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会籍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协会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类别分为证券公司类、基金管理公司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类以及理事会设定的其他类别。

第五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加入协会。

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事证券有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六条协会设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营业机构的地方性社团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七条证券营业机构的地方性社团组织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当地驻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接受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拥护协会章程;

(五)会员以当地证券营业部为主;

(六)承诺接受协会对其的业务指导,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工作;

(七)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籍

第八条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对申请入会的机构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核实无误后,应向该机构发出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

申请入会的机构按协会规定交纳入会费后,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担任理事、监事的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应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履行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担任理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会员理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撤销其理事任职资格。担任监事的会员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撤销其监事任职资格。

会员发生前款所指情形时,其会员代表代表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理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常务理事会责成该理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监事会责成该监事单位限期更换会员代表。

由于前款所规定情形更换会员代表的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应当加入协会的除外。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发生不符合《章程》第六条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会员条件的情形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非特别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原会员所持《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

开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第十八条会员应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年会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交纳,入会费应在接到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交纳。

第十九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协会实行会员年检制度,年检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为协会或证券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协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五)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的会员,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四条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形式包括:

(一)书面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部分会员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前款所列的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五条对会员的处分,由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协会依据《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会员对所受的前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受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二十七条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议等相应程序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协会建立会员诚信记录档案制度。

会员受到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奖励和处分,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二十九条协会可将会员所受重大奖励和处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武术协的组织建设,强化项目管理,维护会员利益,保障武术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团结全国的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踊跃参与武术活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推动武术武术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开展。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四条单位会员按工作性质分为区域性、专业性两类。区域性单位会员包括在一定地域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区域性武术机构和组织;专业性单位会员包括各种在武术教学训练、武术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武术研究与传播等方面具有专项武术机构和组织。 单位会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基层单位会员。 (一)一级单位会员 指受国家及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委托,承担武术管理和培养高水平武术人才任务的区域性或专业性武术机构与组织。 1、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在省级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武术机构和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2、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下述专业武术协会和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一级专业性单位会员。(1)各行业体协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2)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3)设有武术专业的高等院校武术协会和组织。 (二)二级单位会员 1、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凡受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委托,在本辖区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武术机构和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二级区域性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各地市级的武术协会和组织。 2、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 经省级行政管理部门或武术协会批准成立的专业武术机构、组织和普通高校武术协会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二级专业性单位会员。这类会员组织主要包括: (1)省级武术协会下属的单项拳种研究会等武术组织(要求注册人员在100人以上); (2)经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武术社团(要求注册人数在1000人以上);(3)普通高等院校的武术协会(要求注册人数在100人以上); (4)经省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武术院、馆、校、俱乐部、培训中心等武术组织(要求常训人员在200人以上);

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XXX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有序、科学、蓬勃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学生为了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需求、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是校园文化建设和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载体,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学生有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五条学生社团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及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指导。校学生会成立社团工作委员会,在《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社团工作委员会章程》(附件1)许可范围内,代表校团委、校学生会负责社团日常管理。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社团章程的规定,自主开展社团活动; (二)独立进行社团内部事务的管理; (三)对社团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社团干部是学生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主要负责人享受校学生会部长或院学生会副主席待遇。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义务: (一)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二)服从校党委的领导,接受校团委、校学生会的指导,由社团工作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 (三)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社团的成立、变更及终止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实行登记注册制。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的,均不视其为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九条申请注册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8名以上在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开展拟筹建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并获得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团委(总支)的认可;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9月14日以粤民民〔2013〕286号发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在粤异地商会以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各地级市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省级和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顺德所辖镇的商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直接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广东省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广东省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广东省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各地市的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第七条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各异地商会自愿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支持各异地商会尤其全省性异地商会,凭借自身实力和公信力引导吸纳同籍或相关异地商会为团体会员,促进异地商会的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和合作发展。鼓励各异地商会为原籍地在粤务工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设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企业发起,经营记录良好。发起企业不得少于8家; (二)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粤成立商会并确认发起单位资质;

