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

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二、主要条文宣贯:

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

规范》的部分强条)

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

有关强条)

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

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

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

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

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

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按文件形式分为:

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

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

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

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

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

地方标准(北京DBJ)

企业标准QB

(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

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

推荐性标准 (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

通用图集

技术措施

实施导则

(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

(建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据当时的统计(截止1998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行业+

地方)中强制性标准有2700多项,占整个标准数量的75%(相应条文15万多条)。照这样数量庞大的条文去监督处罚,一是工作量太大,执行不便;二是突出不了重点。当时对212项国家标准的严格程度用词进行了统计,其中“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占总条文的82%,数量还是太多。

为了寻找以较少的条文作为重点监管和处罚的依据,带动标准的贯彻执行。建设部组织专家从已批准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对带有“必须”和“应”的条文重新审查,以直接摘录涉及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条文的方式,收录汇编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房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第一版(2000年版)摘录强制性条文共1554条,仅占相应标准条文总数的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出版了2000年版、2002年版、2009年版、2013年版。其中2000年版是活页本,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在2003年组织出版了《实施导则》;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从2002年版开始,新增的“强条”由标准的主编单位在送审稿中提出,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原名)指派专家参会审查或专门组织审查。期间专家的意见与编制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较多。后来住建部标准定额司要求编制组在报批稿中单独向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强条委现名)报送强制性条文,由强条委组织专家函审或会审。2012年住建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针对存在问题发布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写规定》,以下是其中的几条重要的审批原则:

【确定原则】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应列为强制性条文。

【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可按照强制性条文的确定原则,根据当地的气候、地理、资源、经济、文化特点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强制性条文。

【表达要求】强制性条文的内容表达应完整准确,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不得模棱两可。

【稳定性】强制性条文应具有相对稳定性。相应标准修订时,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调整应经论证。

【协调性】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不得相互抵触。

【可操作性】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强制性条文可以是定量的要求,也可以是定性的规定。定量或定性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争议条文】对争议较大且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标准条文,不应列为强制性条文。

由于2013年版中的强条基本上是在这规定之前批准发布的,所以,其中不符合编写规定的情况较多。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难点

在2002年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建筑设计篇是从30本相关标准的3000多条文中收录了172条强制性条文(占5.5%)。

在2013年版中,建筑设计篇从42本相关标准的5000多条文中收录了268条强制性条文(占5.3%)。

十年来,“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变化具有如下特点:

1)强条的数量增加快,但比例减少。强条协调委员会认为,“建筑设计”规范的强制执行点不多,历次强条审查中坚持严格控制数量。

2)各设计规范的编制组对强制性条文的认识出现明显分歧。建筑设计的一线人员主张减少强条;从事科研、教学和其他专业人员喜欢增加强条。

3)对“建筑设计”强条的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认识不清,设计、审图、施工、监理、验收各方以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强条的执行职责分工不明确。

“建筑设计”专业的强条在实施过程中,始终存在三大难题:

1)如何与“规划”和“分部工程”合理的承上启下。(单体建筑的设计规范适用范围

边界不清)

2)如何与“建筑防火”有分有合。(建筑防火的强条很多是从建筑设计规范中提出的,

独立成章后执行主体模糊)

3)如何与“建筑设备”和“建筑节能”协调统一标准。(在节能等方面,建筑专业和

设备专业协调难)

(以上难题在2013年版中没有得到解决。)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2013年版《强制性条文》相比2009年版有较大的修订和调整。(14部变化)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230-2010

《冰雪景观建筑技术规程》JGJ247-201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JGJ225-20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2011年版)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11的相关强制性条文。

2013年版《强制性条文》相比2009年版的章节有较大的调整。建筑设计篇部分章节变化:

2009版 2013版 2004技术法规设想

1、设计基本规定 1、基本规定 1、一般规定

2、室内环境设计 2、(增加 2.4污染控制) 2、通用设计规定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原6项保留3项) 3、室内环境专业设计

4、专项设计 4、专门建筑专业设计

2013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建筑设计篇仍然不够系统、完整。(无障碍设计、地下室、屋面工程的位置编排反复变化无常)事实上,已经新批准了许多新标准和正在修编的标准(博物馆、公共厕所、养老设施、车库、老年人居住建筑、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将不断加入;章节调整到原定的房屋建筑技术法规的可能性很大。

专题报告:

专题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建筑设计标准的发展有两条路径轨迹十分明显:

一是专项标准的类型扩散、猛增,需求越来越多:

《住宅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养老设施设计规范》--《公寓?》--《保障性住房?》……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电气设计规范》--《住宅信报箱工程技

术规程》……

二是从定额标准向技术规范收拢,要求统一、简化、集中的呼声越来越高:《XX建设标准》--《XX设计标准》--《XX设计规范》--《XX建筑规范》---《房屋建筑技术法规?》事实上,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研究”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的“建筑技术法规形成机制和监管模式研究”课题已经持续进行了十年多,但是履步维艰。去年“强条委”的工作总结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就是“强制性条文如何发展,是亟待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最近,住建部建筑设计标委会也在积极探讨“如何构建强条体系”这一重大命题。本人根据对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认识,提出以下意见:

1).根据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特殊性,应特别明确“强制性条文”不能简单等同于“强制性标准”。

2).根据相关研究的阶段成果分析,建设部即使在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新建构“强制性标准体系”,需要较长时间的调整,对建筑设计专业的影响速度相对缓慢,目前不应动作过大。

3).从有关研究课题提供的思路看,即使住建部立即着手按新体系编制“强制性标准”,建筑设计标委会只能重点关注《公共建筑规范》中“建筑设计”一章。是否按照他们的思路单独主编《建筑设计技术规范》,一定要慎重研究后才能确定。

