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住房公积金的视角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从住房公积金的视角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解读】《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立法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定位还是向劳动者倾斜的。《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条例》作为一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监督的行政法规,保障了劳动者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更大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解释,《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对于一些虽然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职工,《劳动合同法》和《条例》还是有保护性规定的,单位还是要依法支付给职工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上述表明《条例》适用的范围属于《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对象,所以《条例》规定的缴存对象也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读】劳动合同作为职工要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据之一,一旦单位违反规定,没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凭借劳动合同向中心

投诉,要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作为是一种强制性和义务性相结合的住房长期储金,对于保障职工的住房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起着重大的作用。职工应积极维护自身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在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与单位积极协商公积金的事宜,如单位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涉及住房公积金,职工或工会有权要求单位修改完善。

2008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作为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内容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解读】三方机制应当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组成。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

根据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方机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在解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重大问题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是代表政府的一方。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解读】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双方可以就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即应该为录用的职工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的手续。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有关部门查看,单位应该按照职工名册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名册对于解决单位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矛盾起着重要的作用,也便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违反《条例》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的行为进行查处。所以每个用人单位都应该建立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解读】劳动报酬作为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的因素之一,用人单位更应如实告知,对于住房公积金而言,劳动报酬是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根据,同时住房公积金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职工应当享有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应注意合同中是否包含了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如果没有,职工可主动提出,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解读】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解读】对于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在法律、法规的限度内作出具体规定。《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对住房公积金作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可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明确写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试用期的劳动者和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条例》的规定,试用期的职工也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单位也应该为这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了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表明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数的下限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解读】全面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对于住房公积金,单位与个人都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要及时,还要足额。《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二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所以住房公积金应在劳动报酬支付之日起5日内,按时、足额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不及时缴存会影响职工帐户的计息,损害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解读】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应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解读】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等相关的证明和转移材料,否则不仅违反了《条例》的规定,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如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而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没有缴存,工会可以首先要求单位承担责任,补缴住房公积金。如协商不成,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解读】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规定,扩大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条例》用工单位应该为这种性质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解读】住房公积金作为法规规定的职工应享受的权利,工会在帮助、指导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应告知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的权益,并在签订合同时将这部分写入合同中。在职工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工会应该通过各种形式维护职工的权益,促使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解读】就住房公积金而言,劳动者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处理。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最新解读与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解读精选两篇 精品

2015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最新解读与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解读精选两篇 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解读 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简称《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覆盖住房消费全链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实施还要追溯到1999年,当时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到了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说明,《条例》修订至今已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此次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共七章55条。 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对于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泓铭表示,十多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支持住房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的《修订送审稿》中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覆盖了住房消费的全链条。

2020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解读

2020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解读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木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而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o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而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而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2011年03月31日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下限,上不封顶,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差距较大。经济落后地区、效益不好的企业甚至经常拖欠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而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利用住房公积金免税政策,有意将一些应税收入打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逃税,也因此住房公积金被称为一些企业"避税的港湾"、"第二份工资"。 因此,关注和掌握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无论是对单位财务人员正确计缴个人所得税还是税务人员加强对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都显得尤为重要。 一、政策规定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于2005年12月19日相应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三费一金")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的上述修订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6〕10号)。《通知》第二条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政策解读 仔细研读"财税〔2006〕10号"文件,我们不难发现,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住房公积金实行了"双向限制"管理,即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存有一个上限: (一)缴存基数上限: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以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缴存基数。 比如某公司王某、李某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是8000元、10000元,而该公司所在设区城市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王某、李某是否分别能以8000元和10000元为201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呢?依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王某2009年

公积金最新政策解读(问答版)