会员管理办法

会员管理与服务办法 河北省家政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河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设立的行业管理组织,成立于2012年,是由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家政企业、职业培训机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开展对家政行业发展方向的研究;组织行业经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全省家政行业健康、协调发展。 总则 会员是协会开展工作的基础,也是衡量协会影响力的重要标志。为使协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根据协会《章程》和办会指导思想,协会在新一届领导的统筹规划下,决定调整工作重心,提高协会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会员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吸引力和影响力。经过征询现有会员企业和行业内企业意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了《会员管理与服务办法》供参照执行。 第一章会员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会员的组织和发展管理工作,根据协会《章程》,对申请加入协会会员的企业,要按照入会条件和《会员管理与服务办法》有关条款办理手续并遵照执行,会员管理办法介绍如下:

一、申请会员条件与申报程序 (一)申请会员条件: 1、会员单位:凡承认和拥护协会《章程》并自愿履行会员权力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在河北省辖区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社团、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我会会员。 2、理事单位:在家政行业内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力的企业、社团、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理事单位。 3、常务理事单位:入会满3年,并且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在所在地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可申请成为常务理事单位。 4、副会长单位:入会满5年,并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在所在地市为龙头企业或标杆企业,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可申请成为副会长单位。 (二)申请加入会员程序: 1、按要求填写《河北省家政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3份,并 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公司简介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2、副会长单位需要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4份、负责人 身份证复印件1张、社会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1份。 3、申请入会的单位可以登陆“河北家政网”下载相关表格,

174436_武汉大学校级学生组织管理办法

校级学生组织管理办法 学生组织是高等学校适应时代发展,延伸工作手臂,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依托;是高校共青团通过充分发挥组织动员、教育引导、关心服务青年大学生及代表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作用,吸引和凝聚青年的有效组织载体;是学生通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协调关系,有效联动,形成合力,推动校级学生组织在协助我校共青团做好“融入中心、走近青年”的进程中,为促进高校完成人才培养任务提供丰富的方式方法和青年参与的动力,实现自身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级学生组织的设置原则 以“组织有力、行为有序、目标统一、精简效率”为检验标准,各校级学生组织的设置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纲领性原则 各学生组织的设立必须有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的行动纲领。学生组织须严格根据纲领阐述的宗旨、目标与任务开展工作,主动承担纲领所赋予的使命,合理行使职权,保证工作的正确性与效率性。 (二)精简性原则 每个学生组织的职能须保证唯一性和高效性。在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与学校发展大局的前提下,合理分配资源,尽量减少学生组织之间职能直接或者间接重复的情况,降低重复建设浪费,提升管理效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三)协调性原则 学生组织的设置做到“和而不同”。从总体上,各学生组织在团委或直接在校党委领导下,为实现我校共青团“融入中心,走近青年”这一共同的工作目标而相互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同时,学生组织各自承担不同的使命,在相关工作中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四)规范性原则 学生组织作为相应学生群体的代表,在人事任用、成员绩效考核、工作业务及流程、监督约束机制等方面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有理可依。 (五)稳定性原则 各学生组织在组建时要充分考虑组织的时代适应性、科学性与前瞻性,确保其纲领、职能与组织架构在较长的时间内能够满足其实际需求,从而保持组织的稳定性。 (六)发展性原则 本着服务于学生成长成才、服务于学校发展大局、服务于学校共青团工作的原则,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学校可根据实际工作的要求,科学整合、调整现有校级学生组织的职能,以及取缔或成立新的校级学生组织。 二、现有校级学生组织及其职能界定 (一)学生会 学生会是面向全校在籍本科生和专科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的,由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的校级学生组织。 其主要职能为:团结和引导全校同学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全校同学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大学生素质拓展为中心,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服务、为广大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倾听和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积极组织有益于同学们成长成才的学习、科研、文体、公益等活动,积极负

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发挥异地商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合作交流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市、区)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本市注册设立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地域名命名,促进两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或者理事长、副会长或者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等。 第三条成立异地商会坚持“一地一会”的原则。异地商会不得办成“老乡会”“同乡会”等。

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遵循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共同发展原则,不得形成隶属关系。 第四条异地商会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应当通过联合组建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指定党建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条异地商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经贸合作发展为主要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社会团体关于民主选举、决策和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是本市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异地商会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的核准; (二)负责异地商会的年度报告、规范化评估、行政检查

等; (三)负责对异地商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国资、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依法对异地商会服务行为以及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异地商会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区工商业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异地商会进行指导和服务。鼓励异地商会加入市、区工商业联合会,成为团体会员,接受其根据章程和有关规定实施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对异地商会实施监管和服务时,涉及原籍地相关事务的,可以征求其原籍地人民政府意见。鼓励原籍地人民政府及其驻深圳办事机构依法对异地商会指导和服务。

