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力以赴坚决打赢广东蓝天保卫战,12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提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新举措。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试行)

粤办函〔2017〕7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

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

(三)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第六条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

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施工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二)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应当在项目施工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四)应当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废弃物等散装物料。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积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严格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

第九条建设、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章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条建设工程下列部位或者施工阶段应当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围挡;

(三)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

(四)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外围;

(五)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

(六)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预拌干混砂浆施工;

(七)场内装卸、搬移物料;

(八)其它产生扬尘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阶段。

喷雾、喷淋降尘设施应当分布均匀,喷雾能有效覆盖防尘区域;基础施工及建筑土方作业期间遇干燥天气应当增加洒水次数;市政道路铣刨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冲洗抑尘;拆除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

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区域内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围挡应当采用彩钢板、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城市区域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宜低于2.5米,其他路段施工现场围挡不宜低于1.8米;

城市周边的交通、水利等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周边环境情况做好围挡。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场地、周边道路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过滤设施,有条件的项目应当安装全自动洗轮机,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

(二)城市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三)施工现场主要场地、道路、材料加工区应当硬底化,裸露泥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区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房屋市政工程外脚手架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二)建筑土方开挖后应当尽快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

(三)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集中分类堆放,严密覆盖,宜在施工工地内设置封闭式垃圾站,严禁高空抛洒;

(四)水泥、石灰粉、砂石、建筑土方等细散颗粒材料和易扬尘材料应当集中堆放并有覆盖措施;

(五)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六)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土石方爆破施工或者回填土作业;

(七)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应当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并且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

(二)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

(三)利用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大气污染应急预案要求,响应应急预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卫生、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并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

第十八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动态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

第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施工扬尘污染投诉举报渠道,完善重点督办和跟踪处理制度,对扬尘污染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治理黑点及其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在开展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时,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评审保证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措施费用的;

(二)未依照规定办理工程渣土消纳许可手续,未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废弃物、建筑土方运输处置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未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或者未跟踪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公示制度的;

(二)未配备相关管理人员的;

(三)未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或者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或者未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的;

(五)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措施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对生产粉尘排放的设备设施、场所进行封闭处理或者安装除尘装置的;

(二)未采用低粉尘排放量的生产、运输和检测设备的;

(三)未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的;

(四)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1小时平均浓度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的;

(二)施工单位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在施工工地内堆存的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的;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的;

(四)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

(五)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泥地未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工程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扬尘污染治理管理制度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相关要求,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五个百分之百”暂行标准》、《天津市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导则》、《天津市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暂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为了更好地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的相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情况,本实施细则对“六个百分之百”在各阶段的治理措施提出具体的要求,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导企业进行施工现场扬尘防控工作,有效提高扬尘治理效果。 二、工作内容 1、把扬尘污染控制放在突出的位置,对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一步深化,加大环保投入,巩固扬尘治理效果。 2、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制作宣传版面、黑板报、座谈会、培训等各种形式,宣传扬尘污染控制的重要性,使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知晓扬尘污染控制的法律责任,使其利用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障碍自身权益,调动其自觉参加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治理氛围。

3、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工管科派专人配合北辰区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扬尘整治工作,施工现场设立防尘员,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防尘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例会,交流做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长抓不懈。 4、突出重点。对新开工的工地做到早介入;对建设中的工地,按扬尘控制规范,对硬件设施管理,措施到位,软件管理规范有序;对收尾工地,继续不懈怠的加强监管,使扬尘污染控制贯穿于工程之中。对产生扬尘污染的点位加强监管,落实好建筑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裸土100%覆盖,工地主要路面100%硬化,100%湿法作业,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100%密闭运输,6个100%必须达标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不准、六必须”,六必须——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冒顶装载、不准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5、加大执法力度。把扬尘控制工作纳入科室日常行政管理序列,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组织日常巡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常态。

