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改进及理由

《侵权责任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改进及理由
《侵权责任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改进及理由

《侵权责任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改进及理由

什么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及科技的发达,各类案件的情况日益复杂化,如果一成不变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结果往往会损害公平。具体来讲,在一些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如公害、医疗过失诉讼等,由于被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造成原告对被告的故意、过失、因果关系的存在等事实的举证相当困难或不可能。如果按照一般举证规则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话,被害人的救济便不能实现,也会导致侵权人逍遥法外的后果。对此,立法、判例、学说所采取的对策,就是确立举证责任的转变制度。举证责任的转换是指立法者根据特殊情况而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让相对方对相对事实负证明责任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6

种情况,但对于倒置哪些事项的举证责任不够明确,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不统一。为此,《证据规定》在第四条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同时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第四条第七项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但无法判断究竟谁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加害人的情形。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理论和实践均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行为人只有在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这种情形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特征,《证据规定》予以确认。

第八项是关于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证据规定》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有形式分配标准和实质分配标准之分。形式分配标准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实质分配标准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成文法国家一般以形式分配标准为基础,以实质分配标准为补充。

我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官在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可以适当考虑以下五个因素:第一,双方与证据距离的远近,应当由接近证

据的一方对争议事实负举证责任;第二,举证的难易,由易于举证的一方负举证责任;第三,盖然性的高低,即主张的事实的盖然性较高者,主张者不负举证责任;第四,公平原则,即法律虽然将举证责任加于某一方当事人,但如果此种分配显属不公的,举证责任应转由对方当事人负担;第五,诚实信用原则,即法律虽然规定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对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实施妨碍举证等行为时,举证责任应转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侵权责任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改进及理由

《侵权责任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改进及理由 什么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及科技的发达,各类案件的情况日益复杂化,如果一成不变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结果往往会损害公平。具体来讲,在一些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如公害、医疗过失诉讼等,由于被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造成原告对被告的故意、过失、因果关系的存在等事实的举证相当困难或不可能。如果按照一般举证规则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话,被害人的救济便不能实现,也会导致侵权人逍遥法外的后果。对此,立法、判例、学说所采取的对策,就是确立举证责任的转变制度。举证责任的转换是指立法者根据特殊情况而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让相对方对相对事实负证明责任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6

种情况,但对于倒置哪些事项的举证责任不够明确,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不统一。为此,《证据规定》在第四条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同时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第四条第七项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但无法判断究竟谁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加害人的情形。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理论和实践均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行为人只有在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这种情形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特征,《证据规定》予以确认。 第八项是关于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证据规定》对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有形式分配标准和实质分配标准之分。形式分配标准是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实质分配标准是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自由裁量举证责任的分配。成文法国家一般以形式分配标准为基础,以实质分配标准为补充。 我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官在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可以适当考虑以下五个因素:第一,双方与证据距离的远近,应当由接近证

2017年8月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证据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完整)2017年8月第一版 一、名词解释 1、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2、证据的证明力:是指在许可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中,许可证持有人可持许可证来证明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证据法学中的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4、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5、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或假定其无罪之人。 二、简答题 1、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从而使其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的关联性,才使证据具有证明力。 证据的合法性,又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由法定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合法性又被称为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或可采性。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如防止法官专断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4、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3、简述直接言词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因二者均以有关诉讼主体出席法庭为先决条件,紧密联系,理论上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4、简述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明规则:(1)相关性规则;(2)传闻证据规则;(3)任意性自白规则;(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最佳证据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X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2010-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 知 法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理解: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前的适用当时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后的适用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法前而结果发生在后的适用侵权法

