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中国中铁《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生产的副经理负组织实施和协调责任;安全总监负管理监督责任;其他副经理等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和分管作业队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分管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

组员:项目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安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的办法、制度,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监督物资管理部门采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涉爆人员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对民用爆炸物品在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操作;

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各环节进行安全审查、签认;

4.编制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负责涉爆人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及安全交底工作;

6.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档案和台帐;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

8.负责爆破作业委外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9.及时上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按时收集、整理、上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资料。

(二)物资设备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领退、统计和储存库的日常管理等物资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或抽查活动;

3.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公司、子公司、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对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储存、发放、领退、使用台帐,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储存、发放、领退、使用统计工作,并定期上报;

(三)工程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爆破设计、施工组织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2.组织、指导现场爆破作业人员按经审批后的爆破设计、施工组织方案进行爆破作业;

3.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报提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

4.组织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或抽查活动;

5.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公司、子公司、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对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监管理工作;

(二)具体负责涉爆人员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交底工作;

(三)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建库、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领退、现场使用和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程监控;

(四)检查涉爆人员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和爆破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违规违章行为或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当

场予以制止、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对储存库、运输和爆破施工现场的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有重大风险的爆破作业,施工期间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控;

(五)按时收集、整理、上报本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资料。第三章民用爆炸物品的物资管理

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申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申购的相关规定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采购制度,切实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一)进行爆破施工和采购民用爆炸物品,要由爆破作业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备案,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按计划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签订民用爆炸物品供销合同,签订购买合同时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相关方安全责任。

(二)由物设部根据工程管理部核算、提报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计划,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单》(样表见附件3),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才能采购民用爆炸物品。

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和装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装卸的安全规定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装卸管理制度。

(一)由生产厂家或民爆公司库房至项目库房(临时存放点)的运输由生产厂家或民爆公司负责;由项目库房(临时存放点)至爆破施工作业面的运输,由项目安排专人,使用经公安机关检验

合格的专用车辆运输;需二次转运时,临时堆放点必须设置在安全地带,派专人值守,炸药和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开堆码,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转运过程中要设置警戒、监控人员,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抢)等。

(二)运输车辆必须是经公安机关检验合格的专用车辆且保持车况良好,车辆安全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挂危险标志,禁止超高超载;用汽车运输时汽车的排气管必须加装灭火花装置,挂设防静电接地链条,配备灭火器材;炸药和雷管不得混装,车厢内不得载人。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民用爆炸物品。

(三)从事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的人员,必须为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能的专业人员,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建设,必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设,建库完工后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储存使用。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建设在安全地带,要尽量设在偏僻地带,严禁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害的地方。(二)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20m,同时要在库区设置独立的报警值班室,报警值班室要设置在安全易瞭望的地方。报警值班室要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其结构要坚

固并具备防破坏功能;报警值班室要有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报警值班室严禁设置床铺;报警值班室要安装值班报警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

(三)库房墙体要为厚度24cm以上的砖墙结构,屋盖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净高度不低于3m;库房的门要为双层门,内层门为加金属网的通风栅栏门,外层门为防盗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内、外两层门锁钥匙应由双人分别保管,开启门时两人应同时在场;库窗应设置铁栅栏、金属网;雷管库内必须为木质地面或水泥地面辅设胶垫。

(四)在库区周围要设密实围墙,围墙与库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15m(小型库不应小于5m),围墙高度不低于2m,墙顶要设防攀越设施;围墙内必须无枯草、易燃物,围墙外25m范围内不得种植针叶树和竹林;库房围墙内、外均要设置防洪排水沟。

(五)库区必须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的防范系统及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

(六)库区必须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严禁电气线路跨越库房,库房内禁止安装灯具,采用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库房周围必须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七)库区内严禁吸烟和用火,严禁将各类火种和汽油、煤油、酒精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八)库区内必须修建高位消防水池,贮水池容量为50m3(小

型库为15 m3),消防水池距库房不大于100m,消防管路距库房不大于50m。

(九)库区内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性能和有效日期。

第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用仓库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预防被盗(抢)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储存库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库房保管员必须定期清点库存量、入库数、出库数,应详细准确,做到帐物相符。收、发爆炸物品要有登记帐目,做到日清月结,账、卡、物相符一致。

(三)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时,库房保管员必须认真检验相关手续和民用爆炸物品包装、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并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保证出入库民用爆炸物品为合格产品,库存及出入库的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准确无误。

(四)在爆破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存放点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建设在远离生活、工厂区的安全地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指派专人24小时看守,严禁在未进行爆破作业时存放民