4).建筑设计标委会目前应重点研究的是:在新的标准化体系下“分类专门建筑的设计规范如何逐步退出的机制。(各类专门建筑的设计规范与整个工程建筑标准化体系格格不入)专题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我国的建筑设计规范中,遗留大量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很多建筑设计专业人员经常接触“定额标准”、“设计标准”、“设计规范”、“技术规程”等,但是很难弄清其区别。

上世纪80年代的工程建设标准是国家控制建设投资的法律文件,大量的定量指标要求严格执行。(介绍公厕建设标准的变化)

《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 50096”而不是“GB/T 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

2000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如果问《住

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条文。(是否黑体字)

2005年《住宅建筑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50多条条文。 200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没将《住宅建筑规范》列入其中。但继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

201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继续将修编后的《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收录在“建筑设计篇”中,但是将《住宅建筑规范》单独放在第十一篇。事实上,在开始编制《住宅建筑规范》时就明确了“设计规范”与“建筑规范”的区别。

简要介绍《住宅建筑规范》的特点:“全文强制”。

其三大编制背景:

1)性能化指标标准的推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挑战;

2)住宅商品化后对住宅质量控制的法律依据需要;

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过渡的尝试。

结论:两本规范有必要同时存在,在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中各有地位和执行侧重点。《住宅设计规范》在修编时特别强调避免矛盾,但不必完全一致。在许多地方刻意区别“设计规范”与“建筑规范”的不同。“设计规范”的执行侧重点是控制施工图的质量。“建筑规范”要求各方共同遵守。

专题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在工程设计实践中,经常有设计人员反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存在诸多不一致的规定。其实这是通用设计标准与专用设计标准的不同侧重点形成的正常现象。设计人员需要明确以下关系才能避免错误引用标准。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不能包办代替专用设计规范

虽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适用于所有民用建筑的设计,但是,对于每个具体的建筑工程设计而言,如果该建筑类型有专用的设计规范,就必须按照专用设计规范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的某项针对性规定,往往是挂一漏百的。

例如:《通则》

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这规定显然更加针对性,而且也是强制性条文。

2)、其他“设计规范”一般比《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更加严格。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6.10.3 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这规定比《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低的多。首先,不是强制性条文,虽然做了注释,但执行强度比强制性条文低了几个等级。

该规定也不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第8.1.5条“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的要求。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的有关措施需要随其他“设计规范”修改。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关于凸窗的规定:“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是随《住宅设计规范》2003版修改的。

按照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等级关系和执行原则,专项规范中具体条文修改后,通用标准中的有关条款立即失去相应的约束力。

4)、不应把专用建筑的“公共部位”划分出来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

工程设计实践中部分设计人员,特意把专用建筑分为“公共部位”和“专用部位”来分别执行规范。例如:在设计医院的门诊楼中的厕所时,有设计人员认为可以不执行“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特别是在住宅设计时,经常将住宅的公共部位的窗台高度等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特意在“公共部分”重复强调了有关强制性条文。大量案例判决结果也是以《住宅设计规范》为依据的。

5)、不能以《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新版本去排斥其他设计规范的旧版本《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在2005年版颁布以后,部分设计人员以为标准的新版本总是比相关标准的旧版本法律等级更高。特别是部分地区,以《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图示”和“技术措施”为依据确定住宅的“在可踏面”和“阳台栏杆高度”以及“阳台栏杆底座防止物体坠落措施”等。这是对工程建设标准效率等级的误解。不应该以“图示”的形式放宽条文的要求,更不能拿通则的相对宽松要求解释专用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专题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

近年来(强条《实施导则》2003年版以来),建筑设计人员普遍反映对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存在困惑,表面上很明确,但执行起来很含糊。以下意见供参考:1)、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将越来越多,但没有新增实质性的要求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表面上

增加了许多指标要求,但仔细分析与有关条文是重复的,仅仅换一个角度提出规定,并没有新增实质性的要求。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在审查这些强制性条文的时候,要求编制组提供论证材料,说明没有提高标准。而且要求经过测试和核算后,证明一般的建筑工程普遍都能达到要求的才能列为强条。

2)、室内环境的量化设计指标的强制性条文只用于设计,不可用于验收

本来在建筑设计规范中增加量化指标是为了提高“可操作性”的,但是为什么反而“难执行”呢。原因是没有相应的实测、评估、验收的标准,而且实践证明,我国目前全面采用量化指标对建筑工程进行实测、评估、验收的条件还不成熟。其中,“设计值”和“实测值”之间误差很大,而且检测方法和检测设备的发展还有待时日。目前,对设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应能体现在设计阶段已经执行了标准,实际工程中不强求“落实到位”。此外,建筑设计的技术指标是有特定的设计条件的。例如:允许噪声级的检测标准是以一定背景噪声为条件,当室外噪声超标的条件下,室内噪声超标是难免的;采光系数的计算结果和工程实际情况也是有很大差距的。建筑设计对采光、通风、隔声的计算是假设底层到顶层都一样的。实际效果每层都差的很多。

3)、以提高设计质量为目标理解执行室内环境设计量化指标

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各项技术指标是用来要求工程设计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的。但是,设计的质量并不完全等于工程的质量,因为中间的材料、施工、监理、验收到使用各个环节均会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例如:室内空气中氨的释放量超标,往往是施工时赶工期,混凝土外加剂指标不合格;甲醛释放量超标,往往是住户购置的家具出问题。室内温度达不到18°C,往往是供热设备运行的问题。

实践证明,对室内环境质量有效的控制标准是,提出针对性构造措施。因此,应以提高设计质量为目标,理解执行设计规范的量化指标。目前,我国工程设计中,大量采用的是,各种针对性的定性控制措施,而不是定量控制指标。

专题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在建筑室内环境质量标准中,所谓“日照标准”受到各方的高度重视,但如何贯彻执行有关日照标准的问题却越来越多。到目前为止,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基本取得以下共识:

1)、将“住宅间距”直接转换为“日照时数”的依据不足。

日照标准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各有不同的指标要求。在规划设计阶段体现为“住宅间距”。其计量单位应该是“米”;在建筑设计阶段如果体现为“日照时数”,其计量单位应

该是“小时”(经常被精确到“分钟”)。虽然一般情况下,建筑的间距越大,日照时数越长。但在深凹口,细条窗的时候,由于建筑自身遮挡等原因,间距越大日照时数却越短的情况也很常见。所以,日照标准不能要求在建筑设计阶段对每个窗户进行日照时数的精确计算。

2)、在不同的设计阶段落实日照标准的执行侧重点

2005年有关规范的主编们在一起对三本《规范》的日照标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落实到“住宅间距”,在规划设计阶段要求控制楼栋之间的距离,形成强制性条文;

《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落实到“每套住宅的日照时数”,在建筑设计阶段控制居住空间的日照质量。所以允许当时《住宅设计规范》的两条相关条文不列入强制性条文;

《住宅建筑规范》特意对属于室外环境的“住宅间距”和对属于室内环境的“日照”分别提出规定。《住宅建筑规范》在第4章“外部环境”中提出了“日照间距”的具体要求;在第7章室内环境的有关条文中,特别说明没有提出具体“日照时数”的有求。

3)、正确认识日照标准的环境质量指标特性

虽然日照标准被提高到“是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但有关规范在日常解释中还是经常收到关于对“保证日照标准的目的和根据是什么?”的质疑。大量的质疑指向这种所谓“卫生要求”的实际效果。(简单介绍从反馈意见中整理归纳出的质疑)因此,《住宅建筑规范》只提“冬季日照”,不提“有效日照”。明确了“日照间距”属于规划内容,由《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

建筑设计规范有许多类似要求,如:“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方面条文。目前这类条文对建筑单体设计,提出具体量化指标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作为强制性条文,更是存在可操作性的问题。

4)、逐步探索更加科学的日照标准控制方法

2008年,住建部批准立项编制《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目的是“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加强日照标准的可操作性”。在这标准的编制过程中,逐步明确了以下问题:(1)标准的适用范围应明确定位在是为了科学确定“建筑间距”的。

(2)由于现行标准没有对每个窗户提出保证日照时数的要求,不要要求对每个窗户进行精算。应该对建筑的外轮廓进行简化,对关键点进行验算。

(3)如果首层不是规范要求需要有效日照的房间,如架空层或底层库房等房间的,其日照间距的起算点可酌情提高到二层窗台。

(4)要明确一般情况只对两栋建筑的日照间距进行验算,要把进行多边关系分析的条

件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具体套型日照验算时,应坚持一对一,避免问题复杂化。

(5)日照间距计算不等同房间日照时数计算,同时因为多种因素变化,与实测值不同是正常的。不能以实测结果作为判断日照计算是否违规的依据。

(该标准已经颁布,2014年8月1日实施。)

专题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在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栏杆防护高度的规定往往作为保护人身安全的基本要求列为强制性条文。实施中,以下问题应提请设计人员高度重视:

1)、防护栏杆要比窗台高的规定有许多强条。

《住宅设计规范》要求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5m (1.10m”),比窗台要求高些,而且,阳台栏杆高度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而增加,窗台高度却可以是固定的。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7.0.6“平屋顶作为活动场所时,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2m。”

首先,阳台、平台、外廊等的使用性质和窗台不同,人体工程学研究结果表明,人们在阳台上活动时,人体外倾、攀爬的几率比从窗户探出头去更多。此外,阳台(包括封闭阳台)栏杆或栏板的构造一般与窗台不同,且人站在阳台前比站在窗前有更加靠近悬崖的眩晕感。

2).以固定窗的横框架作为防护栏杆,不能保证满足规范要求

不少设计单位认为在距地0.90m的位置设固定窗就达到规范要求的防护措施。但实践证明普通固定窗框强度不够,轻趴在窗框上会导致玻璃破裂;落地窗仅用固定玻璃,儿童玩耍、椅子翻倒等正常活动会碰破玻璃,造成险情;在高层住宅的高层套型中,采用落地窗时,如果没有必要的防护设施,老年人普遍反映外眺时眩晕,类似情况只要引起投诉,设计人员总要承担一定责任。

安全玻璃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根据使用目的选用,为防止玻璃破碎伤人与起栏板防护作用的安全玻璃的功能不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2009对室内栏板用玻璃有明确规定,而且要求室外栏板玻璃除应符合本规程第7.2.5条规定外,尚应进行玻璃抗风压设计。对有抗震设计要求的地区,尚应考虑地震作用的组合效应。

3). 阳台的栏杆杆件分格应特别慎重

住宅中45cm以下横栏杆就是“可踏面”。

11cm的垂直杆件间距需要考虑45cm以上部分。

各种栏杆花样分格要注意保护儿童安全。儿童脑袋从杆件间距钻出案例很多。

4).封闭阳台的栏杆不可采用窗台的高度

《住宅设计规范》一直到的送审阶段,仍然有不少关于封闭阳台的栏杆为什么不可采用窗台的高度的质疑。其实编制组在2003版时就认真论证了这一问题。当时主要发现,不少设计单位按照窗台高度设计阳台栏板,认为住户会自行封闭阳台,但是后期施工没有落实,住户在自行装修期间就已发生坠落事故,这种情况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都难逃其责。

此外,经论证证明,如果把封闭阳台当窗台,相关规范不能自圆其说。比如面积计算时封闭阳台仍然按阳台计算面积;日照间距计算时,阳台不用与窗台一样计算间距;窗地比指标计算时阳台与窗台完全不同;阳台栏板也不用与窗台一样采用外墙节能构造等。因此,从规范本身一致性要求出发,《住宅设计规范》坚持“阳台栏板高度不能采用窗台标准”。

