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

因工程洽商变更对工程建安成本影响较大。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安成本,保证项目预期收益。合理控制工程洽商变更,减少因设计变更而带来的造价增加、施工工期的延误等不利影响。因此,为了规范和完善洽商变更的管理,现就包括附属单项工程在内的工程洽商变更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甲方指令审批规定:

1、提出部门是指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审批单的提出部门;书面内容由公司工程部或监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提出。

2、设计变更:

由设计院提出的设计变更:

①均应由工程部和监理公司进行分析后转至采购预算部;

②由采购预算部从成本角度进行分析设计变更内容后,签署意见;然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涉及到材料变更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甲方指令,由采购部签署意见。

③审批同意后由采购预算部将审批单转至工程部;

④工程部依据审批意见,通知设计院出具正式设计变更,并附审批单抄送采购预算采购部。 3、工程洽商:

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公司提出的现场工程洽商:

在通知设计院之前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第2款第②项的办理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如果提出降低成本的工程洽商,公司将适当给予奖励。

4、甲方指令:

由工程部现场发出的甲方指令:

在正式发出前同样按第一条第2款第②项的办理审批手续。 5、突发情况:

现场如有突发情况,工程部可应变处理,但应及时通知采购预算部现场见证

施工过程,并在事后按此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工程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尽量避免上述突发情况的发生。 6、结算依据:

签证手续齐全的洽商变更,在结算时将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如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甲方指令无审批单,则洽商签证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7、单价合同:

单项分包工程的单价合同应由工程部和采购预算部同时确定,并

报分管领导审批。

8、洽商调整范围、原则及依据:

洽商变更的调整范围由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以《武汉市建设工程xx年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定额》为计价依据的:确定单项洽商变更的单个定额子目的定额直接费在元以内

的不进行调整,超过元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调整,并且根据投标时让

利比例进行让利。以工程量清单规范为计价依据的:

确定单个子项在元以内(含元以内)不进行调整,超过元的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调整,并且约定措施项目不进行调整(措施项目指,脚手架、垂直机械运输、模板等)。计价依据由我公司在招标时进行明确。 9、对于楼内指定分包工程及市政、附属单项工程,在其正式规定没有出台之前,暂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对楼内指定分包工程及市政、附属单项工程的规定:

为了不影响市政、室外附属各单项工程及楼内指定分包工程的正常施工,规定如下:

1、单项工程采取定向议标形式确定中标施工单位。

2、工程部应根据公司要求和进度要求应在单项工程施工前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定向议标单位,并要求议标单位申报单项工程预算,以便采购预算部与议标单位核对预算,进行合同谈判。

3、工程部尚应在上述单项工程施工前至少提前一个月提供审核完毕的正式施工图,以便采购预算部能准确确定合同价,避免以暂估价方式确定合同价。

4、所有单项工程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甲方指令均应按本规定第一条审批办理。

第三条隐蔽工程与验收变更规定:

1、包括附属单项工程在内的所有涉及造价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在审批后的实施操作过程中(特别是隐蔽工程内容的实施)均应按照公司下发的元以上(不含元)的签证程序由采购预算部监办,并按照现场工程洽商核验单即时核验且签字齐全,作为计算签证造价的依据。无采购预算部监办核验的洽商和签证结算时均不予认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附属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监理公司、采购预算部、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对没有四部门会同竣工验收、签证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第四条工程变更实行签证管理的规定:

1、如确需变更设计,由提出方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变更,经公司认可,由设计部门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无误后,下发承包商,承包商在接到变更图纸和监理工程师签发的现场变更联系单后,方可按要求进变更施工。

2、对较大设计变更,在施工前,应由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参与进行技术交底及会审,并形成会审纪要。

3、若因使用提出使用功能方面的变更,在不影响结构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正式给分管校领导,经同意后,出具联系单下发单位。

4、工程变更涉及到各类经济签证必须及时办理,并做好签证记录,作为审计依据。

第五条发布与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修正。不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等不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

