予以修订完善。 一、当物查验是《典当管理办法》的重要制度,公司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一)查验当物是否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己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四)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五)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 (六)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置权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他财物。 二、公司落实严格的当物保管制度,是典当行有效履行当物保管法定义务的必要基础和条件,当物保管必须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因此,要执行好以下保管制度: (一)对典当物品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二)质押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保证不发生遗失或者损毁。 (三)典当行在占有当户交付的当物期间,必须对典当物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四)当物保管库房,全部是钢筋混凝土建造,并安装防盗门窗,设灭火器、保全柜、保险箱、自动报警装置、录像设备、防鼠网等。库房要做到清洁卫生、防盗、防潮、防火、防霉烂变质、防虫、防鼠等。

典当行管理条例

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典当行与当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典当业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典当业风险补偿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六条有关协会组织按照章程为典当行提供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典当行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八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两个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企业法人股东,且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者相对控股; (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控制和安全防范制度;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典当行的设立,应当符合典当业发展规划。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典当业发展规划。典当业发展规划应当公布。 第九条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或者不动产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典当行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借贷资金或者他人委托资金出资。 第十条申请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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