用爆炸物品。

(五)使用“爆炸品保险箱(柜)”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和使用说明书要求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进行使用,严禁使用“爆炸品保险箱(柜)”替代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六)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登记,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审核后,连同报废清单、销毁实施方案一起上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在经批准指定的时间、地点,由有关人员监督销毁,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的领退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检查程序,领、退人员应由专人负责,不得随意更换,如因工作需要更换,应报项目经理部物资、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和储存库备案。

(一)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由爆破员提出当日使用计划,填写《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样表见附件4),经现场负责人(领工员等)和工程管理部审核,项目经理或受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审批、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员、押运员2人以上,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身份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爆破员IC卡到库房领取。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和审批数量。

(二)民用爆炸物品退库时,必须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样表见附件5),《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由爆破员负责填写,经现场负责人(领工员)、爆破安全员、押运员签字确认后,由指定的爆破员、押运员2人以上退回原库。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库房,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撤库申请;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账资料移交物设部存档,其中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三条积压的民用爆炸物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四章爆破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其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只能从事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第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规定,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爆破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公安机关、监理单位、子公司或公司审批;在施工前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向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详细

交底和说明,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爆破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作业。

第十七条钻孔作业前,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布孔和向领工员、爆破员、钻孔作业人员交底,注明炮孔间距、方向、角度、深度等参数,钻孔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钻孔作业、成形炮孔参数必须符合设计参数;钻孔作业完成后,由爆破员进行现场验孔,相关参数与设计不符时,立即组织钻孔作业人员补钻或修正。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至现场后必须认真清点复核品种、数量、规格,设置警戒区、布设警戒,标以醒目的标志、由专人看管,炸药与雷管要分开放置,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其中雷管应放置在专用的防爆箱内,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第十九条现场爆破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03)、爆破设计方案规范管理和施工。

(一)在装药前,由爆破安全员布设装药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二)装药过程中,爆破员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装药、堵塞、连线,不得随意增、减药量和变更装药方式,并确保堵塞长度和质量;

(三)装药完成后,由爆破安全员布设爆破警戒,根据设计划定安全区,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起爆前要发预警信号, 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后再发起爆信号;

(四)爆破后必须通风15分钟以上,方准许2名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检查;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其他残留爆破器材,应向爆破负责人报告后再组织检查、评估和处理;必须确认安全后且经当班现场负责人同意,其他人员才可进入爆区作业;

(五)领工员在爆破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涉爆工点爆破施工记录表》(样表见附件6),如实记录该工点爆破施工情况。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退回原库,由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爆破员和安全员清理、登记,填写《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于当日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五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培训及交底

第二十一条安质环保部制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并建立涉爆人员教育培训档案。(一)积极组织涉爆人员参加地方公机关的取证培训活动;(二)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其中岗前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每年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爆破作业班组每班涉爆人员上岗前,由专职爆破安全员进行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接受交底,交底内容要根据相关人员岗位特点分别编制,并根据上级单位、地方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和本项目爆破施工工序变化情况实

时更新,不得一交到底、一成不变。

第六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部每月进行一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项检查,由项目经理带队,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及工程、安质环保、物设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均须参加,工程、安质环保、物设等相关部门每周对部门管理业务范围进行至少一次专项抽查。

第二十四条专项检查、抽查的主要内容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事故隐患,库房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情况。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情况,下发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被检查作业队要及时根据整改通知单内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后情况及时反馈检查组织部门。检查结束后,检查组织部门要做好记录,如实、认真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记录表》(样表见附件8)。

第七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统计与上报

第二十五条安质环保部要按照规定建立以下三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台帐:

(一)涉爆人员台帐(样表见附件2)

(二)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台账(样表见附件7);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台帐(样表见附件9);

第二十六条安质环保部应于开始储存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后一周内填写《涉爆项目备案表》(样表见附件1),报送公司、股

份公司经理部(指挥部)备案;并于每月21日将本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报表》(样表见附件10)报送公司、股份公司经理部(指挥部)。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理部统一印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单》、《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和储存库各种业务表格,各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填写,完善审批、签字等相关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由上级单位和项目经理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对股份公司和公司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上级单位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相关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不力的作业队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每发现一次违规对作业队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涉爆项目备案表。

2.涉爆人员台帐。

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单。

4.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

5.民用爆炸物品退库单。

6.涉爆工点爆破施工记录表。

7.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台帐。

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记录表。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台帐。

10.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报表。

附件1:

涉爆项目备案表单位:备案时间:年月日

填表人:审核人:分管领导: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单

注:此申请单由项目经理部物设部填写,经工程部审核、签字,项目经理批准后,由物设部经办人按审核、批准后的数量购买。本单一式二份,物设、工程部各留存一份。空格处以“/”

表示。

附件4: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单

注:此申请单由申请单位填写,经相关人员签字后由爆破员携申请单及爆破作业证、身份证及爆破员IC卡到爆破器材库申请领取,本单一式两份,一份爆破器材仓库保管员留存并作为记帐凭证,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空格处以“/”表示。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中国中铁《关于印发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经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生产的副经理负组织实施和协调责任;安全总监负管理监督责任;其他副经理等班子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和分管作业队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分管生产副经理安全总监 组员:项目其他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安质环保部的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的办法、制度,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监督物资管理部门采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涉爆人员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对民用爆炸物品在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操作; 3.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领退和现场使用各环节进行安全审查、签认; 4.编制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负责涉爆人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及安全交底工作; 6.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档案和台帐;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 8.负责爆破作业委外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9.及时上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按时收集、整理、上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资料。 (二)物资设备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领退、统计和储存库的日常管理等物资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职责 1.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各环节的主管部门(单位)对本环节民用爆炸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 1.2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2.1 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2.1.1采购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事先向县级公安机关申报计划,经批准采购、运输,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可提货。 2.1.2应请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自己运输的要由保卫人员押运,司机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民用爆炸物品要封装严密,不得与其它物资混装,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 2.1.3运输途中发生丢失、被抢及发生爆炸事故,应立即向附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找破案。 2.1.4押运人员要监督司乘人员,禁止在爆炸物品附近吸烟、动火,禁止车辆超速行驶,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车辆。 2.1.5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爆炸物品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逗留在车库内。 2.1.6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和突出车外。 2.1.7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输。 2.1.8 在运输途中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不准无关人员靠近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途中住宿时,要报告住宿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2.1.9 装车时,押运人员负责清点查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2.1.10 民用爆炸物品到货后,押运人员、保管员(验收员)、采购员共同验收数量,并注意包装是否破损、异样或散落,确认无误后,方可验收入库。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尽快妥善处理。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在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能验收入库,应做出标志单独保存; 2.1.11 装卸民用爆炸物品时一定要轻拿轻放,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装卸人员在搬运中不能携带火种、火具,更不能吸烟或动火。 2.1.1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管理员、押运员、爆破员以及领用人员等 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不得指派临时工 单独领用民用爆炸物品。 2.2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 2.2.1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度,并建有严 格的出入库和仓库管理制度,严禁与其它物资共同存放。库房要远离 生活区,库房门窗牢固,防盗、防火、防雷等措施完备、通风良好、 空气干燥、温度适宜。 2.2.2保管员必须持《爆炸物品保管人员许可证》上岗。 2.2.3保管员要经常检查仓库安全,尤其门窗及仓库周围。检查消防、 避雷、报警装置是否安全有效,有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2.2.4 库区范围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火种带入库区。炸药库周 围20米内不准有枯草和易燃、易爆物品。 2.2.5建立出入登记制度,不经保卫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进入库内。 2.2.6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必须经过严格审批,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 并设专人保管,剩余物品及时退库,严禁随便存放,私自留用或转送、 转借、转卖他人,使用单位要保存使用原始记录。 2.2.7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监 督、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消防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关闭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现场。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并经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执行灭火救灾任务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及其养伤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发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XX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修正)【颁布单位】XX省政府 【颁布日期】19860716 【实施日期】19860716 根据1998年5月30日XX省人民政府发布的《XX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XX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凡在我省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均应遵守本细则。军事机关所属由地方工程队承建的非军事项目工程,使用爆炸物品的,也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凡是生产、保管、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必要的技术训练和考核或接受过安全教育,并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各地公安机关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章名】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六条本省爆破器材生产的归口主管机关是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 第七条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 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必须由其主管部门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新建、改建、扩建的理由、企业概况、主要设备、生产规模、工艺、原料、燃烧动力消耗、产品品种、性能、投资及经济效益估算、厂址选择和环境保护等可行性方案论证资料,由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兵器工业部批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西路桥长临高速路基总承包LJ9A项目部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二O一五年

目录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 (3)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4)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警卫看守制度 (7) 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8) (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8)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9) (三)、民用爆炸物品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和清退回库制度 (10) (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申请审批制度 (11) (五)、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卫制度 (13) (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奖惩制度 (14) (七)、民用爆炸物品器材丢失处理办法 (15) (八)、民用爆炸物品爆破方案审批交底制度 (16)

