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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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规范车辆段特种机械设备、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建

立段稳定的安全生产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特种机械设备是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常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是锅炉司炉(水处理工电焊工、天车司机、

电力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明确规定特种机械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护、检测、监督检查、以及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选拔、培训、管理、奖惩具体

事宜。

第二章特种机械设备的购置、安装

第四条特种机械设备的购置应按购置程序,由使用部门填写购置申请,按审批权限报分局、局质量安全监察部门审批,抄送段安全科、设备车间,

购置应与供货厂家签订保证质量合同。供货方必须是国家认定生产特

种机械设备的正规厂家,并持有生产特种设备的资格证。

第五条购置的特种机械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除标有技术参数外、还应

标有安全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有效的试验合格证书。

第六条特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改造业务、必须是有安装和维护特种机械设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前应验证施工方的资格证书,并经路局

审批合格后,方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第七条特种机械设备的电源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0.5t及以上起重设备应在司机室,机架结构适当位置标明起重机械

的最大负荷能力,吊钩组护板应标明最大起重吨位,起重机械必须设

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紧急

断电开关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位置。

第八条新购置的特种机械设备安装后。应报路局安全监察室进行检查,并报自治区质量安全技术监督局审批,发给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第九条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规定定期检验的特种机械设备由安全科、技术科负责提前一个月填写“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一份报

自治区设备检验所业务科申报检验,一份报路局劳动安全监察室、一

份备案、特种设备检验后,应将检验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第十条特种机械设备到规定报废年限或经检验部门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确认不能继续使用、且无修理价值,由设备车间填写《固定资产拆除、

报废申请表》并附检验报告一式七份,向设备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申

报。特种设备报废后,不能转卖,不允许转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管理

第十一条设备车间负责对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安全科负责对起重设备安全监察。

1、建立起重机械管理和日常维护制度;

2、建立起重机械吊、索具修管制度

3、制定起重设备操作规程

4、对起重设备重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月检查记录,安全管理记录的

具体内容:

〈1〉设备名称; 〈2〉设备型号;〈3〉制造单位;〈4〉安装后开始使用时间;〈5〉设备检验申报日期;〈6〉特种设备

检验报告内容及整改落实情况;〈7〉日常使用、保养、维护、

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8〉吊索具要有探伤记录。

5、建立起重机械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6、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预案

7、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巡检制度。

第十二条购置的吊具、索具、应是国家质量安全部门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对于新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

设备车间技术员按LD48—93标准相应条款进行检查,叉压的钢丝

绳露出钢丝头应在10mm至15mm。

第十三条用碳粉渗透等方法,每季度定期对吊钩、吊轴、吊具进行探伤并做好记录、对新购专用吊具每次使用前进行探伤。

第十四条天车司机日常负责检查极限位置限位器、超载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缓冲器、夹轨器、升降钩等,发现问题及时报设备车间。

第四章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持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的使用证书,方可投入使用。设备车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

1、建立锅炉(常压锅炉岗位责任制

2、锅炉(常压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3、锅炉、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制度

4、巡回检查制度及巡回检查作业程序

5、交接班制度

6、水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测量温度仪表及保护装置应符合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验,并有检验标记、铅封完好无损。在压力表、

水位表、温度表、流量表等处应安装有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照明

设备和工具,备用照明电源安全电压(12V、14V。

1、安全阀每周至少一次手动排放试验、每月一次自动排放试验

2、水位表每班至少冲洗水位表一次

3、压力表每周冲洗不少于一次

4、高低水位报警及低水位报警装置、超压报警及联锁保护装置,每

周进行一次性能试验。

第十七条运行锅炉连续使用满六年或继续使用满5万小时,应进行大修,大修的承修人员应具备国家锅炉大修资格,为保证锅炉修理质量,承

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将具体方案报分局锅炉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并抄

送局锅检所。经检验确认锅炉各部状态良好,可适当延长大修期,

采用炉内水处理的锅炉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三年,采用炉外水处理的

锅炉延长时间不能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锅炉经检验认为不能使用到大修期时,应提前安排大修。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严重不能保证安全运行时,由设备车间负责上报,经局锅

检所鉴定出具检验报告,确认修理项目后进行修理。

第十九条整修、小修由检修车间负责,具体作业时实行记名修,并按照以下规定:

1、在进入锅筒(炉壳内部工作前必须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用强

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管道

全部可靠的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气箱上

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

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闸门关严,以防毒、防火、防爆。

3、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

压不应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

照明用电的电压不得高于36V,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4、在锅筒(锅壳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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