企业商会会员管理办法及会员服务细则

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和服务细则 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于2008年11月25日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章程、选举出理事会及领导成员后,根据程序向北京市民政局提交商会成立登记申请。2009年2月17日,北京市民政局下发京民社许准成字[2009]85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准予北京江西企业商会成立登记”。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西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商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章程,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 第二条北京江西企业商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三章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7名,副会长设置人数为30名。 第十一条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常务副会长履行商会工作职责; (二)参加商会轮流值班,协助常务副会长处理轮值期间重要事务; (三)出席会长工作会。 第十二条本会常务理事行使以下职权:出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会理事行使以下职权:出席理事会,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本会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接受商会工作述职,出席会长工作会,常务会长办公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向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监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会长及名誉会长单位颁发证、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建立会员数据档案库,对会员进行备案管理。 第四章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商务联系信息相关资料,为理事以上会员在会刊上免费刊登企业形象宣传,在商会网站免费刊登会员有关资料和传播有关商务信息。

联谊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和田玉联谊会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和田玉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会员管理,更好地开展会员活动,向广大会员提供有效的服务,根据《中国和田玉联谊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和田玉原料勘探开采、加工、批发、零售、收藏、教学科研,检测鉴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三条会员组成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和田玉原料勘探开采、加工、批发、零售、收藏、检测鉴定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从事和田玉原料开采、加工、收藏、批发、零售的个人及工艺美术大师均可申请入会。 (三)名誉会员:凡对本协会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国内外单位、专家、学者,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或名誉单位会员称号。 第四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通过 www.和田玉交易中心.com网站进行会员注册,或通过深圳市亚克西和田玉交易中心客户服务部注册,如实填写备案资料,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进行情况核实。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牌)。 (五)被接纳入会的会员,在接到入会通知书的十五天内,缴纳本年度的会费600元。 (六)本会秘书处向被接纳的会员颁发统一编号的VIP会员卡。 第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的活动信息、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在深圳市亚克西和田玉交易中心进行原料销售和采购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自由退会权 第六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学遵守国家法律; (二)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联谊会的相关管理; (三)执行本会的决定;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维护本会的形象; (五)不得以本会会员身份从事任何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籍管理 (一)本会会员会籍统一由秘书处(深圳市亚克西和田玉交易中心客户服务部)管理。 (二)会员的发展工作随时进行。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AA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作用,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所辖镇的自然人或法人在AA省内投资兴办,经在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为基本特征,以推动企业所在地与原籍地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在粤异地商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四条在粤异地商会以区域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促进市场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与融合,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五条AA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AA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是各地级市的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省级和地市级登记管理机关可登记同一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地级市、县(市、区)以及东莞、中山、顺德所辖镇的商会。 第六条异地商会的名称直接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名、商会三部分构成。 全省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AA省某某(省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AA省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AA省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各地市的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地级市名)商会”、“某某市某某(省名)(县(市、区)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历史约定俗称区域名)商会”。

会员管理办法

德化陶瓷红色文化研究会 会员管理及会费收取办法 (暂定) 德化陶瓷红色文化研究会,是在福建省德化县生活、工作、创业并热心家乡和当地经济发展的陶瓷文化人士为基础,自愿发起并组建的、以“团结德化陶瓷文化人,凝聚力量,同心同德,共谋发展”为宗旨的民间社团。研究会是会员联谊、合作、发展的平台,是陶瓷文化人士联系福建省各级政府部门沟通联系的纽带,在维护德化陶瓷文化人士的合法权益,促成诚信自律,发挥和整合德化陶瓷文化人士优势,提升德化陶瓷文化人士综合竞争力,积极参加与海峡西岸经济建设,为福建省闽南的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一、会员条件 1、在闽籍德化陶瓷文化人员、企业及与德化陶瓷文化有渊源的企业;承认 并遵守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按时交纳费,遵纪守法,信誉良好。 2、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 力,在企业担任高管职务或在某个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和知名度的有关人士。 二、入会流程 填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资料审核→批准入会→交纳会费→ 颁发会员证→享受商会相关待遇 三、会员主要权利与义务

