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教案

三: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联条款: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例第9条: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原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国家级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规定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比如,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架构起国内的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一些用人单位偏差地认为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不能解聘。为了降低成本、规避风险,一些单位采取多种方法甚至非正常手段来应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大量裁员;不再直接雇用劳动者,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雇人,改变原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避免因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签订一次劳动合同,避免连续签订二次,导致劳动关系短期化;用人单位为加强用人管理权,制定更为严苛甚至不合理的考核管理标准,以保障自己能够有效行使管理权,对劳动者进行约束。

解读:无固定期合同并非不能解聘,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单位规定,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没有违反规定,单位只需支付赔偿金等赔偿款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的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时,“华为事件”沸沸扬扬。于是新《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这对于劳资双方来讲意味着什么?

解读:这一规定意味着,以“华为”为代表的一些企业如果刻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所谓买断工龄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做法部分成了泡影。

据报道,“华为”为不使工作时间长的职工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给予了高额经济补偿金,大量职工又被重新雇用,真是机关算尽。但是《条例》关于“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将使这样的做法变得没有意义,当然解除后不再聘用的则不受影响。这一规定的意义不在于对“华为”有什么影响,而在于要不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因为如果不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等到2018年才可能有作用,因为只有那时候才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能够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这岂不滑稽。《条例》这样的规定也是对历史的承认。1996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是承认过去的工作年限的。因此,应该为《条例》这一最大的亮点喝彩。

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企业可以任意选择有固定期限的、无固定期限等期限形式,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范和限制;其次,企业选择有固定期限的也没有任何限制,一天一签劳动合同法

律并不禁止。因此,若想规避这一规定是非常容易和简单的,企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最多只签订9年11个月,坚决不与劳动者签订满10年,同时绝对不连续签订两次,那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永远不会发生效力的。只有企业自愿,或者“不小心”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签满或者履行满了10年,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了两次,或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才可能很偶然地拥有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

企业如果刻意规避法律,坚决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能的,甚至并不违法,但并不可取。首先,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无固定期限的除企业灭失外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助于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十分重要的核心员工能够招得来、留得住;再次,有助于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忠诚度,能够比较顺利地形成利益共同体的认识。这样带来的效益远远大于劳动合同短期化所能够带来的好处。

尽管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说,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是一样的。无论是解除哪种期限的劳动合同,都要求我们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备的规章制度以及架构起合理、科学的工作岗位考核制度等。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能给用人单

劳动合同法教案

三: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联条款: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例第9条: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原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国家级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规定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比如,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架构起国内的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一些用人单位偏差地认为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不能解聘。为了降低成本、规避风险,一些单位采取多种方法甚至非正常手段来应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大量裁员;不再直接雇用劳动者,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雇人,改变原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避免因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签订一次劳动合同,避免连续签订二次,导致劳动关系短期化;用人单位为加强用人管理权,制定更为严苛甚至不合理的考核管理标准,以保障自己能够有效行使管理权,对劳动者进行约束。

《劳动法》教案

教学目的:了解劳动法产生的原因和发展历程,以及劳动法的体系框架。掌握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掌握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劳动关系的 主体、内容与客体。 重点与难点:在实务中,能够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熟悉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范畴。 教学方式:讲授 授课课时: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一、课程简介 二、劳动法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1、产生的前提 2、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3、我国劳动法的概况 三、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 1、劳动法的概念 (1)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 (2)劳动法律 (3)劳动行政法规 (4)劳动规章 (5)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

(6)其他法律中关于劳动方面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2、劳动法的体系框架 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部分:劳动就业法、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四、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 1、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2)劳动关系的特征 (3)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4)劳动关系的分类 (5)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以及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 2、劳动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 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五、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产生的结果。 重点:注意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属于上

层建筑范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义务(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六练习(案例讨论)