5)、凸窗安全防护和节能问题严重

凸窗安全防护应包括两个方面,即:①、当凸窗台低于0.45m时,安全防护措施。②、当凸窗台高于0.45m时,对可开启窗扇窗洞口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实态调查、论证分析,结合有关节能规范、标准的规定,考虑到建筑设计是多种因素的综合表现,《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了“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各地地方标准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中5.8.2条新增了凸窗的设置要求。同时在术语中对其门窗的性质给予了明确的定义,并增加了术语的条文说明,对凸窗的设置方法也做了限制。

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说明: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6)、防护栏杆的高度需从“可踏部位表面”起算才起防护作用。

工程设计中对于防护栏杆的高度从哪里起算的争议却很多。《住宅设计规范》2003版3.9.1条特意增加了“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 m”。规定是针对国内多起相关案例处理结果提出的。由于栏杆的作法很多,规范不可能对每种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的设计者和制造者应为其使用者的使用安全负责,所以要特别慎重设计。

7)其他专门建筑的防护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

提出“可踏面”的依据是《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版第5.3.7条的规定。5.3.7 楼座前排栏杆和楼层包厢栏杆高度不应遮挡视线,不应大于0.85m,并应采取措施保证人身

安全,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0m。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第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正在修编中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等均将防护高度明确要求从可踏面起算。虽然不同规范对“可踏面”有不同解释。但是从大量案例处理结果看,一旦发生坠落事故,设计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举商场的儿童活动区和学校的暖气片为例)

专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

1)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不等于无障碍建筑(住房)的设计。相关标准规定的无障碍设计的部位还包括无障碍住房,由于建筑设计规范仅针对单体建筑设计,故《住宅设计规范》不要求对每栋住宅都做无障碍住房设计。(每100套不少于2套无障碍住房的规定不属于单体建筑设计要求)

2)“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 建筑入口;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的规定不能解释为“只要设电梯,就应无障碍设计”。编制组认为,确实存在七层以下住宅设电梯的情况,但主要是为了提高舒适度,不是为了无障碍通行,如果强制要求全都进行无障碍设计不妥。

3)《住宅设计规范》的4条无障碍设计要求,全部从《住宅建筑规范》引来的,均为强制性条文。《无障碍设计规范》中对“居住建筑”的条文没有强制性条文。这是通用规范与专用规范侧重点不同的正常现象。

4)老年人建筑设计与无障碍建筑设计大有不同。无障碍建筑的使用对象偏重“轮椅使用者”;养老设施的使用对象明确定位为“不能自理、半自理老人及其护理人员”;老年人居住建筑的使用对象是“老年人及其家庭”。基于不同的使用对象,采用不同的设计标准是最基本的设计要求。

专题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

如何选用电梯,是长期困扰建筑设计人员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工程建设标准中的“消防电梯”、“无障碍电梯”、“可容纳担架电梯”等,没有直接对应的产品标准,而且谁是选用电

梯的主要责任人?分工不明确。根据专题研究,提出如下结论:

1)明确“容纳急救担架电梯”不等于“医用电梯”和“无障碍电梯”

医用电梯的尺寸主要针对医院中使用的“推床”,不仅是轿厢尺度大,对运行速度、候梯厅、走廊转角、出入口等都有不同要求,而且对运行人员的培训要求都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对住宅提出采用医用电梯的要求。

“无障碍电梯”轿厢尺寸对建筑设计要求不高,即使列为强制性条文,目前执行起来没有难度。(容纳担架电梯目前不是强条)

2)目前不能直接引用相关产品标准

目前我国有关电梯的标准,(包括《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基本上是立足于电梯生产厂家自行设计、生产、安装、验收的产品标准。

根据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机制,建筑设计人员不能直接指定选用建筑工程产品,因此,目前关于担架电梯的设计标准,只能在(担架与电梯)人体工程学、建筑模数、井道、轿厢、候梯厅、走廊等建筑空间尺度的参数标准研究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设计参数,暂时不形成强制性条文。

3)加强“容纳担架电梯”的技术研发

如果在设计规范中将“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的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就必须明确什么样的电梯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并对如何设置给出具体要求。应该先有新型的产品标准,再将设计规范与之协调。因此建立担架生产厂家、电梯生产厂家及设计单位的三方共同研发机制,从担架及电梯的改良入手,解决电梯容纳担架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促进住宅改造,将更有可操作性且更有效率。

4)修编《住宅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的设计参数的同时,急救担架、容纳担架电梯等试制品开始用于部分示范工程,同时反映到相关的国家标准图集中。

此前,编制组在上海、广东、湖北、北京等地已经通过专题论证会的形式,已经形成当地的相关操作细则,建议各地通过论证会议达成共识,在设计与审图中目前暂可按照1500*1600轿厢净尺寸考虑电梯设置。

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

XXXX设计有限公司:

关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6.2.3条与《高规》GB 50045-95中6.1.1.2 条的规定是否矛盾的咨询函收悉,答复如下:

1、不矛盾。《住宅设计规范》编制组在本次修编时经分析认定,如果按照《高规》6.1.1.2

条的要求去做,实际上就是形成了第二个安全出口。

2、即使《住宅设计规范》6.2.3条比《高规》条更加严格也是正常的。《住宅设计规范》本次修编特别强调,住宅的安全疏散不仅仅是火灾疏散。地震、爆炸、毒气、洪水、反恐等等都有紧急疏散的问题。高层住宅的第二个安全出口非常重要。

3、《住宅设计规范》6.2.3条是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9.5.1条引过来的。当年《住宅建筑规范》编制组就该条文与《高规》主编人员协调后取得共识:住宅的安全疏散问题,如果两个规范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应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有冲突的,《高规》将修改调整。

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

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还经常收到关于如何确定建筑形式和层数的咨询,典型的回答

如下:

层数的计算应根据不同规范的具体要求确定。例如: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如果主要目的

