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出资不足是相对足额出资而言的,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司法对出资不足股东的法律责任有明文规定: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汇编

一公司法

(一)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

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

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

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四)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法解释二

(一)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

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

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公司法解释三

(一)第七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

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

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二)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

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

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潍坊健生食品有限公司

原注册资本254万元,后因外商投资没能及时到位,做了减资,现如今实

缴出资额为154.6942万美元。

如果追究外商的出资不足的责任,那么其自身同样存在着出资不足的情况,

并且已经进行了减资,无需再追究出资不足的责任。

民事起诉状未履行出资义务

民事起诉状未履行出资义务 若是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那么你要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呢?以下是关于民事起诉状未履行出资义务,欢迎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关心! 民事起诉状未履行出资义务【1】 原告::____设计院 住宅: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支付设计费____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____元; 2、支付违约金____元(或赔偿经济损失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月__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__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付款日期为我院全部完成设计图纸交付被告之时,并约定逾期付款按每日__‰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我院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合同完全履行义务,仅陆续支付____元,尚欠设计费____元至今未付。 经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设计院(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法律特征(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原则上合同义务人向合同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同意范围内约定) 2.构成要件: a.违约行为(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履行拖延、预期违约) b.损失(仅限财产损失) c.因果关系 d.过错(一般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适用2类:上级、第三人) 3.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2011年3月30日 一、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职员违反劳动合同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指职员非因客观缘故,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应发生的后果。 2、这种后果或表现为履行义务,或表现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3、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消灭。 4、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

抽逃出资案例解析

陈汉滨与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蔡禧福、洪顺利、 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思经初字第315号 原告:陈汉滨,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开元区文园路11号602单元。 委托代理人:陈旭俊、陈月辉,福建厦门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后坑工业园三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蔡禧福,总经理。 被告:蔡禧福,男,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厦门市思明东路13号。 被告:洪顺利,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股东,住厦门市思明区竹寮巷7号。 被告: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禾路帝豪大厦10层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守文,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鹭华、林丽琴,福建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汉滨与被告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下称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及被告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永大会计所)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慧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振源、代理审判员魏炜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汉滨的委托代理人陈旭俊、陈月辉、被告洪顺利、被告永大会计所的委托代理人刘鹭华、林丽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汉滨诉称,厦门染整厂与被告鸿双辉公司自2000年起开始发生布料买卖业务。2001年4月17日,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鸿双辉公司确认尚欠厦门染整厂货款770804元,承诺分期分批归还该款;若有任何一期违约,染整厂有权就全部债务提起诉讼。嗣后,鸿双辉公司仅还款220804元,尚欠货款55万元未还。2001年9月17日,染整厂与陈汉滨签订了《合同权利转让书》,将上述还款协议项下的权利全部转让给陈汉滨,并于2001年9月24日在《厦门商报》公告通知了被告鸿双辉公司,陈汉滨受让取得了追索剩余货款的资格和权利。同时,由于被告蔡禧福、洪顺利作为鸿双辉公司的股东却抽逃了各自的注册资金;被告永大会计所在接受委托对鸿双辉公司进行变更验资的过程中,未能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原则操作,导致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能如实反映鸿双辉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情况,系虚假验资。因此,要求判令被告鸿双辉公司立即支付货款5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率按日万分之五,从2000年8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永大会计所在验资不实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未作书面答辩。 被告洪顺利辩称,其作为公司股东已经履行了应尽的出资义务,两次均足额投入5万元

公司投资人协议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公司投资人协议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公司投资人协议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 ___________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投资人的投资方式和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以乙方注册成立的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为项目投资主体。 2、甲方投入__________万无,总计投入__________万无,每次投入________万无。 3、乙方以运营管理公司劳动方式获得股份和年终分红,甲方不参与经营,但享有年终分红和重大经营决策权力。 二、双方义务和权力 1、公司成立注册后,由乙方经营管理,日常工作除重大决策(如大额以及高风险投资)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活动。 2、甲方享有对乙方帐目盘点和核查权力,并对乙方产生约束监督权力。 3、重大经营决策时必须有甲乙双方以及所有股东法人参与

股东出资后立即转出,属于抽逃出资,对公司债务担责!