1、基本权利:拥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商会的活 动;获得本商会提供的无偿、有偿服务优先权;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和声誉;完成本商会委托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商会提供为会员服务 1、交流、沟通、学习:加强会员之间、商会与友好商会的交流学习,加强 会员与政府的沟通; 2、商务活动:组织商务考察、会展、交流会、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为会 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 3、信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科技、法律、融资、品牌营运、资本运作、 营销策划、渠道维护、终端建设、成本控制、质量管理、商品规划、产品开发等多方面的信息及咨询、企业内部的教育培训服务,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理念,提升管理水平,树立诚信品牌,提升会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会员联盟:组织团购、特约商家折扣优惠;商家联盟,集中对会员进行 宣传推广; 5、法律维权:积极提供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活动; 6、融资咨询:对诚信度高的会员企业,提供融资建议和咨询; 7、投资实体:对经过筛选、评估、论证的可行性项目,根据会员自愿的原 则,进行项目投资股权认购,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也可以由商会参与投资。

会员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小微企业商会 商会会员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小微企业商会商会管理制度》包含《会员登记管理制度》、《会员身份识别制度》、《会员准入管理制度》。 一、会员登记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商会会员入会资格审查,提高会员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特制定此制度; 2、所有入会单位及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盖章、签字确认报送商会,经商会会议研究、审查后同意,方可进入领导批准环节,经批准的会员即为本商会注册正式会员; 3、正式会员身份确认后,必须进行建档备案,已备以后检查; 4、会员登记时用《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商会备案,一份返回会员单位,以证实其会员的有效身份; 5、会员申请完成后要填写《会员登记表》,其信息必须真实,并进行统一集中的记入《会员单位登记表》里,进行统一造册管理,以方便对会员在册数量和行业分布、在职人数、注册资本金及会员单位名称的简要信息的了解; 6、申请加入会员的资格初审时要认真、客观、细心,以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会员入会,影响商会声誉和形象; 7、会员登记信息一年一更新,以便商会能够了解到会

员更新的信息; 8、商会工作人员要对会员登记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9、商会对会员单位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退会的会员登记信息另建档管理一年; 10、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行政后勤部,从2014年*月*日开始执行。 二、会员身份识别制度 一、为了加强商会会员身份识别与监督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二、《商会会员身份识别制度》是商会对会员身份识别并进行管理的制度,只适应用于本届商会全体会员; 三、商会对申请会员单位的相关企业审查后,批准其为本商会会员,任期一年并发放《会员证》以便对其会员身份进行识别; 四、《商会会员证》使用须知: 1、《商会会员证》简称《会员证》; 2、本商会《会员证》只作为商会会员身份证明,不作它用; 3、商会任何会员不得用《会员证》身份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商会声誉的活动;

新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学生社团建设,丰富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关于加强社团建设的工作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校纪校规.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会员应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第六条学生社团必须接受校党委领导,在本校范围内活动。校团委受校党委的委托,在全校各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学生社团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为了加强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校团委特设社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工委),负责管理、协调全校的社团组织,统筹安排活动。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申请成立时,由发起人到社工委办公室,按理论学习型、学术科技型、志愿服务型、文体艺术型四个类别中的一个进行登记,办理申请手续.同一类型社团只允许存在一个.由社工委申报校团委审批。申请时间为每月值班时间. 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学校、学院处分。 2.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学生社团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一个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原则上有一名负责任的指导教师。 第十条申请成立社团,应由发起人负责向社工委提交以下文件: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等有关书面文字材料(同时向社工委递交申请材料电子稿进行备档,社工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电子档案进行核查,方便资料退回及修改). 第十一条社团申请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社团名称、宗旨和类别;学生社团活动基本内容、范围和方式;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的规定以及审核制度;章程修改的程序;负责人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第十二条社工委接受申请登记后,必须对登记社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登记社团的办社宗旨、活动范围是否符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有利于良好校园文化氛围建设和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发起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十三条若社团申请材料通过社工委主席审批,社工委召开社团大会召集所有社团现任负责人,听取新社团申请人社团申请报告.若三分之二以上社团负责人同意该社团申请,再由社工委主席提交至团委审批。