工程变更洽商的签证程序

设计变更洽商申请报告

年月日

现场工程洽商核验单

注:核验后即时签字齐全。须以图形标注的,尚应在主要内容中画出图示。另附图时,尚应在附图页中齐全。

内容仅供参考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工程洽商变更管理规定 因工程洽商变更对工程建安成本影响较大。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有效控制工程建安成本,保证项目预期收益。合理控制工程洽商变更,减少因设计变更而带来的造价增加、施工工期的延误等不利影响。因此,为了规范和完善洽商变更的管理,现就包括附属单项工程在内的工程洽商变更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涉及工程造价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甲方指令审批规定: 1、提出部门是指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审批单的提出部门;书面内容由公司工程部或监理公司或施工单位提出。 2、设计变更: 由设计院提出的设计变更: ①均应由工程部和监理公司进行分析后转至采购预算部; ②由采购预算部从成本角度进行分析设计变更内容后,签署意见;然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涉及到材料变更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甲方指令,由采购部签署意见。

③审批同意后由采购预算部将审批单转至工程部; ④工程部依据审批意见,通知设计院出具正式设计变更,并附审批单抄送采购预算采购部。 3、工程洽商: 由施工单位或监理公司提出的现场工程洽商: 在通知设计院之前应按本规定第一条第2款第②项的办理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如果提出降低成本的工程洽商,公司将适当给予奖励。 4、甲方指令: 由工程部现场发出的甲方指令: 在正式发出前同样按第一条第2款第②项的办理审批手续。 5、突发情况: 现场如有突发情况,工程部可应变处理,但应及时通知采购预算部现场见证 施工过程,并在事后按此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工程部、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尽量避免上述突发情况的发生。 6、结算依据:

签证手续齐全的洽商变更,在结算时将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如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甲方指令无审批单,则洽商签证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7、单价合同: 单项分包工程的单价合同应由工程部和采购预算部同时确定,并 报分管领导审批。 8、洽商调整范围、原则及依据: 洽商变更的调整范围由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以《武汉市建设工程xx年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定额》为计价依据的:确定单项洽商变更的单个定额子目的定额直接费在元以内 的不进行调整,超过元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调整,并且根据投标时让 利比例进行让利。以工程量清单规范为计价依据的: 确定单个子项在元以内(含元以内)不进行调整,超过元的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调整,并且约定措施项目不进行调整(措施项目指,脚手架、垂直机械运输、模板等)。计价依据由我公司在招标时进行明确。 9、对于楼内指定分包工程及市政、附属单项工程,在其正式规定没有出台之前,暂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制度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 管理制度 、/.— 前言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工作是工程施工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因为它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的时间长,难以确定其造价。因此,重视和搞好这项工作是我司正确确定工程造价、控制投资的依据。 目前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调整的工程造价,占整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比例较高,因而,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内容。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是施工图内容的完善和补充,也是承包商的主要索赔手段,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对工程安全度、使用功能、外观造型、付款、造价等均会产生直接影响。为保障工程的顺畅进行,达到工程的进度、质量、成本目标,现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做如下规定。 第一章基本原则 1 、设计变更的含义及内容 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2 、工程签证的涵义及内容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3、基本原则 (1)所有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必要性由提出部门说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相应的经济变更,