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应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价合格,由公安机关验收后方可使用。 2、库房应有醒目的库房标识牌,标识牌的格式按《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的规定设置;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仓库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 4、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超员超量现象。库内不得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及任何废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存放区域画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在墙面画定高线,不得超高存放。 6、民用爆炸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黑火药应单独存放;工业雷管除与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外,不应与其他物品同库存放; (2) 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未拆箱的塑料导爆管可以同库存放,在库容允许的条件下单个储存库的计算药量不应超过设计或安全评价核定的存药量。 7、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整齐,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查看,并遵守下列规定:

快餐营业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52 快餐营业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252 2 / 2 快餐营业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按规范配备灭火设施。 2、按市场商铺(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进行装璜。 3、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4、严禁在市场内使用明火。 5、营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 6、严禁私自使用除公司配置的保温用设施的其它大功率电器。 7、营业人员应维护好就餐秩序。 8、爱护消防设施,严禁擅自挪用、圈占、摭挡或影响其原有功能。 9、定期组织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

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进一步规范购买、运输、储存(含二级存放点)、使用程序,预防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所指民用爆炸物品系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线、起爆药和爆破器材等。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它从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从严管理实施。 第四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含二级存放点),应当建立在远离矿区和人烟稀少的独立地段上。所建仓库在设立时,必须经主管单位开具的证明和批准的仓库建筑图、安全设备设施图、四邻距离图,并填写一份书面申请,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存放许可证明,按核存量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在仓库的安全距离内,不准从事爆破明火作业和增设其他建筑设施。 第五条从事储存、购买、使用、运输爆炸物品的所有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责任心极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担任。 第二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和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导直接负责,公司办公室、安全科为民用爆炸物品监管部门,生产技术科为民用爆炸物品(用量)计划部门,物资供应处为购买、储存、二级临时存放点运输、发放、退库管理部门。上述部门对民爆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七条民爆物品管理职能部门,由生产技术科、安全科、公司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单位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负责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的计划、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等项工作。 3.调查研究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中的不安全因素,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整改。 4.参加炸药总库(含二级存放点)的选址、工程设计、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5.负责组织全公司民爆管理人员及其他涉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新从事涉爆员工的上岗培训、办证等项工作。 6.对违规使用的单位、个人,有权暂停发放火工产品;对违规个人有权限期整改和调离涉爆岗位,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7201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基础知识(正式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正 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炸药反应的三种形式:热分解、燃烧和爆 轰。 2、炸药爆炸的激发形式:热起爆、机械起爆、 静电起爆、冲击波起爆、射频起爆。 3、民爆企业安全设施的基本要求是:作用可 靠、随时有效。 4、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工业炸药、工业雷 管、工业索类火工品、油气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 用爆破器材、特种爆破器材、其他爆破器材、原材料 等八类。

5、工业炸药是指以硝酸铵为氧化剂,添加可燃物为主体或以单炸药与附加物组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又称民用炸药。 6、我国现在生产的几种主要工业炸药: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重铵油炸药、水胶炸药、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改性铵油炸药等七种。 7、工业电雷管分为瞬发电雷管和延期电雷管两大类。瞬发电雷管又分为普通瞬发电雷管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延期电雷管分为普通延期电雷管和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两类。 8、什么是殉爆?当炸药(主发装药)发生爆轰时,由于冲击波的作用引起相隔一定距离的另一炸药(被发装药)爆轰的现象。 9、殉爆距离是指主发装药与被发装药之间能发生殉爆的最大距离。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社区消防安全,特制定相关制度。以下是xx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居民防火公约 一、自觉遵守社会消防公德,不人为留下火灾隐患,配合社区消防管理,参加社区消防活动。 二、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要防止气体泄漏,用后要随手关闭气源阀门。钢瓶、减压阀、橡皮管和灶具连接要牢固,不能用明火查漏。烧煮东西要有人看管,防止熄火而发生事故,临睡前应检查是否关闭气源。 三、安全使用家用电器,不用劣质的电器产品。电炉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置于安全地方。 四、燃油、燃气助动车停放于安全地方,储油器具、储油点要安全可靠;不乱扔烟蒂,不躺在床上吸烟;家长应教育孩子不玩火。 五、关爱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势人员,防止发生意外火灾事故。 六、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不在楼梯、走道等公共部位堆放杂物,保障安全出口和通道畅通。 七、不损坏、挪用、圈占、埋压消火栓、水喷淋、水带、

