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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承诺书
本企业承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有关规定,在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业务完成后的连续12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
经营活动、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特此承诺!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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