2018年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8年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有效防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XX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18年)》、《XX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18年工作实施方案》、《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铁腕治霾攻坚行动,坚持铁腕治霾、科学治霾、协同治霾,继续在全县范围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活动,大力推行文明施工和绿色施工,切实加强对全县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管控,进一步提高建设工地各参建企业的扬尘污染防治水平(建设工地包括房建工地、市政工程、出土工地、拆迁工地),促进我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重点任务 1.全面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治理6个100%要求。 各镇办(中心)要严格落实建设工地6个100%要求,加强辖区内建设工地日常监管,坚持领导带班巡查制度,扎实有效地做好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中心)、县水利局、县交通局 县城管执法局 2.全面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排放质量管理。 在施工现场推广应用扬尘监测系统,严格按照陕西省《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执行,使各类建设工地扬尘排放限值达标。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中心)、县水利局、县交通局 县环保局、县城管执法局 3.严格落实“红黄绿”牌管理制度。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18年XX县建设工地“红黄绿”牌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县

住建局负责落实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的“红黄绿”牌管理制度,县交通局负责落实县内交通工程施工工地的“红黄绿”牌管理制度,县水利局负责落实县内水利工程施工工地的“红黄绿”牌管理制度。县扬尘办负责对县内“红黄绿”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4.严格落实政府专职监管员制度。 各镇办(中心)要对辖区内每个建设工地安排包抓领导及派驻政府专职监管员,政府专职监管员不少于2人,专职监管员为各辖区内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第一责任人。重点监管建设工地扬尘治理6个100%要求落实、监管包抓建设工地视频监控正常使用、参建单位扬尘治理方案的制定及落实,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对拒不落实扬尘治理各项措施的及时上报县政府扬尘办进行查处。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中心)、县水利局、县交通局 5.全面落实县辖区内建设工地视频监控。 县辖区内建设工地出入口及施工区域内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县辖区内建设工地视频监控按要求接入县城市管理指挥平台(拆迁工地根据实际情况执行)。牵头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中心)、县住建局、县水利局 县交通局 6.严格执行“禁土令”。 冬防期间除市政抢修、抢险工程外的建设工地,禁止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凡允许涉土作业项目,应从严执行扬尘治理6个100%措施,对措施执行不到位的,一经发现,一律叫停,高限处罚。 牵头单位:县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镇办(中心)、县住建局、县水利局 县交通局 7.加强出土工地现场监管。 各镇办(中心)对辖区内实施土方作业的工地必须配备3人以上政府专职监管人员。具体负责监管土方作业的工地,严格落实扬尘治理要求;并加强渣土运输车

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桠溪河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扬 /【、 污 染 专 项 方 案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2016年5月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桠溪河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施工单位: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范围:植被恢复与重建工程、河道生境改善工程、配套工程和宣 传教育工程。 主要措施 管理措施 1、 本工地建有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并有专 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本工地已制订“扬尘污染防治各级责任制”并实施。 本工地员工对防尘要求的知晓率达 95%以上。 4、 本工地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技术规范中关于扬尘污染 防治的技术要求。 本工地建有扬尘污染防治作业记录台帐。 其它应采取的管理措施。 防尘措施 1、 对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在其周围设置不低 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 在工程项目竣工后 30 日内,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 配备相应的泥浆池、 泥浆沟、2、 3、 不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4、 施工工地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5、

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6、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 立方米以上的,不在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 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采用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7、使用干粉砂浆。 8、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9、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 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10、其它应采取的防尘措施。 ①成立专职的施工现场清扫小分队,负责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撒水清 扫,并对不合格部位进行整改、清理。 ②清理施工垃圾时,使用封闭的专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洒造 成扬尘。施工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③施工现场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施工现场道路必须 进行硬化处理。采用的临时施工道路,基层劣实,并浇注混凝土, 使用中随时洒水,减少道路扬尘。 ④散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安排库内存放,露天存放的 采取防潮地坪严密遮盖,运输和装卸时防止遗洒飞扬,减少扬尘。 ⑤ 加强工地渣土管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整洁,重点做好“装运规范、 杜绝遗洒、保洁有力、避免扬尘” ,加强出入大门车辆冲洗,防止 将泥土带出大门,污染公共环境。

