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手册

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手册
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手册

○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期货公司不保证期货投资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资料仅为宣传品,而非法律文件。

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手册

合规操作、理性投资

目录

一前言

二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

三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程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四各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异常交易特别提示

一前言

为加强期货市场自律监管、规范期货市场运行秩序、推动期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严格规范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四大期货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期货异常交易管理办法、监管标准与处理程序等文件,并已于2010年11月份相继开始实施。

根据各期货交易所关于期货异常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您的下列交易行为将会被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

(十一)盗码交易行为;

(十二)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

(十三)交易所认定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

为配合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控制期货交易风险,我司将严格并提前执行以上交易所异常交易监管制度中的监管规定。交易所或我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将会采取提醒、劝阻、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客户委托、终止期货经纪关系等风险控制措施。

如果监管法规或交易规则发生变动,我司将按最新规定执行。如有疑问,请您咨询当地营业部或拨打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012。

二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

三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程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四各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第八条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者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

(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信息或者书面决定;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2010年11月15日起实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

第一条为更加有效地开展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有权对相关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四)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五)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第六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因客户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视情况对会员可以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现场调查、下发监管警示函、监管意见函、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等监管措施。

第八条客户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监管名单、向会员通报、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措施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条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可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措施或者书面决定;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2012年7月23日起实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自觉规范交易行为。客户还应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的多次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频繁报撤单行为;

(四)大额报撤单行为;

(五)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六)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客户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期货公司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八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采取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者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发出。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

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可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信息或者书面决定;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2日起实施。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以下简称“《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发现出现异常情况的,有权对有关会员或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会员应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情形:

(一)自成交行为,是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应予规范的行为。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应予规范的行为。

(三)大额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多次撤销单笔数量较大定单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应予规范的行为。

(四)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是指被交易所认定为关联账户的一组客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持仓限额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应予规范的行为。

(五)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是指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或第(四)项应予规范的行为。

(六)盗码交易行为,是指客户利用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等手段转移资金或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或第三十四条应予规范的行为。

(七)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是指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的行为。属于《交割细则》第四条、《风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以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等应予规范的行为。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市场异常状况,是指因市场原因,致使交易风险、交割风险或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的状况。属于《风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应予规范的行为。

第七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交易。会员发现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第六条状况的,应及时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第六条状况,经提醒、劝阻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外网操作手册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青海省) 部 门 用 户 手 册 东软集团编制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1说明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是根据国办发[2014]59号文件和国办发[2015]12号文件要求,为实现“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目标而建设的跨部门平台。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两部分组成。中央平台包括互联网门户网站和业务系统两部分,其中,门户网站依托互联网建设,向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申报、信息服务、监管公示等功能;业务系统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包括并联审批、项目监管、电子监察和综合管理等功能。 本手册的使用对象为各部门用户,为部门用户在中央平台完成项目办理信息和项目监管信息的录入、相关信息的查询以及信息维护提供操作指引。目前,中央平台在部门间试运行,期间系统功能将进一步完善,平台操作界面如有微调,我们将及时更新用户手册。

2系统简介 2.1 中央平台的组成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央平台)由互联网和政务外网两部分组成,门户网站包括申报服务、信息服务、监管公示等,其中申报服务包括统一受理项目申请、统一反馈审批结果、提供办理事项清单、提供办事指南、在线查询办理进度、上报建设情况报告等;信息服务包括新闻资讯、政策法规、统计信息等;监管公示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及名录、异常纪录、黑名单、部门办件情况统计等。政务外网业务系统包括并联审批系统、项目监管系统、电子监察系统、综合管理系统等,主要实现项目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信息共享、明确办理时限,临期超期预警,催督办、建设情况报告审查、记录异常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维护本部门相关审批事项和办事指南、维护本部门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和名录等。平台组成结构如下图所示: 2.2 业务流程 中央平台首先实现中央核准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报,部门间信息共享,后续将逐步实现所有非涉密投资项目的“平台受理、并联办理、依责监管、全程监察”。业务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1、申报阶段 申报单位登录平台互联网网站填写申报信息,并打印项目登

