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可以,王某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可以,王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作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是否合法?对该公证文书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3、如果王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来说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

倘若李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活和变更调解协议?

4、李某或者王某对调解协议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标的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解题思路」

本题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发生争议之后达成的调解协议。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是基础的事实关系,而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

1、王某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是执行根据。

王某可以以起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债权债务内容,当事人双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对经过公证的该种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是法定的执行依据。

2、双方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处理,并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3、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不服,认为该协议对自己是显失公平的,均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调解协议。因为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显失公平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合同的重要的理由。

4、李某或者王某均享有诉权,对该调解协议不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标的是该调解协议,而不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该协议即为双方当事人对原有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

关系的处理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以货物买卖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可以调解协议书进行抗辩。

「解析」

1、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应当具有生效的执行依据,而执行依据的形式为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民事执行依据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而且《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其解决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对此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2、双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则该协议就发生合同的法律效力。

3、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相应的生效条件: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生效要件。而合同内容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该合同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是变更还是撤销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4、根据传统的观点,诉讼标的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中,有两个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和民事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货物买卖合同本身的成立或者效力发生争议,则应当对货物买卖合同提起诉讼,但是,本案中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标的应当为调解协议的合同关系。如果是申请变更调解协议,则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成为当事人主张变更调解协议或者反对变更调解协议的理由;如果主张撤销调解协议,货物买卖合同同样是主张撤销或者反对撤销的事实理由,但是,如果法院依照申请撤销了调解协议,则调解协议自始归于无效,此时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则只剩下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标的只能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应注意的问题」

㈠相关法条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系和区别

1、《民事诉讼法》第16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3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㈡应注意的问题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法院调解是诉讼那的调解。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与经过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不同。前者仅仅相当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自己权利义务关系的自行处分;后者在经过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且对该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不得提起上诉。

2、目前来看,在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主要是三种: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等;公正机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仅仅是一般的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虽然近些年来,对诉讼标的的争论比较多,现在越来越对的人主张诉讼标的应当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法院裁判的对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还是将当事人双方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视为诉讼标的。而且就一般意义而言,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视为诉讼标的也比较容易掌握。本文共分为:第一页李某和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为5万元。后来因为李某的生产技术不合格,生产出来的货物无法达到合同约

定的标准,王某拒绝受领货物,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李某承担责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赔偿王某损失4万元人民币,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10天内履行协议。但是,10天后,李某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王某支付款项。

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可以,王某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可以,王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作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是否合法?对该公证文书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3、如果王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来说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

倘若李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活和变更调解协议?

4、李某或者王某对调解协议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标的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解题思路」

本题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发生争议之后达成的调解协议。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是基础的事实关系,而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

1、王某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是执行根据。

王某可以以起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债权债务内容,当事人双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对经过公证的该种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是法定的执行依据。

2、双方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处理,并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3、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不服,认为该协议对自己是显失公平的,均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调解协议。因为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显失公平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合同的重要的理由。

4、李某或者王某均享有诉权,对该调解协议不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标的是该调解协议,而不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该协议即为双方当事人对原有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以货物买卖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可以调解协议书进行抗辩。

「解析」

1、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应当具有生效的执行依据,而执行依据的形式为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民事执行依据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而且《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其解决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对此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2、双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则该协议就发生合同的法律效力。

3、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相应的生效条件: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生效要件。而合同内容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该合同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是变更还是撤销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4、根据传统的观点,诉讼标的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中,有两个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和民事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货物买卖合同本身的成立或者效力发生争议,则应当对货物买卖合同提起诉讼,但是,本案中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标的应当为调解协议的合同关系。如果是申请变更调解协议,则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成为当事人主张变更调解协议或者反对变更调解协议的理由;如果主张撤销调解协议,货物买卖合同同样是主张撤销或者反对撤销的事实理由,但是,如果法院依照申请撤销了调解协议,则调解协议自始归于无效,此时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则只剩下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自己合法

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标的只能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应注意的问题」

㈠相关法条及相关知识点的联系和区别

1、《民事诉讼法》第16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3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㈡应注意的问题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诉讼外的调解,法院调解是诉讼那的调解。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与经过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不同。前者仅仅相当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自己权利义务关系的自行处分;后者在经过双方当事人签收之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且对该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不得提起上诉。

2、目前来看,在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主要是三种: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的裁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等;公正机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仅仅是一般的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3、虽然近些年来,对诉讼标的的争论比较多,现在越来越对的人主张诉讼标的应当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法院裁判的对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还是将当事人双方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视为诉讼标的。而且就一般