导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股东以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自己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出资后,该出资即转化为公司的财产,公司对该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出资也是维持公司运营的需要财产基础。 但是,有的股东在出资后,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将该出资又抽走,非法的减少了公司的财产,降低了公司对外的偿债能力,不仅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原告屠某青诉称:原告屠某青曾是被告智能科技公司的股东,并在成为股东期间曾向被告智能科技公司无息出借款项给被告智能科技公司经营使用。2015年原告屠某青提出退出股东,为此,原告与被告智能科技公司股东刘某威、郭某科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确认原告屠某青已借款100万元给被告智能科技公司经营使用,并约定原告屠某青出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后,被告智能科技公司应退还原告屠某青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屠某青将所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被告智能科技公司股东刘某威、郭某科。 被告智能科技公司只在2015年11月10日前还了30万元给原告屠某青,其余70万元至今未还,并且根据法院调取的智能科技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股东刘某威、郭某科,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为维护原告屠某青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智能科技公司归

还原告屠某青借款70万元及利息;被告智能科技公司郭某科、被告智能科技公司刘某威对被告智能科技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智能科技公司余南山对被告智能科技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智能科技公司辩称:原告屠某青所主张的100万元借款的协议书,事实上并没有履行,仅系双方之间的意向性协商文件,该协议书因未来是否履行的不确定性而无签署日期的落款,因此该协议不能证明本案欠款的存在。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屠某青对智能科技公司的起诉。 被告郭某科、刘某威辩称:本人不是适格的主体,原告屠某青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屠某青主张向被告智能科技公司出借款项人民币100万元,提交了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以及原告屠某青与被告智能科技公司、被告郭某科、刘某威共同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法院对原告屠某青的主张予以认定。被告智能科技公司借款后未能偿还余款人民币70万元,依法应当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 被告智能科技公司是被告郭某科、刘某威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应足额出资。根据验资报告及银行转账凭证,被告郭某科、被告刘某威认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第二期出资人民币80万元,该款在转账到智能科技公司账户后当日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内又转出,法院认定被告郭某科、被告刘某威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股权的法律依据及裁判案例

有限公司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持有股权【约定优先事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约定优先事项:表决权;分红权;股权转让权;优先认购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裁判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了其

公司投资人协议范本

公司投资人协议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____________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投资人的投资方式和合作方式 注意事项: 投资协议最重要的部分便是出资问题,因此一定要在协议中载明出资的方式,以此方式认缴的出资额是多少,确定该出资额所占的出资比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出资实际缴付的时间确定。实践中不乏有投资人在签订出资协议后,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予缴付出资,从而导致整个合作项目进程延缓。若未在协议中对此约定,或使迟延履行出资义务人逃脱责任。1、甲、乙双方同意,以乙方注册成立的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为项目投资主体。 2、甲方投入__________万无,总计投入__________万无,每次投入________万无。 3、乙方以运营管理公司劳动方式获得股份和年终分红,甲方不参与经营,但享有年终分红和重大经营决策权力。 二、双方义务和权力 1、公司成立注册后,由乙方经营管理,日常工作除重大决策(如大额以及高风险投资)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活动。 2、甲方享有对乙方帐目盘点和核查权力,并对乙方产生约束监督权力。 3、重大经营决策时必须有甲乙双方以及所有股东法人参与时才可进行决策,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进行决断,否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所有经济损失以及事件产生的民事责任。

4、公司重大财产购置如(汽车、房产)需经过甲乙双方同意方可进行购置。 5、除公司主营业务外投资如(购买有价证券、股票、基金、贵金属投资产品、或跟公司主营业务没有直接联系业务)未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名义投资购买。 6、甲方有责任和义务通过自身人脉关系和企业平台为乙方提供客户资源和创造更好的销售条件。 7、乙方有义务和责任向甲乙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股权的转让和保护协议 1、甲乙双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甲乙双方和其它持股股东全部同意。 2、甲乙双方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所持股份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持股股东或投资人。 3、甲方双方任何一方转让手中股份股权时,协议甲乙合作双方在相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力。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通过追加投资增加股份股权持股比例和权益。 5、乙方通过经营活动为公司创造较高利润和较大商业价值时,有权享有增加更多的股份股权持股比例。 6、股份股权出卖转让后,甲乙双方通过手中股份股权比例取得财产。 7、在未经甲乙双方许可下不得接收甲乙双方以外的投资及其它有损股东权益的投资。 8、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____年内,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9、公司成立后,甲乙任何一方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四、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注意事项: 在盈余分配问题上,投资人通常不会忽略,但对于投资项目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分担上,投资人往往会出现疏漏。虽然各投资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但对投资人内部责任分担以及追偿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协议/约定确定的。若因约定不明,会使得无过错投资人要与过错投资人共同承担责任,甚至数倍于有过错投资人。1、甲乙双方按手中股份股权承担经营亏损,