分别由甲方或承包商(供货商)作出有效证明; (2)所有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经济否决权在合同预算部部,所有设计变更签发权在工程部; 工程开工前,公司工程部、合同预算部、设计单位、监理公司与承包商(供货商)专业技术人员应认真审阅施工图纸,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减少设计修改和图纸补充,降低因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增加的工程造价。 (3)所有的设计变更(含工程签证),必须公司工程部所有专业工程师会审并签字,确保所有的变更(含签证)的连锁变更(签证)一次性完成,必须避免某专业变更带动的其他专业变更不同步,反复变更及返工。 (5)所有变更或签证的每一单(以后称单项),均指有此项变更或签证所包含的所有需涉及到的全部工程,非指某单位工程。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变更程序 1、因设计单位认为施工图设计不合理,设计单位要求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填写《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经合同预算部进行经济变更可行性认定、工程部批准后作为技术文件实施,其设计变更损失按设计合同规定处理。对于不涉及经济的设计变更及洽商,要注明技术洽商字样; 2、因公司工程、销售、合同预算、物业等部门及领导认为原设计不合理,认为有必要变更的,首先经公司工程部所有专业会签、确定所有专业的连锁变更均完成后,然后进行公司各部门内部会签,最后经总工审批;公司审批后的变更文件由合同预算部进行经济变更可行性认定后,工程管理部通知设计院进行设计变更; 3、因施工单位认为原设计不合理(如施工难度大,成本高等),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并说明工程量及价格,变更内容、原因,由工程部初审、经公司合同预算部审核变更费用,进行技术经济变更可行性认定确认后(经济核定按照《工程管理制》相关规定审签),按以下程序处理: (1)不影响使用功能、设计效果及结构安全的,由工程部在《工程变更申请》表中直接签署同意,按工程技术文件处置; (2)影响使用功能、设计效果及结构安全的,由工程部签署意见,通知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1工程变更的类型 1.1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1.3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 2变更设计审批层次 2.1重大设计变更 本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汕北大道项目公司根据本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查,经汕头市中建汕北大道投资有限公司审查后转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2.2较大设计变更 汕北大道项目公司根据本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查,汕头市中建汕北大道投资有限公司审查后转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2.3—般设计变更 (一)a类:变更单位工程费用变化金额200?500万元(包括200万元)或同一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累计200?500万元(包括200万元)的,或处理地质灾害费用在200?500万元(包括200万元)的,由建设公司对变更进行核实后转报省交通集团审批; (二)B类:变更单位工程费用变化金额50?200万元(包括50万元)或同一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累计50?200万元(包括50万元)的,或处理地质灾害费用在50?200万元(包括50万元)的,由汕北大道项目公司对变更进行审批; (三)C类:变更单位工程费用变化金额低于50万元或同一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累计低于50万元的,或处理地质灾害费用低于5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对变更进行审批。 (注:上述同一项目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变更是指同一项目中同一时间确定全线统一的变更,如软土地基处理、路面工程等)3设计变更建议的审查及报批 3.1工程设计变更建议可由项目参建各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建议提出后,监理人、业主对变更建议进行初审、确定变更类别,及时开展变更设计技术、经济论证工作。 3.2设计变更建议报批前分级审查 (一)重大、较大变更,由汕头市中建汕北大道投资有限公司主持或授权汕北大道项目公司主持审查,省交通运输厅、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省交通集团、建设公司、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 (二)一般(A类)变更,原则上由汕头市中建汕北大道投资有限公司主持审查,设计、监理、承包人及有关专家参加; (三)一般(B类)变更,由汕北大道项目公司主持或授权业主主持审查,设计或其代表、监理、承包人以及有关专家参加,邀请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参加审查; (四)一般(C类)变更,由业主主持审查,设计或其代表、监理、承包人以及有关专家参加。 设计变更建议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将作为上报设计变更建议和设计变更文件的依据。

工程洽商,变更文件管理办法

工程洽商、变更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有效降低工程成本,明确工程变更的方式、格式、内容及其文件生效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以合同方式约定的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工程特征、合同价款发生变更均须按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工程变更文件,并与工程合同基础文件共同作为工程管理、施工、监理、结算的依据。 第二章范围 第一条修正图纸错误,补充设计缺项,优化完善设计。 第二条建设单位改变设计方案、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调整施工范围和工程内容(界面)导致施工图内容产生变更。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定或改变材料、设备供应商导致施工图内容产生变更。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无法满足施工方案或施工工艺要求导致施工图内容产生变更。 第五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它技术措施等导致施工图内容产生变更。 第六条已施工部位不可更改,导致施工图内容产生变更。 第三章内容 第一条设计洽商变更