劳动合同教案好 文档

教学目标: 知识方面:识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形式、类型、约定条款、解除;理解:签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意义);运用:结合所学知识,使学生能根据个人将来可能从事的职业,模拟个人与单位订立的一份劳动合同; 能力方面:通过学习,培养学生理解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思想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自觉守法用法; 教学重点: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的解除 教学难点: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程序;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案例—讨论”教学模式 教学用具:电脑多媒体辅助教学工具 课时安排:二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复习提问: (案例)张某,18周岁,就读于某中职学校烹饪专业。他在学校里非常勤奋好学,毕业时不仅拥有职高的文凭,也拥有了劳动部门颁发中级中式烹调师的技能等级证书。张某的最高职业理想是成为酒店的行政总厨。张某毕业以后,面临的第一大挑战就是找工作。经班主任刘老师的推荐,张某到了甲酒店应聘。酒店王经理非常赏识张明,在向介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之后,就与张某口头约定让他担任助理厨师,一个月工资1500元,但对签合同和缴保险等问题避而不谈。假如张某已经在酒店连续工作满一年多了,酒店还是没有和他签订书面合同的。2008年1月4日,王经理面露难色地告诉张某,虽然张某干得很出色,但酒店已经又有了新的厨师,希望他离开。 (讨论)请对该酒店的做法发表自己的看法。张某必须离开吗? 导入新课: (回答)张某没有必要离开。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电脑显示) 讲授新课: 一、劳动合同(电脑显示) 1、劳动合同的含义(电脑显示)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用来确立并明确和的协议。 2. 劳动合同的形式(电脑显示) 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讨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吗?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有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你认为呢?(答案)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终身制合同。它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企业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解除条件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要严格。 3、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

劳动合同(常规版)讲课教案

劳动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通讯地址:上海市东江湾路444号虹口足球场12看台四楼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及上海市有关劳动法规、政策拟定。 二、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补充。 三、本合同文本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交签约方,双方协商确定签订,职工在 收到合同文本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协商签订的,双方即日终止劳动关系。 四、职工签约必须是本人,并与公司签约代表当面落款签字,不得代理。 五、签约须用钢笔,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一致。 六、合同书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注:本合同书壹本已交乙方。 签收: 年月日

特别声明:甲、乙双方在此声明,保证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没有任何伪造,欺骗和故意隐瞒的内容,如甲、乙双方以上信息存在虚假内容,则应各自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集体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类型为(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止,为期_____月,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合同自动 顺延_____年;达到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 同;双方如需重新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 内订定。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合同第五十三条约定的 终止情形出现时即行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教学《劳动合同法》反思

教学《劳动合同法》下的反思 虾子 镇中学苟廷俊 最近新的《劳动合同法》在HRD领域掀起一浪热潮。尤其是近日一些大型的企业通过裁员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点击率非常的高,这同时也反映出企业对这部法律提出的心声。 任何一种新的事物产生以后,都会引起社会的关注(支持或反对),可在新的事物的变化的过程中,相应的环境也应变化,这样才会让新生的事物存活下来,这就是自然的规律,同样新的《劳动合同法》在中国即将施行,不知道国家的相应的社会保障部门是否对目前的呼声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同时对中国目前的人力资源是否做出进一步的分析,有多少人能真正的享受到这部法律的保护?对企业的竞争力的影响会有 多大?等等一些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从劳资双方进行分析: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企业也就应该购买社会保险,这是合理的,可是我们国家目前的社保机制健全吗?跨地区之间社会保险不能转移,尤其是一些贫困的镇(乡)还没有社保机制。在这样的条件下要求企业中的员工,全员参加社会保险是否合乎道理。我觉得可笑,原因如下:1、由于保 险跨地区转移困难,导致一些人才不愿意流动,从而限制人才的流动,使区域之间的差距就越来越大,影响经济的发展。2、贫困地区的劳动者,由于经济限制,使他们没有接受太多的教育,导致所从事的工作待遇比较的低,由于城市的生活水平比较的高,无法在城市生活下去,到

