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各国普遍重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虽然从上世纪初一些国家就开始制定相关的单行立法,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真正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只是在上世纪后半叶才形成的。传统对消费关系的调整主要是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尖锐而出现的。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和性质来看,与民法虽有联系,但也有着很大的区别。首先,消费者的权利与民事权利是不完全一致的,它已经超出了民法所确认的民事权力的范畴。其次,有一些对消费者保护的措施,不都是民事责任能包括的。比较典型的,像许多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确认的召回制度,它不是民事责任,或者不是民事制裁措施,它主要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或者在有关产品责任领域里所采用的措施,它跟民事责任有很多区别,民事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是发生纠纷以后,要有一方提出请求,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召回制度有政府的干预,不履行召回义务,政府应当主动干预。这和民法的民事责任不一样。

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民法里分立出来的一部,我们在法律上把它称为“特别法”。从性质上来说,它是既具有包括民法的规范,同时也包括行政法规范,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作为消费者,首先对消费有一个意识:消费价值观,每个人都想用最合理的价格购得自己的满足,所以提高消费意识是必须的,这就需要有一个平台,让消费者能从中找到自己的所需,以及消费时要注意的问题,现在是网络信息化的时代,从网上搜索,简单方便快捷,参考权威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0d13984297.html,

作为中国公民的一员,我们时时刻刻都要学会保护自己,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那么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受到保护。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从而反映出了在消费者受到欺诈时采取必要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必要性。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传统文化对消费者弱势性的形成是一种潜意识的影响,主要造成消费者心理和人格上的缺陷,在面对经营者的市场交易中自感“矮人三分”,处于弱势地位。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第三,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定过程中加大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加重了经营者的义务负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十分明确,正如其第一条规定的:“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一立法宗旨完全是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精神主旨。之所以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就是本法的基本精神是有其深刻原因的,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社会的一大问题,消费者运动的发展,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完善都是从社会实际出发的,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订过程中必然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然而然的成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在消费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消费者的权益时常遭受到某些侵害并引起矛盾纠纷。那么,消费者平时该怎样做才能免遭其害呢?以下四点可供参考:

一、明白自己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二、不忘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

三、牢记维权时限。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如下规定: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时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

换货或修理;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

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公布

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

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1年,主要部件为1至3年。三包有

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发之日起重新

计算。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

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

零配件。

四、运用维权渠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注意和掌握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身体受到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和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据此,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及时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否则,有理也会输掉官司。

当然,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协商和解或者调解方法来争取自身权益。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如果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因而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

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并且欺诈行为又如何处罚呢?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众所周知,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是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这种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但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改善现行仲裁制度,或者建立灵活的行政裁决制度和小额消费纠纷的审判制度。虽然有的审判机关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但愿大家拥有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

参考文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出版社。1990.王江云等《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选择哪些途径

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选择哪些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 协商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 在协商和解时,消费者应注意以下问题: 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因此,当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如经营者推卸责任,认为是生产厂家的问题,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消费者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挟在中间让厂家和经营者当“皮球”踢。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经营者以店堂通知、声明、告示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的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当消费者因商品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家交涉、协商时,千万不能为其店堂内服务规则或商品销售告示所约束,这些服务规则与法无据,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规则。 二、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调解的前提是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来源:我爱法律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 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1960 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实际上,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在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美国,可以通过美国仲裁协会或被称为BBB(Better Business Bureau)的企业组织进行消费者权益仲裁。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再如瑞士,设立了由行业团体代表和消费者团体代表组成的仲裁机构。荷兰的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受理消费纠纷的民间机构。另外法国、西班牙、

