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管理办法

收费管理办法
收费管理办法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管理程序,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拓宽增收渠道,提高水、电、气等各种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收入最大化,确保矿年度目标利润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各收费项目的收交责任单位、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相关的考核规定。

第三条各收费责任单位要本着“应收尽收,全额上缴”的原则,做好各项收费的收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为保证收费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特对相关部门职责规定如下:

(一)计划财务科全面负责收费的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二)监审科负责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收费责任单位负责按照收费责任划分具体开展各项收费工作。收费职责如下:

1、基建后勤科:负责对外转供水费、煤层气费的收费管理。

2、机电科:负责对外转供电费、成庄供气及对外设备租赁收费管理。

3、综合办公室:负责文印费、招待所住宿费、对外出租办

— 1 —

公场所费用的收费管理。

4、保卫科:负责矿内收费停车位费用的收费管理。

5、其它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因让渡本矿资产使用权应当收取的租赁费用的收取。

第三章收费管理要求

第五条计划财务科要按照晋煤集团标准及时调整收费项目及相应收费标准(详见表1);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收费程序及票据管理要求,并针对收费管理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各项收入全部要纳入制度管理。

第六条各收费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集团公司及矿有规定开展收费工作,各收费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改变收费标准、截留收费收入。

第七条各收费责任单位要设立收费票据专管员,负责收费及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收费用要逐项逐日登记清楚(包括收费项目、缴费单位、收费日期、开具数量、单价、开具收据号码、收费金额、收费人员等),保证账目清楚、收交一致。

第八条各收费责任单位收取现金金额达到5000元或单日收取现金金额超过5000元时,需在当日结账前对所收现金进行上交,不准有挪用款项、坐支现金、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另立银行帐户等违规行为。

— 2 —

第九条收费人员在收取现金的同时要出具符合规定的票据,否则被收取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交费。

第十条对各收费责任单位上交的现金,计划财务科票据管理人员要将上交的现金金额与上交票据开具金额核对清楚,确认无误后按规定对各项收费收入进行财务核算,并按规定交纳各种税费。

第十一条各收费责任单位涉及现金罚款填制岳城矿《违章罚款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计划财务科执行;发生收取现金活动时,应开具预收款项证明,标注收费单位、缴费单位、收费项目、金额、日期,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由计划财务科统一收取并开具收据。

第十二条机电科及基建后勤科应做好工程施工水电用量统计,按统计用量及对应收费标准核算水电费,并出具证明(包括施工单位,施工项目、水电用量、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交由监审科作为工程款项扣减依据。对于无法统计用量的维修工程,由监审科核减水电费。

第十三条所有收费项目,如缴费单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收费责任单位应于每月22日前将《开具发票申请表》(表2)交由计划财务科,由计划财务科到沁秀公司办理。

第十四条监审科要按规定对收费上交资金的收支及账务管理进行审计;牵头对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

— 3 —

行通报;同时要接受对收费责任单位和个人在收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落实和处理。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各收费单位的各项收费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或岳城煤矿统一印制的收据。

(一)收费票据由计划财务科统一印制。

(二)计划财务科印制的收据要建立验收、发放、库存、回收登记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三)各收费责任单位收费票据领取规定:

1、各领用单位将所领票据的类型及编号登记在计划财务科的"票据领用登记台账"上。

2、领取的数量由计划财务科核定,原则上交旧领新,每次可领取1-2本。

3、各单位所使用收费票据,在领取时必须加盖矿财务专用章,否则票据无效。

第十六条各收费责任单位要建立票据管理台账(格式由计划财务科统一规定),以方便对领取及核销票据的登记。

第十七条因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票据作废的,应注明作废字样,并经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计财科票据管理人员核实该作废票据完整后,予以作废。作废票据不完整的,计财科票据管理人员以该票据已开具使用受理。

— 4 —

第十八条票据管理要做到“五专”、“七防”。

“五专”:专人管理、专人购领、专柜存放、专人记载、专人审核。

“七防”: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鼠、防蛀、防丢失。

第十九条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清点票据,并填写移交单和移交事项说明,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办理有关帐表、资料及物品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如发生票据丢失、被盗等事件,要及时向总会计师汇报,并说明数量和起止号码等,及时声明作废。