成家以后,大部分人被迫回家,员工回乡又不能继续的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满15年才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这样真正贫困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到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也就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 第二,不同行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最低基数相同,显得不公平。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如果低于社保平均工资应与员工的实发工资为 基数,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的工资仅是社保平均工资的一半,而缴纳保险的基数是社保的平均工资(比如:昆明2006年的社会保险缴纳的最低基数是1491元每月。昆明市最低工资水平是520院,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提供员工吃住每月的工资水平就是在600元左右,缴纳保险的基数却是1491元,这样员工愿意缴纳吗,社会公平吗?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相关的部门目前还没有出向相关企业提出的问题给一个说法),这样不仅对劳动者不公平对企业也不公平,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本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利润空间小,劳动人工成本比较的大,特别是今年,原材料的价格在不断的上涨,而成品的价格不变,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也不考虑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如果这样下去,企业将无法生存下去。如果大量的公司倒闭,企业提供的岗位越来越少,将导致大量的劳动者流落街头,会影响社会的治安等等的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第三,劳动法完全倾向劳动者,使企业处于被动,将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中国目前的现状是诚信存在很大的问题及各项法律法规不健全,员工之间闹一点矛盾,员工就提出辞职,有的来办理手续,有的员

新劳动法讲课教案

新劳动法 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今天整理了学习新《劳动法》的心得,希望对你有帮助。 新《劳动法》学习心得篇一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2015年4月17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本文来源:公务员在线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

新劳动合同法解析、解读、解释 本文拟从用人单位角度对《劳动合同法》深入解读,以期用人单位能够利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契机,提升员工关系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建立和谐的员工关系。 解读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 关联条款: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款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

和修改。 按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对于那些尚未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效率会较为低下。因此,该条款出台的另一个“意外结果”可能会推动工会、职代会在用人单位中的建设。 解读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关联条款: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劳动合同法 英文名称:Law on Employment Contracts 课程类别:通识选修课 学时:32 学分:2 适用对象: 全校本科生 考核方式:考查 先修课程: 二、课程简介 劳动合同法对高校毕业生未来就业选择、在劳动过程中保障自己的劳动权益至关重要。本课程主要介绍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一是劳动合同法的历史沿革和适用范围,包括劳动合同法的产生、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的改进等;二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包括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的概念、类型、订立程序等;三是劳动合同的内容、形式、期限和效力,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效劳动合同等;四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变更形式等。五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等;六是特殊的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七是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The course mainly studies the basic concepts, principles and systems of employment contract law. It should include seven subjects: the first is the historic evolution, which tells the production, improvements to labor law, etc. The second is the formation of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which tells the affirmation of labor relation, the concept of labor contract, legal features, etc. The third is the content, form, duration and validity of labor contract. The fourth subject is the performance and change of labor contract, which tells the concept of performance, types and performance principle. The fifth is the termination and cancellation of labor contract, which tells the concept of labor contract cancellation, legal features, types etc. The sixth is the special labor contract, which tells collective contract,labor dispatching, part-time employment. The seventh is th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legal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讲课教案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稿(1) 注:作者在2009年8月1日为40余家法律顾问单位企业老总及人事主管培训会上的讲稿 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实务讲课 (2009-08-01) 背景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最新劳动法律的颁布实施,极大冲击着用人单以往的用工管理模式,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带来了挑战,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根据新法调整用工思路、规范操作模式、规避法律风险、节约用工成本,成为我们企业用人单位十分关注的内容。为此根据最新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经验,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操作技巧与应对措施进行阐述和讨论。 我今天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劳动合同订立中的问题 劳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分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无终止时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劳动者上班方式两种:全日制用工,还有种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单位每日工作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的用工形式)。 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 1、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条例第6条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审查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者年龄审查劳动者学历、资格和经历等审查审查劳动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查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防止录用到有潜在疾病、残疾、职业病的劳动者,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 2、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录用前应将工作内容、条件、地点、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告知劳动者。相关表格\公司招聘告知书.doc 3、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 4、办理入职手续。 办理入职手续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进行,入职手续包括入职登记、提交入职材料、办理报到等 5、发放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 劳动合同应在办理入职手续完毕后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收,职工名册按规定制作,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6、办理劳动合同鉴证与备案——根据劳动部要求:自2007年起用工需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而对合同鉴证已取消。特别是对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建议备案,因为在与劳动者仲裁纠纷中,证据作用明显。 7、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一定要按要求向劳动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相关表格\非标准工时制审批.doc 注意:避免签订合同时扣押劳动者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押金。 三、合同期限多长为宜?如何避免无固定期限的成立? 我认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因人因岗而异,但通常来说: 1、从企业用工成本及发挥劳动者的最佳期限为三年以上九年以下,因为,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一方面企业可以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另一方面也可避免无固定。当然,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的约定要约定好。因为岗位在长期可能变更。 2、充分利用3+6、4+5用工模式。第一个固定期签3年,第二个固定期签6年,3+6<10。