股东出资义务法律责任分析

股东出资义务法律责任分析 一、股东的出资义务 股权的本质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包括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也包括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是公司赋予股东权利的前提,同时也是形成公司资本并成为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对此股东必须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其所承诺的出资额,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28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虽然根据2014年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除特殊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根据章程规定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但股东的出资义务依然存在,股东应按章程规定缴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额度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二、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 未足额缴纳出资包括已按章程规定分期缴纳,但缴纳期限未至导致未足额缴纳认缴资本金的(以下简称“分期出资”)及瑕疵出资,具体包括:出资时间的瑕疵、出资不足、出资的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 (一)未足额缴纳出资与股东身份的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31条(未足额缴纳出资人对公司承担差额补充责任)、《公司法》第28条(瑕疵出资人对其他出资无瑕疵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瑕疵出资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身份免除)的规定,可以看出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股东足额出资之间是可以分离的,股东资格并不因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而丧失股东身份。

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出资不足是相对足额出资而言的,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公司法对出资不足股东的法律责任有明文规定: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汇编 一公司法 (一)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 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 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 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四)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法解释二 (一)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

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 入股协议分为有效协议和无效协议,假如协议无效,就无法保障签订者的权益。下面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整理的对于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的内容,欢迎阅读借鉴。 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1】 投资人:身份证: 现住址:电话: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及所有参与者的意愿,为实现共同合作之愿望,特制定本协议各条款; 二、本协议所有参与者系自愿参加; 三、本协议为组建福建会馆而制定。 四、本协议规定投资额度按福建会馆章程相关条例执行; 五、筹集的资金打入福建会馆的专用账户内,公司成立后转入新公司账户; 六、所有投资人享有同等权利; 七、所有款项的用途及有关福建会馆的投资事宜,对所有投资人公开并可随时查询;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次投资即为福建会馆的入股本金,投资人将获得相应股份并享有其权利义务。 九、如本协议因故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清算条款进行清算。 十、本协议发布后三日之内,将在福建会馆招开投资人会议并进行凉爽投资活动,选举福建会馆执行机构安排未来工作。其余未尽事宜,由福建会馆执行机构决定并报投资人全体味议备案; 十一、本协议规定,在正式成立公司之前,执行机构人员别领取酬劳;公司成立之后,由投资人全体味议或董事会决定; 十二、执行机构要紧工作有: 1、制作福建会馆项目商业打算书; 2、精心选择合作的投资人; 3、与投资人进行初步沟通和答疑; 公司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2】 一、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由a和b共同注册,双方依照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事情: 1、总投资为70万; a,现金出资人民币49万元,并以本公司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总共所占股份70%; b,现金出资人民币21万元,并以本公司注册股东名义参与经营,所占股份为30%; 以上现金出资用于本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职员工资等等。 2、启动资金万元; a,现金出资人民币28万元; b,现金出资人民币12万元; 用于本公司的前期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淌资金,别得撤回。 3、注册资金为30万元,以30%最低注册资金计算为9万元; a,现金出资人民币6.3万元; b,现金出资人民币2.7万元; 到账期限:公司注册完成后,十五日内,注册资金9万元按照各自股份比例打入公司账户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淌资金,别得撤回。另外21万元在公司注册之日起1年之内按照各

如何调查收集抽逃出资的证据

如何调查收集抽逃出资的证据 转载|律博园转载自|法律顾问工作室 { 共2680个文字,阅读时间大约为9分钟!} 由于股东抽逃出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抽逃出资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且,被告股东不得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因此,在实务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作为申请执行人如何调查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是实务中的难点。但是,对于新公司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公司,由于当时是注册资本实缴制,大量的民营企业都存在验资后立即抽逃出资的情形。因此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成立的公司系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有必要去调查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本文今天重点介绍如何查询公司抽逃出资: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股东抽逃出资的常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是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三是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四是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五是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等。 其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或“现金”记载出资的“移转”。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载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在“资产”项下始终以“其它应收款”或“现金”方式长期挂账,以达到资产账面上的平衡,而事实上股东并未与公司发生实际的、正常的业务往来。 第二,在公司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载,贷方则以“长期投资”反映股东出资的“移转”。这种财务记账形式就是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项下以公司对外“长期投资”的形式将其出资转到股东所有或控制的公司之中,从而实现出资的抽逃。这种“长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讲课讲稿

