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上海黄浦区拆迁公告

上海黄浦区拆迁公告

【篇一:黄浦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黄浦区人民政府印

关于黄浦区2003年拆迁补偿安置

(黄府发[2003]10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黄浦区2003年拆迁补偿安置同区域范围和相关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黄浦区2003年拆迁补偿安置

同区域范围和相关标准规定

为了加强黄浦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本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同区域

同区域a: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至苏州河南岸;

同区域c:同区域b以南。

二、本区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

(一)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下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1、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2、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但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

3、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

(二)上述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中,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

25平方米以下的均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每户被拆除房屋的

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内的,可以按25平方米计算。2001年11月

1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11号令)实施之后的私房析产户,不享受此规定。

应安置面积标准见下表:

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的,按《上海市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区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标准

(一)本区实行下列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即被拆除房屋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同区域a: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500元。

同区域b: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100元。

同区域c: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4050元。

上述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适用至2003年12月31日止,以后每年定期公布。

(二)价格补贴标准为20%。

四、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于2003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

项目。2002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动拆迁基地,

按原定单价标准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本规定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

(三)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黄浦区2004年上半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规定

关于黄浦区2004年上半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规定的通知

黄府发〔2004〕8号 2004-09-28

为了加强黄浦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区被拆除房屋区域的划定

区域a: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至苏州河南岸地区;

区域b:陆家浜路以北、区域a以南地区;

区域c:区域b以南地区。

二、本区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规定

(一)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人、房

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二)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25平

方米计算。2001年11月1日之后的私房析产户,不适用本项规定。

(三)适用上述第(二)项规定、安置房屋位于四、五、六类地段的被拆

除房屋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执行。

三、本区最低补偿单价的标准

(一)最低补偿单价即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平均市场单价为:

区域a: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5900元。

区域b: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5150元。

区域c: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5100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为20%。

四、其他

(一)本规定适用于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

项目。2003年12月31日之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动拆迁基地,

按原定标准执行。

(二)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每半年公布一次。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黄浦区2004年下半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黄浦区2004年下半年度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规定

为了加强黄浦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区被拆除房屋区域的划定

区域a:淮海东路-人民路-新开河路以北、至苏州河南岸地区;区域b:陆家浜路以北、区域a以南地区;

区域c:区域b以南地区。

二、本区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规定

(一)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

款之规定,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二)每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应当按25

平方米计算。2002年11月1日之后的私房析产户,不适用本项规定。

(三)适用上述第(二)项规定、安置房屋位于四、五、六类地段

的被拆除房屋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执行。

三、本区最低补偿单价的标准

(一)最低补偿单价即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

易平均市场单价为:

区域a: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7800元。

区域b: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7100元。

区域c: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7200元。

(二)价格补贴标准为20%。

四、其他

【篇二:上海市动迁新政策】

上海市动迁新政策

市政府近日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

口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

户口连续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

认定。

1、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

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

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

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

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

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

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

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3、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

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

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因服刑或者

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

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

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种

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动迁补偿:推行套型保底

关于旧区改造,刘海生透露,今年会试行事先征询制,只有多数居

民同意改造并接受动迁方案,才能开展旧区改造。通常是两轮征询:第一轮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看居民是否愿意改造,如果绝大部分居

民提出愿意接受改造,政府要提出几个改造方案,进入第二轮征询

意见。对市民来说,会有怎样的安置条件,或货币补偿条件,如果

大部分人支持就会推进。上海拆迁政策什么叫“数砖头+套型保底”“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目前正在卢湾区390基地、黄浦区东元坊、杨浦区河间路改造地块和闸北区桥东等试行。它有别于过去单纯“数人头”(户口)、“数砖头”(面积),甚

至是“数砖头+数人头”、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的安置方式。

即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

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

假设1,甲家面积11.7平方米,安置人数为4人,评估单价为1.45万

元/平方米,基地评估均价1.5万元/平方米,市属异地配套商品房单

价5000元/平方米。

假设2,乙家面积19.4平方米,安置人数为8人,评估单价1.45万元/平方米,基地评估均价1.5万元/平方米,市属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5000元/平方米。