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

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一) 摘要:环境民事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要转移一部分给被告。本文论述了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对我国有关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理解等问题。本文最后还提出了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还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环境民事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民事诉讼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中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全国每年发生的工业污染事故多达数千起,因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也日渐增多。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上诉法律部门,但能获得赔偿的受害人却是很少的。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决定了双方的败诉风险,因此举证责任成为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法律上有其特殊的规定。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便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中规定了侵权诉讼中在举证责任方面需要特殊规定的六种情况,其中就规定了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但在这一《适用意见》中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得相当笼统,在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一规定在实际的运用操作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与麻烦。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所负的举证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应否以及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成为民事案件的难点和焦点,对案件的处理有重大影响。有鉴于此,本文将对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进行详尽的论述,以资为理论和实务上作参考与运用。一、环境民事侵权的定义及其特点 在理论研究中,很多法学家对环境民事侵权这一概念有很多不同的定义。但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法律规定中都认为环境民事侵权是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是人类活动和文明发展的产物。笔者认为,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人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遭到了严重的污染或破坏,从而造成一定范围内的公民的民事权益,如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环境权等权益受到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相比较,环境民事侵权具有以下特点:1、侵害范围的广泛性。所谓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属于人类所共有。环境中的每一个要素是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如果其中某一要素遭到破坏或污染有可能使人类生存的整个自然环境发生改变。因此,环境民事侵权的对象往往是相当地区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而且还有可能涉及到人类的后代。 2、侵害时间的长期性。环境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侵害结果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而且还不容易被发现。人类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或财产所造成的损害一般要经过数年后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被发现。有些污染物甚至在数百年的时间里不断地对周围人群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侵害。一般的侵权行为一旦侵害人停止实施,其侵害就停止了。但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会因侵害行为的停止而立即停止,而要在环境中持续作用一定的时间。总之,环境侵权行为所造成地危害后果的潜伏期相当长,有些甚至是不可逆转的。 3、加害行为的利益性。由于环境民事侵权始终与经济发展相伴随,诸如排放烟尘、倾倒废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往往是各种创造社会财富,从事公共福利活动中的衍生行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带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传统的侵权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对社会无益的行为,在价值判断上,是一种无价值的行为。可见,在社会价值判断方面环境民事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是不同的。而实际上,有些地区为了发展本地区的经济,很多环境侵权行为得到了政府行政机关的许可,为违法行为提供了一种行政合法性。很多事实表明,环境侵

民商法重要法条

2011年司法考试民商法条必记的数字 一、(1年) 1、《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违约)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海商法》第257条第一款,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0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海商法》第263条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5、《拍卖法》第61条第3款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2年) 1、《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3、《专利法》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讲解学习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 (一)基本构架 《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 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 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在现代民法上就是理智之人的标准:任何不致人损害故意的人,当他作为一个一般智力应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利益损害不合理损害危险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或者未采取应有的防范行为即为有过失。在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会使他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时候,这个人被要求对周围情况给予一般智力之人所应该有的重视,并在一般智力认识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取行为。如换成另外一个理智之人来确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理智之人是一个基本的预期水平。 5、判断步骤:

举证责任倒置:学理分析与问题研究

举证责任倒置:学理分析与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诉讼中有其特定的学术背景并由此形成特有含义,是指对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举证责任所形成的正置结果的局部修正。倒置举证责任会产生实体与程序双重效果。法官裁量决定倒置举证责任作为补充性方法应予肯定,但应严格控制。对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双重倒置有利于保护患者利益,但对医疗机构相当严厉。双重倒置宜近存远改。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依据/途径/问题研究 一、举证责任倒置含义的分析 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民事诉讼中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便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侵权诉讼中需要倒置举证责任的六种情形;20XX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条中对侵权诉讼中需要倒置举证责任的情形作了修正和扩充。然而,尽管审判实务中早就运用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确切含义,还不能说已经准确把握。而如果不能辩明其应有的含义,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和研究也就缺乏前提和基础。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倒置有其特定的含义,是指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后,对依此分配结果原本应当由一方当事人对某法律要件事实存在负举证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存在该事实负举证责任。 对上述定义,需从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说明。 (一)倒置的是主要事实的败诉风险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人们往往从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举证责任这一概念,有时用它说明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有时则是用来指事实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败诉风险。《证据规定》第2条亦是分别从行为和结果两个层面对举证责任的内涵作出界定。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败诉风险意义上结果责任的倒置而不是指提供证据意义上行为责任的倒置,虽然倒置结果责任会对行为责任发生的先后顺序产生影响。这是因为:首先,在行为与结果两种责任中,真正能够代表举证责任本质的乃是结果责任,行为责任不过是结果责任通过辩论主义在诉讼中的投影而已。(注:参见骆永家:《民事举证责任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52页。)其次,举证责任分配的对象是结果责任。结果责任是一种静态的不会发生转移的责任,行为责任则是一种动态的会随着诉讼的