公司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出资人,该出资人只要足额缴纳了认缴的出资额或与认购的股份对应的资金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物资产,即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公司股东与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姑且称前者为名义股东,后者为实际出资人),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引发争议的也不多,但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涉及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就会出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如何具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争议,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各自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此确立了相关原则。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原因 实践中存在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分离的情况,究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因身份限制而为,实际出资人为国家公务员:我国公司法虽没有禁止国家公务员作为公司股东,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柜架内,公司登记机关要求作为自然人的股东要出具证明证实其不是国家公务员;有关政府机关的文件也要求国家公务员特别是一定级别的领导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为了不违反上述规定,国家公务员会找一个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而其作为实际出资人。 便于转让、抛售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部分实际出资人为了根据自己的需要转让或抛售其所投资的公司的股份而不受限制,也会作出找一个自然人作为公司名义股东,而自己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安排。 便于简化相关审批出资手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须由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商务局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境外企业或个人出资须以外汇缴纳;一些境外企业或个人为

股东抽逃出资时如何认定补足

股东抽逃出资时如何认定补足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8日A公司与鲁某某签订《脚手架分包合同》,约定由鲁某某承担附着式电动升降脚手架(简称爬架)的组装、升降和拆除工程。合同还就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价格进行了约定。法院经审理认定A公司尚结欠鲁某某工程款1832500元。另外,A公司在开设过程中,全体股东于2013年9月9日之前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各股东以货币出资10880000元。其中,刘某某出资3808000元,邢某某、王某某、江某各出资1088000元。但经无锡市南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认定A公司在完成注册资本验资后,全部出资均被抽逃。股东刘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其已经补足抽逃的出资。 【案件焦点】 刘某某有无补足抽逃的出资。 【法院裁判要旨】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刘某某有无补足抽逃的出资3808000元,其主张已通过银行转账1000000元、交付7张本票共计2800500元、支付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诉讼费的方式补足抽 逃的注册资金,关于3808000元注册资金的用途,其中转账

的1000000元用于公司经营,1000000元本票用于归还周某某、丁某某被划走的执行款,100000元本票用于支付A公司拟提起诉讼的律师费,另外1700500元本票用于归还A公司的其他借款及因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案件A公司所借的执行款,后其又重新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因此其已经补足了出资,并不存在抽逃行为。诉讼中,法院要求A公司及其他被告提交A公司完整的财务明细账册、财务报告等,各被告表示仅存本案中的相关材料。经刘某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公司对此进行鉴定,鉴定公司认为刘某某已经补足565100元,虽刘某某、A公司、邢某某对该鉴定报告均不认可,但是并未提出充足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存在其他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鉴定公司对于他们所提出的异议也分别予以了解释,且A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如何补充出资、如何使用该资金的陈述前后多次反复,与鉴定过程中所做陈述亦有出入,故法院采纳了鉴定结论的意见。 刘某某提起上诉,主张其已补足抽逃的出资,无需承担责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刘某某在此前的生效判决中已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本案中所称的补足出资后,进入A公司账户内的款项在当天即转出,另外的7张本票也都直接背书给了相关第三人(包括刘某某本人),并未办理A公司财务入账或第三方验资确认的手续,故不能排除虚构债务、虚假出资的合理怀疑。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委托

(完整版)出资人合作协议(模板)

合同编号:出资人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地点: 201X年X月X日

甲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住址: 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目录 第一条总则 (4) 第二条协议各方 (4)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住所 (4)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4)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及比例 (5) 第六条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5) 第七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6) 第八条出资人的责任 (7) 第九条股权的转让 (7) 第十条公司组织结构 (8)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 (11) 第十二条股、禁止行为的约定 (11) 第十四条保密 (12) 第十五条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12)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2)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 (13)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13) 第十九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3) 甲、乙双方为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进行资源互补,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而签订。 第二条协议各方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住所 3.1公司名称:; 3.2公司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3.3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及比例 5.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5.2出资人出资金额及比例如下: 第六条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6.1出资人认缴出资的出资方式为: XXX,出资方式:认缴人民币 XXX,出资方式: XXX,出资方式: 6.2实缴出资人出资期限: 各出资人的出资应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5日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6.3以实物/知识产权出资的转让期限: 6.4出资人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为: XXX,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年期限 XXX,实缴出资的出资期限:

股东抽逃出资的几种常见形式

股东抽逃出资的几种表现形式 今天要和大家交流的法律问题是,股东抽逃出资的几种表现形式。为什么会交流这个问题呢,因为最近有客户咨询了这样一个案件: A公司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客户作为债权人起诉A公司并胜诉后,A 公司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客户怀疑A公司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就想追加A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不知道行不行?我们说客户如有证据证明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就能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现实中,股东抽逃出资有如下几种方式: 其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其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其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因此,公司债权人如有证据证明股东有上述行为,则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当然,现实中公司债权人很难掌握公司会计账目信息,此时只要求公司债权人提供合理怀疑证据,其他具体证据由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股东抽逃出资时如果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

对于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责任是什么

对于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责任是什么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对于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责任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货币(现金)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应当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行驶股东权利。 一、对于股东未按期缴付出资的责任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应该承担以下责任: 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1)股东以货币(现金)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应当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 (2)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当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股东应该补足其差额。 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行驶股东权利。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二、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第19条第2款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补足出资,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对出资义务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限制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第17条的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解除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清偿公司债务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公司清算时缴足出资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

【实用文档】股东出资制度未尽出资义务的认定及责任抽逃出资的认定及责任

第二单元公司的设立 考点5:股东出资制度(★★)(P159) (一)出资数额与出资期限 1.认缴制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提示】《公司法》2013年修正后,绝大多数公司适用认缴资本制。在认缴资本制下:(1)注册资本没有法定最低限额,由章程自由规定,只要等于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认缴的出资额即可;(2)实缴出资期限(包括首次出资期限和总期限)由章程自由规定;(3)对首次出资的比例、货币出资的比例均不再强制规定,由章程自由规定;(4)不再强制验资;(5)虽然如此自由,但一旦公司进入解散清算或者破产清算,股东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即股东以认购的股本、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实缴制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提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实行实缴资本制,因此:(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货币出资比例没有强制性规定,由公司章程决定(上市公司除外);(2)不能分期出资,以实收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且仍实行强制验资制度。 (二)出资方式 1.一般规定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以境内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具体规定 (1)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不得用作出资的股权: ①已被设立质权; ②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股东出资不到位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到位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后产生的股权转让效力 和责任承担问题,提出要根据受让人是否受欺诈来确定股权转让的效力和责任的承担。股东出资不到位要负什么法律责任?股东出资的方式又是什么?接下来请看小编整理的关于 股东出资的小知识,欢迎阅读! 股东出资不到位应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是注册资金已到位,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合格,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设立公司才能开展营业活动,不存在资金未到位就开展业务的问题。但是,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海南省最早借鉴港台地区及国外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制度,灵活设立公司的方法,并经海南省人大会决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治理条例》的地方法规的形式确立了

“直接登记制度”。“直接登记制”是指公司、企业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后申办项目,注册资金按比例,在一年内逐步全部到位的制度。也就是说注册资金一千万元的公司,在其投入二百五十万元的第一期资金后,该公司可以从事一千万元甚至更多的投资、经营活动。 该制度的设置为企业公司注册资金的灵活使用及经营活动创造了法律上的有利条件。但弊端也是突出的,那就是新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未到位引起的法律问题较严重,可以说是燃眉之急。该问题已摆到公司法修改立法议程上。 问题一:独资公司注册资金分文未到位。 未出资的公司从事百万以上的买货交易,收到货物没有货款支付,只好等销售才付,这就轻易构成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仅是民事违约责任问题,若该批货款分文未付,且出现逃避债务情形,则性质已是触及到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从严重的程度上说,“直接登记制”成了无履行能力和无履行诚意犯罪者的温床。这是独资公司的法律问题。在民法理论上,该投资者因未在法定注册资金投入期内到位导致公司违法,则该公司对外不能享受有限责任,而是承担无

合伙投资协议书范本

合伙投资协议书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及_________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三方一致同意用出资总额_________的股权作为出资,参及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各共同投资人将各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第三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事务执行 1.甲方、乙方、丙方作为共同投资人身份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甲乙丙三方投资人有权相互检查各自所负责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当三方中一方或两方不再参加公司日程事务的管理时,从事公司管理的一方或两方有义务向不再参加公司管理的两方或一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乙丙三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任何一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某一方或两方执行共同投资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投票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其他权利和义务 1.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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