(1)局部设计变更:以文字写明变更设计的原施工图编号,设计变更的部位、原因(或依据)及变更事项。 (2)整版设计变更:施工图中部分或全部图纸版次变更,以新版施工图替代原施工图,应由设计单位办理《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应以文字写明设计变更原因(或依据)及变更事项、作废的原施工图编号。 第二条现场签证计量单 (1)应明确现场签证计量依据,准确描述签证计量的工程内容、工程特征、计量事项及计量原则等。 (2)工程量原则上应以图示方式表达,只有无法用图示方式表达时方可现场直接计量实物工程量。 第四章生效 第一条《设计变更通知单》由设计单位编写,经其专业设计人、专业负责人、施工单位(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专业负责人共 同签署后转交建设单位工程部、成本部签署。 第二条《工程洽商记录》由施工单位(承包人)编写,经其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专业负责人、共同签署后转交建设单位工程部、成本 部签署。 第三条《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洽商记录》,只涉及技术、方案等方面调整,不涉及经济调整,则有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及经理双签后 生效。 第四条《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工程洽商记录》,涉及经济调整的分为10万元(含)以下、10万元以上分别报审审批: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厦百程[2014]25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结算前,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做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在同一工点发生二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的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主体的变更。因工程主体变更引起的水保、环保、规划、用地、用海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变更报批手续。公司自营项目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工程变更实行业主项目部负责制,工程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参与审核,公司领导根据权限审批。 (一)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审核、报批(或审批)等工作,督促承包人落实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变更的汇总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参与复杂工程或重要工程的变更方案审核,审查工程变更手续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业主项目部年度绩效考核。 (三)总工办参与复杂的工程变更或重要的工程变更的方案审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做好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市发改委。 (四)工程管理部参与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与变更施工图审查,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部和业主项目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办理工程变更预算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核中心。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 1.道路路线方案调整的; 2.工程主要结构物(如隧道、桥梁、互通等)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 3.工程标准、等级、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作业指引)

北京龙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施工阶段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本管理办法北京龙湖下属项目全部适用。 三、职责 1.造价采购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总经理审批。 2.造价采购部、工程部、研发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 理等)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四、管理原则 1.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 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 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2.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及其 预、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3.一单一算原则:一个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单应编 制一份核定单、通知单,一份预算书,一份结算书,且对应一个工程合 同。 4.一月一清原则:每月18日前,造价采购部、施工单位应就上 月1日至上月月底前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 证的费用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造价采购部以此作为次月付款及结算依 据。 5.完工确认原则:当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完工后, 施工单位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将回执部分签字确认并报监理单位、建设 单位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6.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 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预、结算依据。 7.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预、结算 至少要经过造价采购部二级以上的审核。 8.法律约束原则:5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

市政工程变更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一般规定 1、工程变更是指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与施工图纸和合同项目有关的工 程结构形式、数量、质量以及标准方面的变动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变化。 2、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 文件,并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理审核后的变更签证必须在3 日内报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审查,未经业主审查批准的变更为无效变更文件。 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明 确约定的,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需要经业主同意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业主、监理单位书面指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变更项目的施工。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建设单位或其他 施工单位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更改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6)进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 (7)进行工程施工必须的附属工程项目施工

2、变更项目价格: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 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对于造成工程价格和进度实质性变化的变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三、变更的分类 1、设计变更:施工详图的局部修改即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 的改变,,一般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更等; 2、条件变更:由于施工地质、水文条件、施工场平、道路、水电供应等施 工条件变化及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变化而导致的工程变更; 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合同变更,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随时提出,报监理、业主审核批准,其变更要求或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以及合同工期的延长或提前; (4)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变化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5)变更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 (6)为审查所必须提交的附图、计算资料和其它支持资料等。 3、重大变更:重大工程变更必须由报政府批复确认。 4、工程洽商:工程洽商指因施工的原因需要通过洽商的方式变更原设计, 由承包商提出经各方确认后形成的技术变更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由国家法律或标准、规范修改影响工程施工; (2)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改变; (3)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材料代换;