期货投机交易的常见操作方法

期货投机交易的常见操作方法 (一)开仓阶段 1.入市时机的选择 (1)通过基本分析法,判断市场处于牛市还是熊市,然后进一步利用技术分析法分析升势跌势有多大,持续时间有多长。 (2)权衡风险和获利前景。投机者在决定入市时,要充分考虑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并且只有在判断获利的概率较大时,才能入市。 (3)决定入市的具体时间。期货价格变化很快,入市时间的确定尤其重要。技术分析法对选择入市时间有一定作用。投机者通过基本分析认为从长期来看期货价格将上涨(下跌),如果当时的市场行情却持续下滑(上升),这是可能是投机者的分析出现了偏差,过高地估计了某些供求因素,也可能是一些短期因素对行情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使价格变动方向与长期趋势出现了短暂的背离。 2. 金字塔式建仓 金字塔式建仓使一种增加合约仓位的方法,即如果建仓后市场行情走势与预期相同并已使投机者获利,可增加持仓。增仓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①只有在现有持仓已盈利的情况下,才能增仓;②持仓的增加应渐次递减。金字塔式建仓的特点是将不断买入(卖出)的期货合约的平均价格保持在较低(高)水平。 3.合约交割月份的选择 投机者在选择合约的交割月份时,通常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①合约的流动性;②远月合约价格与近月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 (1)根据合约流动性不同,可将期货合约分为活跃月份合约和不活跃月份合约两种一般来说,期货投机者在选择合约月份时,应选择交易活跃的合约月份,避开不活跃的合约月份。活跃的合约月份具有较高的市场流动性,方便投机者在合适的价位对所持有头寸进行平仓;而如果合约月份不活跃,投机者想平仓时,经常需等较长的时间或接受不理想的价差。 (2)远月合约与近月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 在正向市场中,远月合约的价格高于近月合约的价格。对商品期货而言,一般来说,当市场行情上涨且远月合约价格相对偏高时,若远月合约价格上升,近月合约价格也会上升,以保持与远月合约间正常的持仓费用关系,且近月合约的价格上升可能更多;当市场行情下降时,远月合约的跌幅不会小于近月合约,因为远月合约对近月合约的升水通常不可能大于与近月合约间相差的持仓费。所以,多头投机者应买入近月合约;空头投机者应卖出远月合约。 在反向市场中,远月合约的价格低于近月合约的价格,所以,做多头的投机者宜买入交割月份较远的远月合约,行情看涨时可获得较多的利润;而做空头的投机者宜卖出交割月份较近的近月合约,行情下跌时可获得较多利润。不过,在因现货供应极度紧张而出现的反向市场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近月合约涨幅大约远月合约的局面,投机者对此也要多加注意,避免进入交割期发生违约风险。 (二)平仓阶段 投机者建仓后应密切关注行情的变动,适时平仓。行情变动有利时,通过平仓获取投机利润;行情变动不利时,通过平仓可以限制损失。 投机者在交易出现损失,并且损失已经达到事先确定的数额时,应立即对冲了结,认输离场。赌博心理过重,只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在行情变动有利时,不必急于平仓获利,而应尽量延长持仓时间,充分获取市场有利变动产生的利润。

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手册

○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期货公司不保证期货投资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资料仅为宣传品,而非法律文件。 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手册 合规操作、理性投资

目录 一前言 二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 三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程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四各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异常交易特别提示

一前言 为加强期货市场自律监管、规范期货市场运行秩序、推动期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严格规范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四大期货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期货异常交易管理办法、监管标准与处理程序等文件,并已于2010年11月份相继开始实施。 根据各期货交易所关于期货异常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您的下列交易行为将会被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 (十一)盗码交易行为; (十二)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 (十三)交易所认定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 为配合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控制期货交易风险,我司将严格并提前执行以上交易所异常交易监管制度中的监管规定。交易所或我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将会采取提醒、劝阻、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客户委托、终止期货经纪关系等风险控制措施。