葡萄牙、比利进等国都设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 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 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中考政治专题复习 维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时政热点 2015年315晚会曝光: 暴利4S店。央视调查发现:东风日产、上海大众、奔驰4S店会故意虚报和夸大车辆故障,从中牟取暴利。一简单故障的汽车(点火线圈插头松动,重启系统即修复)但在这些4S店,却要你更改火花塞等各种大修,其中奔驰维修费报价近万元! 不合格汽油。央视曝光,有黑心商人通过90号汽油和石脑油、芳烃等添加剂调和生产93号汽油,这称为调和汽油,有的甚至直接在油罐车里调好,就放到加油站里出售。价格比正规汽油便宜很多,数量可观。国家检测并不检验具体含有什么添加剂,这让调和油有机可乘。在山东省东营市、滨州市许多不法厂商调和各种石化原料,年产量达五六十万吨,获取暴利!而且!这种调和汽油竟然还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默许直接加到了咱消费者的车里,调和汽油含甲缩醛,易造成汽车线路漏油,还会挥发有害气体,污染环境,影响健康。调查发现,山东大大小小的调和油场有200多家,甚至存在调和汽油培训学校,教室里排放着各种瓶瓶罐罐,5天之内包教包会。 电极式暖手宝,只要通上几分钟电,就能捧在手里热乎几个小时。暖手宝用起来虽然顺手,却很可能也是个危险的炸弹。因为,这种暖手宝用的时间长了,它的保护装置很容易老化,发生爆炸。 路虎变速箱。路虎揽胜极光车,要么走在路上不动了,要么倒档失灵,全国类似案例不计其数,虽然这被诊断为变速箱故障,但部分车主说换了两次变速箱仍故障频发。面对越来越多车主质疑,路虎中国却将问题推卸到用户身上:国内开车都很急。 国际品牌。2014年,全国检验检疫机构抽检进口服装23818批,不合格货物1785批,总计118万件,货物价值1293万美元。不合格品牌包括H&M、GAP、CAVALLI、OLD NAVY、FOREVER 21、ARMANI、ZARA、American apparel、DOLCE&GABBANA、MANGO等。不合格原因涉及色牢度、PH值、甲醛、偶氮等不符合要求。 不明保健品。对于一些来路不明的保健品,老年人成为最易被骗人群。手表能预防癌症、心肺卫视能在休克时救命、仪器能够给人体充电、仪器能把自来水变成治病神水。 骗子都采用了哪些骗术?总结起来有四大招:第一招,洗脑营销。打着免费健康讲座的旗号,虚构夸大他们的病情。第二招,亲情营销。一见面就喊爷爷奶奶,哄着老人高兴。第三招,体验营销。拉着老人体验各种医疗器械。第四招,免费体检。打着免费体检的幌子,在体检报告上做手脚,吓唬老人掏钱治病。每一个人都有责任行动起来,让老人远离骗局,让骗子没有市场! 无密码wifi。为了保证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在公共场所尽量不要使用那些不需要密码的免费wifi。尽可能使用商家提供的带有密码的wifi网络。另外在用手机支付账户或者发送邮件的时候最好关闭手机WIFI功能,使用手机的3G、4G数据流量进行操作。 诈骗电话。骚扰电话一天十几个?对方还冒充警方、银行等诈骗,谁是幕后推手?你肯定不敢相信,中国移动、中国铁通在为骚扰电话提供各种支持,甚至给“10086、110”之类诈骗电话开绿灯,对于诈骗电话显示虚假主叫号码,仍然允许透传。 假身份证办卡。深入调查发现惊人内幕:网上买一张别人的身份证,拿去四大银行,其中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可轻松办理银行卡 手机实名制。央视记者调查发现,联通公司员工为完成开卡任务,偷偷利用消费者留下的身份信息,再次重复激活开卡(一身份证可开五张卡),完成开卡任务,余下手机卡20元/张卖给卡贩子,卡贩子卖给诈骗犯。你名下有没有手机僵尸号?小心有天警察找上门。 二、与教材结合