第1页:旧区改造新机制什么叫“数砖头+套型保底”第2页:

提要:“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目前正在卢湾区390基地、黄浦区东元坊、杨浦区河间路改造地块和闸北区

桥东等试行。假设2,乙家面积19.4平方米,安置人数为8人,评估单价1.45万元/平方米,基地评估均价1.5万元/平方米,市属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5000元/平方米。

动迁新政(也称试点政策)的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指被

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显然,甲家不能享受套型面积补贴。

对居住困难家庭的补偿安置办法是指,对旧改基地内人口多、面积小,通过补偿安置仍然居住困难的被拆迁人,采取货币补贴办法。

被拆迁家庭的应安置人口是指,按照本市住房保障的条件和标准认定,将“他处有房”人口排除,进一步剥离“人头”因素。

人均22平方米建筑面积,是指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简称“111令”)的相关规定计算所得(旧里建筑面积为居住

面积的1.54系数,从一、二、三类地段安置到

六类配套商品房地段应增加100%建筑面积,因此,按廉租标准人均

居住面积7平方米计算,安置到六类地段配套商品房建筑面积约为

22平方米)。

鉴于最近有朋友咨询动迁政策,杨不过本着为天涯服务的原则,特此

献出。

四点声明:

第一、请大家勿在本帖下有任何辱骂政府或者反动言论,谢谢

第二、拆迁,老百姓肯定是得益的。如果有被动迁过的网友的话,

请摸着良心说话。第三、实际操作中,各动迁方案不同,但主旨是

相同的。

第四、本动迁解答,仅针对居民房屋,对于个体户等非居住房屋,

请另行咨询。

一、主要适用政策

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2、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3、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

标准调换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动迁的主要原则

从111号文发布后,上海市动迁从“数人头”过渡到了“数砖头”,即:动迁主要按照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而不是户口数!

实际操作中,动迁毕竟带有一定的解困意义在其中,所以实际操作

的原则是:以数砖头为主,兼顾数人头,即主要是依据被拆迁人的

房屋面积,兼顾户口

三、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主要是分为:货币补偿、价值标准和面积房屋调换安置三种。本质

的原则还是货币补偿,故我只谈货币补偿。

四、居住房屋的拆迁货币补偿应得货币=法律上得到的一块+友情

操作的一块

(一)法律上应得的一块

1、产权房(有产权证的房),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

2、公房(有公房租赁凭证的房),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

筑面积

3、有关说明:

(1)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被拆迁人投票选出的评估公司

对该房屋评估出的价格

(2)价格补贴=最低补偿单价*价格补贴系数

当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时,按

市场评估单价计算:

价格补贴=(最低补偿单价*2-实际评估单价)*价格补贴系数

a、最低补偿单价是政府为保护被拆迁人利益而设定的保护底线,根

据地段不同(如3a、2b之类)设定,如8500,9000之类,当地政

府会有专门文件明确。

b、房屋拆迁价格补贴系数是政府为保护被拆迁人利益根据不同地段而增设的系数,如25%、30%之类,当地政府会有专门文件明确。

4、货币补偿特别照顾

为照顾面积下的弱势家庭,市政府特别规定了货币补偿特别照顾。

原住房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可放宽至30平方米计算货币

补偿款;原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补足到14平方米。具

体到人口多,比如3个以上,每个补足14平方超过30平方的,上

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有具体规定,不再重复。

(二)友情操作的一块

1、对户口的奖励

一种是按照户口薄来奖励,如对被拆迁户有一本户口薄可奖励5万

元之类;一种是按照家庭户籍人口来奖励,如有人奖励1万元之类。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看各动迁基地的方案。