异地商会章程

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广东省异地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在粤登记成立的异地商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异地商会应参照章程示范文本制定商会章程。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异地商会的命名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异地商会的名称由注册地行政区划名、原籍地行政区划名、商会三部分构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省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省名)商会”或“广东省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地市级异地商会的名称规范为“某某市某某(省名)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本省地级以上市在省或省内其他地级以上市设立的异地商会;名称规范为“广东省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或“某某市某某(地级以上市名)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团体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必须载明:本商会是由XX省籍(或XX省XX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

广东省投资兴办,(或由本省XX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本省XX市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或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载明具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或广东省XX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载明广东省XX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各异地商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范围并写入章程,可包括如下内容】: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商会会员管理办法

***商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会员管理,强化商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管理 条例》和《内蒙古河北商会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商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目标是:及时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会员搭建凝聚乡情、共同发展的平 台,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高效快捷的信息传递系 统,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高商会的服 务质量和水平,促进蒙冀两地经济建设繁荣发展。 第三条本商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拥护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河北籍企业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商会。 第五条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个人会员:在所从事的行业及领域内具有一定成就和影响 力的企业家、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第六条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商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内蒙古河北商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单位会员入会须通过常务副会长以上会议审核通过后可入会。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商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商会会员管理办法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寸或二寸)二张; (四)副会长以下人员入会须经分管组织与队伍建设的常务副会长审核批准后可以入会;副会长及以上人员入会,须 通过常务副会长以上会议审核通过,进行为期七日的公 示后方可会; (五)获得入会资格并交纳会费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个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海南大学学生社 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经 费使用管理办法 20XX年XX月 峯年的企业咨询咸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工作的管理体制,加强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工作水平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大学各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应财务工作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各学生社团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监督,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遵循以自筹为主,校团委支持和自筹相结合的原则。于报请校团委批准后,可接受社会力量的赞助,但其赞助行为不得损害学校、学生社团的利益,不得于校内从事运营活动。 第四条各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要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用于学生社团的管理及各个活动组织上,不得用于和学生社团活动无关的方面。 第五条学生社团所有财产属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共有,必须用于服务会员,发展学生社团,繁荣我校校园文化,开展积极有益的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质。 第六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对各社团财务具有管理、监督、审核的权力。各学生社团必须积极配合工作。第二章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管理第七条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专人专项管理,受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监督,用于各学生社团活动的补助,购买日常办公用品,组织大型社团活动的开销等。

第八条凡购买日常办公用品,需逐项列出购买用品清单,上交主席团 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金额低于300 元(含300 元)时,由主管副主席签字批准;金额于300 元之上,500 元以下(含500 元)时,必须提交主席团讨论后,经主席签字批准。金额高于500 元时,必须提交主席团审核后,由主管副主席提请团委老师批准,合格后于主管副主席处签字备案。购买后,由财务部清点数目核对无误后,凭收据和发票给予报销。金额为10 元以下(含10 元)可凭收据报销,10 元之上必须凭发票报销。报销时凭证上须注明经手人、证明人、金额、详细用途以及相应主管副主席、主席意见。凡发票缺损、涂改、丢失或发票不符合填写标准者,不予报销。凡未经主席批准自行决定购置者,不予报销。 第九条对于举办壹场大型活动,组织策划者须预算出整个活动的经费,如宣传、联系、评委、奖品、场地等费用。逐项列清,交至主席团审批。 第十条经费申请的报账时间为每周的周壹中午是社会实践类和文娱体育类。周二中午为兴趣爱好类、学术科技类和公益服务类。拨款时间统壹为当 周周五中午。 第十壹条每学期第四周、第十二周、第十七周为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公开日。 第三章各学生社团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各学生社团收取会费指导价为15 元/ 人*年。如需要提高会费,学生社团必须提交申请出具必要证明,经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批准通过后方可高于指导价收取会费,但最多不得高于50 元/ 人*年。 第十三条各学生社团所收取会费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统壹监督管理,学生社团会费的使用由会长提供详细的书面申请,经主席、主管副主席

