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细则:《学生留级和退学管理规定》

学校管理细则:《学生留级和退学管理规定》

学生学业警告、留级、退学学籍管理规定为提高学生学习主动性及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校学风建设,根据《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业警告:

学生期末考试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向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发学业警告书,学业警告书必须有学生及监护人签字。

二、留级:

1、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门数达到该学年所学课程(同一门课程分多学期学习每学期计一门)总门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应予留级。

2、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保证不再增加不及格课程或学生留级后原专业无后继班级者,可选择在原班级跟班试读并办理相应试读手续。试读只能一次,试读期间如果继续增加不及格课程累计达留级标准者必须留级,不愿意留级者(或无原专业后续班级)可选择转学或退学。

3、学生留级期间原修过的课程(包括原考试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考。

三、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①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②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疾病、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者遭到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③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课时或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90课时者(旷课一天按6课时计或按实际课时计);

④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总学习年限者(含中断学习时间),学制五年最长可八年,学制三年最长可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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