是为了执行《住宅设计规范》中“建筑面积计算”“电梯配置”和“阳台栏杆高度”的相关

规定时,就可以按照“其层高超过3m时,应将该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高超过了3m高的这

些层数的高度叠加起来的总高度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高的不计入建筑层数,

余数大于或等于1.5m高时则高出部分按1层计算。架空层或设备层高小于2.2m时不计入自

然层数。半地下室高出室外地坪小于2.2m高时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的规定进行计算。

《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层数的计算规定不是强制性条文,因此有些工程在 1.5m 和

2.2m 的计算方面与防火要求不同是正常现象。如果为了执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则应符

合其有关层数计算的要求。

事实上,《住宅设计规范》关于住宅的层数计算已与现行相关防火规范和国家标准《住

宅建筑规范》编制组做过协调,希望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并对层高较大的楼层规定

了计算和折算方法。协调结果是不出现“高层住宅”、“中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用

词。但针对具体工程,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仍然存在。实际执行中要具体问题具体解决。

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建筑设计标准长期使用的是“洞口尺寸”和“结构表面尺寸”,在强制性条文实施检查

和执行情况调查中没有发现实质性问题。但是,由于其他相关标准“抢跑”,(引用建筑设

计规范的指标但简单的解释为净尺寸)如采光标准的“窗地比”,无障碍标准的“净宽”(包

括梯段、走廊)等在计算方法方面引用中无形提高了标准。从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角度出发,

理应支持这种提高;从建筑工程设计传统和实际出发,必须面对现实。这是我国工程建设标

准体系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短期内难以协调。(此类问题有时随着房价摆动)建议: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主动远离“雷区”,尊重地方操作细则。充分发挥地方标准在工程建设

中的作用。

4、建筑设备相关标准“强条”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建筑设备”是独立成篇的。2013版中,建筑设备篇的强条来自53本标准,条数甚至比建筑设计篇还多。其中收录的“强条”主要来自两大方面:一是从建筑设计规范中收录出来的,这方面一般问题不大;另一方面是直接编制的专业设计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直接形成的某些强条,可能对建筑设计有重大影响。目前强条委在这方面的审查、协调正在加强力度。

此外,规范之间的批准颁布时间搭接不顺畅,也会成为遗留问题。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一致性问题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中的老大难问题。

林建平

2014年7月

电力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3.《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

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19日

通信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办法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号: 生效日期: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做好资料的编写、归档、保管、查询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的追溯。 二、编写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 三、资料的覆盖范围: 3.1法规类文件: 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行业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包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等)。

3.2 内部文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环境管理体系、制度、规范、计划、大纲等。 3.3监理记录:包括工程监理的各类报告、各类监理会议纪要、旁站记录、平行检验记录、验证记录、各种监理凭证等。 3.4 证件类:资质或资格证书。 4、法规类文件管理: 4.1 监理部负责收集法律法规文件。并对法律法规文件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4.2 将收集的法律法规文件报主管领导审批,编制法律法规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有文件名称和编号。 4.3监理部根据法律法规文件的内容,确定发放范围,进行发放。保留法律法规文件的发放记录。 4.4法律法规文件的获取途径 A)通过标准书店购买、B)通过通信网络下载、C)通过北京移动通信获取。 4.5法律法规文件的更新 4.5.1 监理部每半年通过获取途径,收集法律法规文件的更新信息,及时获取并更新。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标准构成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第七条标准各部分的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公告;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标准用词说明; 3、引用标准名录。 第二节前引部分 第八条标准封面应包括标准类别、检索代号、分类符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英文译名、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机构等要素。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封面还应包括标准备

案号。 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同一类或同一领域标准的代号应统一。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 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 50×××-20××”表示。 第十条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二、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三部分组成;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 (对象)(用途)(特征名) 三、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四、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第十一条标准发布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题及公告号; 二、标准名称和编号; 三、标准实施日期; 四、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 制的,用文字表明; 五、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或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与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她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 混凝土结构工程 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与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与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3、2 模板与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与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 5、4、3滑模工艺施工,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不少于一次;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内,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不得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否则应采取另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应存放在专用插放架上,不得倚靠在其她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版面对版面相对放置,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通信工程建设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_公共部分

目录 1、《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 (2) 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 (2) 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 (2) 4、《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 YD 5184-2009 (3) 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YD 5059-2005 (3) 6、《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 YD/T 5026-2005 (5) 7、《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YD 5191-2009 (5) 8、《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YD 5192-2009 (5) 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89-2011 (6) 10、《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75-2009 (6) 11、《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 YD 5039-2009 (7) 12、《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YD 5201-2014 (7)

1、《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 3.2.2 通信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 2.其他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 4.0.3 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4.0.4 局、站址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故河道、有可能塌方、滑坡、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4.0.5 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场地高程高于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符合GB 50201《防洪标准》的要求: 1.城市已有防洪设施,并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时,可不采取防洪措施,但应防止内涝对生产的影响。 2.城市没有设防时,通信建筑应采取防洪措施,洪水计算水位应将浪高及其他原因的壅水增高考虑在内。 3.洪水频率应按通信建筑的等级确定: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防洪标准等级为I 级,重现期(年)为100年;其余的通信建筑为Ⅱ级,重现期(年)为50年。 4.0.9 局、站址选择时应符合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6.3.3 局址内禁止设置公众停车场。 8.3.2 在地震区,通信建筑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当条件不允许避开不利地段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通信建筑,不应建造标准设防类(丙类)通信建筑。 13.0.8 通信建筑的接地系统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进行设计。 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 2.0.2 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对于地(市)级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宜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 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通信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1 通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通信建筑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通信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通信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除1、2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丙类。