意义而言,将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视为诉讼标的也比较容易掌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案例和答案

第八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案例和答案 1.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3日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请问合同是否成立? 2.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户G公司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G 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装,内加一层塑料袋。”由于F公司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回电后,G未予答复,F便着手备货。之后在F公司去电催请G公司开立信用证时,G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为由拒绝,于是发生争议。 请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 3. 我方对外发盘轴承800套,分别为:10l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订单内表明的规格是:10l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 per our order No.1080。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as per order No.1080。 请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 4. 我国BC公司向美国JR公司出口一批热水器,交易磋商过程如下: 1997年3月8日去电:“可供海尔牌热水器30000件,FOB大连每件35美元,5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3日内复到有效。” 3月10日JR公司来电:“接受你8日来电,CFR纽约每件37美元。” 3月12日BC公司去电:“我方只接受CIF纽约每件45美元,请确认。” 3月14日JR 公司来电:“你12日来电抱歉,只接受CIF每件40美元,请速复。” 3月16日JR公司又来电:“经说服批发商同意CIF纽约每件45美元。” 3月18日BC公司去电:“货已售出。有货再与你联系。” 3月28日BC公司去电:“现在可供海尔热水器30000件,CIF纽约每件50美元,6月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5日复到有效。” 3月30日JR公司来电:“接受你28日电,仲裁地点新加坡。” 4月1日BC公司去电:“抱歉,难以接受仲裁地点新加坡,仲裁地点在中国。” 4月3日JR公司来电:“接受在中国仲裁。” 4月5日BC 公司去电:“限即期信用证4月15日到有效” 4月7日JR公司来电:“你5日电信用证将由花旗银行驻北京办事处开立。” 经过几个回合磋商,合同即告成立。请判断: (1)3月10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3月16日JR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3月18日BC公司去电是否为违约?为什么? (4)4月3日JR 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可以,王某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可以,王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作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是否合法?对该公证文书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3、如果王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来说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 倘若李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活和变更调解协议? 4、李某或者王某对调解协议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标的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解题思路」 本题中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发生争议之后达成的调解协议。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是基础的事实关系,而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 1、王某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是执行根据。 王某可以以起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债权债务内容,当事人双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对经过公证的该种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是法定的执行依据。 2、双方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处理,并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3、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不服,认为该协议对自己是显失公平的,均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调解协议。因为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显失公平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合同的重要的理由。 4、李某或者王某均享有诉权,对该调解协议不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标的是该调解协议,而不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该协议即为双方当事人对原有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

一般商品买卖合同

一般商品买卖合同 买方:_________(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_________ 2.品种:_________ 3.规格: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4.质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照__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附件略)。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_。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险:__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 第五条验收 1.验收时间: _________。 2.验收方法: ___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标准: _________;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_________; 5.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______检验机构按______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公司购销合作合同范例

公司购销合作合同范例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合同编号:YH-FS-325706公司购销合作合同范例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合同编号: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诚信,互惠互利,共荣共赢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一,商品名称价格 商品名称单位型号 供货价会员价 建议零售价积分 二,商品订购方式: 甲方订购的每批商品均以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订单,乙方确认后盖章,签字,复传至甲方.乙方应根据订单上标明的数量及要求向甲方供应商品; 三,商品的质量

1,乙方应交付与其在双方谈判中完全相同,共识的商品,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 技术,卫生,安全要求的产品;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盖有红色公章的商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商品合格证,商品质量保证书,法人委托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等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文件; 3,甲方有权根据约定拒绝接受损坏的或其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商品; 四,产品包装 乙方保证商品具有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包装,保障商品在运输,仓储及展售过程中的安全,因包装或运输造成商品或包装损坏时,甲方不予收货; 2,因产品包装问题导致产品本身受损,乙方要及时为甲方换货,不得拖延或拒换; 五,商品的交付 商品交付时间从甲方传真发出订单之日期起日内,由乙方物流送到甲方订单指定的地点交货,运费和保险费由乙方

f2018最新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案例一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 ?案情简介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 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 英镑。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ee sample)。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案例二数量条款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8年6 月,A 公司与国外B 客户签订一笔买卖合同,由A 公司向B 客 户出口50000公吨面粉和稻米,以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这 样规定的:“50000M/Ts wheat flour and rice. Quantity 10 % more or less allowed .Ratio Of eaeh type Of the goods to be shipped is 50/50 approximate% ............................. 50000公吨面粉和大米,允许10%的溢短装。每种货物的装 运比例约为各50%)。”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立即安排装运出口,共装运了54100 公吨,其中面粉27956公吨,大米26144公吨,并于同年7 月5 日取得了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提单。7 月10 日, A 公司备妥该信用证所要求的所有单据。 A 公司提交的单据表明:Wheat Flour: Quantity 27956 M/Ts(面粉:数量27956公吨)Rice:Quantity 26144 M/Ts(大米:数量26144公吨)Total Quantity: 54100M/Ts (总数量:54100 公吨)。

