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

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
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

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

设施建设移交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穗卫妇社[2011]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1.30

【实施日期】2011.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卫生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指引的通知

(穗卫妇社〔2011〕2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

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移交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

设施建设移交指引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穗府办〔2010〕15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移交指引。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必须符合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确需变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设置独立排污系统,以确保医疗污水经无害处理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排污池设置符合环保要求,各楼层排污管道不得与居民和市政排污管道直接相连。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以毛坯房标准移交、交付使用,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设置独立电表、水表。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电容量不少于 150千瓦,规划设计时应该预留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处理器(冷却塔)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用电容量不少于30千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电、水、消防等符合安全标准,并适当设置部分医疗设备所需三相380伏电源。

第五条开发企业须在申请项目规划验收后l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接收房屋。区(县级市)卫生局在接到接收通知书后应该在一个月内书面向开发企业反馈明确接洽方式。

第六条开发企业应将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房屋及其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移交时,移交与接收双方应签署《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施建设移交、接收协议书》(见附件l),约定双方接收时间、方式、有关文件资料、签收确认、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

第七条配套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开发企业负责管理维修,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接收方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在质量保修期内,所需的维修费用按《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执行。对需限期保养、维护的设施,由交接双方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该在房屋移交、签署移交、接收协议书之日起2年内为房屋接收单位办结房屋产权登记。

第九条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21日。

附件:1.广州市区(县级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移交、接收、管理协议书

2.移交材料清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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