第五章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收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的,每项次扣0.5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计量、收费的;

(二)不履行职责,发现用户偷窃水、电、气等问题不及时汇报的;

(三)各收费责任单位未将收取现金及时交存银行或计划财务科的;

(四)相关人员在收费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乱收费、不收费、少收费或多收费等不按规定收费的;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项收费价格执行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标

— 5 —

准变更时,我矿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收费项目中涉及收费减免的按照集团公司及矿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收费责任单位、收费项目因职能变化出现调整时,以年度财务预算指标为准。

第二十五条矿设立乱收费举报电话,电话号码:3697216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科代矿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6 —

表1: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说明:1、本企业团体是指晋煤集团所属各子分公司、直属单位和机关部门等;

2、外转供是指不是晋煤集团所属单位但需我矿提供服务的用户。

— 7 —

3、以上收费标准均为不含税单价。

— 8 —

表2:

开具发票申请表

备注:经办人需审验购货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一般纳税人”

资格证书,并将其复印件交财务部人员。销货清单加盖部门公章。

— 9 —

山西晋煤集团沁秀煤业有限公司岳城煤矿综合办公室2014年5月23日印发

— 10 —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

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地州(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州(市)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和指导服务工作,协助自治区经信委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自治区级服务平台单位直接报送自治区经信委。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内容。

高等院校校园机动车辆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高等院校校园机动车辆停车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摘要 一、收费方式 二、收费标准 三、车辆信息审核及录入 (一)学校公用机动车辆 (二)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学校聘用人员、在校全日制学生、留学生的机动车辆 (三)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机动车辆(四)学校各二级单位聘用人员的机动车辆 (五)学校经营性单位、楚天学院及工作地在校内的外单位的机动车辆 (六)与学校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的公、私机动车辆 (七)租住在校内有产权房屋和自然村租户的机动车辆 (八)车主系短期学习培训、校外接送小孩的机动车辆 四、车辆年审 五、收费管理 六、其它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合理控制校园车流量,根据《XX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XX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校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方式 学校对机动车辆进出校园实行门禁系统管理,门禁系统对进出车辆管理分为车辆事先登记自动识别和临时车辆电子计时两类。使用自动识别系统的机动车辆实行车辆信息事先登记、按年度收费,进出校园时,经门禁系统远程识别,自动放行;使用电子计时的临时机动车辆,进出校园时通过门禁系统摄像记录时间,出校时根据计时缴费后放行。 二、收费标准 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分类收取相应的占用校园资源费(简称停车费)。 A类:学校公用机动车辆,免收停车费。 B类: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实行人事代理和合同聘用制的聘用人员、在校全日制学生、留学生免收停车费。 C类: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等直系亲属中的机动车辆,可由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指定其中1人的机动车辆免收停车费,其他人员按年度收取停车费360元。 D类:学校经营性单位、楚天学院及附属学校、幼儿园校外接送小孩的机动车辆,按年度收取停车费720元。

广告发布管理制度精选

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广告发布的相关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本制度的内容包括①报纸、杂志广告发布的管理办法,②DM、公司介绍、产品介绍等宣传资料的印刷及发放管理办法,③电视、广播广告的录制及发布管理办法,④互联网广告发布管理办法。 本办法重在明确各项广告发布的审批程序。 2.目标和原则 目标:规范广告发布的流程及标准 原则:准确执行、确保质量 3、本制度的执行管理机构及执行管理职责 分公司、市场部是本制度的具体执行部门,分公司在分公司经理的领导下由市场主管负责具体工作,市场部在市场总监的领导下由市场推广主管负责具体工作。 市场总监是各项广告发布工作的主管领导,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及流程的制定。 4、广告发布的具体办法 报纸广告的发布办法: ①各分公司每月的报纸广告预算额度根据公司年度广告预算中分配给各分公司的标准,由分公司经理自行调整分配。 ②各分公司于每月月底6个工作日前以(见附件一)向市场部市场推广主管上报下月的广告发布计划。 ③市场部市场推广主管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整理及价格审核,汇兑成(见附件二)上报市场总监。

