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用解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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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内容简介

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经

济体制,笔者在此郑重提示合同交易的各方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全面

诚实贯彻信用原则”,以实现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中国梦”。"

图书目录

"目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同定义

第三条平等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第十三条订立合同方式第十四条要约第十五条要

约邀请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第十八条要约的撤

销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第二十一条承

诺的定义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第

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第二十八条新要约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第三

十条承诺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地点第三十五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第六十三条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第六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第六十五条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六十七条先履行义务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

处理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

合同履行的影响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第八十四条债权人同意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第九十条新当

事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效力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第一百零五条免除的效力第一百零六条混同的效力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合

同争议的解决第一百二十九条特殊时效

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定义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归属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

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受人权利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从物的关系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第一百六十九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第一百七十四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一百七十六条定义第一百七十七条主要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履行地第一百七十九条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第一百八

十条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第一百八十一条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第一百八十三条安全用电义务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借款人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第二百零三条借款

使用的限制第二百零四条利率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第二百二十一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租赁权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定义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第二百三十九条租赁物的购买第二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

百四十条索赔权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二百四十二条租

赁物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

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拒付租金责任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定义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工作的完成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第二百五十八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第二百六十一条验收质量保证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

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的保管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合理使用期限内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

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定义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共运输承运人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第二百九

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合同的成立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迟延运输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

更运输工具

第三百零一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的赔偿责任第三节货运合同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联运的责任承担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第三百一十五条运送物的留置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的责任制度

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的转让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二条定义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百三十条定义及合同形式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三百四十二条内容及形式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

人的义务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内容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第三百五十九条委托人

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第三百六十三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定义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支付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凭证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行为的要求第三百七十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人代为保管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

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的声明义务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物的返还第三百七十八条货币等的返还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费支付期限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三百八十一条定义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生效时间第三百八十三条危险物品的储存第三百八十四条仓储物的验收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单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应记载事项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第三百八十八条检查权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的提存权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三百九十六条定义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权限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转交财产义务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

第四百一十二条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第四百一十三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四百一十四条定义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提存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第四百二十三条行纪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定义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附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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