侵权责任法重点

绪论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但也有例外,法律上称为“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民事官司中,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下列六种情形: 第一,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在此诉讼中,由于被告制造了与原告相同的产品,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方法专利,原告不易举证。所以,我国《专利法》规定:“在发生侵权纠纷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的证明,则推定其行为为侵权行为,应承担败诉的结果。 第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设备条件下,虽然作业者以极其谨慎的态度经营管理,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性作业。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也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而被告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促使从事高度危险性作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加强责任心和改进技术安全措施。《民法通则》第123条还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此证明责任也只能由被告承担。 第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造成上述环境污染,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都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是被告能够证明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己及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所致,被告可不承担责任。 第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上述原因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责。 第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这里所说的动物一般指人工饲

高中政治第4单元社会争议解决第10课第3框依法收集运用证据教案新人教版选择性必修2

第三框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学习任 务核心素养 1.描述与分类:理解证据的含义、分类。2.解析与论证:掌握证据的作用、收集与保存证据的必要性。 3.预测与选择:理解收集与保存证据的要求, 明确举证责任、举证基本原则。 4.辨析与评价:分析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 举证责任。 1.科学精神:通过学习,知道证据的概念, 证据的种类。 2.法治意识:通过学习,明确我国诉讼法 中规定的举证责任承担。通过合作探究,体 会举证对于诉讼成败的意义。 3.公共参与:通过学习,学会收集、保留 证据,提高举证能力。 议题一| 处处留心皆证据 刘女士乘坐公交车时钱包不慎被窃,里面有别人写给她的38万元的两张借条。事后,欠款人赖账,刘女士只好起诉到区法院。刘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给债务人打去电话称借条丢了。债务人在电话里推脱:不能再补写了。其实这一切都被录音了,刘女士又去了公证处对录音资料做公证。刘女士的证据意识,使自己在不利情形下维护了权益。 探究 1 (描述与分类·科学精神)什么是证据?上述案件中刘女士提供了什么种类的证据? 提示:证据是指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凭证或根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上述案例中刘女士提供的是视听资料。 探究2 (辨析与评价·法治意识)民事诉讼中为什么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提示:民事诉讼中大多数证据就在案件当事人手中,完全依靠法院收集证据只会使法院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争议的处理速度会大打折扣,甚至因为收集不到证据而无限期拖延下去。因此,民事诉讼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1.证据 (1)含义:就是证明的根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2)作用: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3)分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本文阐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分析了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原因,明确了其与举证责任转化的区别,并主张应使其法定化。 标签:民事诉讼;受害人;行为人;举证责任倒置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各种危险事故的频发、事故損害赔偿事项的增多,受害人在诉讼中经常遇到举证困难的难题。究其原因是危险事故发生的原因较为复杂、技术含量高,且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受害人一般都处于无证据状态,而行为人处于持有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地位。如此情况下,如果还继续按照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就会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公平维护和救济。因此,为了改变这种不公平局面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就必须追根溯源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深刻的认识,明确其与举证责任转化的区别,最终使其法定化。 一、举证责任倒置概述 举证责任倒置是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将一般情况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够对该事实证明真伪,则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通常情况下,原告就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然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则是由被告承担部分要件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原告只是对没有倒置的要件承担举证的责任。一般来说,先由原告对没有倒置的要件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之后才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的,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例如:《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此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原告(患者)只需对“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其他的要件事实(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却倒置给被告(医疗机构)来证伪。在诉讼中,原告必须首先就存在“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加以证明,如果不能证实“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则意味着原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成立或者被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成立。如果被告人未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不存在医疗过错”,即被告人不能证伪倒置的要件事实,则说明存在“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的事实全部真实,这时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就成立,被告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结果。 二、举证责任倒置产生的原因 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属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范畴。追根溯源,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始于古罗马法。古罗马法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规定了原告应负举证责任、主张者应负举证义务两大原则,否定者不负担举证义务。此两项原则后来演变为“原