④市场总监提出修改意见后上报集团总裁,在月底3个工作日前签发到市场部,由市场推广主管传送给各分公司执行。 ⑤因特殊原因如市场总监或总裁出差、会见重要客人无暇审批,各分公司可先按照上报的广告计划执行。如审批结果有调整变动,各分公司应及时调整计划并将调整结果上报市场部市场推广主管。 ⑥常规广告发布稿件随一同交付市场总监和集团总裁审批。 ⑦分公司临时更换、增加及撤消广告需以紧急工作函的形式上报市场部,由市场总监批准后进行调整。 ⑧分公司临时更换广告稿件需填报(见附件三),经市场总监批准后方可更换。 杂志广告的户发布办法: ①根据杂志广告的发布特点,不适于以月度计划上报,因此分公司的杂志广告发布计划单独上报。上报同时,需注明杂志广告发布期间缩减及调整报纸广告的内容及广告额度。 ②各分公司以(见附件四)向市场部市场推广主管 上报杂志广告发布计划。 ③市场部市场推广主管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发布价格及发布内容审核,再上报市场总监。 ④市场总监提出修改意见后上报集团总裁,总裁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到市场部,由市场推广主管传送给各分公司执行。 ⑤因特殊原因如市场总监或总裁出差、会见重要客人无暇审批,各分公司可先按照上报的广告计划执行。如审批结果有调整变动,各分公司应及时调整计划并将调整结果上报市场部市场推广主管。 ⑥分公司临时更换、增加及撤消杂志广告需以紧急工作函形式上报市场部,由市场总监批准后进行调整。

(完整word版)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

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八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九条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平台(以下简称示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容。 (一) 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 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各项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以及校内各单位的收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包括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收取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各类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为社会提供教学以及其它服务的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提供场所、设施、设备、技术、信息等的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类收费必须按要求全额上缴学校,纳入学校经费预算,按政策、计划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收费领导小组”对学校的收费工作进行管理。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检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员由财务处、审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设备处、后勤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收费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财务处,日常收费管理工作主要由财务处负责。 第六条“收费领导小组”职责包括:负责收费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和实施;负责对收费项目和收费范围的审核,提出建议收费标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负责收费过程

的监督和检查;负责收入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等。 第七条学校的收费项目按照市物价部门要求,需要审批或报备的,由财务处负责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报备。 第三章立项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国家有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财务处可依据国家政策收费。 第九条国家有收费政策,收费标准需要学校确定的事业性收费,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收费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一)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招生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外事处等),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按教育类型、专业分类提出收费申请。 (二)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住宿条件及国家相关收费文件规定提出收费申请。 (三)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申请。 第十条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面向校内师生,属于学校自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申请,写明收费的依据、范围、标准、时间等;收费申请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核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出建议收费标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学校各类会议场所、教室等对外出租的收费,由职能部门负责提出收费申请,写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市场调研等;收费申请经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核收费项目、提出建议收费标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室内外广告位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范文

室内外广告位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室内/外广告位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企划部 9月1日

南阳红都百货有限公司 室内/外广告位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一、目的 (一)提升广场整体形象,突出品牌形象宣传,促销活动宣传效果最大化,保证实现公司收益最大化; (二)建立标准化的工作程序,确保广场室内、外广告位策划,招商,广告发布,现场管理等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明确各部门职责。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南阳红都百货有限公司所辖所有门店 三、主管责任部门 企划部 四、执行部门及职责 (1)广告位招商责任部门 1. 企划部全面主导广场广告位的招商和管理工作。 2.广告位招商责任部门:招商部(负责公司所有广告位招商) 3.招商部根据企划部规划的室内外广告位进行招商洽谈,招商对象以公司商家为主,原则上不对公司以外商户出租。 招商工作原则上有招商部负责新柜入驻期间的广告位推荐,企划部负责已入驻商户的广告位招商工作 4.招商部负责人代表公司与承租商家签订《广告位出租协议》。