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八课第二框《维护消费者权益》 [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情境体验,使学生了解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的必要性,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2、过程与方法目标:在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中培养学生科学探究的方法,展示并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教学提高学生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并勇于同经济领域内的违法活动做斗争。 [教学重点、难点]学生对消费者权利的认识;怎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教学思想]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理念,以学生的认知水平为出发点,构建“自主--探究--合作”的学习模式。 [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教学手段]多媒体 [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师:(多媒体播放巩汉林、赵丽蓉主演的小品《打工奇遇》片段)同学们,看了这则小品,你想到了什么? 生:(略) 师:为了打击这种现象,我国专门制定了一部法律,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部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内容。 二、新课教学 1、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多媒体展示)案例:《如此麻花谁敢吃》(略,摘自《桐庐报》) 提问:你怎样看待案例中“加工点老板”的所作所为? 生:(略) 在学生回答的过程中,引导学生逐渐认识“消费者权益”的概念,并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那些方面来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师:(过渡)既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么重要,那么消费者应该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某商场发生的一件事,从中获得一些启示。 (情境模拟)小品表演:4名学生分别扮演顾客、商场营业员、商场经理和商场保安。顾客到商场购买“CD随身听”,营业员竭力向他推荐某牌子的随身听如何质优价廉。顾客当场试用,发现该“CD随身听”质量极差,而且耳塞冒出的一个细小铁钩挂伤了顾客的耳朵。因此,顾客决定不买该“CD随身听”。但营业员声称只要试听了就必须买,还叫来了商场保安对顾客推推搡搡。顾客一气之下找商场经理反映情况,结果反遭经理辱骂。 问题导向:请同学们观察、思考那位“顾客”的遭遇反映了市场交易活动中哪些不正常的现象?并根据模拟表演中的具体情节,分析该商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利?(学生以4人组成学习小组,根据模拟表演中的具体情节,结合问题,共同学习教材相关内容,进行讨论、交流,形成小组的学习成果。在小组学习的过程中,老师加强学法的指导,收集反馈信息。然后,4名学生扮演记者,分别采访各学习小组的学习结果。老师和学生共同评议学生的发言,最终达成共识,弄清消费者在商品服务市场中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并用多媒体把它们显示出来。)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测试题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测试题(一) 学号:姓名: 一、选择题<18分>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制作人 C、经营者 D、发布广告的媒体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3、对(),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 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C、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 D、一切商品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有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A、胁迫 B、欺诈 C、侮辱、诽谤 D、侵犯人身自由 5、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A、不合格 B、未经检验 C、数量不足 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6、一般说来,消费者享有对()进行监督的权利。 A、商品 B、服务 C、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D、不合格商品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时候,享有()的权利。

A、自主选择 B、依法结社 C、公平交易 D、没收经营者的不合格商品 E、索要购货凭证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得到尊重的权利。 A、人格尊严 B、个人性格 C、民族风俗习惯 D、商业惯例 E、作为名人的特殊身份 3、经营者不得()。 A、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C、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 D、拒绝消费者索要服务单据的要求 E、拒绝消费者强制交易的要求 4、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A、消费者可以直接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B、各级人民到政府应当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 C、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对于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其情节处以违法所得()的罚款 A、1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 C、一倍以下 D、一倍以上 E、五倍以下 6、消费者协会享有下列职权()。 A、参与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B、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仲裁 C、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D、对投诉案件涉及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E、直接对违法经营者进行罚款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消费者: 2、经营者: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知情权: 5、受尊重权: 6、结社权: 三、判断分析(每小题3分,共24分) 1、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搞好优质服务活动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 近年来,市三院结合行业特点认真组织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领导挂帅,健全组织,责权明确,各司其职 院党委坚持做到“两手抓、两手硬”,把两个文明建设和优质服务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和医院的目标管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如何进一步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的问题。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各分管领导具体抓,责权明确,各司其职。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使优质服务水平不断上台阶。 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 围绕切实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这一主题,院党委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发动群众,努力营造浓厚的为消费者服务的良好氛围。 (一)认真组织职工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印发了《创建文明城市宣传提纲》、《蚌埠市民“十要”、“十不”》、《黄山松精神》、《三管好》等材料千余份,做到职工人手一份,要求熟记背诵,并制作宣传标牌公布于门诊和住院部醒目的地方。 (二)加强职工的素质教育,突出抓好医德规范和岗位职责教育及岗前培训,组织学习卫生部颁发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医院工作人员守则》。学习《文明市民守则》、医院制定的《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关于行风建设中的奖惩条例》。 (三)医院经常开展民主法制教育,有健全的学习制度,经常邀请法院同志来院为全体职工讲授法制教育课,我们还购买有关法制教育内容的录相带,组织职工收看,并派出有关同志参加市举办的法制教育学习班,使职工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明显增强。 (四)利用新闻媒体、院报、简报、板报、横幅、橱窗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优质服务活动内容。 三、强化基础管理,提高医护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首先,注重不断提高医护人员业务水平,各科室每天召开晨会,每周安排业务学习,了解学科进展动态,交流临床经验。医院也经常举办各类业务学习讲座,组织“三基”训练与考核。其次,严格执行各项基本医疗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首诊负责制,坚持三级查房制度,对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及时组织讨论。第三,规范医疗文件的书写,并多次组织检查,提高了医疗文件的质量。我院在七个病区实行系统化整体护理,做到“四送”至床头,即送饭菜、送水、送药、送便器,使病员感到其家属在与不在一个样,对病人提出的疑问耐心解释,虚心接受病员提出的意见,从而改善了医患关系。 四、创优质服务,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维护消费者权益