揭秘中国四大期货交易所

揭秘中国四大期货交易所 揭秘中国四大期货交易所 期货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那么期货都在哪些地方交易呢? 期货作为一种正式的合同合约,有自己的集中交易场地,一般都是选在正规的、专供期货交割的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 国外耳熟能详的有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以及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等等。我们看国际新闻的时候, 它们时不时就会蹦出来。 国内正规、官方的期货交易所共有四家,分别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姑且 称它们为中国期货四金刚吧。 四大期货交易所 对期货交易来说,交易所是个可以一提的好地方。它解决了以前交易混乱、无序的状况,为交易者们系统提供了期货交易是品种、 结算、风控等相关的配套服务。 我国正规的期货交易所,全国有四家,其中金融类别的期货都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而商品类别的期货在其他三个期货交易 所内进行交易。 这四家里,名气最高的应该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毕竟冠名的是中国,牌子响亮,自然给人的感觉是地位也要高出其他三家一些,金融相关的期货都在这里集中交易。它是简称是中金所,坐落在上 海的浦东新区。 其他的三家以城市名称命名的期货交易所,地点一目了然,基本上以上海期货交易所名气最响,而且上金所和中金所离得很近。

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商所),没有叫期货交易所,都是直接以商品来命名,这也间接反映出了他们的交易品种特性。大商所的交易体量和市场份额均高于郑商所。 交易品种 期货的交易分类可以分为商品期货、金融期货、贵金属期货、外汇期货、利率期货等。每个交易所的期货上市品种是不一样的,四家都有自己的分工。 最牛的中金所的交易上市品种只有两个,股指期货(IF)和国债(TF)。虽然类型是简单粗暴了点,但在期货交易市场上,这两个品种的成交额可是中流砥柱,占掉了一半左右的容量。 上期所的上市品种,以金属为主,是国内主要的金属交易场所,有黄金、白银,也有螺纹钢,橡胶,更有铜铝铅锌等品种。 大商所既有豆类、玉米、鸡蛋等农产品,又有塑料、PVC、铁矿石等工业品。但大商所还是以豆粕为知名的期货交易品种。豆粕是一种高蛋白质,可以做牲畜和家禽饲料的主要原料,因此它的价格波动直接影响肉类和禽类的价格,是农产品中的交易龙头。 最后一家郑商所,基本上还是以农产品为主,有白糖、小麦、菜籽油、棉花等,也有PTA等纺织业的原材料,发电厂的原料动力煤等。 我们可以看出,四家期货的交易品种,中金所是金融资产,其余三家以大众产品为主。 高顿CFA研究中心的Kate指出,期货和股票一样,风险同样很大,而且期货的价格变动对国内外的许多行业都会产生影响,因此杀入期货市场,也是需要做好风控,提高警惕的。

异常交易认定标准

深交所细化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认定标准 2012年05月24日 03:11 深交所抑制新股炒作再出重拳。今日,深交所发布《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A10版),对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控的相关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指引》,新股上市初期,是指新股上市之日起10个交易日。 《指引》明确,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属于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一)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显著高于新股发行价的价格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5万股以上,随后撤销申报的; (二)开盘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5万股以上;或申报买入价格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且累计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10万股以上的; (三)连续竞价期间,买入申报价格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且单笔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5万股以上的; (四)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价格申报买入,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五)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价格,在同一价位或不同价位连续申报买入,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累

计申报数量在20万股以上的; (六)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同时或在相近时间集中申报买入,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10万股以上的。 《指引》还明确了新股后续交易期间(新股上市次交易日起)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其中就包括,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次数在3次以上或日内反向交易数量达到当日新股成交量5%。 《指引》规定,对于深交所会员单位,一旦有客户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可以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并向深交所报告。对于一年内有多个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限制交易的,将受到“连坐”处分,如:有2个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将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有3个以上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将视情况向会员发送监管函;有5个以上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将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完整版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完整 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上海_____交易所一号铜标准合约 (经上海_____交易所管理委员会1993年2月6日通过) 上海XX交易所 中国上海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定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____元,交割月份_____。 本合约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