(2)广告位招商标准、招商信息、合同管理责任部门 企划部负责所有广告位的招商标准的拟定、招商信息发布和合同管理。工作范畴包括: 1.负责所有广告位招商标准的拟定; 2.广告协议包括:新签、续签、变更、撤场等; 3.负责广告位租赁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和督促招商部招商责任人必须提前要求商家办理续签或撤场手续;对于未办理任何手续过期悬挂的广告画,招商责任人督促其尽快在要求时间内撤除或申请续签,同时按原合同条件收取供应商延期悬挂费用。另外企划部在第一时间安排新的广告画面覆盖安装。 4.企划部负责每季度提交一次“广告位管理报表”,报招商部、公司领导,督促招商部进行空置的广告位招商。 (3)广告位现场检查和管理责任部门 企划部负责公司所有广告位的现场检查和管理: 1.广告位射灯、灯箱广告灯管是否正常照明。 2.广告画面是否褪色或卷边、脱落、毁坏等现象。 3.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季节性和时效性。 4.对于首次安装的广告画,负责检查和保证“广告意向审批单”已经获得公司的批复,方可允许供应商安装; 5.常备经公司审批过的企业宣传广告画,以便必要时填补广告空位; 6.负责梳理和统计所有室内、外广告位资源。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退费标准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物价局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以下统称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前一个学期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名称、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及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拟调整标准的幅度、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收费的范围; (五)申请制定和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物价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制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学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捐赠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支出。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费。 学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精神,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 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节能环保、市场开拓、法律服务和管理咨询、信息化应用、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区级示范平台的认定、规划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建设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 第六条建设目标。以综合服务平台为依托、专业服务平台为支撑,以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重点,建立自治区、地州 (市)、县三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 第七条建设内容。 (一)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二)技术支持与专利开发: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 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建立行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学校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

学校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 学校简介 成都五月花学校是一所办学质量非常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学校自办学以来以为社会输送了很多的医药卫生类人才,赢得了社会的称赞。学校的升学条件也是非常好的,因为学校和多个专、本科院校联合办学,为学生的升学提供了非常好的平台。 开设专业 护理、临床、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口腔技术、药学、助产、医学美容、中医学、康复治疗、学前教育、计算机应用技术管理制度 1、学校实行半封闭式半军事化管理。学生在周一至周六12:00凭假条出校,周日19:00上晚自习,每天21:00(含周末)由学生科、值周老师、班主任进行登记晚查寝,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学生安全就学。 2、班主任实行24小时跟班制,随时解决学生的合理要求和突发事件,有效保证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就读优势 1、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申请免除中专学费2200元/年,符合当年国家资助政策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2、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通过校内诊断性考试即可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习,获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文凭。 3、各专业学生均由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录取。新生的学籍管理、学历证书文凭以及享受“国家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学校的奖、助学金等待遇与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学生一致。 4、办学层次多样化,有中专、医学类对口高职、全日制统招医学大专直升班。升学途径多校化,可参加医学类对口高职考试升学,我校历年升学率达96%以上,也可参加校内单招考试,升学率达100%,以上两种途径升学均颁发全日制统招医学类大学专科文凭。 报名方式 1、报名是需带初、高中(含中专技校)毕业证书、户口本、本人身份证 2、应届初、高中(含中专技校)毕业生,热爱义务工作的同学均可报名(不招收往届生) 3、学生可以直接到学校报名,也可在原就读学校填报(xx省中等学校统一招生志愿卡),必须将“成都五月花学校”填报为第一志愿 1

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编号:号 为规范公司广告发布业务活动,使广告发布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社会形象,根据《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广告发布审查、审批程序 1、公司广告发布先由商务部门进行广告业务承接工作,并对广告予以备案登记和初步审查。 2、商务部门对广告初步审查后,移送法务部门进行整体审查。 3、对经法务部门审查的广告业务,由副总经理审批后,由法务部交广告后台管理中心上传广告发布。 二、规范广告业务登记管理 1、广告业务承接归口商务部。业务承接时应告知广告发布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名称、数量、格式、方式要求。对广告发布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详尽登记,完成广告业务的初步审查。 2、商务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广告发布申请人向我方提出的广告发布申请单; (2)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工商营业执照、住所、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 (3)、广告内容、类别、拟发布区域、发布点、发布时间、发布时长及其他发