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 第一部分:建筑专业 一.设计说明 1.工程名称:111111 2.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各子项材料做法、装修做法汇总统一编写; 3.建筑面积计算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执行; 4.所有门窗统一制作门窗表,进行编号并注明选料,特殊门窗应绘制大样图. 二.住宅设计统一技术要求 1.结构形式:详结构专业 2.工程做法: 2.1外墙 外墙1:贴砌聚苯板复合保温涂料外墙 做法:参L06J113B体系-24-25(L06J002外墙20) 备注:1.第4条改为挤塑聚苯板厚40,2.涂料颜色由甲方现场认定。 外墙2:贴砌聚苯板复合保温面砖外墙 做法:参L06J002外墙25 备注:1.第4条改为挤塑聚苯板厚40,2.面砖颜色由甲方现场认定。 2.2内墙 内墙1:名称:面砖防水内墙 做法:内墙28、29 适用范围:用于厨房、卫生间 备注:内墙面砖贴至顶棚 内墙2:名称:混合砂浆抹面内墙 做法:内墙5 适用范围:其余内墙 备注:面层为普通乳胶漆。 内墙3: 名称:不采暖楼梯间隔墙保温

保温构造见L06J130 H体系构造(二)第98页○1.○2 适用范围:不采暖楼梯间大堂、电梯厅、公共走道隔墙 内墙4:名称:住宅分户墙 保温构造见L06J113H体系构造(二)第98页,每侧胶粉聚苯颗粒厚15,具体见L06J113第48 2.3楼面 楼面1:名称:地面砖防水楼面 做法:参楼18 适用范围:住宅卫生间 备注:1.结构楼板下卧350; 2.卫生间楼面以1%坡度坡向地漏 3.第3条改为高分子防水涂料,第7条60厚改为320 4.其中7和8条之间增加:a.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压光b. 粘贴高分子复合卷材四周上翻(门洞口除外) 5.地面砖采用防滑地面砖 楼面2:名称:地面砖防水楼面 做法:楼18 适用范围:厨房 备注:1、结构楼板下卧130 ,2、地面砖采用防滑地面砖楼面3:名称:水泥砂浆楼面 做法:楼1 适用范围:阳台 备注:1.结构楼板下卧50 2.2、3条之间增加刷1.5厚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两道 楼面4:名称:水泥砂浆楼面 做法:楼1 适用范围: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机房、空调板及放空调处的面层 备注:1.结构楼板下卧50,预留30装修做法

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广河高速公路广州段JL01总监办 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 编制 审核 复核 广州诚信公路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河高速公路广州段JL01总监办

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项目管理处穗路广河【2011】59号文件《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的通知》精神,为促进本项目建设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提高本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项目建设管理提升年活动情况,特制定本施工标准化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转变公路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得总体要求,大力推行现代工程管理,促进告诉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二、活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活动,建立科学系统的施工标准化体系,将标准化要求贯穿工程施工各个环节,促进规章制度更加完善,现场管理更加规范,人员技术更加精湛,材料加工、施工工艺更加精细,试验检测更加可靠,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标准化意识明显增强,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参建人员一流、管理水平一流、材料制备一流、施工工艺一流、作业环境一流、建设成果一流。 (二)具体目标:项目驻地建设、施工工艺和现场管理100%达到标准化要求,工程实体关键指标全部达到规范要求。 三、活动内容

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管理标准化,专业内容涵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及防护工程、交通工程。 (一)工地标准化 主要包括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标准化。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监理驻地和中心试验室,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施工、项目驻地、试验室和施工便道。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施工管理效率。按照标准化建设各类拌和站、预制加工场、材料堆放场地。实现混合料(混凝土)集中拌制,钢筋、碎石集中加工,构件集中预制,充分发挥集约化施工的优势,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照标准化要求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及其他各类临时设施设置,消除隐患,文明施工。 (二)施工标准化。 按照规范要求,结合各省(区、市)实际情况,细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及防护、交通安全与机电等各项工程的施工标准化要求,优化施工工艺,严格工艺管理,提高施工效率和实体工程质量。规范质量检验与控制,强化各类验证试验和标准试验,做到检测项目完整齐全、检测频率符合要求、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确保工程各项指标抽检合格率达到规范要求。 (三)管理标准化。 严格执行公路建设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工程管理中查找薄弱环节,健全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把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 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二、主要条文宣贯: 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 场建筑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 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 计规范》的有关强条) 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 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 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 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 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 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按文件形式分为: 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 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 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 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 地方标准(北京DBJ) 企业标准QB (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 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 推荐性标准(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 通用图集 技术措施 实施导则 (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建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标准化建设文件

2.1.11施工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升行业文明施工形象,决定开展工程施工标准化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加快转变公路建设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规范管理,构建以项目管理为基础的施工标准化体系,促进工程施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全面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和行业文明形象。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工程施工标准化活动,使项目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明显提高,标准化要求贯穿工程施工各主要环节,促进规章制度更加完善,管理行为更加科学,人员素质更加过硬,场地建设更加有序,施工工艺更加规范,材料加工更加可靠,试验检测更加真实,职工精神面貌和行业形象显著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活动内容 施工标准化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工地建设管理标准化、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和工程综合管理标准化。总体原则在项目上推行定置管理,即定置必有图、有图必有物、有物必有区、有区必挂牌、有牌必分类、图物必一致。 (一)工地建设管理标准化 工地建设管理标准化主要包括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标准化。按照标