维护消费者权益 丁阳初中:黄小维王发燕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情境体验,使学生了解消费者炼就“慧眼”的必要性,以及爱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过程与方法目标:在自主学习、合作探究中学会运用聪慧爱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学习和把握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增强自己的判定能力和选择能力,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爱护自己的权益。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学会理性消费,选择适当合理的消费行为,培养良好的权益意识和自我爱护意识。 教学重点、难点:如何样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活动式教学法、合作探究 教学思想:坚持“以学生进展为本”的教学理念,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 课前预备 教师:了解学生的维权意识;制作多媒体课件。 学生:编排小品。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经济利益的促使,会使某些生产者和销售者抛开职业道德,违抗经济原则,甚至置法律于不顾,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严峻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自己牟取暴利。因此,爱护消费者权益是所有消费者关注的焦点。(出示课题:爱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合作探究 (教师叙述)水果能够说是“人见人爱,人爱人吃”。生活中,人们买水果总喜爱选色鲜个大的,但吃的时候却看起来没有香浓鲜美的口味。这是如何回事呢?让我来告诉大伙儿吧。 请看大屏幕(出示PPT) 鲜美水果中看不中吃

贩运来的香蕉,大都七八成熟。小贩们廉价批购后,在还没有成熟的香蕉表面涂上一层含有二氧化硫的催熟剂,再用三四十度的炉火熏烤后藏置,一两天时刻香蕉全变成了个大、色黄、惹人喜爱的“上品”了。结果1.5元1公斤进的货,催熟后要卖到4元左右1公斤。 再说西瓜吧。七八成熟的西瓜,摘下后用针管向瓜内注射红色自来水,切开瓜瓤鲜红,还增加了重量。 草莓用催熟剂或其它激素类药品使用后,生长期变短,颜色新奇了,果味却变淡了。 西红柿半熟后放在麦草里捂一段时刻,颜色红,该有的甜味却没有了。 (教师叙述)这些水果真是中看不中吃呀!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每个人差不多上消费者,每天都要进行消费活动。今天我们进行一次集体消费活动。大伙儿情愿吗? 现在,我们走在本地最繁华的马路上,那个地点商场林立,店内商品琳琅满目,品种齐全。(为了营造气氛,可出示一些录像,并注意出示商家招徕顾客的种种“手段”,如“打折”、“买就送”等情形。) (过渡)现在,同学们开始行动,选择自己必须的商品。(播放歌曲《雾里看花》,学生开始模拟购物。) (教师叙述)在此过程中,请大伙儿摸索:(出示PPT) (1)在现代社会,人们消费行为能够分为几类?阻碍人们消费行为的因素有哪些?(2)经营者为了招徕消费者,经常使用哪些“手段”? (3)面对种种促销,消费者应该如何做? (学生交流) (教师依照学生的回答点拨) (小结并板书)大千世界,常让我们有“雾里看花”的感受。这就要求我们拥有一双“慧眼”,即增强自己的判定能力和选择能力,学会在林林总总的商品信息中进行比较、鉴别,选择适当合理的消费行为。那如何样炼就慧眼呢? (学生回答) (教师小结并指导学生朗读教材) (过渡)炼就“慧眼”需要我们自身的努力,我们需要主动学习和把握有关消费的知识

