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论离线作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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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民法分论》课程作业(选做)

姓名:李欣欣学号:712071042015

年级:2012秋学习中心:泰顺学习中心—————————————————————————————1.试述物权平等原则

答:(1)物权平等原则,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原则,是指平等保护各种物权不受侵犯的原则。《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各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平等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物权法的私法特性。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必然是物权平等原则。

(3)各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平等原则的原因还在于宪法的要求。

2.试述物权法定原则。

答:(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立。《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能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物权法定原则可作以下理解: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立而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第二,物权内容由法律规定,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元宝,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意加以设立。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3.试述物权限制原则。

答:(1)物权限制原则,即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采纳物权限制原则的主要原因在于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求。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均负有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如果允许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遵守法律,不尊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则民事法律秩序就难以维持。4.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1)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先于债权的效力和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

设立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优先于债权利的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

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同一标的物,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则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第二,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俦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3)先物权优先于后物权的效力。物权对于标的物的直接支配性与排他性特征,司法考试:民法民事法律关系上民事法律关系下决定了确定物权相互之间效力的基本原则是:以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顺序决定其效力。因而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设立在先的物权先于设立在后的物权。设立在先的物权具有以下两项优先效力:第一,优先享受其权利。第二,先设立的物权压制后设立的物权。

5.所有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答:(1)全面性。所有人对于所有物,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面的支配。

(2)整体性。所有权的整体性特征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

(3)弹力性。所有权既然具有整体性,则其内容可自由伸缩。

(4)永久性。所有权随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不因时效而消灭,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的永久性或恒久性。

6.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答:(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5)缔约过失

(6)单独行为

(7)导致债发生的其他原因。

7.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答:(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3)合同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4)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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