工程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工程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一、控制目标:随时保持施工现场及道路干净、整洁。 二、控制要点 1、项目部健全和落实控制扬尘、噪音的管理制度,关键在于落实。 2、及时划拨使用专款,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 3、按规范要求,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及时清运,材料堆放整齐。 4、土方进出工地时,在洗车池将车辆的车帮和车轮冲洗干净,并做好遮蔽、清洁工作。 5、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尘埃的物料,采取围栏、遮盖等措施防尘。 6、工地上木工机械等易产生粉尘的设备安置在相对封闭的操作棚内,产生的木屑、废料等及时清理。 7、工地在清扫时,适当洒水或采取其它防尘、吸尘等措施。 三、控制措施 1、本工程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和健全由建设方、监理方、施工单位三方各分包、劳务队伍全体参与的控制扬尘领导小组和管理网络。 2、由建设单位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本施工单位保证扬尘控制经费专款专用。 3、建立扬尘、噪音控制责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阶段作业扬尘、噪音控制。 4、项目部扬尘、噪音控制措施和承诺的内容在工地四周醒目处进行公示。 5、指定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噪音控制的管理工作,并建立扬尘、噪音控制档案,工作总结、实施方案、会议记录、宣传资料等。 6、对参加本工程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保护环境、控制扬尘、噪音知识及重要性等有关方面的教育和宣传。 7、对控制扬尘、噪音工作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即: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扬尘、噪音负责人→各施工作业组组长→各专业分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作业班组负责人→工人,使本工地的扬尘、噪音控制制度做到层层落实,控制到位。 8、临街及临居民小区作业面用绿色密目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处理。 9、施工场地已经进行了地面的硬化处理,因施工需要没有硬化的地方用绿网覆盖或其它措施,使泥土不裸露。 10、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水泥等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进行封闭式管理,不允许露体堆放,灰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

扬尘治理管理制度为了落实扬尘管理目标,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石家庄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切实有效的开展相关工作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提高我公司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以治理扬尘污染为重点,以项目部为主体,公司各职能部门配合,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扬尘污染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确保避免扬尘污染。 二、工作内容 1、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在制定和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时,把扬尘污染控制放在突出的位置,对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一步深化,加大环保投入,巩固扬尘治理成果。 2、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制作宣传版面、黑板报、座谈会、培训等各种形式,宣传扬尘污染控制的重要性,使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知晓扬尘污染控制的法律责任,使其利用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保障自身权益,调动其自觉参加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治理氛围。 3、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公司成立扬尘整治工作小组,由杨序彬同志为组长,质量部,材料部等全体人员为组员;施工现场常设工作班子,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

责人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例会,交流做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长抓不懈。 4、发挥安全员、协管员优势。在加强公司和项目部管理的 同时,将扬尘工作作为安全员、协管员工作内容之一,对裸土、绿化、道路保洁及工地扬尘等发挥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5、突出重点。对建设中的工地、按扬尘控制规范,对硬件 设施管理,措施到位,软件管理规范有序;对收尾工地,继续不懈怠的加强监管,使扬尘污染控制贯穿于工程之中。对产生扬尘污染的点位加强监管,落实好裸土覆盖、硬化道路、冲洗车辆、洒水降尘、工地绿化5个100%必须达标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不准、六 必须”,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6、加大执法力度。把扬尘控制工作纳入公司日常行政管理 序列,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组织日常巡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常态。 7、落实检查制度。由项目部安全员牵头对工地进行巡查, 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需要相关单位协同解决的,可以在相关会议上提出,以便及时解决。 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具体采取下列措施: (1)自动化冲洗设施标准。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置自动化冲洗设施,

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精心整理桠溪河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扬 尘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桠溪河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 施工单位:绿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范围:植被恢复与重建工程、河道生境改善工程、配套工程和宣传教育工程。 二、主要措施

(一)管理措施 1、本工地建有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并有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本工地已制订“扬尘污染防治各级责任制”并实施。 本工地员工对防尘要求的知晓率达95﹪以上。 4、 1、 2、 3、 4、 5、 6、 在 7、使用干粉砂浆。 8、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9、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10、其它应采取的防尘措施。 ①成立专职的施工现场清扫小分队,负责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撒水清扫,并对不合 格部位进行整改、清理。 ②清理施工垃圾时,使用封闭的专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洒造成扬尘。施工 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③ ④ ⑤ ⑥ ⑦ 1、噪声污染防治; 2、废水污染防治; 3、建筑和生活垃圾处理; 4、光污染防治; 5、工地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等。