布要求。 (4)、广告内容证明文件,包括生产、经营、销售、卫生许可等国家行政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广告发布需事先经国家行政部门审查审批的,需提交广告审查审核批准文件; (5)、证实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6)、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的广告发布合同; (7)、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8)、广告发布申请人对广告审查的内部文件; 3、商务部门经初步审查,发现资料不全,应督促资料提交者补全资料。 4、商务部应设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专职人员,应定期对备案登记专职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督查,并接受法务部门对相关工作的督导。 三、法务部门广告业务的审查职责 1、对商务部门移交的广告业务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全、可识别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商务部门补充资料,商务部门应按要求督导广告发布申请人补充资料。 2、对广告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查。包括(1)、广告主的经营资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信息;(2)、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合同是否影响广告的最终发布;(3)、国家行政部门广告发布内容证明文件、审核审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4)、广告内容表现形式合法性和妥当性。(5)、评介广告发布后可能导致的社会影响。 3、法务部应当对广告发布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包括审查通过、审查不通过,并说明理由。审查意见书须由法务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字。

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大坡乡第一中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我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教学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的原则。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收费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第五条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代收费项目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收取。 第六条学校不收取以下费用

(一)将讲义资料、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班会、取暖、降温、饮水(含饮用热开水)、校园安全保卫、学生保险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二)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 (三)将按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四)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文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第七条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前,应征求学生家长和学生意见,收取后应向学生家长发放收费结算单,接受学生家长监督。 第八条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中小学校应当通过学校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依据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用途和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公示内容及时更新,接受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对我校公示内容的审核、监督,确保公示内容的合法、准确、有效。 第九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考试费除外)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合并统一收取。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学校财务部

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

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方案 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实施单位: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一、规划综述 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分支机构建设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和运营主体等。投资主体决策选取平台建设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委托进行工程设计、筹集建设资金,并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或委托进行管理。建设主体按照相关规划和工程设计进行平台软硬件条件的建设和设备安装调试。 (一)平台的投资主体 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可能的投资者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财政)性投资,这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盈利性机构投资,一般来说这是辅助性资金来源。 1、政府(财政)投资。 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者,总体来说是非营利性的,或者是微利的,因此,其建设资金应该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性支出。政府的财政性支出的主要形式有: A、财政拨款。 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拨款是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政府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开发区(园区)产业发展,会不断加大财

政拨款的力度。 B、政府主导的各类基金。 政府主导的各类基金也能够称为政策性基金,它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基金,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风险基金,而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它不以自身盈利为目的。这类基金是一种引导性基金,经过对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资助,带动和引导企业、专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投资(贷款)。政府(管委会)在整个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过程中扮演的不但仅是单纯出资者的角色,还扮演着资金管理者、建设管理者的角色。在政府对平台的投资管理过程中,政府决策部门经过对平台建设项目的计划、预算等进行审批,初审合格后报批,然后由资金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金核拨与管理。另外资金监督部门和项目实施监督部门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行监督。政府对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资并不是以短期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是长期产业发展和开发区(园区)综合性效益为考量,因而资金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能够有效地的弥补市场机制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不足。政府除了应该加大对开发区(园区)现代远程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财政投入以外,还要需为开发区(园区)平台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环境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规定