维护消费者权益

初二班姓名:日期:2012-6-3 编号: NO.17 审核: 自学促能力形成!展示让魅力飞扬! 课题:维护消费者权益课型设置【自研·互动45分钟+展示45分钟】 【学习主题】(1分钟)1.认识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2.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做一个聪明的消费者。 自研自探环节合作探究环节 展示提升 质疑评价环节 总结归纳环节 自学指导(内容·学法·时间)互动策略 (内容·形式·时 间) 展示方案 (内容·方式·时间) 随堂笔记 (成果记录·知识生成·同步演练) 政海拾贝 【导学1】炼就一双“慧眼” 大千世界,常让我们有“雾里看花”的感觉,这就要求我们拥有一双“慧眼”。 ①精研:请同学们阅读教材P93-P94的内容。 ②勾画·识记:在文本上勾画 知识点:为什么我们应当炼就 一双“慧眼”,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③思考:你如何看待五花八门的有奖促销活动?①两人小对子: 相互检查自研 成果,并用红笔 给对子评定等 级,各自交流: 怎样维护消费 者权益? (2分钟) ②五人互助组: 共同讨论:维护 消费者权益的 途径。②相互背 诵“勇闯知识 关”中内容,共 同分享学习成 果。 (3分钟) ③十人共同体: 各小组长到老 师那里抽签,确 认展示内容后, 组长主持,参照 展示议题,确定 展示方案,分派 好组员任务,而 后进行组内预 演,准备精彩展 示! (10分钟) 展示单元一: 方案预设:以新闻采 访的方式展示 P93的 情景,采访消费者如 何看待五花八门的有 奖促销活动及如何甄 别。 1、为什么我们应当炼就一双“慧眼”,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2、自研自探成果呈现:(认真学习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知 识,紧密结合教材内容,总结呈现导学2所学内容。) 3、在行动上我们应怎样炼就一双“慧眼”,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4、自研自探成果呈现:(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途径有哪 些?) 【导学2】理论指导实践:现代社会,多种原因导致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阅读:P93-P94内容,了解炼就一双“慧眼”的方法。 整理:以自己喜欢的形式整理出在意识上我们应当怎样炼就一双“慧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展示单元二: 方案预设:情景模拟P94的场景,分析商家打折的种种动机,谈谈你怎样判断及决定是否购买低价产品。 【导学3】知能转化:维护消费者权益 阅读:P95-P97的内容,形成消费者该有的法律意识。 思考:结合导学一和导学二所学内容,谈谈在行动上我们应当怎样炼就一双“慧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导学4】勇闯知识关提升:经过以上板块的学习,相信学生已学有小成。那么请学生完成背面的知识闯关题。加油吧! 要求:独立完成;知识的把握和能力的锻炼在于课堂,努力吧! 彰显你的能力和魅力的时候到了!展示单元三: 方案提示:以自己喜欢的方式展示出P96的场景,谈谈你遇到这种情况下会采取的做法。 展示单元四: 方案预设:①小组展示勇闯知识关内容。 ②班级互动,评评哪组掌握知识最快最好。