以上措施,应根据工地的实际情况具体列出。 本工地欢迎和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 联系人:徐新顺;联系电话:1 扬尘控制措施 1.控制要点 1.1项目部控制扬尘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关键在于落实。 作。 2. 扬尘控制小组 2.2由建设单位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本施工单位保证扬尘控制经费专款专用。 2.3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阶段作业扬尘控制台账。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 案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

施工方案审批表

圣园大厦工程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编制: 审核: 审批: 江苏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一月

目录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 1、《泰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2、《泰兴市建筑工程防治扬尘污染责任状》; 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公司程序文件相关要求; 5、泰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米。 (2)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3)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4)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降尘措施,严禁裸露。 (5)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6)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7)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8)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采用围挡隔离、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及时清运拆除的建筑垃圾。严禁敞开式拆除和长时间堆放建筑垃圾。 (9)建筑物内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 (10)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 (11)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1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 (13)建筑工程临边防护应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14)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15)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现场的空气质量指数应不高于本地域空气质量指数。 二、工程概况 圣园大厦工程,位于泰兴市黄桥镇清华园路西侧、华庄村路北侧、碧桂园南侧,建设单位:江苏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江苏润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江苏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集商业、办公用房等功能。总建筑面积24930m2。本工程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筏板基础;地下1层、地上16层;裙楼地上三层。 为了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降低空气综合污染指数,特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应急预案。 三、实施要点 1、目标与原则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12年11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和保洁、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矿山开采和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下放涉及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并依法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合理设置降尘监测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巡视和监管。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是指施工场地泥地裸露,以及在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施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房屋拆除、建筑土方作业、物料运输与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运输处置工作,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 (三)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第六条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二)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

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建设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环境保护方案 扬尘控制 有关要求: 1.开工前制定具体控制方案,方案包括控制目标、投入资金情况,采取的措施。 2.扬尘控制技术要点: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施工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控制措施。 3.施工过程中必须体现过程控制,包括检查记录,整改情况等。 4.项目竣工后,形成扬尘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并附证明材料。 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管理措施

1、本工地建有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并有专人XXX同志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2、本工地已制订“扬尘污染防治三级责任制”并实施。 3、本工地员工对防尘要求的知晓率达95%以上。 4、本工地执行上级部主管部门制订的施工技术规范中关于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 5、本工地建有扬尘污染防治作业记录台账。 二、防尘措施 1、对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封闭性围栏;工程脚手架外侧使用密目网进行封闭。 2、在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平整施工场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3、不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上的尘埃。 4、施工工地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5、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6、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商品混凝土,不现场自拌。(混凝土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7、使用预拌砂浆。 8、施工工地周围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9、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池;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10、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场,临时堆场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11、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不得高空抛掷、扬撒。 12、其他应采取的防尘措施。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56084

扬尘防治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 1、负责组织本项目关于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扬尘污染防治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水平。 2、负责组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各级管理人员及各施工班组、专项分包施工队伍下达扬尘污染防治任务,对完成各项扬尘污染防治任务负责。 3、负责组织本项目对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落实措施,直至整改符合要求。 4、组织召开扬尘治理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严格按文明施工组织生产,在组织对各施工阶段(分部分项)进行自检时把扬尘控制一并列入验收,并将扬尘管理及控制结果作为项目评优评先考核指标。 6、确保扬尘治理费用的及时投入,保证转款专用。 7、杜绝扬尘污染投诉事件,组织协调好周边关系,及时处理项目施工中的扬尘污染问题,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和利用先进技术把扬尘污染降到最低,以确保作业人员及周边居民的健康安全。 生产经理 1、全面协助项目经理搞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扬尘控制方案在施工现场中的实施情况及各级责任制在生产中的落实情