舞之星艺术教育培训学校招生、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的办学行为、健全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收、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收费制度 一、报名流程 免费咨询—入学检测—制定学习计划—缴纳学费—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 二、收费办法 1、新生入学按照各学习阶段的课程收费标准以及教材和学习资料的实际价格进行收费。 2、插班生按照实际课时数收取学费 3、学费应在学生收到缴费单3天内完成缴费事宜,若有延迟: 1)延迟一周缴费的,学生任课老师需向学校做出书面说明并及时催缴; 2)延迟两周以上缴费的,学生任课老师课时将取消课时的核算; 4、收取学费必须统一开具收据单(写明报班科目、班级、实际费用、活动优惠等)。第二退学、退费 一、机构在收费开具的收费收据作为退费的唯一凭证依据。 二、退费执行标准 1、若因机构原因造成学生无法完成学习计划的情况,学生要求退学、退费,学校须退还剩余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学生所缴纳费用-已消费费用=剩余学费 2、学校开课前,学生因不可抗拒的理由,如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5%手续费,再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学生所缴纳费用-已消费的学费-学生所缴纳费用5%=学生所得退款 3、开课后申请退学或退费的情况: 1、交费后至学期小组开学后的15天内,学员有特殊情况需退学的,扣除课时费后,按剩余学费总额的80%退费。 2、学期开学后的第15-30天,学员需退学的,扣除课时费后,按剩余学费总额的60%退费。 3、学期开学后的第30天,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4、单据遗失者,不予退费。 三、退费流程 1、学员家长提出申请,填写退费申请表; 2、任课老师沟通学员学习情况,确认责任方,如果是校方责任,或者学员确实有特殊情况,无任何原因校方不予办理退费; 3、任课老师核实课消情况,签字确定(三日内完成) 4、家长凭当期缴费收据及已签批退费申请表15号至前台开具退费单,由校长审核签字。 5、凭签字后的退费单由财务支出退费。 此规定在招生简章或招生资讯时向家长公示,并在缴费时以一式两份的形式,要求学生或者家长签字,自签字起具备法律效力。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规定学

(完整版)新天地广告位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室内/外广告位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上海美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运营部 2014年6月17日 江北新天地广场

广告位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一、目的 (一)提升广场整体形象,突出品牌形象宣传,联营商家促销活动宣传效果最大化,保证实现公司收益最大化; (二)建立标准化的工作程序,确保广场室内、外广告位策划,招商,广告发布,现场管理等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明确各部门职责。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新天地广场 三、主管责任部门 招商部 四、执行部门及职责 (1)广告运营责任部门 1.招商部全面主导广场广告位的招商和管理工作。 2.运营部根据广场规划的室内外广告位进行招商洽谈,招商对象以新天地广场商家为主,原则上不对广场以外商户出租。 3.招商部负责人代表公司与承租商家签订《广告位出租协议》。(2)广告位招商标准、招商信息、合同管理责任部门 运营部负责所有广告位的招商标准的拟定、招商信息发布和合同管理。 工作范畴包括:

1.负责所有广告位招商标准的拟定; 2.广告协议包括:新签、续签、变更、撤场等; 3.负责广告位租赁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和督促招商部招商责任人必须提前要求商家办理续签或撤场手续;对于未办理任何手续过期悬挂的广告,招商责任人督促其尽快在要求时间内撤除或申请续签,同时按原合同条件收取供应商延期悬挂费用。另外招商部在第一时间安排新的广告画面覆盖安装。 4.运营部负责每季度提交一次“广告位管理报表”,报招商部、公司领导,督促招商部进行空置的广告位招商。 (3)广告位现场检查和管理责任部门 运营部负责公司所有广告位的现场检查和管理: 1.广告位射灯、灯箱广告灯管是否正常照明。 2.广告画面是否褪色或卷边、脱落、毁坏等现象。 3.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季节性和时效性。 4.对于首次安装的广告画,负责检查和保证“广告意向申请表”已经获得公司的审核批复后,方可允许供应商安装; 5.常备经公司审批过的企业宣传广告画,以便必要时填补广告空位; 6.负责梳理和统计所有室内、外广告位资源。 7.负责对商家广告设计效果以及发布内容审核,对不合规定的广告发布要求其进行修改,直到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制作安装。 五、商场广告位管理范围 (1)户外广告位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0)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我部制定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相关单位从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各类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的政府网站。 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国家级节点、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组成。 国家级节点是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总枢纽,汇聚、整合全国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并为地方节点提供统一的基础底图、应用程序接口、目录发布、用户管理等功能与服务。 省级(兵团)节点、市县级节点汇聚、整合本地区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逐级向上融合共享,并集成国家级节点提供的相关功能与服务。 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坚持全国统筹、分级负责、共建共享、协同服务、安全可控的原则。 五、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承担全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以及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卫星影像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级节点海洋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和更新维护。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本级节点的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和应用推广。