口头合同是否成立案例

案例国际货物买卖口头形式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案 年月,我国浙江省某进出口公司的一位美国客户在与该公司业务员会面时,口头向该公司下了一笔订单,由于时间较为仓促,加上该客户是公司老客户,与之洽谈的业务员未要求与对方当场签下书面合同,只是请对方回国后再发一份传真以便留档。客户回国后,并未发来传真,我方业务员也未坚持催要,同时,我方根据客户要求已开始备货,当货物将要备齐,我方请客户确认汇款时,客户告之,当时由于较为匆忙,未充分考虑,以至下了口头定单,回国后,仔细加以核算,发现无法成交,加上我方请其以传真确认,则认为不发传真订单不正式成立,而且,根据其对与中国的了解,中国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不承认口头形式合同的。所以,客户提出:对于由于其未及时通知我方取消口头订单造成的损失表示遗憾,但仅此而已。我方得知客户态度后表示,中国已经适用了新合同法,在其中明确了口头形式合同的有效性,美国客户的说法纯粹托词,无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将坚持向客户索赔。 [案例分析]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于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经常出现争议或纠纷。其中一个重要焦点就是关于合同的有效形式问题,即合同订立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也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规范合同法律中涉及到的重要条款之一。目前,我国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法律,在国内法方面主要是年月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新《合同法》),除此之外,就是年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所以,我国公司企业在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时订立的合同,主要受到我国新《合同法》的规范,如果符合《公约》的适用条件,则须由该公约进行调整。 在新《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形式,第十条做出了如下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从这条中,可以知道,对于除法律明文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其他合同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口头、书面等形式,二者均可。自然,这一规则当然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但同时,大家也知道,对于《公约》,在我国核准加入时,根据公约第条和条赋予的权力,对公约的第条做出声明加以保留,即《公约》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不适用于中国。根据此项保留,中方当事人与营业地处于另一缔约国当事人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中国之所以做出此项保留,是由于核准加入公约时,中国调整涉外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是年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规定一切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出现上述我国对公约中合同形式的保留。那么,新《合同法》取代《涉外经济合同法》后,对于涉外经济活动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我们应该如何掌握尺度来确定口头形式合同是否为有效呢? 首先,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新《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已与公约的规定一致,根据法理中“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原有的国内法失去效力,至于我国对公约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也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同时失效。从而,我国对《公约》所作的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在新《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失去效力。所以,得出结论:在新《合同法》实施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把口头形式作为合同有效形式的一种选择。通常,一个国家的法律,其效力的终止一般分为两种方式,即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上述观点提出我国对《公约》合同形式保留的失效是由于符合了法律效力终止形式中默示废止方式的条件:既并非以明确的文字规定来废止原有的法规,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确认旧法与新法规定相冲突时适用新法的原则,从而实际上废止了旧法的效力。如此一来,国家虽然并未明确取消对于《公约》条所作的保留,但实际上,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已经可以看作中国对于公约合同形式规定的保留失效了,自然,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是合同形式的一种有效形式。

一般商品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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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例子

买卖合同例子 篇一:汽车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 汽车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案例: 甲与某工厂订立了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天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1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前返回。7月1日,卡车途径山路时,因遇暴风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营业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运输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分析:合同的含义 此案例中的合同指。。 合同的特征在该案例中,工厂提出汽车没有运输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因此我们首先得明白该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

