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签订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将以正规合同的形式报市总工会建筑行业进城务工人员工委备案。下文是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协会、商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一节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

(二)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三)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七)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工资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及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三)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

第十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

(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职工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职工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率、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

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

企业可以根据年度严重亏损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物价、政府工资指导线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第二节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称协商代表)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企业规模较大和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方与企业双方同意,

可以适当增加协商代表的人数。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

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三条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

管理人员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所

在地地方总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

职工同意;首席协商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选产生。

协商代表的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协商代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相关活动,提出协商意见;

(二)收集、掌握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和收集本方人员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询问,向本方人员及时通报或者反馈协商情况;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与

资料。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向企业提供其掌握的与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

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

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节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职工方与企业可以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依法进行平等协商。

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集体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企业工会可以根据职工意见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企业提出集

体协商要求。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

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请求。企业所在地地

方总工会征得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意,

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企业认为需要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

出集体协商要求。

第十九条职工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对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时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于三十日内给

予书面答复,对应协商要求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

协商。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应当包含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等,

并对其主张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集体协商期限为送达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一条集体协商一般采用会议协商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一方要求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应

当采用会议协商形式。

集体协商采用会议协商形式的,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或者共同主持。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应当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集体协

商采用书面形式的,所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经全体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企业应当为协商会议提供会议场地等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集体协商;

(二)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破坏集体协商秩序;

(四)限制有关人员人身自由,或者进行侮辱、恐吓、暴力伤害;

(五)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开展集体协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干扰工会履行职权或者职工方产生协商代表,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

(二)拒绝提供集体协商所必需的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拒绝执行集体协商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不完成劳动任务;

(二)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以各种方式迫使企业其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

(三)堵塞、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和交通要道,阻止人员、物资等进出,破坏企业设备、工具或者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企业方制作集体合同草案。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恢复协商的时间。

第三章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由工会或者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讨论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由企业自订立集体合同之日起七日内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就未通过事项听取和收集职工的意见,与企业协商代表进行补充协商后,再次提交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集体合同订立并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权和增资减资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解散,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程序。

第四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方和企业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有序、平和的原则,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三十二条在开展集体协商或者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职工方与企业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

组织申请调解。

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职工和企业应当履行。

第三十三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发生争议的,职工方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协调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

应当及时介入,指导、帮助职工方与企业依法开展协商,协调双方

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发生争议的,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及时介入,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协助企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五条经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调仍未能解决争议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派出人员或

者从集体协商专家名册中指定人员进行协调。

第三十六条发生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的集体协商争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会同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

织共同协调处理。

第三十七条开展集体协商,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广播通信、电视、公共卫生、医疗、教育、金融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

事业单位发生停产、停业,或者职工影响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

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下列后果之一的,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责令上述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

(一)危害公共安全;

(二)损害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居民生活秩序;

(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地方总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指导和督促双方开展集体协商,化解矛盾。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或者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企业有关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职工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

的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职工拒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布的命令,违反治安管理规

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由企业方面代表组织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依照企业方面代表组织的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

处分。

第四十三条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授权同意,与分支机构的职工方就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

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

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

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

体福利的提高等。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

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

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第三、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

者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

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

第四、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

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

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

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

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第五,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中国《劳动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

度的优越性。

第六,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可以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

的调整,同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

比较强,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

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第七,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

现法制化。

第八,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

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

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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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深圳市集体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人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六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本企业实行工资制度。 第十三条本企业实行工资支付形式。 第十四条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十五条本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发放约定日为每月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 第十六条员工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以为基数。 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篇一: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 1、确定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基层工会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在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协商中,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企业推举产生。任何一方均可以外聘专业人员担任,但应由首席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并且外聘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1/3。值得注意的是,劳资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且各方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2、提出协商要求。 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收到协商要求的一方应自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平等协商。 3、进行协商前准备。 双方协商代表应在协商前进行有关准备工作,如了解与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拟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 4、召开协商会议并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经过会议协商达成一致的,据此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5、职代会讨论通过。 6、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经依法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签订。 7、报送、审查与公布。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对报送的集体合同的内容、程序以及双方主体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指令当事人予以修改。如果未提出异议,15日之后,集体合同即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应将集体合同公示公布。 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的通知 2008-05-29 浏览:1034 发表评论打印本页分享| 鲁劳发[1996]305号字体各市、地劳动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各单位,济南军区,济南空军,省军区,海军青岛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管理工作,现制定《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并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集体合同审查管理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制度,充实人员,保障必要经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已签订集体合同的催报补审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请各市地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报送审查统计表》报省劳动厅。山东省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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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

