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经营权转让合同

矿山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1条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1.1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

1.2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

1.3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1.4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1.5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

1.6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1.7 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2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2.1 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2.2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价款为元人民币。

2.3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

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

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2.4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

银行名称:。

分行。

帐号为:。

2.5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

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6 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3条不可抗力

3.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

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

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4条违约责任

4.1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4.2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5条通知

5.1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甲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传。

传真。

乙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传。

传真。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6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6.2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7条附则

7.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7.2 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7.3 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7.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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