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价费201052号

青价费201052号
青价费201052号

青价费…2010?52号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促进我市客运出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客运市场秩

序,保障乘客、客运出租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召开客运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内容

1、起租费:标准型(原普通型、标准型现统称标准型)客

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3公里不变,起租费由现行7元调整为9元;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3公里不变,起租费由现行10元调整为12元。调价同时取消现行每客运车次加收的l 元燃油附加费。

文件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

2、车公里租价: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由现行1.20元/车公里调整为1.40元/车公里;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由现行1.70元/车公里调整为1.90元/车公里。

3、等候、低速运行计费办法: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客运出租汽车行驶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时开始计时收费,累计计时首个5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含空驶费、夜间收费,下同),不满5分钟不收费;累计计时超过首个5分钟部分,每满3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满3分钟不收费。

4、计费里程: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以行驶500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5、计日包车收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租用方要求提供包车服务时,每日运行时间为8小时(不含出租车驾驶员用餐、休息时间),可按计日包车计收运费,起止时间从出租车开至约定载客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客运出租汽车包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租用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出具的收费发票金额应与协商的收费一致。

根据上述调价内容,对《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收费办法》作相应修改(详见附件)。

二、完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完善现行我市客运出租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以下简称油运价格联动办法)。新的油运价格联动办法如下:

1、油运价格联动办法。以93#汽油为油运价格联动燃油代表品,省物价局公布的93#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油运价格联动燃

油代表品价格,当油价上涨为每升7.07元(含7.07元)-8.07元(不含8.07元)区间时加收燃油附加费,具体标准为每客运车次1元。若油价回落至每升7.07元以下且稳定1个月以上,则取消加收的燃油附加费。

2、燃油附加费收取办法。燃油附加费采取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由驾驶员向乘客另行收取的办法。出租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臵张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制的交费提示,并提供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否则,乘客有权拒绝交纳。

3、油运价格联动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根据油价变动情况和客运出租行业运营状况,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实施油运价格联动方案后,如政府发放出租车燃油补贴,则按补贴的标准和时限折算为油价,如折算后的油价仍在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油价区间内,则继续收取燃油附加费;如低于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油价区间,则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

三、本次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适用于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其他区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由各区市政府制定,报青岛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次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调整从2010年11月28 日零时起实施。2010年12 月15 日前分批完成运营车辆的计价器程序更新工作,在此期间,调整前后的两种运价并存。即已完成程序更新的车辆,按本通知运价规定执行;待程序更新的车辆,按原运价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1、交通运输部门应抓紧会同有关企业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新的标准检测好出租汽车计价器,在进行计价器检测时,只收取50元检定费,不再收取其它费用。以上收费不含计价器生产厂家对计价器程序更新的费用,计价器程序更新费用另行核定。

2、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政策和明码标价制度,在车辆的规定位臵张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签;使用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对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以及不按规定出具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六、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青价费字[1991]149号、青价费[1996]83号、青价费[1998]15号、青价费[1999]45号、青价费[2005]139号、青价费[2006]129号、青价费[2007]232号、青价费[2008]294号、青价费[2009]35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收费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出租车运价政策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11月22日印发

附件:

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收费办法

一、计程租车收费

(一)基价公里

标准型(原普通型、标准型现统称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公里统一为3公里。不足基价公里的按基价公里收费,超过基价公里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二)起租费

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为9元;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为12元。

(三)车公里租价

标准型客运出租汽车为1.40元/车公里;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为1.90元/车公里。

(四)空驶费

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单程载客在6公里以内(含6公里)的不收空驶费,超过6公里的部分,每公里加收公里租价的50%的空驶费;往返载客即起点和终点在2公里范围以内(含2公里)不得加收空驶费。

(五)夜间收费

在晚上二十二点至次日五点(不含五点)期间租用客运出租汽车的,每车公里加收0.40元。

(六)等候、低速运行费

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客运出租汽车行驶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时开始计时收费,累计计时首个5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含空驶费、夜间收费,下同),不满5分钟不收费;累计计时超过首个5分钟部分,每满3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满3

分钟不收费。

遇到交通拥堵时,乘客可根据情况选择下车(禁止车辆停车上下人的路段除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

(七)合乘

客运出租汽车原则上不得同时租给两位或两位以上雇主使用,特殊情况下,两位或两位以上雇主租用一辆车时,应事先征得第一雇主的同意,但合乘必须顺路,其收费办法是两位或两位以上雇主如不在同一地点下车,则按每位雇主下车地点计价器所显示金额的70%收费;如在同一地点下车,合计收费总金额不得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

(八)其他规定

1、计费里程: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汽车以行驶500米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2、出租车收费最小收费单位为元,不足一元的按四舍五入取舍。

3、出租汽车在租用过程中,途经收费路、桥(含渡口、隧道等)的,由乘客支付过路、过桥费用。

4、凡因加油、车辆出现故障、停车修理、保养等,所耗的里程和时间均不得收费。

各种车型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计日包车收费

(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租用方要求提供包车服务时,每日运行时间为八小时(不含出租车驾驶员用餐、休息时间),可按计日包车计收运费,起止时间从出租车开至约定载客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

(二)客运出租汽车包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租用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出具的收费发票金额应与协商的收费一致。

附表:

青岛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收费标准表

夜间时间:晚上22点—次日5点(不含5点)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