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过户登记办理与否,影响的是标的物异动是否依法转移的问题,而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应当明白,车辆变更登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管理的需要,这与车辆买卖当事人之间确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是说,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法规调整,而不能以此否定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目前汽车买卖不过户合同不生效的规定仅出现在国家工商管理局的一个规定里面,但该规定不是法规,故只要车辆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法律又无另有规定,尽管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 对于案例中甲的请求,要求退还卡车,这是可以的,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因此甲有权要求退车。但对于甲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的请求,则是不可以的,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因此甲要么。。要么。。。 案例中提到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这也是可以的。因为根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方,总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A公司诉称:2004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05年5月委托承运人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B公司本应在2005年即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到位。请求判令:1、B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7761.20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C公司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原先诉称买卖合同事实成立;另查明,B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股东为C和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C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总额3333333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33%。截止2007年12月3日,C公司实缴注册资本833333.34美元,其余出资未到位。【海泰律师评析】: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准据法之确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问: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不成立。承诺对邀约做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国某工艺品公司与国外洽谈一笔玉雕生意,经双方对交易条件磋商之后,就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达成协议。我公司随即于8月6日致电“确认售与你方玉雕一件……请先电汇1万美元。”对方于8月9日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购玉雕一件,按你方电报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万美元,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待你方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合同不成立。理由对方复电对我方要约做了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我方10日电传出售货物,限15日复到有效。13日收到对方答复:“价格太高”。15日,我方又收到对方来电,“你10日发盘我接受。”此时,市价上浮,我方复电拒绝。 问:我方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案:我方做法合理。对方13日答复对价格没有表示接受,构成反要约,我公司10日要约失效。 我公司于1993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规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我方于19日付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国公司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有无失误?为什么? 答案: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误。我公司应当对新要约表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而不是对16日已经失效的要约进行承诺,而且接受时也不应当有“请确认”的字样,这样就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 我国某地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方式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公司在电传中声明:“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与5月15日项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大利供应商与5月5日用电传方式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项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大利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双方发生纠纷。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其5月5日发盘。但意大利供应商坚持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双方争执不下,提交仲裁。 问:如果你是仲裁员,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案:合同成立,意方必须履行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意

货物买卖合同书范文

货物买卖合同书范文 Model text of contract for sale and purchase of goods latest edit 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货物买卖合同书范文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 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 行抽 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 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 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 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 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 清单。)

一般货物买卖合同范本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一般货物买卖合同范本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下称甲方)卖方:(下称乙方) 地址:邮编: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 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 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 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 数量:。 2. 计量单位和方法:。 3. 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 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交货方式: 1. 交货时间:。 2. 交货地点:。 3. 运输方式:(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 保险: (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 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第五条验收: 1. 验收时间:。 2. 验收方式: (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 验收如发生争议,由检验机构按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价格与货款支付: 1. 单价:;总价:(明确币种及大写)。 2. 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货款的支付方式:;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合同法案例分析(1)

合同法案例分析 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了一份布料购销合同,约定纺织厂向服装厂提供10000米高档布料,分两次在3个月供货,服装厂收到全部货物后向纺织厂支付100万元价款。纺织厂在提供了第一批布料后发现,服装厂资产状况严重恶化,涉及大量诉讼案件,且均系败诉方,已无能力履行100万元给付义务。而且,还发现服装厂不断以低价向外转移财产。纺织厂便决定停止向服装厂供货,并要求其提供担保。服装厂则认为纺织厂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1)纺织厂是否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权利应依照何种程序行使? 答:1:纺织厂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服装厂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2:纺织厂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及纺织厂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才能通知对方暂时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合同后可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如果对方还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甲商场准备于10月1日开张。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客源,甲商场印制了大量的广告彩页,派人在城市的各个街道发放。广告将商场出售的各种商品的名称、品牌、图案、价格详尽地列出,并作了下述说明:为了庆祝本商场开张,10月1日至3日本店全场价格优惠,数量有限,售完为止,欢迎广大顾客惠顾。成年人乙发现广告将某品牌化妆品的价格标为128元,而这种化妆品在其他的几个商店都要买到2000多元。15岁的中学生丙发现这个商场的电脑很便宜。 10月1日,乙到甲商场购买了10瓶某品牌化妆品,在付款时商场发现广告将该化妆品的价格印错,实际价格为1280元,遂要求乙不足价款,遭到乙的拒绝。 10月2日,丙到甲商场购买了价格为12000元的电脑一台,其父母知道后大怒,要求商场退货,遭到商场的拒绝。 请问: (1)甲商场广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甲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如何处理? (3)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如何处理? 答:1:是要约,因其具有缔约目的,具有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法律要求 2: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撤销权,甲商场可以请求变更式撤销该买卖合同,由于甲商场有过错,如应撤销该合同而给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因为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该合同超出了丙的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确定实施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丙的父母现有拒绝追认的权力,该合同因父母的拒绝而归于无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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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商品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卖方):签订时间: 乙方(买方):签订地点:甲、乙双方依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 1.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用列表形式,把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单价、总价款等写清楚。) 2.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3.支付方式:全部标的物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总货款的%(万元),剩余总货款的%(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届满后无质量问题且售后服务履行正常,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甲方。 第二条交提货方式 1.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交货(含安装、调试和开通使用)。 2.交货地点:(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交货方式:(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三条质量标准 - 1 -