主播经纪人管理规定

主播经纪人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主播经纪人管理制度 一、业务内容 1.主播经纪人,主要负责主播的管理与经营,对外进行销售,维护主播形象,与主要平台、商家以及选秀节目等保持顺畅地沟通和紧密联系,拓展主播的推广平台。对内负责计划和安排主播的工作事项。负责主播衍生品的开发、制作,并打通销售渠道。 2.具体落实和执行主播的相关工作。包括主播的日常直播、创作、演出、拍摄、采访等相关事务的协助完成。同时,维护主播在各个宣传平台的基础资料和重要信息的更新。另外,负责主播直播间、微信、微信公众号等的日常维护,并与粉丝群保持活跃地互动。 二、流程与制度 以公司全年的发展战略为蓝本,经纪人需要和主播一起,制定所有主播当年的工作重点与安排,制定当年的销售目标和预算。然后,商定相应的项目时间表,合理安排,避免项目过度集中或分散。比如,针对主播的节目、产品拟定相应的宣传周期与方案1.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签订主播的任何演艺合约,违反规定者,将严厉处置,(扣除年薪及工资) 2.经纪人不得在公开场合对主播做负面评论。 3.经纪人和主播助理有义务保护主播的私生活,不经主播同意不得公布主播工作以外的任何信息。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及扣除所有薪酬 三、汇报及审批 一)经纪人管理 1.直接领导和管理经纪人的工作,有直接任免权。经纪人的日常工作需要及时与上层沟通汇报相互协作。 2.涉及到主播的形象、言论的宣传、演出或其它商务活动,必须首先经过主播同意及上层允许,经纪人才可执行。 二)主播管理 1.主播的个人日程安排需要以不影响演艺工作为前提,比如主播若想出国旅行探亲,需事前和经纪人沟通,超过10天的,需提交经纪部。在每年的演出旺季,主播不得擅自因私出国游玩而影响演出安排。经纪人和助理应起到督促提醒的权利。 2.主播有义务配合公司其他主播的宣传和工作。比如录制祝福音频、视频。经纪人和助理有监督提醒的权利。 四、考核与绩效 经纪部门的考核标准:

集体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集体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职工一 做好人力资源,企业无忧 第一条 方与企业签订及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智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具有生产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权限的单位。 第三条 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 、工资协议和其他劳动关系的事项,依法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四条 集体合同是职工一方的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通过 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 公司所属的公司和其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签订集体合同时,行政方代表,采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 人的方 式进行 签字。公司所属单位签订的集体 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 得低于《公司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第六条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 ( 二) 平等合作,协商一致 (三) 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 (四) 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七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果个人劳动合同 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时,应取消个人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按集体合同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挥领导协调的作用。公司劳动工资部门对基层单位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 进行管理监督。公司工会对基层单位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 平 等协商的内容 (一) 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和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文化体育生活等; (二) 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三)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四) 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五) 职工民主管理; ( 六) 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企业和工会是平等协商的主体。双方代表人数应相等。根据公司实际,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各确定为本10 人 组成公司平等协商委员会,在平等协商时双方各设记录员一名。 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方的首席代表应是工会主席。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时,应有其 书 面委托的授权代表为首席代表。 企业 方其他代表有企业董事、经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会方其他代表由工会副主席、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和职代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双方可聘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作为平等协商的顾问。 第十一条 协商 代 表 任 期 与 集 体 合 同 期 限 相 同 , 可 以 连 任 。 协 商 代 表 应 当 真 实 反 映 本 方 意 愿 , 维 护 本 方 合 法 权 益 , 接 受 本 方 人员的咨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双方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认真履行其义务。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半年以上,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代表 资格,有关一方应当推举新的代表,并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保证双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 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深圳市集体合同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588-49 深圳市集体合同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深圳市集体合同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 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 人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广东省2015版)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 甲方(企 乙方(工业): 会或职工代表): 法定代表 人:职工人数:人 协商首席代 表:协商首席代表: 职 务: 职务: 协商代表(姓名及职务):协商代表(姓名及职务): 协商代表人 协商代表人数:人 数: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甲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及国家和我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及其他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甲乙双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 工资制度,职工工资由___________________ 组成。 第五条甲方每月____________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当月/上月职工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如遇 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甲方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职工工资。 第六条甲方支付给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 元/每月,且不得低于 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 ____________________ 岗位(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分配形式, 协议期内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________ ,计件定额为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甲乙双方综合参考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均增长率,以及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本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或减)___________ % 2.今后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 万(或增长超过 __________ %,则当年度全 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增长___________ %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万 至_________________ 万(或增长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同比 增长________ %如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不足____________________ 万(或增幅低于_________ %,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如企业上年度严重亏损超过万,则当年度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减% 第八条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按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_______________ % (或者按职工本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__________ %,且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工会)

工资协商、集体合同 示 范 文 本 X X 总工会

二O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协商、订立和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程序 (2) 二、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6) 三、集体合同 (9) 四、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21) 五、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25)

协商、订立和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程序 根据《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提起、协商、报送和变更、解除等,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之一: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启动协商谈判程序。 虽然《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但一般来说,应当是代表职工一方的企业工会组织首先提出协商要约。 要约书要裁明协商谈判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企业方应当在收到工会要约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不得拖延和拒绝。 步骤之二:产生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组成协商谈判机构。 协商双方应当自同意进行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协商代表,并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女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提名,经超过半数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同意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可以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在协商代表中产生。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全省各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各类民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项目业主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民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各级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行业主管部门在中介超市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交易服务范围】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

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运营管理原则】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管运机构】原则上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中介超市管理运营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管理机构职责】省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拟定全省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省中介超市发展规划,推进中介超市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研究、协调解决全省中介超市重大问题;监督管理全省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负责对中介服务机

深圳市集体合同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519 深圳市集体合同通用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深圳市集体合同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 乙方(企业) 员工人数: 人企业性质: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第三条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六条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实用版

YF-ED-J2851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新实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实用 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7 日公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 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

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示范文本)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示 范文本)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4549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合同示范文本) 企业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 集体合同遇尴尬 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据省总工会XX年末的统计显示,在全省各类用人单位中,签订集体合同的仅18992家,签订份数为13232份,受惠职工364.55万人。“还有相当多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同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省总工会副主席孙勇表示。并且,在一些已建立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中,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健全,集体合同不规范,履约率不高等问题;因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条件而引发争议的案件增多并成上升趋势。“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普遍存在‘企业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问题。”孙勇说。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权责明确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企业方面代表的职责,特别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用人单位妨碍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并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在集体协商中,保证公平十分关键。该条例规定,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而且,女职工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正常增长、及时支付 工资不再由单位单方面说了算 工资是劳动者最重要的劳动权益,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明确将“劳

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产权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发挥产权经纪人的作用,规范产权经纪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北京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实施对本市产权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产权经纪机构,产权经纪活动的日常监管,由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产权经纪机构)进行的产权经纪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权经纪机构,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以获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企业产权转让而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产权经纪机构依法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有偿服务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申请人开展产权经纪业务的,应当取得产权经纪资格,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纪资格证书》,在产权机构任职后方可从事产权经纪活动。 持《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经纪机构任职开展经纪活动。 第六条申请取得产权经纪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四)申请产权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 (五)具有从事产权经纪活动所需要的基本技能和一定的产权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七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产权经纪资格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者共同颁发《产权经纪资格证书》。第三章产权经纪机构 第八条申请人设立产权经纪机构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