大学高校停车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停车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缓解校园交通压力,创建“平安校园”,对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智能化管理,根据《XX市关于XXX大学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限定校园南大门、南一门和西大门,学校设立门禁管理系统,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学校保卫处具体负责停车收费管理工作,所收款项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条根据学校要求,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分类收取相应的校园资源占用费(以下简称“停车费”)。 第二章校园机动车用户分类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进入校园机动车辆依据车辆登记所有人信息,确定车辆属性,分为免收停车费用户、短期停车收费用户、临时停车收费用户三类。 第六条停车费收费标准按照XX市有关规定执行,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参照新的标准执行。停车费收费标准: (1)停车不超过30分钟免费。 (2)7座以下的机动车30分钟以上6小时以内5元/辆.次;6-12小时8元/辆.次;12-24小时15元/辆.次。 (3)7座以上的机动车30分钟以上6小时以内10元/辆.次;6-12小时15元/辆.次;12-24小时20元/辆.次。 停放超过24小时的机动车按以上收费标准累计计算。

第七条免收停车费用户: (1)学校公务车辆。 (2)学校在职教职工(含在岗征地农民工)、离退休教职工、离岗征地农民工及其配偶的自备车辆。 (3)在学校有私有住房的在职教职工(含在岗征地农民工)、离退休教职工、离岗征地农民工的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自备车辆。 (4)学校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兼职教师的自备车辆。 (5)执行公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进入校园时需向门岗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免费通行。 (6)外单位来校联系公务的机动车辆,在工作结束离校出门时,需向学校大门门岗工作人员递交相关接待单位加盖公章的《公务车辆工作联系单》,免费通行。 第八条短期停车收费用户: (1)在校园从事经营或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机动车辆。 (2)为校内营业场所供货机动车辆。 (3)校内施工工地工作人员的自备机动车辆。 (4)学校及教职工房产出租的承租户机动车辆。 (5)经学院审核同意的在校生本人机动车辆。 其中(1)到(4)用户车辆按200元/辆/月标准收费,(5)用户车辆按100元/辆/月标准收费,以上用户也可选择按临时停放车辆收费标准缴费。以上用户在机动车辆通行申请材料齐备的基础上,经保卫处审核后缴费。 第九条临时停车收费用户:除免收停车费用户和短期停车收费用户以外的其他社会机动车辆,按照临时停放车辆收费标准缴费。

AA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AA大学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主席令1998年第7号),《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等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教育收费的主体为AA大学,教育收费的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第二章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依照上海市政府、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准的AA大学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 第五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学费依照《AA大学学分制收费办法(试行)》(AA财[2006]14号)按学分收取。各类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网络教育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校际交流生等学费收取按国家及上海市的现行政策执行。 第六条住宿费依照上海市现行收费政策按学年收取。 第七条学生按学年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学费及住宿费,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每学年按9个月计算)。 第八条学校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组织的入学考试、专项考试等,按照上海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准后的标准收取考试费。 第九条校内负责代行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的学院须定期到财务处办理缴存手续。 第三章代办性收费

第十条代办性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代办性收费范围包括教科书费、军训军服费、上海市医疗保险费等。 第十二条代办性收费采取学生自愿原则,不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学校不统一代办购置学生宿舍床上用品、日用品等。 第十三条代办性收费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学校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第四章服务性收费 第十五条服务性收费是学校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的,可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成本补偿性费用。 第十六条服务性收费范围包括上机、上网服务费,资料复印费及制作费,以及各部门提供的其他服务性收费。 第十七条服务性收费采取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十八条服务性收费的立项依照《AA大学规范校内收费管理工作实施办法》(AA财[2004]6号)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教育收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各类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条教育收费实行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网络、宣传栏等途径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代办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教育收费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性收费开具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票据,服务性收费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