准化要求建设施工、监理驻地和试验室及施工便道,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施工管理效率。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各类拌合站、预制加工场地和材料存放场地,实现混合料(混凝土)集中拌制,钢筋、碎石集中加工,构件集中预制,充分发挥集约化施工的优势,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按照标准化要求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识及其他各类临时设施设置,消除隐患,文明施工。 1、驻地建设标准化 (1)办公区建设 项目部驻地办公与住宿必须分隔设置。办公区各科室门口悬挂明显的标示牌,标示牌尺寸统一;办公场所地面要硬化处理;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试验室配套齐全、布局合理、整洁有序;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宽带上网等各类办公设施配置齐全、性能满足工程需要,同时要布局合理、整洁有序;会议室面积施工、监理单位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并配备3P以上空调。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部会议室设立八图和各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分别为施工组织机构框图、质量保证体系框图、安全保证体系框图、廉政保证体系框图、天气记录框图、工程平面框图、进度曲线框图、形象进度框图和各部门人员职责,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检工程师、试验工程师等,图表尺寸为75×55cm,工程平面图、进度曲线图、形象进度图的宽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彩底、黑字,可结合企业文化统一定制,分类张贴上墙。 (2)生活区建设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湾项目筹建处 管 理 制 度 编写部门:安质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ZD-094-AZ17 版次 生效日期 编 写 审 查 批 准 修改原因 1 2012-08-08 / / /杰 第一次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工程建设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华能集团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第三条凡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基建项目的建设,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四)《实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1年版); (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2002年版); (八)《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交通部(JTS257-2008); (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交通部(JTS205-1-2008)。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过程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工程部、安质部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各施工、监理单位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施工、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工作,统一认识,积极配合,确保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顺利执行。 第九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筹建处成立强制性条文

(通信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6(通信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目录 0 内容简介 1.. 1 通信局(站)选址的规定 1.. 1.1 对环境安全要求的规定........................... 1.. 1.2 对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的规定 .... 2. 1.3 对电磁波辐射影响要求的规定..................... 2.. 1.4 对环境干扰要求的规定........................... 3.. 1.5 与其他设施隔距要求的规定....................... 3.. 1.6 通信卫星地球站对保证天线电气特性要求的规定 ...... 3. 1.7 通信建筑结构安全的规定......................... 3.. 2 电信设施安全的规定 3... 2.1 设施安全间距的规定 3.. 2.2 通信线路安全埋深的规定

8.. 2.3 通信线路安全的其他规定 1..5 2.4 电信生产楼安全的规定 1..6 3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的规定 1..6 3.1 耐火等级........................................ 1..6. 3.2 防火分区........................................ 1..7. 3.3 楼梯间.......................................... 1..7. 3.4 孔洞封堵........................................ 1..8. 3.5 机房墙体、地面和顶棚装修 ........................ 1..9 3.6 安全出口........................................ 2..0. 3.7 供电要求........................................ 2..1. 3.8 配电线路敷设.................................... 2..1. 3.9 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消防器材 ................ 2. 1 3.10 通信工程验收安全检查 ........................... 2..3 3.11 其他........................................... 2..6. 3.12 引用《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 ............. 2. 7 4 通信工程抗震的相关规定 2..9 4.1 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 2..9 4.2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要求 ........................... 3..1 4.3 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的规定 .................... 3..7

成都市城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成都市城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市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实现全域成都中小学教育高位均衡,成都市政府于近日向公布2012年成都市城乡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关于中小学教师编制调整工作 全市普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规定的城市标准师生比,即小学1∶19、初中1∶13.5、高中1∶12.5进行核定。其中,小学专任教师编制数不低于学校总编制数的90%,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数不高于学校总编制数的10%;初中、高中专任教师编制数不低于学校总编制数的85%,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数不高于学校总编制数的15%。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编发〔2011〕70号)规定的标准师生比,即1∶3.5进行核定。编制核定后,每三年集中调整一次,在此期间,市委编办可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任务增减情况,每年对动态管理编制进行一次微调。市和区(市)县编制部门要积极探索并建立与“教师县管校用”要求相适应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定期调整、动态管理机制。市教育局要建立市、区(市)县、学校三级教籍管理系统,对全市在编教师实行实名制管理。 关于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作 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精神,到2015年,全市公办小学专任教师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95%,公办初中专任教师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90%,公办普通高中专任教师取得研究生学历比例达8%。针对全市中小学教师的实际情况,由市教育局制定切实可行的素质提升计划,全面提升教师师德和师能。对本方案实施后5年内,在成都大学、成都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院校完成学历提升的公办中小学教师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公办小学教师获得专科学历的1800元/人、公办初中教师获得本科学历的1800元/人、公办高中教师获得研究生学历的6000元/人。要严把教师进口关,新补充的小学教师必须达到专科及以上学历;新补充的初中和高中教师必须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高中教师具备研究生学历的不低于20%。同时建立相应的不合格教师退出机制。全市公办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关于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提升工作 工作目标。执行《成都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稿)》,即生均设备值小学约3600元、初中(含九年制学校)约3900元、高中约5800元,以提高全市公办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分3年实施,2012年、2013年分别完成30%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提升工作,2014年完成余下40%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提升工作。青白江区、邛崃市、金堂县、蒲江县和新津县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余区(市)县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 关于中小学校教室光环境改造工作 根据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小学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对全市公办中小学校教室进行光环境改造。按“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和投、建、管三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确保在2012年9月1日前完成。中心城区按市上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实施改造,其余区(市)县的改造工作由成都传媒集团负责实施。中心城区所需资金由各区自行承担;二圈层区县(不含青白江区)所需资金按市、区县4∶6比例分担,青白江区和三圈层县(市)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都江堰市已完成改造工作的除外。 关于中小学校运动场标准化改造工作 根据《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相关标准,对全市具备改造条件的约370个公办中小学校运动场进行标准化改造。 按照突出重点、分批改造的原则,2014年之前完成。先期改造规模较大的中小学运动场。中心城区按市上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实施改造,其余区(市)县的改造工作由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统一组织实施。中心城区所需资金由各区自行承担;二圈层区县(不含青白江区)所需资金按市、区县3∶7比例分担,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强制性条文清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强制性条 文清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目录 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 主体土建工程C2标引水系统土建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位于江西省靖安县境内,下库坝址距县城约40km,为周调节抽水蓄能电站。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MW(4×300MW),安装四台单机容量为300MW 的混流可逆式水泵水轮发动机组。本工程属大(1)型一等工程,主要永久性建筑物按1级建筑物设计,次要永久性建筑物按3级建筑物设计。枢纽主要包括上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系统、地面开关站及下水库等工程项目。 主体工程量:明挖土方198万m3,明挖石方118万m3,石方洞挖88万m3,石渣填筑(含砌石)101万m3,粘土填筑43万m3,混凝土(含喷混凝土)62万m3,钢筋、钢材万t,锚杆万根,帷幕灌浆万m,固结灌浆万m,回填灌浆万m2。 本标段为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包2(C2标)引水系统土建工程。输水系统:输水系统连接上、下水库,为二洞四机布置方式,由上库进/出水口、引水上平洞、引水调压井、引水上竖井、引水中平洞、引水下竖井、引水钢岔管、引水支管、尾水支管、尾水混凝土岔管、尾水调压井、尾水隧洞和下库进/出水口等组成,单条输水管道总长度约为2642.7m(指4#输水系统长度,下同),其中单条引水隧洞长约1372.4m,引水上平洞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开挖洞径为7.6m,衬砌后断面直径6.0m;从引水上竖井的上弯段起点以下均采用钢管衬砌,钢衬内径5.2m;尾水系统中除尾水支管采用钢衬外,其它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衬砌后断面直径6.5m。 二、编制目的 为规范本标段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和施工工艺得到有效控制,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促进项目健康发展,实现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确保工程达到安全、质量和工

