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叉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叉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上、下交叉施工作业行为,杜绝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依据指挥部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指挥部所属各工区、各单位、各外协队伍。

第二章基本原则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上部施工必须优先考虑下部施工安全;

下部施工必须了解上部施工安全状况;

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及安全指令;

上、下交叉作业区按施工组织措施设置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设置警戒并保证联系畅通,作业前沟通到位;

严禁高空抛物。

第三章管理规定

上、下交叉作业区之间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设置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不能满足要求的,严禁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本规定安全防护设施是指各楼板的层间、门洞处、防护栏杆、高排架安全网等;

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改变或降低防护设施的标准;

定期检查上、下作业区之间的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清除设施内的杂物、石渣,及时修复损坏的安全防护设施;

严禁损坏安全防护设施,严禁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拆除或改为它用。

上、下交叉作业,必须严格按生产及安全指令组织施工,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上、下交叉作业时,上部有可能造成落物的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防护设施,防止落物伤人。

上、下交叉作业区之间的风、水、电设施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

布设,风、水、电各线路要绑扎牢靠。

定期或不定期对上、下作业区边墙、各楼板层间作业或交叉段进行检查,及时清除杂物。

严禁在上、下作业区之间设置不稳定设施或堆放材料、设备。

上、下交叉作业时,上、下部警戒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保证联系畅通,反馈及时,严禁脱岗或中断通讯联系。

上部施工作业区楼层间和通道处2米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和杂物,在下部施工前必须全部清除。必要时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临边封闭式防护。

下部施工作业区,在施工前必须在上部危险区域或有可能发生落物的区域设置警戒人员,发现不符合情况应立即予以纠正或通知下部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必要时,要对危险区域进行封闭式防护。

上部向下部进行转运材料前,必须停止下部施工,撤离人员和设备,上、下施工区域要设置警戒,实行全封闭作业。

上、下交叉作业时要严格遵守“上部施工必须优先考虑下部施工安全”的原则。

上部施工作业区,若实施起吊、翻转、装卸等对下部有可预见性伤害的危险作业时,必须报生产安全办批准,经统一协调安排后,方能实施作业;

上部5米范围内进行对下部有可预见性伤害的作业时,作业前必须向下部通报施工措施、状况及施工影响范围,作业中要派专人负责上、下警戒与沟通。

临边通道及高排架边坡支护作业时,为防止高空坠落或对下部施工区落物伤害,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临边通道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加设全封闭防护墙;

排架临空面加挂安全网;

作业人员常用手工工具用绳系挂在腰上;

架上施工设备及机具必须稳定地固定在作业平台上;

上、下运输物资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起吊设施;

严禁高空抛物。

第四章附则

与本规定若有相抵触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生产安全部负责监督执行,解释权归生产安全部。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总则

为加强指挥部各工区对扣件式钢管排架的安全管理,规范排架搭设、使用、拆除作业,杜绝违章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用落地双排扣件式钢管排架的设计、搭设、验收、使用、拆除施工。

本规定依据国家《建筑施工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文件》、以及上级部门有关高排架作业的规定和要求制定。

排架设计的安全要求

2.1排架必须由技术部门设计。排架在施工前,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和排架结构图及其参数。

2.2排架设计应满足工程安全的需要,各类排架设计必须对结构件与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排架必须标明其用途、最大静荷载、最大动荷载及其水平推力。

2.3排架的设计,其立杆、横杆、拉杆、连墙杆、扣件等的选用应满足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

2.4排架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构配件的安全要求

3.1排架钢管: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材质质量应符合Q235A级钢的规定,钢管采购时要提供材质检验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钢管应选用直径为Ф48-Ф51(mm)、壁厚为3-4(mm)。新钢管应表面光滑、变形、裂缝,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新钢管使用前要进行防锈处理。旧钢管应无变形、裂缝、粘物,表面锈蚀深度超过0.5mm 时不得使用。扣件采用可锻铸铁制成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扣件应有产品合格证,无裂缝和缺陷,严禁使用滑丝的螺栓。