期货异常交易

异常交易 一、中金所异常交易的认定及处理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摘要)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 知(摘要)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客户单日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频繁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并向市场公告。

国家药品监管监管码采集系统使用手册-药店版

监管码采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目录 第一章手持预设置.................................................................................................... - 4 - 一、监管码采集流程......................................................................................... - 4 - 二、药商的安装................................................................................................ - 4 - 三、药商功能介绍............................................................................................. - 6 - 1. 药商界面.................................................................................................... - 6 - 2. 系统设置.................................................................................................... - 6 - 3. 基础信息管理............................................................................................. - 7 - 4. 工作量统计................................................................................................ - 7 - 5. 单据查询.................................................................................................... - 8 - 6. 启动监管系统............................................................................................. - 8 - 四、药品监管系统设置..................................................................................... - 8 - 1. 监管系统介绍............................................................................................. - 8 - 2. 新增往来单位............................................................................................. - 9 - 五、手持 WIFI 连接........................................................................................ - 10 - 第二章药品电子监管系统....................................................................................... - 11 - 一、启动药品电子监管系统............................................................................ - 11 - 二、系统设置.................................................................................................. - 11 - 1. 终端编号.................................................................................................. - 12 - 2. 服务器设置.............................................................................................. - 12 - 3. 扫描设置.................................................................................................. - 13 - 4. 高速扫描.................................................................................................. - 13 - 5. 单号设置.................................................................................................. - 13 - 6. 系统版本设置........................................................................................... - 14 - 三、下载往 来单位........................................................................................... - 14 - 四、出入库扫描.............................................................................................. - 14 - 1、入库扫描.................................................................................................... - 15 - 2、出库扫描................................................................................................... - 16 - 3、快扫出入库................................................................................................ - 18 - 五、数据查 询.................................................................................................. - 21 - 六、数据删除.................................................................................................. - 22 - 1.删除全部................................................................................................... - 22 - 2.按单删除................................................................................................... - 23 - 3.扫描删除................................................................................................... - 23 - 七、上传数据.................................................................................................. - 23 - 八、监管码查询.............................................................................................. - 24 - 1. 药商查询.................................................................................................. - 24 - 2. 药品监管系统查询................................................................................... - 24 - 九、药品更 新.................................................................................................. - 25 - 十、退出系统.................................................................................................. - 25 - 第三章eCenter 平台............................................................................................... - 26 - 一、eCenter 界面预览.................................................................................... - 26 - 二、eCenter 功能介绍.................................................................................... - 26 -

中国有哪些期货交易所

中国有哪些期货交易所 中国期货交易所主要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金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黄金、铜、铝、锌、燃料油、天然橡胶、钢材等七种期货合约。 大连商品交易所 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成立以来,大商所始终坚持规范管理、依法治市,保持了持续稳健的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农产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有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啤酒大麦,正式挂牌交易的品种是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和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中金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对于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金融市场功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上市的期货品种为股指期货(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

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是经中国国务院批准的首家期货市场试点单位,在现货远期交易成功运行两年以后,于1993年5月28日正式推出期货交易。1998年8月,郑商所被中国国务院确定为全国三家期货交易所之一,隶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管理。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有小麦、棉花、白糖、精对苯二甲酸(PTA)、菜籽油、绿豆等,其中小麦包括优质强筋小麦和硬冬白(新国标普通)小麦。 这些就是在中国内地的期货交易所,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交易所之间出现了多次的合并和重组。国外的尤为普遍。

监管平台用户操作手册讲课教案

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新设立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系统 用户手册

