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及设备目录(1-6批)汇总

煤矿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及设备目录(1-6批)汇总
煤矿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及设备目录(1-6批)汇总

煤矿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及设备目录(1-6批)汇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保障水平,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

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现将《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12月16日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六批)

一、煤矿安全

1、皮带机皮带钉扣人力夯砸工艺:2017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淘汰原因:操作安全性差,连接可靠性低,安全隐患大,容易造成事故。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专用皮带机皮带钉扣机。

2、钢丝绳牵引耙装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粉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

巷和石门揭煤工作面禁止使用。淘汰原因:安全装载能力不足,效率不高,隐患较大,不符

合《煤矿安全规程》。可代替的技术装备:钻装锚一体机及履带挖掘装载机。

3、煤矿井下用煤电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芯取样不受此限)。淘汰原因:电缆及其连接插销容易产生电源短路、电缆绝缘破损等问题,电气失爆产生电火花,易造成瓦斯爆炸等事故。可代替的技术装备:气动风钻及液压钻。

4、井下活塞式移动空压机:2018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淘汰原因:噪声大,发热量高,稳定性差,安全性能差。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井下螺杆式移动空压机。

5、井下照明白炽灯:2018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淘汰原因:耗电量大,开灯瞬间电流大,局部温度过高易造成灯丝烧断。属于落后设备,不能做到本质安全。可代替的技术装备:井下照明LED灯。

6、串电阻调速提升机电控装置:大型新建矿井禁止使用。淘汰原因:启动、换挡时产生较大冲击电流,自动化程度较低。电阻系统运行中易发热,减速与低速爬行中工作闸瓦

的磨损比较严重,需经常更换。存在控制方式繁琐、可靠性低、调速性能差、安全隐患大等

问题。可代替的技术装备:四象限变频调速提升电控装置。

7、老虎口式主井箕斗装载设备:2017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淘汰原因:无法定重装载,测量结果准确性差,易造成箕斗过量装载,导致煤大量外溢事故,影响提升效率。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可代替的技术装备:给煤机式主井箕斗定重装载自动化系统。

8、普通轨斜井人车:普通轨叉爪式人车2019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普通轨抱轨

式人车2021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淘汰原因:存在跑车、掉道及侧翻等安全隐患,事故率较高,车体重,制动可靠性较低。可代替的技术装备:架空乘人装置或单轨吊。

二、职业危害

1、鞋和箱包制造领域有害物质超标的胶粘工艺:2017年12月15日后禁止使用。淘汰原因:胶粘剂中苯、正己烷、1,2一二氯乙烷等有害物质超标,职业病危害严重,不符合

《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标准规定。可代替的技术装备:鞋和箱包制造领域低毒

或毒物质未超标的胶粘工艺。

备注:“可代替的技术装备”列举的技术装备仅为推荐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装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

厅科技〔2015〕43号),现予发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请遵照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7月10日

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第五批)

1、煤矿井下油浸变压器和油开关等油浸电气设备;

2、S7动力变压器

3、继电器式过流保护装置(6kV及以上开关柜使用)

4、电磁式继电保护装置

5、矿井提升机制动系统十字弹簧控制压力的液压站

6、阀式避雷器

7、水力采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要求,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

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和工艺,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和工艺的改善,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

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9月6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

(2013年9月6日发布)

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在用的下列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非定型竖井罐笼(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KJ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JKA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XKT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JTK型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用于主提升)

7.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用于主提升)

8.单电机驱动、司机室周边敞开式的3吨及以下直流架线矿用电机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油断路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0.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 (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1.非阻燃风筒(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2.非阻燃输送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3.非矿用局部通风机(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4.主要井巷木支护(新掘、维修井巷(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5.火雷管、导火索(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6. 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7.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8.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9.横撑支柱采矿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要求,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煤矿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

1. 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v及以下) (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2. BKD9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3. 采用DW80空气断路器的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4. 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5. 8吨以上采用电阻调速的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6. 7吨以上(含7吨)电阻调速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7. JTK型矿用提升机(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8. 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9. 6DA多级泵(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

10. 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2013年6月底后禁止使用)

11. 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2. 电动锚杆钻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3. 支腿式电动凿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4. 煤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5. 干式混凝土喷射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6. 钴酸锂离子蓄电池(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17. 单体支柱放顶煤(不包括悬移和滑移支架放顶煤)开采工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工艺,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

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

目录(第二批)》(详见附件),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

业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附件: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https://www.360docs.net/doc/1013883835.html,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19.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20.仓储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1.巷道式采煤(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22.高落式采煤(系指开采厚煤层或急倾斜煤层时,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空顶区,通过挑顶或放顶人工回收顶煤的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为预防煤矿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

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

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

附件: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1.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2.QC83-80/660、QC83-80 /660 N、QC83-120/660(380)、QC83-225/66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禁止用于控制40kW以上电动机)

3.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

4.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5.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

6.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7.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

8.非防爆运输机车(除低瓦斯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和采用专门措施的高瓦斯矿井进风

大巷外,禁止使用)

9.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使

用)

10.ZYZ、ZY3型液压支架

11.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

12.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

13.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

14.非阻燃电缆

15.非阻燃抗静电风筒

16.铝包电缆

17.铝芯电缆(井下低压电缆禁止使用)

18.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19.导爆管、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