2、搬迁奖励费、速迁费

为鼓励早走早得益,各动迁方案一般设置各个奖期,根据搬迁的早晚,进行奖励如第一期,在动迁开始三个月内签约搬迁的,每平方

米奖励200元,每户速迁费1万元;第二期,在动迁开始在动迁开

始五个月内签约搬迁的,每平方米奖励150元,每户速迁费8000元之类。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看各动迁基地的方案。 3、搬家补助

费主要是免费搬家的费用,一般几百元 4、家用设施移装费(以居

民提供的原始发票为依据)

主要包括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煤气等移装费

法律上是有规定的,严格意义上应当划入“法律上得到的一块”

5、特殊家庭照顾

对于特殊家庭,如孤老、低保、重大病、伤残军人等,作为特殊照顾对象,一般根据不同困难程度,再另外补偿一定的货币。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各动迁方案规定。

五、货币补偿后选购配套商品房和搭桥商品房的安置办法

居民可以选择拿货币自己购买住房,也可以购买拆迁人提供的配套商品房和搭桥商品房,其中配套房要求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交易。价格一般都低于市场价,在具体购买时都有一套完备的操作办法来运做。

六、关于被拆迁户居住人员的认定

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的总原则是:以数砖头为主,兼顾数人头,即主要是依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兼顾户口。所以对被拆迁户居住人员的认定非常重要,最新沪房地资拆

[2005]260号已做了确切说明,我就不再重复。

【篇三:居某某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

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案】

居某某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不

予受理决定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黄行初字第130号

行政判决书

nbsp;nbsp;

原告居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东路300号。法定代表人黄海平,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

原告居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黄浦区房管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7日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某某、朱某某,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居某某诉称:本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房屋所在地块因某路道路

改造工程建设而实施拆迁,因原告至今未获补偿安置,故向被告黄

浦区房管局申请拆迁裁决,但被告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请求法院

判决撤销被告黄浦区房管局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原告居某某为证明其诉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一份;

2、《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

证据1、2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客观存在,原告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3、结婚证书、原告及张某身份证,证明原告与张某于2007年结婚,但被告并未补偿安置原告。

被告黄浦区房管局辩称:涉案房屋经沪黄房地拆许字(2007)第6

号房屋拆迁许可批准,列入“某路道路改建工程(某路-某路)”项

目建设范围,现已超过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且该房屋已被拆除。故

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拆迁裁决受理条件,被告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黄浦区房管局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向本院提供了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

为职权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八条第

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作为程序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

决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为适用法律依据。

被告又出示了以下程序和事实证据:

1、裁决申请书,证明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向被告递交申请;

2、被告于5月20日与原告的谈话记录,证明原告明确以当日作为

裁决申请日;

3、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被告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被诉决定,并于5月24日通过挂号信邮寄给原告;

4、沪黄房地拆许字(2007)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沪黄房地拆

许延字(2008)第18号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证明拆迁期限已过;

5、由承租人填写的退房单及房屋腾空单,证明房屋已经于2007年11月30日交给拆迁人拆除。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依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适用法律

不正确;原告对被

告出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原告至今未见过拆迁补偿协议,不知道其

本人是否已被安置;被告对原告出示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对庭审质证后的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本院作如下确认:

1、被告提交的职权依据、程序依据及适用法律规范依据真实有效,

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2、被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

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3、原告出示的证据1、2来源和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

院予以确认;证据3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依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本案

事实如下:

原告居某某于2011年5月20日向被告黄浦区房管局申请“对上海

市黄浦区某路某号某室的居某某的拆迁补偿行政裁决”。被告经审查,查明涉案房屋在沪黄房地拆许字(2007)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的拆

迁范围内,现已超过房屋拆迁期限,且该房屋已被拆除。被告认为

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拆迁裁决受理条件,遂于当日根据《上海市城市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被

告黄浦区房管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进行处理的行

政职权。本案中,原告居某某向被告申请拆迁裁决所涉地块的拆迁

期限已过,且涉案房屋也已被拆除,被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

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请缺乏事实及

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居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居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金铭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白静雯肖阳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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