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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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登记表

(A类)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制

注意事项

一、本表(A类)供申请人申办以下经营范围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变更登记时使用。

(1)出版单位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

(2)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含广东新华发行集团);

(3)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

(4)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组织;

(5)出版物批发单位;

(6)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

二、审批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必须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所在地市(县)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三、申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按登记表要求,如实填写相关栏目的内容。如填报虚假材料,登记表无效。

四、本表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涂改。如经营者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超过批准部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等,按照新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的程序办理审批。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报发证管理机关备案。

五、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经营单位自存、使用,一份存发证管理机关。

六、本表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不慎遗失,要如实向发证管理机关报告,重新填报。

书报刊发行单位文明经营责任书

书报刊发行单位是精神产品的传播者,承担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职责,要依法经营,在经营中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维护出版物市场的良好秩序,落实文明经营责任制。为此,承诺在经营中做到:

一、不经营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禁止销售的出版物、出版单位或非出版单位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二、未经批准取得经营许可,不经营中小学教科书、限定内部发行的出版物。

三、不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各种形式的非法出版活动。

四、不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和出版物零售单位进货。

五、在核定经营地点的明显位置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涂改、复制,也不以任何形式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不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或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七、不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八、不强行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九、不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点从事发行经营活动。

十、严格遵守出版物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实践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书报刊发行单位:监证单位: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

(大中型企业填列领导班子成员和业务、财务、仓储部门负责人)

注:开办连锁店的单位要出具连锁总部和所有连锁门店的材料。

主管(主办)单位情况

注:无主管(主办)单位的企业此页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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