脚手板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木、竹制成的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木制脚手板宽度不应小于200mm,竹制脚手板宽度不应小于300mm。腐朽、霉变的脚手板不得使用。竹片串接的脚手板,其螺栓串接必须牢固无松动,串接螺栓应为M8-10(mm),串接螺栓间距为500-600(mm);竹夹板两端要用10-14号镀锌铁丝绑扎固定。

3.2脚手扳与排架绑扎一般采用8号镀锌铁丝,受力不大的地方可采用10号镀锌铁丝。

4. 排架构造的安全要求

4.1大横杆构造大横杆设置在立杆内侧,用直角扣件与立杆扣紧。排架高度超过30m时,相邻大横杆错开布置在立杆内、外两侧,以减少立杆偏心受载情况。

4.2大横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4.3大横杆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大横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不同跨两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端点的距离不应大于纵距的1/3。大横杆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连接。

4.4小横杆构造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小横杆,小横杆应贴近立杆,在大横杆上部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作业平台上非主节点的小横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小于纵距的1/2,两端均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大横杆上。立杆地基不好的情况下,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固定底座或垫板。在离地不大于200mm的高度,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扫地杆要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

4.5横向扫地杆应固定在纵向扫地杆的下方。

4.6立杆必须用连墙杆可靠连接。

4.7立杆接长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点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立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小于3个旋转扣件固定。脚手板的设置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并要绑扎

牢靠。竹、木脚手板应设置在三根小横杆上,两端要与架体可靠固定,防止倾翻。脚手板可采用对接平铺,也可采用搭接铺设。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小横杆;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小横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小横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8作业平台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固定。连墙件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连墙件。连墙件在竖向3个步距内要布置1个,在水平3个纵距内要布置一个,益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行、矩形布置。连墙件与边墙必须采用刚性可靠连接,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剪刀撑排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3~6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剪刀撑的宽度按4倍立杆横距布置,剪刀撑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度,支杆底部要稳妥地固定在地下。

4.9高度在24m以上的排架应在外侧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人行及材料运输用斜道高度在6m以上的排架,斜道应之字型布置。

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不宜大于1:3,运输斜道坡度宜采用1:6;转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不低于1.2m。斜道脚手板应铺设饱满,固定牢靠。

5. 排架搭设安全规定

5.1搭设前要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彻底检查,掌握现场情况,清除现场危险。对使用的构配件(钢管、扣件、脚手板等)、工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等按产品技术及质量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产品或不符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

5.2对施工现场进行规划布置,合理、有序、整齐地堆放材料和机具设备。对排架基础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处理,以保证排架基础的坚实、稳定。

搭设排架前,必须由技术和安全部门对排架搭设单位进行技术与安全交底,下发作业指导书。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的图

纸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搭设。搭设人员必须经专业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作业证上岗。上架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空排架搭设及在高排架上进行施工作业。

5.3搭设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必须严格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5.4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8雪天气时应停止搭设。

5.5排架搭设应尽量避免夜间工作,若夜间搭设,应保证足够的照明。

5.6排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每搭完一步后,必须按技术规定和图纸校正步距、纵距、横距等。

立杆、大小横杆、扫地杆、剪刀撑及连墙件必须严格按技术要求和设计图纸进行搭设与连接。

5.7扣件、钢管的规格尺寸必须一致,严禁混用不同规格的扣件和钢管。

扣件螺栓拧紧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作业平台栏杆及挡脚板均应设在外立杆内侧,栏杆及挡脚板高度必须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

5.8排架临空面均需用安全网做全封闭防护,安全网要与排架固定牢靠。

搭设过程中,现场要有安全员跟班进行安全监护与指导,上下层作业人员应互相照应,所用材料、工具不得随便抛、扔。严禁高空抛物。

6. 排架检查与验收安全规定

6.1施工单位对搭设好的排架先进行自检,自验合格后,报工区安全办、监理工程师进行终检验收挂牌,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排架方可投入使用。

6.2排架在使用中,施工单位要定期对排架进行如下检查:

6.3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与支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等的构造与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6.4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扣件螺丝是否松动;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超载。

7. 排架使用安全规定

7.1使用单位应根据排架设计,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标明的承重量上架实施作业。