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省(区、市)公司、铁通公司、专业公司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公司)的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总体目标是建立全公司统一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化工程规范体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统筹兼顾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安全五个要素,确保全公司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建设精品网络,将建设需求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工程建设管理包括职能管理和项目建设两部分,实行“两级管理、三级建设”的组织架构,“两级管理”是指由总部负责对全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省(区、市)公司负责对本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三级建设”是指总部、省(区、市)公司和地市分公司分别负责具体项目建设。

第五条各公司要保证必要的工程建设管理人员配置,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设置专职人员,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职能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流程。 (三)制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相关规范。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期间的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安全等情况。 (五)负责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求管理和考核评估体系。 (六)组织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评审,负责进行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 (七)负责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批复。 (八)负责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批复。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和计划,申请网络资源,组织项目开工、设备安装调测、系统联调测试、验收测试、割接上线及项目交维,工程实施期间执行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

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 不断提升项目综合管理水平

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项目综合管理水平 尊敬的段董事长、尊敬的卢总经理,尊敬的集团公司各位领导,尊敬的公司杨董事长、刘总经理,尊敬的公司各位领导、同志们、朋友们:上午好! 受公司委托,今天由我向大会作题为《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项目综合管理水平》的经验交流汇报,不妥之处,恳请各位领导留下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以标准化管理为基础,全面落实“六位一体”管理要求,是又好又快推进项目建设的根本保证。宁安项目在宁安铁路建设的实践中,与时俱进,紧紧把握铁路建设新形势、新特点,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项目综合管理水平。上场以来,在征拆工作举步维艰、图纸到位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分别在3月份、7月份、9月份、11月份荣获了宁安公司组织的劳动竞赛“先进单位”称号,率先预制了宁安铁路全线第一块CRTSⅠ型无砟轨道板,连续两次在信用评价活动中获得第二名;在创先争优方面,连续两次获宁安公司创双优“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在并行段的施工组织中,创造了短短60天完成3.5公里线下主体施工任务的奇迹,宁安公司发贺电嘉奖表扬;在上海铁路局标准化项目部、厂、站、工地建设活动中,指挥部,江宁制梁场、定坊特大桥钢筋加工厂,一分部砼拌合站,并行段路基、牧龙河特大桥等分获标准化项目经理部优胜杯、标准化工地优胜杯荣誉称号;在管理创新方面开创了客运专线“农民工培训基地”建设的先河;在架子队建设方面,通过充分发挥架子队管理的“四大法宝(工作联系单、当

日任务考核单、看板管理、碰头会制度)”作用,加快了自控型专业化架子队建设的步伐。 一、与时俱进,立足科学发展,全面领会标准化管理 一是要准确了解什么是标准化管理 标准化管理就是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针对特定的人群,制定出的符合当前社会劳动平均水平,从而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的共同的和重复使用规则的社会活动的综合管理。具体到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就是实现对项目管理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的全面受控。 二是要深入了解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内涵 1、管理制度标准化 将铁路建设管理制度及企业内部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制度形式,规范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综合管理在项目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管理要求,形成科学成熟,简洁高效的管理模式,为最终实现既定目标提供行为规范。 2、人员配备标准化 根据工作岗位要求配备具有相应技能、知识以及协调能力的人员,实现岗位设置满足管理要求,人员素质满足岗位要求,使项目管理机构成为实现建设目标的合格团队。 3、现场管理标准化 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环保综合管理原则,把各种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对现场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把现场布置、检查内容和检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2002年,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这里,我将以一名监理工程师的身份,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出实施“强条”十忌,与同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强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6条强制性要文。其中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同过去一样,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在分部验收上,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 又如6.0.3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按此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技术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一道,共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确认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竣工申请报告。但实际上,现在很少工程能做到有公司一级对单位工程组织自检自评,一般好的情况是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一班人进行自检自评。 以上情况表明,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削弱,特别是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能力正在削弱。而一些挂靠企业,质保体系更是形同虚设。对于以上轻视程序上、管理上“强条”规定的现象,监理人员有责任做好如下工作:(1)应提请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施工方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写进合同。(2)施工单位进场后,应要求其对照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的要求,认真核查项目部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如不能满足要求,如实向建设书面报告,并责成施工方限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3)在实际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中,如施工单位不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应拒绝验收,并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自检)要求,指出这是“强条”的规定。如施工方接到通知后,仍不能建立有效的自检机能,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直至建议更换施工单位。 二忌:建设单位为节约造价,降低桩基检测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5.1.5条指出:“工程桩应进行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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