工程变更、洽商、索赔及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洽商、索赔及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的合同变更管理工作,合理处理工程索赔业务,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确保公司权益,提高公司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 第三条、工程变更、洽商、索赔及竣工结算的定义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程序、工程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做出的变更。主要包括有设计变更、业主变更、其他变更三大类。工程洽商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履约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工程之后与业主进行最后费用清算的一种行为。 第四条、工程变更、索赔及竣工结算的管理是明确工程承包合同履约过程中与发包方之间工程变更、索赔及竣工结算的方法和程序(含总分包之间的结算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洽商、提高工程索赔和竣工结算工作的速度和质量,理顺项目部、项目部与公司之间日常工作关系。 第五条、工程变更、洽商、索赔及工程结算管理中有关部门职责 1、商务合约部 (1)指导项目经理部的变更洽商、索赔和结算工作; (2)审核工程结算书(含分包工程结算);建立工程项目合同履约和结算情况台帐; (3)指导项目经理部履行合同,签订保修合同;

(4)牵头组织重大或重要的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索赔工作。 2、项目经理部 (1)项目经理:领导项目经理部全面履行合同和开展变更、洽商、索赔及结算工作,参与工程索赔和结算工作的全过程; (2)项目商务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合同,负责项目经理部内部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合同履约,开展变更、洽商、索赔和结算工作,负责编制和深化工程概(预)算书及工料分析,根据各业务部门提供的索赔意向或信息做好索赔分析,编制索赔报告、变更报价,办理竣工(中间)结算。重大或重要的工程索赔和工程结算要及时以文字形式上报经公司商务合约部并配合公司开展工作;(3)项目技术人员:编制和贯彻施工方案,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办理技术签证,指导施工; (4)物资人员:落实材料、设备需求计划,对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做好验收登记工作,保证材料设备质量并满足施工需要; 第二章、工程变更洽商、索赔及竣工结算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商务经理收到变更洽商后,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变更洽商增减报价书。变更洽商增减报价书内容包括:变更洽商增减预算封面、变更洽商增减预算书、变更洽商原件或复印件和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发包方在施工履约中提交的支付工程进度款证书也应包括变更洽商和索赔增减报价书。该报价书的付款要求应按合同条件执行,报价书的格式应包括:索赔、洽商变更计价表、按合同约定的扣减预付款额; 第八条、变更洽商增减报价书编制好后,需经过项目经理批准,并报公司商务合约部审核盖章,然后报发包方审批。一般的变更洽商和索赔由项目商务经理负责与发包方洽谈,重大的变更洽商和索赔应由公司商务合约部或总经济师与发包方洽谈,以促使双方尽快达成一致意见,获得上述费用。 1、工程变更洽商时间要求 在图纸下发后做好图纸会审工作,在设计交底后一次性办理图纸会审时提出的洽商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洽商要及时办理,尽力做到先洽商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下发的书面通知或特殊情况下的口头通知要及时形成正式洽商,并请有关人员签证;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 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 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 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 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 - 1 -

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 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 50 万元以上(不含 50 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 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 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 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 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 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 - 2 -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

台基苑项目 洽商、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台基苑项目的洽商、设计变更管理,保障工程有序、有效进行,加强工程预算过程控制,特制订本办法。 洽商和设计变更的提出,均应结合工程进度和工程实际,遵循“符合规范、方便施工、兼顾成本”的原则。 一、洽商、设计变更内容和提出时间要求: 所有洽商、设计变更对变化的内容不得标注具体工程量,如确为方便预算人员需要,可以附标注具体尺寸的简图。所有洽商、设计变更的提出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前提,不拆改或少拆改已实施工程”为原则。承包商提出洽商变更,必须考虑工程的实施情况,有一定的前瞻性,从而避免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如因承包商洽商原因致使工程延误,责任由承包商自负。 洽商、设计变更,必须明确: ①洽商、设计变更资料编号; ②变更内容所在图纸编号; ③变更原因; ④变更内容影响部位、变更前后主要差异(应附简图); 工程洽商遵循“先洽商、后实施”的原则,实施完成后一般不再签补洽商。 设计单位签署、且由建设单位下发的蓝图设计变更,列为最后结