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2、根据各施工班组及分包队伍的作业范围,检查涉及扬尘控制的措施是否有效,如不能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立即责成整改。 3、坚决制止一切违规违章行为,对违章操作造成扬尘污染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实施处罚。 4、组织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情况落实整改。 5、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协调各工种之间作业关系,防止交叉作业、重复作业造成扬尘重度污染。 6、严格按文明施工要求组织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和先进技术把扬尘污染降到最低,确保无扬尘污染投诉事件。 技术负责人 1、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方案》,对方案在实施中的技术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2、组织对方案的技术交底并督促检查方案在生产中的落实情况。 3、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各个扬尘控制环节是否达到有效控制目的,发现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结果。 4、组织技术攻关,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改进防治措施,不断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水平和效率。 5、制止一切违规违章行为,对违章操作造成扬尘污染者提出处理意见和对如何搞好项目扬尘控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施工区域及施工项目周边的环境质量,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建集团承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各类房屋拆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物料加工车间、材料储存仓库的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 1、扬尘污染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范围内,由于施工生产过程中(包括房屋建筑施工、装饰、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等)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2、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本制度所称易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水泥、砂石、砂浆、灰膏、滑石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3、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与管理措施依据施工现场生产特点与环境状况,确定工程项目部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扬尘污染目标、控制措施、资源落实和行为准则的文件。 第四条职责 1、工程管理部(物资管理) (1)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与管理措施的编制,组织并参与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的审查。 (2)组织、实施对施工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与管理措施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 2、技术质量部(质量管理) (1)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保证计划的编制,参与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与管理措施的审查。 (2)参与对施工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与管理措施实施状况的检查。 3、工程公司 / 分公司 / 总承包部

(1)指导施工项目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及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与管理措施的编制,督促施工项目落实管理责任,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督促施工现场有效落实纠正、预防措施。 3、工程项目部 (1)组织《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编制,明确扬尘污染控制目标,确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防治方案与管理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人; (2)做好开工前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与管理措施的申报工作; (3)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与管理措施,做好各项要求的交底工作,定期组织自查,并做好纠正和预防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为实现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及要求,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与周边环境情况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与管理措施并纳入《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计划》,并经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工程项目部应围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与管理措施,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岗位责任制,并将目标分解到岗位、到人员。 第七条工程项目部应定期实施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监测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存《施工现场扬尘监测记录》。 第八条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与管理措施的申报与公示。 1、工程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与管理措施的申报及备案工作。 2、工程项目部在完成备案后,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与管理措施在工地大门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 第九条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1、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 2 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2、对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入库存放;露天存放的应加以遮盖或在其周围设置封闭性围拦; 3、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4、有条件的工程项目部施工场地宜全部硬化或采取绿化措施,施工主要道路须铺设厚度不小于 15cm 的混凝土; 5、在施工工地车辆出入口设置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废水循环利用的车辆清洗设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 1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1.1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2 施工单位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针对项目特点及施工现场情况,制定扬尘控制实施方案,成立现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扬尘控制工作的实施与管理。应按照扬尘控制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检查表格,每周进行扬尘控制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单独装订成册。 1.3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扬尘控制工作标准进行施工作业,及时制止不符合扬尘控制要求的行为,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安监机构。应会同施工单位每周开展扬尘控制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组织复查。 2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2.1 施工围挡 2.1.1 施工现场应参照《城市建设施工围挡图集》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统一采用钢结构多孔面板式或砌筑式围挡(工期半年以下且施工地点不在中心城区或主干道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可以采用带混凝土基座的装配式夹芯板围挡,

淘汰钢围栏、彩钢板围挡)。位于沿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城市景观地带、城市重要区域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绿植围挡。 2.1.2 应在工地围挡上均匀设置给水管及水雾喷头,喷头间距1.5米,每天8:00、14:00开启喷淋系统各进行30分钟以上喷淋降尘(雨天除外),轻度和中度污染天气11:00、18:00增开30分钟喷淋降尘,特殊情况下按环保部门要求增加喷淋频次。 2.1.3 应在围挡显著位置上以项目形象宣传广告的形式设置清晰的施工标牌,列明项目名称、设计方案效果图、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要素,图幅大小与公益广告保持一致。其余应制作刊播中央文明办、市文明办设计发布的建筑围挡公益广告,公益广告设置比例大小、图案及期限等要求,按市文明办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应加强围挡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工地围挡(围墙)安全、整洁、美观。 2.1.4 工地现场要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2.2 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2.2.1 建筑材料应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布局合理、标识齐全。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石方应采取覆盖措施。石膏粉、水泥、腻子粉等易起尘物料,应采用专用仓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管理制度为了树立良好城市形象,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切实有效的开展相关工作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目标 提高我项目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以治理扬尘污染为重点,以公司部为主体,各项目职能部门配合,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使扬尘污染从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确保避免扬尘污染。 二、工作内容 1、在制定和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时,把扬尘污染控制放在突出的位置,对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进一步深化,加大环保投入,巩固扬尘治理成果。 2、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制作宣传版面、黑板报、三级教育、培训等各种形式,宣传扬尘污染控制的重要性,使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知晓扬尘污染控制的法律责任,使其利用环保法律、法规、环保知识保障自身权益,调动其自觉参加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积极性,形成良好治理氛围。 3、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项目部成立扬尘整治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乐秀林担任组长,副经理刘锦平为执行组