劳动法教案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 教案 课程名称:劳动法 开课系(部):人力资源、工商管理 制定人:邹火英 审核人: 制定时间:2011-9-21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教务处制 一、课程简介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 授课对象:工商管理、人力资源专业 学时与学分:3学分48小时 使用教材:郭英杰安淑珍,《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 参考教材:关怀,《劳动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二、教学目的与教学要求: 让学生熟悉劳动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劳动合同的签订等相关内容,以便在工作中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教学安排与组织 第1次课 2学时 本次课教学重点 掌握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以及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本次课教学难点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的确定。 本次课教学内容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科意义上的劳动法: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为调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念的独立的法部门。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狭义”劳动关系 ★狭义劳动关系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 (1)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2)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案例分析:什么是劳动关系? 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200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乙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 (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务关系的客体是劳务。 (2)劳动力要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可以进行生产,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组织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直接提供的是作为产品的劳务,故不可能成为劳务接受方的成员,而只能是独立于劳务接受者之外的主体。 (3)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劳务费则是经营收入。工资一般按月支付,而劳务费一般一次性支付,即使按时计费的劳务,其劳务费极少以月为单位支付。 上述理论上的区别在实践中对判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意义有时不够显著,往往需要结合劳动合同书、工作证、职工名单、工资条、工资存折等证据来认定。 王某与某企业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关系; (2)从王某与乙公司的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平等的协作关系; (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乙公司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动。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具体范围: (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关系: 1、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3、农业劳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但农业劳动者作为乡镇企业职工,或进城务工与其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

劳动合同法解读(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解读(精选多篇)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解读68 劳动合同法解读六十八: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解读】本条是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1994 年劳动法主要是以全日制劳动关系为模式进行设计和规范的,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没有涉及。本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规定。把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也使得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有了法律认可的凭证,有利于维护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非全日制劳动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社区服务等领域,用人单位使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在我国促进非全日制劳动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企业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要尽可能降低人工成本。实际上,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工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用工。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现象。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对人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总量不变的条件下,招用非全日制职工,可以给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只限于用人单位用工,而不包括个人用工形式。个人用工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但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则符合劳动关系的所有特征,双方之间建立的是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灵活多样,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除了以小时计酬的形式以外,常见的计酬方式还有以日、周为单位来计酬或按件计酬。因为劳动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从事非全日制劳动,所以本条所规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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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了解劳动法产牛的原因和发展历程,以及劳动法的体 系框架。掌握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彖及其适用范围, 掌 握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劳动关系的主体、 内容与客体。 重点与难点:在实务屮,能够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熟悉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和证据范畴。 教学方式:讲授 授课课时: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一、课程简介 二、劳动法的产生及发展历程 1、产生的前提 2、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3、我国劳动法的概况 三、劳动法的概念及其体系框架 1、劳动法的概念 (1)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 (2)劳动法律 (3)劳动行政法规 (4)劳动规章