算的依据,由预算人员对照设计变更前后图纸内容变化进行调整,不再签补具体洽商。设计单位签署、且由建设单位下发的零星设计变更,施工承包商在接到设计变更资料后,应在工程实施前将设计变更所涉及的工程预算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预算人员审批。上述零星设计变更下发后14日内未提出经济洽商要求的,视为技术洽商。设计单位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的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变更或洽商,建设单位不做任何经济补偿,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洽商、设计变更签署流程 由于本工程涉及工程造价叁万元以内的单项洽商增减已包括在合同中,故此类洽商只为技术洽商,作为工程竣工资料绘图存档的依据。 施工承包商提出工程变更洽商,在按照前款要求填写变更洽商记录单后,如涉及预算增减,应附报对应预算书一式三份(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存一份)及预算电子版(广联达计价文件)。洽商变更记录单及预算书(含电子版)一同报送监理单位审批。所有涉及经济的洽商必须由监理单位预算工程师、专业工程师、总监共同审核、签字、盖监理部章确认,而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如不涉及预算增减,洽商变更记录由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签署后、总监审核完成报送建设单位复核确认。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事实、涉及工程量进行校核、确认。监理单位签署认可的变更洽商,经建设单位复核后超出现场实际发生量的,建设单位有权对超额认定部分费用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凡施工承包商所报洽商变更未同时附送预算书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认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

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

变更签证洽商管理办法

一:关于对甲方的变更、工程洽商的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的完成项目部成本管理目标,规范变更、工程洽商管理程序、提高全员成本管理意识,结合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指定本办法。项目施工过程中,凡出现技术变更、工程洽商及索赔事宜时,项目部均按以下流程进行管理。 (一)、发生设计变更、洽商: 1.当甲方、监理提出设计变更、洽商时,技术室及时反映给项目各科室,并组 织工程室、技术室、预算室会审,对其经济性、操作性、技术性进行分析; 2 .会审完毕后总工程师确定如何编制设计变更、洽商技术内容; 3 .由技术室办理相关的技术变更、洽商文件(签字齐全),并将有效力的文件交存资料室: 4.资料室收到变更、洽商文件后及时下发给预算室,涉及专业同时发专业工程 师; 5.预算室及专业工程师收到变更、洽商文件后对因此发生的经济费用进行计算, 三天之内完成预算书的编制 6.形成变更、洽商费用确认单报项目成本经理审核; 7.成本经理审核后报项目经理审核; 8.审核完预算室将变更、洽商费用确认单上报监理、甲方(确保收到变更7日内预算书上报甲方); 9.预算室负责向监理、甲方催批《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确认单》。