公积金最新政策解读 一、问:客户首次购房,想使用公积金贷款,最多可贷几成,利率多少? 答:使用公积金购买首套住宅的,分两种情况:购买90㎡以下的,可贷8成,利率为4.05%(5年以上);购买90㎡以上的,可贷7成,利率为4.05%(5年以上)。 二、问:如何计算客户的公积金最高可贷款额度? 答:最高可贷款额度=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400)÷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保留整万,不做四舍五入),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举例,客户每月公积金缴存600元,缴存比例是12%,现在想使用公积金贷款30年,请计算一下他的公积金可支持贷款多少万元。 经套用公式可计算出(600÷12%–400)÷48.03=95.77,因最高额度为80万元,故客户缴存的公积金额度可支持贷到80万元。 三、问:客户曾经全款购买过一套住宅,面积为84㎡,还未卖出,家里共有3个人(夫妻+未成年子女)现在还能否使用公积金再次进行贷款? 答:原有住房面积为84㎡,共有3人,故人均住房面积为28㎡,低于28.81㎡的人均标准,符合公积金改善型住房贷款发放标准。还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产,最高可贷5成,利率上浮10%。 四、问:上问中客户将原有全款住房卖出了,已过户至他人名下,现客户想买房,能否使用公积金,成数及利率? 答:在建委查询时,如查到原住房确实已不在名下了,客户可按首套公积金政策贷款,即购买90㎡以下的,可贷8成,利率为4.05%(5年以上);购买90㎡以上的,可贷7成,利率为4.05%(5年以上)。 五、问:客户,单身,原有一套住房,面积为84㎡,使用贷款购买的,还未卖出,现在客户还想购房,能否使用公积金,成数及利率? 答:因为客户单身,其住房面积已超过公积金要求的人均住房面积28.81㎡的标准,故现在客户不能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了。 六、问:上问中客户三年后结婚生子,一家三口觉得住房面积太小,想再次置业,原有住房还未卖出,现在能否使用公积金,成数及利率? 答:原有住房面积为84㎡,共有3人,故人均住房面积为28㎡,低于28.81㎡的人均标准,符合公积金改善型住房贷款发放标准。还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产,最高可贷5成,利率上浮10%。 七、问:上问中客户将原有贷款住房售出,想再次买房,能否使用公积金贷款,成数及利率?答:在建委查询时,如查到原住房确实已不在客户名下了,客户可按二套公积金政策贷款,即最高可贷5成,利率上浮10%。 八、问:客户原在外地商贷购买一套房产,现在要在北京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是否可以,成数及利率?

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如何理解住房公积金定义的内涵?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3、新成立单位应当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 新成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 4、新成立单位开户时应提供哪些相关材料?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立核算企业需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外地派出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需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登记表》、《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开户导入表)、《住房公积金缴款书》。 单位开户时一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5、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

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一

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一 您了解住房公积金吗?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一是税务政策有优惠。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抵减项目。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按规定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是留住人才有保障。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职工享有的一项合法权益。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树立职工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有利于稳定员工队伍。 三是可申请低息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当前的贷款政策规定,连续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后,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的5年期以下(含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是3.75%,5年期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25%,低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1.90%。 四是可提取用于购房、租房。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已婚的包括本人和配偶)在长沙地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三、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受处罚吗?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一是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限期不办理,予以公开曝光; 二是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仍不缴存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大全(36问)

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大全(36问)

目录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2、如何理解住房公积金定义的内涵? 3、“缴存职工”指的是什么? 4、新成立单位应当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 5、新成立单位开户时应提供哪些相关材料?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6、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没有户口限制? 7、归集管理都包括那几项? 8、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谁? 9、怎样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开户? 10、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样列支? 11、新设立单位怎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有何规定?有何作用? 13、单位怎样管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14、单位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怎么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 15、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怎么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 16、职工名字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或有误怎么办? 17、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更怎么办? 18、怎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19、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0、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怎样确定? 21、每年什么时间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2、每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没有限制? 23、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多长? 24、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否有限制? 25、职工月平均工资怎样计算? 26、工资总额组成包括哪几项? 27、职工月缴存额怎么计算? 28、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29、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是如何规定的?2014年最低缴存基数是多少? 30、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是多少? 31、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怎样计算月缴存额?