1.合同标的物必须是全新和完好的产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保修卡、产品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要明确依据什么标准验收货物的质量,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但应写明标准名称、编号。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可以由双方商定其他质量标准。) 2.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为:月(或年),自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验收方式条款 1.由甲方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技术资料或者样品。 2.异议期:验收后,对标的物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后5日内提出。 第五条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日至双方履行完毕各自义务之日止。 第六条担保条款 (如需担保,双方可以依据《担保法》有关规定,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如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包装条款 按国家、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和要求包装,包装物必须符合运输安全要求,包装物不回收,包装全部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八条标的物风险条款 标的物自交付至乙方并完成验收手续时起,所有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按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支付货款总额‰的违约金。 - 2 -

房屋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A与被告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万元整,原告如约支付定金予被告。之后,被告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违反天津市房管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配偶不同意出卖该处房产为由,拒绝出售其房屋。原告要求被告依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其中,原告向被告支付的3万元定金已经收回)。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起诉后,被告之父有针对被告提出以原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合同涉及的房产为诉讼标的的确权之诉。诉讼过程中,一审法官倾向于认为本诉需要以被告之父与被告之间的确认之诉的判决结果为基础,因此,本案需要中止诉讼,等待确认之诉的判决结果。原告代理人表示反对。 法律分析: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原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1.被告提出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违反房管局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四条又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本案中,被告所主张的房管局的有关规定显然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第四条中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且被告就其所主张的房管局的有关规定未提供任何证据。因此,不能以“房屋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违反房管局的有关规定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 2.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被告合法拥有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本案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时,原告向被告出示了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并交付了复印件。该所有权证标明该处房产的所有权人为被告A。原告代理律师于2012年9月17日下午至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查询,在该局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上,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人依然是被告A。此外,无论是被告提供的房地产所有权证还是原告代理律师的查询结果(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簿)都表明,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并没有抵押登记信息和权利限制登记,即该处房产不存在权利限制,被告的处分权没有受到限制。因此,至少在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被告不仅拥有诉争房产的所有权,而且其处分权并没有受到限制。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3.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应受被告有无房屋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影响 退一步讲,即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A没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应受到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认为该款实际上明确地承认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 (1)被告与其父之间的确权之诉不应影响本案的审理过程和结果 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存在下述情节:首先,被告向原告出示的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有效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其次,该所有权证上没有任何关于房屋共有或者抵押权及他项权利限制的记载;第三,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承诺“甲方(卖方)保证对该房地产享有完整所有权或使用权,能完全支配及处分”。因此,原告完全有合理理由相信被告有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据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

一般货物买卖合同_买卖合同_范文大全

一般货物买卖合同_买卖合同_范文大全 一般货物买卖合同范本1 供方:(简称供方) 需方:(简称需方) 第一条产品名称、商标、型号、金额、供货时间: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皖20xxJ112标准验收,供方对质量负责,供方将质保书、合格证随货提供给需方。(包括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机构证等) 第三条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送货到需方工地。(江东大道东侧与印山路南侧交叉口)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供方负担。 第五条交货期限:本合同生效后十天进场安装 第六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本合同第二条款约定验收。如遇质量异议,由需方收货后 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以实际安装数量经施工员、质检员签字确认为结算依据,并向需方开具税务发票。 第八条付款方式:安装到顶后经验收付75%货款,余款待甲方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 第九条双方责任 1、买方免费提供上楼吊运和少量钢筋料头及提供符合相应标准预留孔位。 2、卖方免费安装就位(不吊模不灌缝)。 3、需方须提供安装工人的住宿等生活条件。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供方如迟延供货,除赔偿需方损失外,迟延期间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应供货物价的千分之十计算; 2、如遇价格上涨停止供货,除赔偿损失外,应按未供部分货物的总金额%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3、如供方未按合同履行,需方有权通知供方解除合同; 4、需方如未按约付款,应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应付款的万分之一计算。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方各壹份,公司财务、项目财务各壹份。供方: 需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一般货物买卖合同范本2 买方:____________ (下称甲方) 卖方:____________ (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编: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__________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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