消费者权益日讲话稿:维护消费安全

消费者权益日讲话稿:维护消费安全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在这生机勃勃的三月里,大地回春,万物生长。我们的生活不仅需要舒适惬意的自然环境,也呼唤着更加和谐的人文环境,而其中,消费环境更是我们每个人,每一天都身处其中,自然得到了更多的关注。 每年央视的"3、15"晚会,都会在"爆猛料"的节奏中,颠覆着我们的认知。很多我们普遍认同的知名品牌,经常消费的各种商品,乐于浏览的各大电商网站,都被爆出了让消费者难以接受的安全问题或欺诈行为。谁都明白:维护消费权益,远远不是办一台晚会就能解决。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来说:消费有力量,经济才有动力。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就是维护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希望。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将每年的3月15日确立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2015年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定为:"携手共治、畅享消费"。政府和企业联手,法律和道德同行,才能真正赐予消费者维权的力量。 消费是实现生产价值的最后环节。在"互联网+"时代,消费结构与消费行为还将发生更深刻的变化。维护消费权益,如同一枚硬币——正面是是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背面则是捍卫市场运行规则、保障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适应经济新常态,在法治思维中完善交易规则,依法推进消费维权,才能让我们的经济发展健康理性,才能让我们每个人尽享消费带来的乐趣。 权利的行使从来都离不开义务的履行。经营者与消费者,各有其合法权益和合法义务。消费者权利的维护,从来都不应定位为双方的针锋相对。消费者应该履行的义务,首先就是"依法行使权利",包括尊重经营者的人格;远离违法消费;摒弃挥霍资源的浪费性消费;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节制庸俗的炫耀式消费、攀比式消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用合法方式维权,等等。 实际上,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人们大都在交替扮演着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角色。因此,不论是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是认真履行消费者义务,我们都是受益者。公民意识从我起步,维护消费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素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总则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

维护消费者权益教案

第八课消费者的权益 第2课时维护消费者权益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知道一些消费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增强消费时的自我保护能力;掌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过程与方法】通过课堂情景设置,如智慧比拼、小品表演等形式,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归纳能力、理解和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结合个人生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课堂教学,初步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勇于依法维权。 教学重点:维护权益的途径 教学难点: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教学方法:情景教学法、讨论交流法、案例分析法等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 【课前回顾】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是什么? 【导入】 提起香飘飘奶茶大家都能联想到什么呢? 大多数的消费者可能会联想到它温馨的广告画面,甜甜的广告歌词以及“一年卖出七亿多杯,杯子连起来可以绕地球两圈的广告词。然而,试想一边想象着这么美妙的广告一边喝出青蛙泡出的奶茶,这是不是大煞风景呢。商城县一位四岁的小姑娘就摊上了这事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法律,这部法律确认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因此要维护消费者权益。 【自主研学】 思考与探究 一、怎样做一个聪明的消费者? 二、当我们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权? (强调方法) 1、结合框题、目题,快速浏览教材,发现问题,提出问题; 2、围绕发现的问题在小组内探讨交流,理解和分析问题。 【授新课】 活动一:观察思考请你支招 1、结合教材93页漫画及自己的购物经历谈谈,影响人们消费行为的因素有哪 些? 在现代社会,影响人们消费行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广告的宣传、熟人的

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例背景】 初中思想品德课一直被认为是“冷门”,学生宁愿把大量的时间投入到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而不愿意学习思想品德课。因此,就出现了课堂上老师讲得“头头是道”,学生听得“毫无味道”;考前讲“条条”,学生“背条条”,考试学生答“条条”的局面。所以,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达到思想教育的目的,这就需要我们思想品德教师探究新思路,研究新方法,找出适合自己特色的教学方法。 因此我认为,思想品德课教学不在于教师完成了多少教学任务,而在于解决学生的心理偏差,引导学生过积极健康的生活,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体现新课标“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的核心理念。 【教材分析】 苏教版思想品德八年级下册第16课有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内容,由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做个成熟的消费者三个框题组成。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白: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在了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通过掌握必要的知识,做个成熟的消费者,这将有利于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学情分析】