目录 一、访问平台 (2) 二、用户登录 (3) 1、用户注册及登录 (3) 1.1、企业登录 (3) 1.2、管理部门登录 (7) 2、登出平台 (8) 三、业务使用说明 (9) (一)、企业建造师预注册业务 (9) 1、企业预注册申报 (9) 1.1、业务查询 (10) 1.2、预注册信息维护 (10) 1.3、附件资料上传 (14) 1.4、建造师预注册上报 (18) 1.5、预注册申请表打印 (21) 2、预注册撤销申报 (21) 2.1、业务查询 (22) 2.2、预注册撤销申报 (22) (二)、管理部门建造师预注册业务审批 (24) 1、预注册审批 (24) 1.1、待审批任务查询 (24) 1.2、附件核验 (25) 1.3、意见汇总 (28) 1.4、业务审批 (29) 1.5、业务退回 (30) 2、审批情况查询 (31) 2.1、业务查询 (31) 3、建造师预注册解锁 (32) 3.1、业务查询 (33) 3.2、解锁 (33) 4、预注册清单查询 (34) 5、预注册证明打印 (34)

一、访问平台 打开IE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0e4087151.html,,访问“江苏建筑业网”,如图2-1: 图2-1 在网站左上角鼠标点击“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图片链接,进入“平台”用户登录界面(见图2-2)。 图2-2

二、用户登录 1、用户注册及登录 1.1、企业登录 企业首次使用“平台”需进行用户注册,注册点击用户登录界面“注册”按钮,进入注册界面(见图2-3)。 图2-3 注:企业注册时请务必阅读注册说明 如果企业已有资质证书或曾经是“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注册分三步:(因老企业基本巳全注册进来,故该具体步骤略) 第一步:填写企业相关信息 第二步:验证企业信息 第三步:设置登录“平台”帐号密码

期货专业术语集锦

期货专业术语集锦 1. 期货: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标准化合约的买卖形式。 2. 平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结算原先所做的新单。 3. 分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超量持仓,以影响价格,操纵市场,借用其他会员席位或其他客户名义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规避交易所持仓限量规定,其在各个席位上总的持仓量超过了交易所对该客户或会员的持仓限量。 4. 移仓(倒仓):交易所会员为了制造市场假象,或者为转移盈利,把一个席位上的持仓转移到另外一个席位上的行为。 5. 履约:当看涨期权持有人希望买进相关期货合约或当看跌期权持有人希望卖出相关期货合约时所采取的行动。 6. 差距:同种商品等级、品位和不同交货地点间的价格差异。 7. 佣金:经纪公司为客户执行交易时收取的费用。 8. 头寸:在交易中所持有的买卖合约数。 9. 多头:看涨买入。 10. 空头:看跌卖出。 11. 做空机制:认为价格将要下跌时,可预交10%的定金从第三人手中借来货物卖出,待平仓时在买进还给第三人,将所交的定金收回的方式。 12. 利好:利于大势上涨。 13. 利空:利于大势下跌。 14. 趋势:市场发展的方向。 15. 阴烛:单位时间内开盘价高于收盘价。 16. 阳烛:单位时间内收盘价高于开盘价。 17. 跳空:又叫缺口,价格在波动中没有交易的区域。 18. 基差:不同或相同品种在不同合约或市场的价格间的差异。 19. 逼仓: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利用资金优势,通过控制期货交易头寸或垄断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故意抬高或压低期货市场价格,超量持仓、交割,迫使对方违约或以不利的价格平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根据操作手法不同,又可分为“多逼空“和“空逼多”两种方式。 20. 对敲: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制造市场假象,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价格或者市场持仓量,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的行为。 21. 开仓:开始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称为”开仓”或”建立交易部位”。 22. 平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结算原先所做的新单。交易者为了结手中的合约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称”平仓”或”对冲”。 23. 结算: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贵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贷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 24. 持仓: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约称为”持仓”。 25. 升水:1)交易所条例所允许的,对高于期货合约交割标准的商品所支付的额外费用。2)指某一商品不同交割月份间的价格关系。当某月价格高于另一月份价格时,我们称较高价格月份对较低价格月份升水。3)当某一证券交易价格高于该证券面值时,亦称为升水或溢价。 26. 交割:期货合约卖方与期货合约买方之间进行的现货商品转移。各交易所对现货商品交割都规定有具体步骤。某些期货合约,如股票指数合约的交割采取现金结算方式。