20.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

淘汰工艺设备目录共三批

附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新华网( 2001-07-20 13:36:43) 一、落后生产能力 序号名称淘汰期限 1 没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 1999年 的各类小煤矿 2 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后开办的各类小煤矿 1999年 3 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前开办的、“两 证” 1999年 不全的各类小煤矿 4 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前开办的、“两证” 1999年 俱全且经批准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 发展的各类小煤矿 5 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凡“两证”不全,经整顿到19991999年 年2月底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各类小煤矿 6 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未采取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1999年 7 有化学制浆车间、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 * 8 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 * 9 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 * 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10 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1999年 成品油生产装置 11 平板玻璃平拉工艺生产线(不含格拉威贝尔平拉工艺) * 12 四机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2000

13 窑径小于2米(年产3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 14 窑径小于2.2米(年产4.4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2000年 15 土法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 * 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 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 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 16 土法炼汞: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 * 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现年产汞10吨以下的企业 17 土法炼砷: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 * 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年产砷(或氧化砷 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企业 18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 * 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任何企业 19 无采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的钨、锡、锑、离子 * 型稀土矿山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钨、 锡、锑、离子型稀土冶炼企业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企业 20 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下的凝汽火电服役期满 机组 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序号名称淘汰期限 21 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2000年 22 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2000年 23 PG-27型真空过滤机 2000年 24 X-1型箱式压滤机 2000年 25 ZYZ、ZY3型液压支架 2000年 26 自行车盐浴焊接炉 2000年

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产品目录(终审稿)

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 产品目录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产品目录 1. 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 2. 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 4. 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5. 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6. 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7. 土法炼油 8. 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9. 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10. 土烧结矿 11. 热烧结矿 12. 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13. 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14. 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 15. 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16. 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7. 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8. 化铁炼钢 19. 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 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1. 横列式线材轧机 22. 横列式小型轧机 23. 叠轧薄板轧机 24. 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5. 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26. 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 27. 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8. 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29. 7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30. 4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31. 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32. 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33. 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34. 石灰土立窑 35. 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36. 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37. 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38. 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39. 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40. 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41. 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42. 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43. 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44. 热处理铅浴炉 45. JO2、JO3系列小型异步电动机 46. JDO2、JDO3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47. 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伏及以下) 48. CJ8系列交流接触器 49. QC10、QC12、QC8系列起动器 50. JR0、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 51.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全系列

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目录(2011年本)

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目录 (2011年本) 国家发改委令2011年第9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第三类淘汰类 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11年是指应于2011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一)农林业 1、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 2、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 3、农村传统老式炉灶炕 4、以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工艺 5、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 6、严重缺水地区建设灌溉型造纸原料林基地 7、种植前溴甲烷土壤熏蒸工艺 (二)煤炭 1、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2、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 3、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4、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5、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6、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7、PG-27型真空过滤机 8、X-1型箱式压滤机 9、ZYZ、ZY3型液压支架 10、木支架 11、不能实现洗煤废水闭路循环的选煤工艺、不能实现粉尘达标排放的干法选煤设备 (三)电力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4、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四)石化化工 1、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013年,青海格尔木、新疆泽普装置除外),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2、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2015年)生产装置,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 3、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2013年),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00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修订稿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 和产品的目录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6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本目录公布的第一批涉及10个行业,共114个项目。其中有些项目,有关部门已采取各种方式发布过,为进一步加大淘汰的力度,这次予以重申。国家经贸委将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的情况,陆续分批颁布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将规划上报国家经贸委。 四、本目录涉及到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工商企业执行本目录。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要取消生产许可证、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本目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 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2005-7-23 11:24:39 国家经贸委近日公布了第三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并将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份目录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黄金、建材、新闻出版、轻工、纺织、棉花加工、机械、电力共15个行业120项内容。其中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有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00瓶的碳酸饮料生产线等8项,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有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设备等55种,淘汰的落后产品有地条钢等57种。 国家经贸委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制定具体规划,限期淘汰目录所列项目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限令其停产并取消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2005-7-23 11:23:53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 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本目录涉及钢铁、有色、轻工、纺织、石化、建材、机械、印刷业(新闻)等8个行业,共119项。国家经贸委将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情况,陆续分批颁布 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各 地经贸委要将规划上报国家经贸委。 四、本目录涉及到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地方人民 政府处理。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工商企业执行本目录。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要取消生产许可证,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本目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产品目录[工程类精品文档]

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产品目录[工程类精品文档] 本文内容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谢谢! 【学员问题】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产品目录? 【解答】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 4、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5、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6、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7、土法炼油 8、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9、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10、土烧结矿 11、热烧结矿 12、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13、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14、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 15、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

16、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7、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 18、化铁炼钢 19、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1、横列式线材轧机 22、横列式小型轧机 23、叠轧薄板轧机 24、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5、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26、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 27、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8、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29、7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档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 30、40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31、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32、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33、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34、石灰土立窑 35、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36、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处理和产品设备的名目(第一,二,三批)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本目录公布的第一批涉及10个行业,共114个项目。其中有些项目,有关部门已采取各种方式发布过,为进一步加大淘汰的力度,这次予以重申。国家经贸委将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针对国内外市变化和产业发展的情况,陆续分批颁布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将规划上报国家经贸委。 四、本目录涉及到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工商企业执行本目录。对抿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要取消生产许可证、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本目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批)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一、落后生产能力 序号名称淘汰期限 1. 没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各类小煤矿1999年 2. 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后开办的各类小煤矿1999年 3. 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前开办的"两证"不全的各类小煤矿1999年 4. 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1997年1月1日前开办的、"两证"俱全且经批准生产,但因布局不合理,影响国有煤矿长远发展的各类小煤矿1999年 5. 国有煤矿矿区范围以外,凡"两证"不全,经整顿到1999年2月底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各类小煤矿1999年 6. 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未采到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1999年 7. 有化学制浆车间、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有利于* 8. 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 9. 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生产装置* 10. 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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