32、什么情况下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33、职工离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该怎么办? 34、忘记住房公积金存折密码怎么办? 35、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是多少? 36、各地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如何理解住房公积金定义的内涵?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3、“缴存职工”指的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

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 为了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大公积金政策的惠民力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城乡居民居住水平中的作用,从今年元月9日至5月29日不到5个月时间里,市里共出台了4份文件,涉及惠民新政及补充解释共30条。2015年1月9日,黄金委…2015?1号文件出台了17条新政; 2015年4月2日,黄金管…2015?6号文件又出台了6条新政;2015年4月15日,黄金管…2015?8号文件就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下发了通知;2015年5月29日,黄金管函…2015?9号文件又出台了6条新政。 一、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开通异地接转业务,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在退休前还清贷款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年限由20年调整为25年。黄金管…2015?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副处级(含)以上女干部可按60周岁退休年龄核定其贷款年限;黄金管函…20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职工贷款最长年限调整为30年,计算贷款年限时,可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适当延长5年。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首付比例为20%;其余的一、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均为30%。黄金管函…2015?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四、在还清首套房贷款的前提下,申请二套房贷款或支取的,取消与

一套房的间隔时间限制;取消贷款额度与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挂钩的限制。 五、扩大异地购房贷款范围。由原来省内“1+8”城市圈扩大到全省范围。黄金管…2015?6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全国也可比照在省内购房条件办理公积金贷款。第一条规定将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有效时间延长至2011年。 六、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签约楼盘数量,凡符合政策条件的都可签约,不受数量限制。 七、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将其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按质押方式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黄金管…2015?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商转公”贷款也可采用房屋抵押担保方式,最高额度不超过市现行最高限额。 八、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各办事处在办理业务时不收取任何费用。推行贷款“一本通”,实行一周一审,提高工作质效。 九、职工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各办事处之间开通职工异地账户质押担保。 十、支持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装修自住房。黄金管…2015?6号文件第五条,简化房屋装修支取或贷款需提供的资料。《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备案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装修合同、装修劳务结算的票据及职工购买装修主材的相关票据。黄金管函…2015?9号文件第五条,扩大职工装修使用公积金的范围。职工装修住房需提取公

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讲解

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目录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指南 (1) 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指南 (4) 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 (5) 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6) 商品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10)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12)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14) 转移合户业务指南 (16) 提前还贷业务指南 (19)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指南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所购房产价值、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借款人还款能力几种方式综合测算,不高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计算的贷款额度,且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 1、按所购房产价值计算: 购买家庭首套自住房的,贷款比例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8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结的20%); 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比例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7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结的30%); 购买房屋为二手住房的,贷款比例不高于所购房屋总价的60%(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结的40%)。 2、按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 贷款额度=(月还贷能力÷申请贷款年限对应的每万元贷款等额本息月还款额)×10000元;每万元贷款等额本息月还款额见附表 月还款能力=(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生活费660元)+(借款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生活费660元)。 3、按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账户余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对照如下: 6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6个月<缴存时间≤4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48个月<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为2。

公积金政策解读(word版)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课程,帮助您全面了解和掌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制度。学习完本课程,您将掌握以下内容: 1、了解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好处 2、掌握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主体、基数以及比例等内容 3、了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4、了解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第一章住房公积金制度概况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立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住房保障意义不仅在于制度本身的普惠性,更重要在于该项制度体现的互助性和保障性,即通过直接的金融支持和优惠的贷款利率,帮助住房消费支付能力不足的群体以及实物配置型住房保障政策中无法顾及的边缘人群(夹心层)解决住房困难。 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决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实现居者有其屋,帮助无房群体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帮助有房群体改善住房条件,最终通过不同方式保障全体职工利益。在国内其他大中城市,正在发挥着支持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作用。 我市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可强制性地提升职工住房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从推进我市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实际来看,全面建立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有利于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适合我市市情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净福利指标的提升。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定是从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把缴存、提取、贷款政策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也会处理好已购房职工与未购房职工等不同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之间的关系,兼顾到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做好支持部分职工提取需求与支持部分职工贷款需求之间的政策选择。 第二章缴存政策解读 1.问: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单位有什么好处? 答:(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向心力,有利于单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2)提高单位形象。(3)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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