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使用手册

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 建材企业版使用手册 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务中心 2016年7月

目录 1 系统概述 (3) 1.1 基本操作 (3) 1.2 注册 (3) 1.2.1 用户注册 (3) 1.2.2 企业注册 (3) 1.2.3 建筑材料注册 (3) 1.3 确认 (4) 1.4 界面说明 (4) 2 用户注册 (5) 3 企业注册 (7) 4 建筑材料管理 (9) 4.1 建筑材料注册(生产企业) (9) 4.2 代理产品登记(经销企业) (10) 5 企业年检 (12) 6 建材使用登记 (13) 6.1 建材使用确认 (13) 6.2 原料使用登记 (14) 6.3 原料使用确认 (15)

1 系统概述 1.1 1.2 注册 1.2.1 用户注册 — 用户在系统平台上填写注册信息,成为平台用户后方可进入系统。 1.2.2 企业注册 — 系统平台用户可以申请成为企业用户:选择企业类别,填写企业信息后由相关协会审核确认。 1.2.3 建筑材料注册 — 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在系统中根据建材标准填写本企业生产(或代理)的建筑材料产品,经由相关协会进行技术审核确认后,进入系统对外公示。 注册 建材使用确认 建筑材料注册 企业注册 用户注册 确认

1.3确认 —生产(或经销)企业在系统中对施工企业填写的相关建材使用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的建材产品使用信息将对外进行公示。 1.4界面说明 —系统页面左侧为菜单区,可进行【业务模块】和【专业业务】的切换,点击左侧相应模块后,在右侧页签进行相应操作及查看。 专项业务

2 用户注册 1) 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 http://218.69.33.129/epr_m01/index.aspx 进入系统首页。如下图<图1-1>所示: <图1-1> 2) 点击左侧【注册】按钮进行用户注册。如下图<图1-2>所示: 登录区域 信息公示区域

期货交易所合约(官方版)

编号:QJ-HT-0276期货交易所合约(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期货交易所合约(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上海金属交易所一号铜标准合约 (经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委员会1993年2月6日通过) 上海金属交易所 中国·上海__年__月__日 ____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定 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约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 易规则》制订,由你方和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当事方签订,你

方接受本合约的所有义务与规定,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履行责任。 为了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你方必须在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初始保证金。根据 市场变化,当价格波动向不利于你方变化时,你方将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证金,以弥 补合约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发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 交易所有权将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约强制平仓以补偿由于你方违约造成的损 失。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并无任何责任和义务使你方减少或免受损失。如不 足以抵偿损失时,交易所有权向你方继续追索。 一号铜的具体规定 1.质量:本合约中一号电解铜(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级必须符合国标GB 467-82、GB466-82的规定,铜+银的含量不小于99。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1304-69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上海金属交易所中国上海__年__月__日 ____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定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约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制订,由你方和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当事方签订,你方接受本合约的所有义务与规定,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履行责任。 为了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你方必须在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初始保证金。根据市场变化,当价格波动向不利于你方变化时,你方将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证金,以弥补合约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发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交易所有权将你方

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约强制平仓以补偿由于你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并无任何责任和义务使你方减少或免受损失。如不足以抵偿损失时,交易所有权向你方继续追索。一号铜的具体规定1.质量:本合约中一号电解铜(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级必须符合国标gb467-82、gb466-82的规定,铜+银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块重量在30-150公斤之间。 所有的交货铜必须是上海金属交易所注册认可的一号铜,并附有生产厂的质检合格证。注册牌号清单见附件一。 2.结算:合约按《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中的结算规则结算。 3.交货:本合约的一号铜必须在交割日按卖方选择的牌号和交货地点向交易所的核准仓库交货。在履行合约中所提供的指定仓库标准栈单的数量以25吨(溢短2%)或其整数倍开出。同一合约的货必须

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对《XX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以上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撤单和自成交不计入在内。 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由于期权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5.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期货合约或者多个期权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分别认定为出现一次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分别统计和处理。 6.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合并计算,其监管标准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相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