长,现场总负责严彬担任副组长,各部班组负责人为组员。施工现场常设工作班子,由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安全工程师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定期召开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例会,交流做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长抓不懈。 4、发挥安全员、协管员优势。在加项目部管理的同时,将扬尘工作作为安全员、协管员工作内容之一,对裸土、绿化、道路保洁及工地扬尘等发挥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反映,及时做好整改工作。 5、突出重点。对新开工的工地做到早介入;对施工中的工地、按扬尘控制规范,对硬件设施管理,措施到位,软件管理规范有序;对收尾工地,继续不懈怠的加强监管,使扬尘污染控制贯穿于工程之中。对产生扬尘污染的点位加强监管,落实好裸土覆盖、硬化道路、冲洗车辆、洒水降尘、工地绿化5个100%必须达标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不准、六必须”,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6、加大执法力度。把扬尘控制工作纳入项目部日常行政管理序列,相关职能部门每月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组织日常巡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常态。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费用计取的通知 合造价〔201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办[2005]89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5〕33号)等规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取作如下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是指按《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合建〔2015〕33号)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用具和设施等所需费用。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组成部分,属不可竞争费用(费用计算详见附表1)。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合理确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 三、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编制投标最高限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随招标文件公布。 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扬尘污染治防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五、建设单位按合同价款的0.5~1.2%预先支付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其中房建工程1.2%,市政、轨道交通、园林工程0.8%,装饰工程0.5%,安装工程0.5%),并在办理合同备案及报监手续时出具支付凭证。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情况签证确认。 七、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 八、工程竣工结算时,对未予签证确认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费用, 应按本通知要求扣除相应费用。 九、本通知自2015年4 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合 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5年3 月31日 抄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计划

施工方案审批表

圣园大厦工程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江苏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O一八年一月

目录 一、编制依据 (2) 二、工程概况 (2) 三、实施要点 (4) 四、应急措施 (6)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应急预案 一、编制依据 1、《泰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暂行规定》; 2、《泰兴市建筑工程防治扬尘污染责任状》; 3、《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公司程序文件相关要求; 5、泰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 (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2)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3)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4)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降尘措施,严禁裸露。 (5)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6)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7)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8)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采用围挡隔离、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及时清运拆除的建筑垃圾。严禁敞开式拆除和长时间堆放建筑垃圾。 (9)建筑物内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 (10)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 (11)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1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 (13)建筑工程临边防护应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14)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15)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现场的空气质量指数应不高于本地域空气质量指数。 二、工程概况 圣园大厦工程,位于泰兴市黄桥镇清华园路西侧、华庄村路北侧、碧桂园南侧,建设单位:江苏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江苏润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江苏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集商业、办公用房等功能。总建筑面积24930m2。本工程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

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控制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航道、港口建设工程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包装水泥、黄砂、灰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第四条市区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条线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关责任。环保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运输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各类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

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环评要求组织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第七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工程施工应当采用连续、密闭的围档施工,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观区域、繁华地区,其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档,其余地区设置1.8米以上围档; (二)施工工地提倡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由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现场自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范围,禁区内禁止现场自拌混凝土和砂浆,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拌和机,政府性项目要带头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三)施工工地道路硬化处理; (四)施工工地内设置洗车平台,完善排水设施,并配备车辆清洗设备,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 (五)施工中使用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时,应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档或围墙、采用防尘布盖等防尘措施; (六)进出工地的物料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确保物料不遗撒外漏; (七)督促施工人员按作业规程装载物料; (八)限制使用有明显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等机械设备; (九)遇有扬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采取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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