(5)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地方劳动规章 (6)其他法律中关于劳动方面的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2、劳动法的体系框架 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几部分:劳动就业法、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 四、劳动法的调整对彖及其适用范围 1、主要调整对彖是劳动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2)劳动关系的特征 (3)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4)劳动关系的分类 (5)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以及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 2、劳动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 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五、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而产生的结果。 重点:注意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屈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意志关系,屈于上层建筑范

畴。2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屮;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丽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冇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当事人。)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六练习(案例讨论)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法实施以来已经产生重大影响。为帮助劳动者、用工单位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掌握这部新出台的法律,进壹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和谐就业环境的形成,以下就群众反映的《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壹、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和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和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从什么时候起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壹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之上九项为必备条款,另外于劳动合同文本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仍能够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等方面进行约定。 四、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哪几类?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壹般从合同的生效之日开始,到合同的终止之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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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教案 篇一:劳动合同教案 《劳动合同》教案 【教学目标】 1、知识方面识记劳动合同的基本涵义和内容;理解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了解劳动合同的作用及订立, 2、能力方面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思想觉悟方面使学生充分明确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增强法制意识,并在职业选择中能知法、懂法、用法、树立正确责任意识,《劳动合同》教案【教学重点】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教学难点】劳动合同的签订、实施。 【教法和学法建议】 1、教法建议劳动合同是本章的教学重点之一。这部分内容有较强的知识性、规范性、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教学中除了要讲清劳动合同的性质、作用、内容、订立和实施外,还要让学生初步学会订立劳动合同。为此,教师应在备课时准备一些劳动合同争议的典型案例材料,让学生进行讨论和辩论,最后让学生进行劳动合同订立的模拟训练。这部分内容的知识点相对集中,让学生从书本死记硬背既不可能,也无此必要,重在让学生“动”起来,初步具备劳动就

业的合同知识和意识。 2、学法指导建议 (1)尽最大努力让学生在课堂内“动”起来学习本章内容,知识上无多大难度。为让学生初步树立并增强三个“意识”,就必须设法使学生共同参与教学过程,凡学生能说能做的,教师就不必包讲、包办。可以采用主题辩论、小组讨论、任务驱动、角色扮演的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要千方百计让学生在课外“动”起来节首案例、课文内容、节后思想与训练等,都需要学生在课外做准备,去完成。如果没有课内与课外的配合,本章教学目标就难于实现。在进行本章教学中采取实践教育、体验教学、养成教育是很好的手段。 (3)教法要服从、服务于学法教学中学生暴露出来的思想倾向、观点等,都应让学生有一个充分发表、交流的机会,不能枸泥于教师备课的思想和模式。 【教具准备】多媒体。 【教学课时】1课时 【教学过程】 (学生进入教室,计算机放轻音乐,上课铃响后音乐停) 导入新课请同学们看一则材料:(多媒体显示)师:随着就业形势的严峻,求职的人越来越多,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觉得比别人幸运,急匆匆开始卖命干活,赚辛苦钱,却忘了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殊不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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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教案 劳动法教案 法制教育课教案 劳动法教案 教学目的:让学生了解劳动法的知识,劳动合同法的基础,在工作中保护合法权益。 教学重点:了解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教学难点: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怎样在劳动争义中维权。 教学方法:尽量结合生活中常识,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展示维权案例 教学内容: 引入劳动法常识 一、劳动法的制定: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随的一切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狭义的劳动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的劳动法包括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行政规章、地方性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规范

性文件、劳动司法解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共十三章107条,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劳动标准和保障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五、劳动争议和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专题讲座(二) 主讲:李胜前 一、教学目的:了解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课时:4课时 三、教学方法:精讲、讨论等综合 (接上一讲)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的,劳动者有权订立、续订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必须按劳动者提出的意见订立、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自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明确了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和标准。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与《劳动法》相比较的变化: 1、《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 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法及劳动合同无效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订 劳动合同,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修订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月工资计算办法:本法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各种工资性收入。 (3)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办法:《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4)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详细规定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法》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解雇劳动者以及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1、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成本增加。 1、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行为,对违反此规定的用人单位将处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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