举证质证

2、举证就是提供证据。 (1)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应当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围绕自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当事人应该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诚实地完成举证。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 一般情况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但特殊情况下则不适用这一原则,而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主要是指以下八种情形: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与物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为物权提供了保护方式。并且物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分析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分析 摘要: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地位非常重要。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若原告一方提起诉讼,就必须承担所主张事实的证明责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一些新型的诉讼大量出现并且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如果仍旧按照正常的举证责任分配,由原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话,可能会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提出相应主张的当事人一方难以或者无法就主张事实提供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由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就更为合理了。从而达到公平的目的。本文立足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及其适用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就这一规则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 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情形;过错推定;完善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意义 举证责任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现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应该由提出诉讼的一方来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并且就举证不能的后果进行承担。罗马法就举证责任确认了两个基本原则,其一是“原告有举证责任之义务”,它是“无原告就无法官”这一古老法则在证据法上的反映。其二是“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则无之”,即“肯定者应负举证,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可以看出,当时的举证责任制度已经相对较完善,奠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在举证责任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在不同的时期,它相对应的分配制度也有不同,但就整体来说,“ 举证责任”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已经被普遍接受。举证责任作为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核心内容,其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的分配,对诉讼有及其重要的影响以及可能会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因此,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就至关重要。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举证责任倒置 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审判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相似,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中较少涉及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缺乏系统的证明责任法作为支撑,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各类学者的观点来看,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分为两类:一般规则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产生于德国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的工业革命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工业革命的迅猛发展,环境污染,医疗赔偿等诸多问题的出现,这方面的诉讼也逐渐增多。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坚持用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受害方进行举证的话,对受害者有一定的难度,并且也难以有公平的审判结果。但如果不适用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又没有新的可以适用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审判案件的法官们根据自己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与审判案件的实际情况,将一定的举证责任转移由加害方承担。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种特殊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并不能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案件,它有它自身存在所适用的范围。在我国的有关的证据规定中,列举了六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这六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由被告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此一来,原告也并非不用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原告还需承担与损害事实相关的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适用应考虑的因素以及如何正确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在特殊情形中适用,但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也常常存在不少问题。倒置举证责任意味着在争议事实不明确的而引起的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转移于另一方当事人。这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是否能够得到维护十分重要,因此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过程中,必须要提出相应的要求,除非有必要条件和切实依据,否则就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对某一案件决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我认为应该充分考虑的首要影响因素

劳动仲裁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劳动仲裁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1-11-02 作者:邵亚光律师 摘要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由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比如,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首先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劳动仲裁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由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比如,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首先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举证责任是诉讼中的重要规则,是仲裁或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举证责任的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考虑双方举证的难易程度以分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都是由用人单位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很难获得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体现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的举证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有关于上述事项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不论谁主张,都由用人单位来举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也广泛存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研究(一)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的研究(一) 目录 一、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机制及其界定 (1)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 (5)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 (7) 四、举证责任的使用范围 (10) 五、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裁量 (11) 六、注释 (12) 七、参考文献.12 内容提要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举证责任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已确认了我国民事举证责任的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扩大了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现对举证责任倒置加以再探究,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本文从举证责任倒置概念特征、举证责任倒置的价值取向、举证责任的倒置对象、适用范围及举证责任的司法裁量几方面略加阐述,以促进在司法实践中能正确地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举证责任的"正置"而言的,举证责任的正置是基础和原则,由证据法和程序法作出规定;①举证责任倒置是由实体法根据社会的发展而具体规定的,是以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这一正置为基础而产生的概念和例外,而我国立法的规定和理论所讨论的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以法律规范要件分类说为基础,就所谓"正置"还未形成统一的看法,倒置的定义就更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目前对举证责任的倒置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将举证责任定义为:"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因这类定义把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在侵权诉讼中,称之为侵权倒置说。二是将举证责任倒置定义为:"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类定义不再把举证责任限制在侵权诉讼中,故姑且称之为泛倒置说。 侵权倒置说把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在侵权诉讼中,是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某些特别侵权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在此领域之外,举证责任倒置就无用武之地呢?其实不然。有些非侵权的场合,也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对此《证据规定》第四条除规定了八种侵权外,在其他条款对非侵权的情形亦作了相应规定,并赋予法官非陪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侵权倒置说的定义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泛倒置说克服了侵权倒置说的上述错误,不再把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在侵权领域,这是其进步。但是侵权倒置说中存在的另一个错误却被泛倒置说连锅端过来了。即把举证责任倒置限制在原被告之间,原告提出主张,由被告举证否认。举证责任倒置确实常发生在原被告之间,但并不限于此。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也会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比如,甲诉乙侵犯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此时甲是原告,乙是被告,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乙应承担举证责任。在甲乙诉讼过程中,丙发现甲乙争执的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是自己的专利,于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无疑也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甲乙承担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倒置已不再仅存在于原被告之间,同时还存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将举证责任倒置定义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不用自己承担结果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结果责任。 关键词:举证责任、责任倒置、倒置对象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证据规定》首先确认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具有行为意义与结果意义上的双重涵义。明确了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又是举证责任的核心。目前,我国公认的两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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