深圳市集体合同

【合同标题】深圳市集体合同 【合同分类】集体劳动合同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甲方(工会或员工代表) ____ 乙方(企业)____ 员工人数:____人企业性质: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 姓名:____ 姓名:____ 职务:____ 职务: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 身份证号码: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 代表产生方式: 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 联系电话:____ 联系电话:____ 一、总则 1、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及深圳市有关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工会是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 ( 员工代表 ) 代表员工与企业签订。 3、甲乙双方依法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4、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2)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3)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4)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5、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二、劳动合同 1、本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本集体合同的规定。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员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5、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企业与员工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6、企业或者员工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三、劳动报酬 1、本企业实行____工资制度。 2、本企业实行____工资支付形式。 3、本企业员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签订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将以正规合同的形式报市总工会建筑行业进城务工人员工委备案。下文是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协会、商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二章集体协商 第一节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 (二)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三)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七)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工资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及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2021年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合同编号: 合 同 协 议 甲方: 乙方: 2021年03月07日

2021年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公司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 集体协议遇尴尬 集体协议制度是《劳动法》、《劳动协议法》等法律规定的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据省总工会XX年末的统计显示,在全省各类用人单位中,签订集体协议的仅18992家,签订份数为13232份,受惠职工364.55万人。“还有相当多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没有同职工签订集体协议。”省总工会副主席孙勇表明。并且,在一些已成立集体沟通与集体协议制度的用人单位中,存在着协调机制不健全,集体协议不规范,履约率不高等问题;因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条件而引发争议的案件增多并成上升趋势。“在集体沟通过程中,普遍存在‘公司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的问题。”孙勇说。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公司权责明确 劳动关系三方沟通 《安徽省集体协议条例》对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公司方面代表的职责,特殊是劳动关系三方沟通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用人单位阻碍工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协议,侵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并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负责负责。在集体沟通中,保证公平十分要害。该条例规定,集体沟通两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沟通代表。两方沟通代表不得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沟通代表。并且,女职工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一方沟通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工资集体沟通、正常增长、及时支付 工资不再由单位单方面说了算 工资是劳动者最重要的劳动权益,是集体协议的核心内容,也是劳动者最为关怀的问题之一。《安徽省集体协议条例》明确将“劳动报酬”作为集体协议的首要内容,并且明确了集体协议包罗“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庇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16条内容。此外,按照该条例,用人单位需“成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集体协议对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办法和工资总额等规定不具体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每年进行沟通,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协议。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协议继续有效,由继续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沟通重新订立集体协议。” 非公公司规模小、人数少、建制难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来规范 设定区域、行业集体沟通和集体协议的规定,主要是为知道决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县级以下经济组织的集体沟通和集体协议问题。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县级以下经济组织,主要是个体私营公司,规模小、人数少,单个公司难以单独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条例》强化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议的沟通和签约主体,明确了“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工会可以与公司方面代表就本区域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区域性集体协议。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建筑业、采矿业、制造业、餐饮办事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公司方面代表就本行业应当共同执行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订立行业性集体协议。”这不仅有利于解决面广量大的非公小公司建制难,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区域、行业公司有序竞争,协调进展。

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2014修正)

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2014修正)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1993.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 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规范经纪行为,保护经纪人和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纪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合同各方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的公民或

者经济组织。 中介服务包括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为合同各方提供信息以及经纪人在委托方要求不公开姓名或者名称于合同他方时,代委托方与合同他方达成协议的行为。 委托方是指委托经纪人为其提供中介服务的当事人。 第三条经纪人依照本条例进行的经纪活动受法律保护。 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经纪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登记与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纪人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从事经纪活动的公民或者经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经纪人的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 (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纪人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经纪人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纪人的培训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承担。 第六条经纪人可以参加经纪人协会。 经纪人协会应当维护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对经纪人的活动进行指导、约束和协调,并协助主管机关对经纪人的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简易版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7日公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

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 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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