浅谈异地商会的功能与作用发挥

浅谈异地商会的功能与作用发挥 金华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伊福泉 时间:2007-11-2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这些年来各地到外省(区)甚至到国外经商办企业的人员越来越多,尤其以浙江省为例,浙商目前在外经商办企业的大军至少已经达到500多万。由此异地商会应运而生。所谓异地商会,我认为,就是本地(省或市或县)人到他所在地区以外或外地区(省或市、县)人员到另一个地区的经商创业人员所组成的商会组织,可统称为异地商会。仅金华市,到2007年9月全国其他省份在该市各地和该市在外省及市(地)建立的异地商会就多达50多个,而且当前还在加快组建的趋势。笔者认为,认真研究和探索异地商会的功能和作用发挥及其相关问题,是当前商会基层组织建设中的一大课题。本文将从五个方面作一些初浅的阐述。 一、异地商会产生的时代背景。 一是异地商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是当前异地商会发展和建立的体制保障和要求,这种体制为异地商会的建立和发展带来了很大的空间。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而开放性的经济就为各地人员之间的流动和资金投向的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哪里有良好的投资环境企业就往哪里去,哪里的环境优好赚钱老扳就往哪里挤,这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一项法则。以浙江浦江县为例,该县在江苏省常熟市经商办企业人员达到七、八千人,在广东中山市古镇有二千多人,而温州市在本省的义乌则有几万人在经商办企业,这些远在它乡的人员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后,要求建立异地商会的呼声就自然产生。二是异地商会的建立是某些地方块状经济发展的内在现象。从一些地方的经济发展规模看,这些地方的经济之所以发展很快,是与他们那里的块状经济发展和优势明显分不开的。义乌市的小商品,永康市的小五金,江苏省常熟市的服装,广东省中山市的灯具等等,这些地方的块状经济优势都十分明显。而这些地方外地来经商办企业的少则几千人,多则几十万人。目前,各地在浙江义乌市经商创业的异地商人已超过60万人,拥有自有资金200多亿元,销售额达800亿元。在义乌小商品市场,平均每三个摊位中就有一个异地商人。时间久了,这些外地经商办企业人员要求成立异地商会的要求就会很迫切。三是异地商会的建立是一个相同区域在外地经商办企业人员维护其自身利益的需要。凡是能够到异地他乡经商办企业的人,他们大多都有过人的胆识和经商的才能。但就大多数人而言,在创业的历程中,都或多或少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实践要求他们在异地他乡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要有一个属于他们自己的组织让彼此可以述苦诉情,为他们维权为他们撑腰。四是

________商会会员发展管理办法

________商会会员发展管理办法 本会发展的企业会员。承认本商会章程并在____市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性组织或与经济工作有关的____籍或在____工作过的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________企业商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商会的作用,维护商会声誉,确保本商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________企业商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商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商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商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本商会秘书处具 体负责。 第二章入会申请程序 第四条凡符合《________企业商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 ________企业商会事业发展贡献力量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

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____驻京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成为商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申请加入商会的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商会单位会员: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____企业驻京机构填写《________企业商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二)申请加入商会个人会员: 填写《________企业商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正面二寸照片两张一同报本商会秘书处。 (三)申请加入商会理事会员: 1、申请担任商会理事会员的个人:须有本商会2名理事推荐,同时填写《________企业商会理事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推荐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正面二寸照片两张一同报本商会秘书处。 2、填写理事会员申请表的个人,需理事会员的亲笔签

联盟会员管理办法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联盟会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简称“联盟”)会员单位的管理,加强联盟组织建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联盟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通过及时宣传贯彻有关的法律、法规,快速传递行业信息,提高联盟会员单位在行业中的地位,增强相互间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国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条会员单位分为: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 第三条联盟秘书处负责联盟会员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拥护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自愿履行会员单位的义务,从事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行业及及相关领域的、并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高校和研究院所,均可申请加入联盟。 第五条联盟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和研究院所等; 2、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 3、相关单位应在本领域中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六条加入联盟程序:

1、拟入会的单位向联盟提出申请; 2、填写《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会员登记表》; 3、提供本单位的简介; 4、秘书处审核后报联盟理事会通过; 5、经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会员单位的权利: 1、有选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与联盟的管理; 3、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4、有联名提案权; 5、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联盟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6、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7、其他按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8、一般情况下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联盟会员单位的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2、积极支持并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和任务,按要求及时提供联盟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 3、对本行业的发展和联盟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4、按规定缴纳联盟会费; 5、其他按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为加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教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社团指导和管理的通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依据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长就业的有力根据地,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第四条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并有助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共青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委托,在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下,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所有成员应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第七条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校团委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学生社团共分为科技类、实践类、人文类、艺术类、体育类五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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