日常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例子不胜枚举,作为八年级学生对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维权意识,对于如何维权更是知之甚少,特别是遭到侵权后在与商家协商不成后就束手无策。因此帮助学生树立维权意识,掌握有效的维权途径和方法,用法维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认识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各种法定的渠道和途径,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 2.知识与能力:掌握一些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的有效方法,提高自己的生存能力。 【教学重点】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教学难点】掌握消费者依法维权的基本途径和具体维权的知识。【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法。【教学准备】 教师准备:上网收集相关资料准备案例,制作课件。 学生准备:阅读教材,设计有关问题,收集相关案例。 【教学过程】 一、图片导入,引发思考 多媒体显示几组图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特别保护原则特别保护原则是国家给予经济上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以特 别保护的原则 2.国家与社会干预的原则消费者是单个的社会成员,其经济实力及掌握各种 知识的能力都非常有限,因而无力与经营者抗衡。 3.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必须与本国经济 发展水平相协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 1,保障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以下内容(1)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2)知悉商品的技术状况(3)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售后服务情况 3.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括:(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获得赔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浅谈中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浅谈中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中国,消费者享有九大权益,分别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同样是在中国,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由于生产商和经销商为提高利润而对消费者“耍花招”导致消费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对此中国做的怎么样呢?曾经被疯狂转载的一篇网络段子:“早晨洗头用瓢柔,先泡上一桶康帅傅方便面,抽上一支中萃香烟。早餐后,穿上报喜乌外套,下楼到中国石油加油,开发票时才知道人家是…中围石化?走进了超市,商品琳琅满目:司口司乐、娃娃哈、下好佳、脉劫、橙多多…哈还有丑粮液呢,生活多么美好吖!”这是网络上一段对现实中山寨现象的一段生动描述,短短一段文字,写出了十一种冒牌产品。近年来,厂商们模仿市场上流行的手机样式,利用自己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力量加以整合生产出款式新颖且价格低廉的杂牌手机,因其生产未经官方批准,而且明显是仿制产品,故被称为“山寨”手机,含有“小型、小规模、地下工厂、不被官方管辖”的意思,随着国家取消手机牌照制度,山寨手机迅速风靡全国。而“山寨”一词也从产品、服务等经营领域扩展到媒体娱乐,甚至公共管理生活中2008 年12 月3 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首次对山寨问题进行了报道,把它称作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这种现象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还可能会影响消费者们的身体健康,为什么这种现象会一直泛滥成灾,应该说有其内在原因,由其功能不同,我们把山寨分成娱乐性山寨和营利性山寨两种。营利性的山寨流行,主要是商家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受众需求的影响。山寨作为一种新的形态被人们认可和接受,正迎合了当今社会文化价值接受多元化的复杂背景下人们的新奇观、从众观和欲望观等心态,满足了广大消费者的个性需求。同时,由于山寨产品的价格便宜,使各个收入阶层的人都能享受到山寨的好处,所以,营利性山寨迅速的流行起来。 在2013年打假专项行动中,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六大队通过精心组织、周密布署,于3月4日在长沙市捞刀河镇自某某村成功打掉一个生产伪劣产品的窝点,现场查封伪劣PE管道、木塑板生产线2条:包括搅拌机、上料机、印字机,挤出机、模具、真空箱、喷淋冷却箱、牵引机、切割机、翻转台、破碎机、盘管机、行车等大型制假设备26台,现场扣押生产原料、成品价值约50余万元,抓获并刑拘犯罪嫌疑人2人,刑拘并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1人,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经查,2012年4月至2012年7月,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没有得到“南联”注册商标所有人--长沙南联特种管道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受犯罪嫌疑人廖某的委托,联系犯罪嫌疑人杜某,在其生产的伪劣PE给水管上冒用“南联”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仅2012年4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杜某、徐某、廖某就向邵阳市新邵县某集中供水工程项目生产销售了金额达21余万元伪劣PE给水管。该批伪劣产品在工程完工后多处爆裂,造成附近居民饮水困难,引发不稳定因素。如今,打假的新闻播了又播,可造假团伙任然非常猖狂,不仅制造出假冒伪劣的产品,还盗用其他公司的商标,让消费者更容易上当。实际上,主要疏漏是来自经营者和管理者:第一,一些市场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走捷径达到暴富的目的,以制作假冒伪劣的食品、水发产品、肉制品等,使假冒伪劣产品远远不断地供应市场,在市场上泛滥成灾。第二,道德败坏、品行低劣。他们没有道德观念,