10.甲方签字批准后将有效文件存档,同时通知工程室实施变更。

二: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1:需办理签证的主要工程项目 需要办理签证的主要工程项目包括:甲方委托项目、设计变更项目、设备缺陷处理项目、图纸中不函的项目、甲方改变设计标准的项目、非我方原因重复施工的项目、按甲方要求进行的超出文明施工标准而进行的文明施工项目、按甲方要求发生的零星用工项目、非我方原因造成的设备二次以上倒运项目、非我方原因造成赶工及窝工的情况、非我方原因造成工期增加的情况等实际发生但是不在我方合同范围内全部项目。 2:办理签证的基本要求 2.1签证的办理要及时:对于已施工完成且需要办理签证的项目,技术人员要 做好现场记录,留存现场照片等证据便于签证及时办理; 2.2签证内容要全面:能绘制图纸的尽量画出图纸,现场实量的内容工程量 要准确,文字描述要明确。签证在文字描述上一定要把事情的因由完全描述清楚,计列的工程量或者人工、材料、机械等要全面,预算人员要认真查看保证签证的工程量能够计算费用。所填写的签证内容应使不在现场的人员通过看签证单也能知道具体事件发生的内容,不会给别人造成模糊概念。在编制签证之前,首先要熟悉合同的有关约定,针对重点问题展开签证理由。同时,应当站在对方的角度来考虑陈述理由和罗列签证内容,这样既容易获得签证,又使签证人感觉不用承担风险。 2.3要及时跟踪签证的办理情况,及时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有问题及时反映,保证签证能够及时办理。 3办理签证需注意事项 3.1签证单因某些单据发生的(如委托单、缺陷单、工程联系单、工程技术核 定单等)要写清楚相关单据单号,做好工程联系单的闭环工作。 3.2签证单若是由设计变更等引起的,应尽量回避此类字眼,可以写成“应甲 方要求”等等。 3.3单据中若涉及到乙供材料,要求在工程计量签证中明确写出,即使此项材 料在合同中已说明为乙供,也必须写明,以免结算时发生争议。 3.4签证单中对图纸图号、图纸名称要尽量写清,同时对使用材料的型号、规格、材质、数量等要注意描述清楚,以免产生疑议。 3.5对于某项工程施工已完毕或正在进行中甲方又提出的修改单据,要在签证 单上明确注明,拆除、安装多少工程量要写清楚。 3.6签证单中如涉及责任划分的问题,应避免将责任归类到多方原因的可能, 如设备的二次倒运等。 3.7专业人员在填写签证单时,要与预算人员沟通协商,保证我们签证内容的 完整、准确、可计费。要求签证单的经办人要由专业人员和预算人员双方签字。 5.3.8签证的填写要有利于计价,方便结算。签证的工程量要尽量围绕计价依据(如定额)的计算规则办理:按照合同相应价款计价的要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量单位及方式统;零星项目按照工程量计价不足或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如零星用工、缺陷处理),要签成人、材、机的形式,即按照实际施工所投入的人工数量、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单位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节总则 一、为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贵安建投公司)项目工程变更及施工图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创建优质工程,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顺利完成建设任务,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贵安建投公司所有组织实施的市政道路项目、公建配套项目、贵安建投公司所代建项目以及自有开发等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三、设计文件是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工程变更原则上以0#台帐所对应的施工设计图纸为准。0#台帐建立原则上以施工单位进场后设计单位发放的无重大变化的设计图纸为依据计算。根据市政工程建设的特点,可以分阶段建立0#台帐。 四、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精神与严格科学管理的态度,在不降低原设计标准和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降低工程造价,节省用地,维护生态环境,加快施工进度等方面有显著作用时,应考虑优化设计。 五、进行工程变更时,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片资料,其深度与施工图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的需要,并填写相应的工程变更资料及详细陈述工程变更理由,按照本办法明确的审批权限报请批准。未经正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擅自开工,已开工的不得验收结算。 第二节工程变更的条件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工程变更: 1、因规划调整及方案优化的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需附相关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图纸等; 2、因地质变化原因引起的; 3、因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

4、设计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 5、在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工程变更可降低投资或节省用地; 6、在保持原设计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工程变更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或保护生态环境效果显著; 7、设计图纸与实际施工现场不相符合的; 8、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 9、由于路网、管网、水利、文物、环保、保通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而必须变更原设计方案; 10、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由技术管理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 11、经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为满足某种功能需要而新增的工程或要求扩大建设规模等; 12、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节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 1、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以及现场确认工作; 2、负责重大工程变更(如需要)的报批工作,负责协调重大工程变更的跟踪审计工作; 3、对本项目工程变更方案进行确认及费用增减进行审核,涉及变更权限应按贵安建投公司有关变更审批程序执行,重大工程变更如需要还须报原审批机关审定认可; 二、设计单位职责 1、负责及时提供工程变更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2、参加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进行现场签认; 3、对已下发的施工图中出现的差、错、碰、漏及时予以更正或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制度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签证 管理制度 前言 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签证工作是工程施工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因为它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的时间长,难以确定其造价。因此,重视和搞好这项工作是公司正确确定工程造价、控制投资的依据。 目前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签证而调整的工程造价,占整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比例较高,因而,加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管理是公司的一项重要内容。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是施工图内容的完善和补充,也是承包商的主要索赔手段,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对工程安全度、使用功能、外观造型、付款、造价等均会产生直接影响。为保障工程的顺畅进行,达到工程的进度、质量、成本目标,现对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管理做如下规定。 第一章基本原则 1、设计变更的含义及内容 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2、工程洽商签证的涵义及内容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洽商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