水枪、灭火器、自救逃生器和逃生绳等公共消防设施、设备。 八、制止身边发生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居委会或派出所举报;发现火警立即拨打“119”报警。 九、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购买伪劣烟花爆竹。 十、不在楼道内、步梯间、首层门厅、靠近燃气管线的位置为电动车充电。 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制度 一、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要经常向居民家庭、社区单位宣传消防基本常识,并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社区内要设立消防宣传专栏、灯箱、标语、警句、漫画、横幅、黑板报等消防公益宣传设施,并及时更新内容,使宣传贴近居民、贴近现实。 三、社区消防教育活动室要经常向社区居民群众开放。 四、社区学校应增设消防课,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居民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五、社区发生火灾后,视具体情况组织居民和社区单位参观火灾现场,用活生生的教训,教育居民群众。 六、针对本社区的实际,开展社区消防运动会、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宣传黑板报展评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动。 七、每年的119消防活动日,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掀起消防宣传高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发[1984]5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4.01.06 【实施日期】1984.0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国发[1984]5号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123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 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各项目部: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

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

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完善,全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监管

安全管理编号:LX-FS-A19995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监管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监管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提高思想认识,贯彻会议精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入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应该怎样使用奖惩制度(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 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 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破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浦南高速公路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物 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单位

负责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内部职工担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公安处每半年、分处每季、派出所每月至少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选址建库 第七条爆炸物品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并将库房警卫、保管等人员登记表及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经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办理《存许可证》。爆炸物品库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2017年煤矿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资兴市唐井煤业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二O一七年度 目录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 . (3)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 (4)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 (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保卫制度............................................. .. (7)

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 .. (8) (一)、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 .... . (8) (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 . (9) (三)、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和领用、清退制度................ (10) (四)、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制度 (1) 1 (五)、电雷管电阻检查制度......................................... ......................... . . .. (14) (六)、民用爆炸物品防火、警卫制度................................................. .. (14)

园区消防安全工作手册范本

消防安全工作手册 日常检查,突发事件处理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以及检查容,发生火灾时的应急流程,善后处理工作。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以及检查容 为规工业园的消防工作,检查和消除消防隐患。保证园区消防安全,了解园区各企业的安全状况,加强所有员工以及各工业园区所

有企业人员的消防意识。 特定如下制度: 1、检查时间以及检查人员安排: 各工业园在日常工作中应强调保安员巡逻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检查,要求保安员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由各工业园管理处于每月自行组织对工业园所有公共区域、 公共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工作由公司总经办相关领导组织,工程部、保安部、管理处的部门负责人进行随机抽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日常安全准备工作: 保安部加强对各园区主管队长的安全意识培训,增强主管消防意识敏感度,加强对各园区主管队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 加强组织保安员消防安全技能培训,要求保安员人人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公司针对工业园消防安全性质,装配园区各种类型消防器材,以备义务消防队应急使用。 保安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以及消防知识培训容,并定期组织训练及考核。 3、工业园公共区域、公共设施消防安全检查容: 制定本工业园《企业安全预警台帐》以及《消防设施检查情况登记表》。

与所有客户签订《安全责任书》并上交存档。 检查园区所有公共设施的安全状况,包括变压器,园区公共区域,楼梯间,天台等区域。检查各层配电房、顶层电梯机房的电掣电器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门锁是否完好以及机房、电房所配备的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检查为各层所配备的消防灭火器材及消防栓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检查各层走廊、电梯厅、走火梯是否畅通,走火梯门、指示灯是否能够正常工作。检查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检查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建立园区义务消防队、消防应急机制以及消防应急预案。 4、各栋厂房企业消防安全检查: 对园区企业根据其生产性质以及安全状况进行重点与非重点分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检查厂家机器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对员工有无安全规章要求。 检查厂家的用电状况,线路设置是否合理,线路是否老化,用电量与电线以及相关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对有压力容器,老化房等危险设施的企业以及服装厂,纸箱包装厂,家私厂,电子厂应根据其自身特点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企业有无危险品,日常使用的危险品存放以及使用是否得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

接管理责任。爆炸物品使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由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由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单位或物资部门要指派具备押运资格证押运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对所运爆炸物品的安全运输负直接责任。如途中发生被盗、丢失及其他事故,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起爆器材和炸药必须分车运输。两台车同行时,安全行车距离必须大于200米。应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行驶,中途尽量减少停车,市区内运输不得停车或休息。禁止翻斗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拖拉机运输爆炸物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