7.2使用中必须有安全员跟班作业,监督、指导安全作业。

7.3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严格遵守高空作业安

全规定。作业平台上的材料、机具设备要按重量合理分布放置,避免集中堆放。

7.4架上风、水、电各路应按规划布置,布置必须满足排架安全的需要。

排架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构杆件,因特殊原因要改变或拆除部分杆件时,应征得技术部门的同意,在采取了安全保证措施的前提下,方可改变或拆除。临时拆除和改变的构杆件要及时恢复原状。

7.5严禁在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下在排架上作业。

7.6不得在排架基础及其临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技术、安全部门批准。

7.7施工中若发现排架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安全和技术部门,安全和技术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对排架进行检查、鉴定,判定排架的稳定性,及时处理高危排架。

8. 排架拆除安全规定

8.1拆除排架必须按排架拆除技术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顺序进行,拆除前,必须进行拆除技术、安全交底。

8.2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进行。

8.3连墙杆必须随排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杆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排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二步。

8.4拆除前必须全部清除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8.5拆除构件时严禁抛掷至地面。

8.6拆除时必须有安全员跟班监督、检查与指导。

8.7拆除后的构件及配件应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整齐存放在专用地点。

9. 附则

9.1特殊情况需变更本规定部分条款时,可经工程管理部、生产安全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研究,确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后,方能予以变更。

9.2本规定中部分构杆件和数据若与上级部门对排架施工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不符时,按上级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但不宜超出本规定确定的标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指挥部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检查与整改,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特实行本制度。

凡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以及习惯性违章均属于事故隐患的范畴。

经上级部门、指挥部生产安全部以及各单位自己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均属立即排除(整改)范围。

各责任单位在接到事故隐患立即排除指令后,必须严格按整改要求,立即安排对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除。

对所有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排除情况,生产安全部和责任单位必须进行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有事故隐患描述、造成隐患的原因、排除措施、排除时间、实施单位、实施效果和排除验收等。事故隐患立即排除记录要整理归档,保存完好。

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检查人进行记录,并对隐患要立即下达排除指令(书面或口头),提出整改要求。

事故隐患排除(整改)验收人,必须严格按整改要求进行认真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凡存在与整改要求不符合或排除不彻底的现象,不得通过验收。

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实行停工整改,隐患排除后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复工。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将按照指挥部相关规定加倍处罚,并追究其因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书面下达整改通知的事故隐患,整改单位必须按时间要求立即对事

故隐患进行排除,排除后,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整改自验结果,主管部门接到反馈后,必须对排除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并做好整改验收记录。

口头通知排除的事故隐患,整改单位必须按时间要求立即对事故隐患进行排除,排除后,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对排除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并做好整改验收记录。

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如果现场能立即排除的,检查人或指派的专职安全员必须旁站监督隐患排除过程,待隐患排除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现场可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记录,可直接记录在检查人或专职安全员的安全日志中,不再临行记录存档。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无法立即实施排除的,应当向主管部门上报原因,并派安全人员对隐患进行监控。

为落实整改制度,确保事故隐患立即排除,特执行如下硬性规定: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排除。对未按要求立即进行事故隐患排除的单位或责任人,处予500~2000元的罚款。

重大隐患必须进行停工排除。对未进行停工排除的单位或责任人,处予1000~5000元的罚款。

事故隐患必须按整改要求全面进行排除。对排除不彻底或未按时间要求进行排除的单位或责任人,处予200~2000元的罚款。

事故隐患立即排除实行排除验收制度。事故隐患排除未经主管部门验收便复工,处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500元罚款;事故隐患排除验收不认真、不彻底,处予验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200元罚款。

事故隐患立即排除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因事故隐患立即排除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或险情的,将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究其安全管理失职之责任。

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发现)奖励制度。对于发现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对于发现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从而避免事故险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事故隐患立即排除制度必须建立记录档案。生产安全部建立指挥部

事故隐患立即排除记录档案,各单位建立本单位事故隐患立即排除记录档案。未建立事故隐患立即排除记录档案,给予责任单位500元处罚,事故隐患立即排除记录档案建立不全或保存不当,给予单位200元处罚。

本制度之规定,若与指挥部其他管理办法相抵触,遵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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