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洽商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3、基本原则 (1)所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的必要性由提出部门说明;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相应的经济变更,分别由甲方或承包商(供货商)作出有效证明; (2)所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的经济否决权在合同预算部,所有设计变更签发权在工程部; 工程开工前,公司工程部、合同预算部、设计单位、监理公司与承包商(供货商)专业技术人员应认真审阅施工图纸,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减少设计修改和图纸补充,降低因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增加的工程造价。 (3)所有的设计变更(含工程签证),必须公司工程部所有专业工程师会审并签字,确保所有的变更(含签证)的连锁变更(签证)一次性完成,必须避免某专业变更带动的其他专业变更不同步,反复变更及返工。 (5) 所有变更或签证的每一单(以后称单项),均指有此项变更或签证所包含的所有需涉及到的全部工程,非指某单位工程。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变更程序 1、因设计单位认为施工图设计不合理,设计单位要求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填写《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单》,经合同预算部进行经济变更可行性认定、工程部批准后作为技术文件实施,其设计变更损失按设计合同规定处理。对于不涉及经济的设计变更及洽商,要注明技术洽商字样; 2、因公司工程、销售、合同预算、物业等部门及领导认为原设计不合理,认为有必要变更的,首先经公司工程部所有专业会签、确定所有专业的连锁变更均完成后,然后进行公司各部门内部会签,最后经总工审批;公司审批后的变更文件由合同预算部进行经济变更可行性认定后,工程管理部通知设计院进

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北京市轨道交通基本建设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的改革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变更洽商管理,明确变更洽商的分类、办理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自设计单位完成并提交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其间需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称为施工图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与洽商划分。工程建设过程中凡需修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者为工程变更;不需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但确有工程投资、合同金额变化者为工程洽商。 第五条各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处)为变更洽商实施及管理的主责单位,各项目公司(处)必须加强变更洽商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定期对各类变更洽商项目、原因、内容、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等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六条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及洽商有关问题,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各项目公司(处)、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工点系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相关各方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洽商的有关问题,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第七条各项目公司(处)、总体总包设计单位、工点系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及其他与工程有关单位均可作为提议方,本着优化设计、节约投资、保证工期和工程安全、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对设计文件提出变更。 第八条参与工程变更洽商各方必须树立工程经济和限额设计观念,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保证施工进度需要和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原则进行变更洽商的提出、审批。变更洽商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续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误工期,保证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二章工程变更分类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工程变更考虑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对工程技术标准及功能影响程度、工程实施难度影响程度、对工期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规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XXX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XXX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办法》、《XXX重点项目工程招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指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原则上应实行无工程变更的管理制度,可变可不变的项目不办理变更,但发生特殊情况时,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工程变更。 第四条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变更必须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工程变更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设计文件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允许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项目,应加强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得以任何方式肢解或重复工程变更。 第六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图纸和增减工程项目,应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保持不变和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变更,并需按程序审批和签证。 第二章设计变更 第七条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因设计文件深度不够,或因政策法规调整,或因不可预见因素与环境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原有设计文件时,由设计单位充分论证后,对工程项目标准、功能、材料、工艺、质量、构造、尺寸、指标及数量等做出修改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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