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公开课

《维护消费者权益》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掌握一些消费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知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寻求解决的一般途径。 2、能力目标:学会运用智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学习和掌握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当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学会理性消费,选择适当合理的消费行为,培养良好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途径。 教学难点:增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教学方法: 列举法、活动教学法、讲授法、讨论法 四、教学流程: 导入新课: 教师:同学们,你知道“ 3.15 ” 是什么日子吗? 投影展示: 消费者:“ 3.15 ”是节日 商家、厂家:“3.15 ”是考验媒体:“ 3.15 ”是监督 政府:“ 3.15 ”是行动全社会:“ 3.15 ”是关爱互助,是共创和谐。

教师总结引入:现代社会,人人都是消费者,中学生也比例外。在市场竞争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会使某些生产者和销售者抛开职业道德,违背经济原则,甚至置法律于不顾,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交易,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自己牟取暴利。因此,维护消费者权益是所有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这一节课我们就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问题和大家交流一下。 板书课题:维护消费者权益 讲授新课: 教师安排活动:学生交流自己在消费过程遇到或听到他人的消费陷阱”的经历。 在学生交流的基础上,教师介绍圣诞节、元旦时“血拼一族”的消费现象。 教师设问:面对种种促销,消费者应该怎么做? 2、归纳、总结:生活中,影响我们消费行为的因素有很多,消费者权益被 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在消费前练就一双“慧眼”:增强自己的选择能力和判断能力,会在林林总总的商品信息中进行比较、鉴别,不盲目追随其他消费者,从而充分行使消费者的权利,选择适当合理的消费行为(要求学生划书)。 知识竞赛 教师:炼就“慧眼”需要我们自身的努力,我们需要主动学习和掌握有关消费的知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现在,我们进行一个微型知识竞赛,看看谁的知识更丰富。 知识竞赛题目列举:

消费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摘要: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我们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充当着消费者的角色,所以消费者的权益是必需要受到保护的。针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本文通过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消费者除了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权利意识、文明消费意识等之外,还要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内容,以及怎样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所了解和学习到的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正文: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权衡双方的地位,消费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其次,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显得越发重要。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一些消费者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所以,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例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应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消费方法进行消费,发生消费事故,应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每一个消费者不但要尊重自己的权利,还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消费者要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要知道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当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

浅谈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

浅谈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以及之后一系列相关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在十几年的时间发生过如此巨大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节奏、生活方式,也改变着我们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这种变化同时也将不同地域不同社会阶层消费行为的差距迅速拉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日益增强,但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消费者依然没有完全享有其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消费者权益仍旧屡屡受损的现实,表明必须加强消费者维权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投诉的热点和难点以及近年新出台的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以剖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历史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首先,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在某种商品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下,消费者在进行具体消费行为和完成具体消费过程时所享受的权利和利益的总和。其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这主要表现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1891年,世界上第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球性消费者联盟1]。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CU)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它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组织,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包括收集和传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报资料,开展消费者教育,促进国际合作交流,组织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国际研讨,援助不发达地区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上海市在2004年初率先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好地体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趋势,彰显其本质和职能,从形式上更加贴近了消费者。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合法化、规范化、扩展化。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的,它的兴起是与世界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2]当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包括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而且还包括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或条款,它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3]我们知道法律规定的目的之一是设制一定的权利,保护部分特定的利益。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1969年尼克松总统又补充了“索取赔偿的权利”。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另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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