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保护情况是怎样的

专利权保护情况是怎样的

专利权又简称为"专利",发明创造者对所发明的技术等享有独占权,其他人未经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使用,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从我国目前的专利保护来看,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中将对专利权的保护情况进行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的专利权保护制度存在缺陷,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对专利权的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形势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法院系统已经建立和健全了一整套知识产权司法

保护体系的情况下,有必要重新审视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民事纠纷性质的专利侵权案件进行行政处理的做法。

“两条途径”处理专利侵权案件在程序和结果上会造成执法不统一。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所依据的程序法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依据的是一系列的专门司法解释。因此,

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更强调公法规范而并不像

民事诉讼那样关注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尤其是专利法增加了诉前临时禁令等措施以及最高法院实行了新的证据规

则以后,《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缺点更为明显。

此外,由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不能依据司法解释来审理案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又无法规定专利侵权的判定规则,因此往往出现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侵权判定的掌握与法

院有所不同,这样就形成了同一专利案件,得到的处理结果却可能截然不同的局面,既不利于执法统一,又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专利法关于制造方法专利举证责任的规定,仍旧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新产品”的含义不清,导致专利权人举证负担增大;二是目前这种表述仍没有清楚地表明举证责任分担制度的法律内涵;三是没有考虑到被控侵权人的商业秘密泄露问题。

产品在推向市场之前,都是在工厂的车间里制造、加工、安装的,未经许可,工厂以外的人员是没有办法进入车间看个究竟的,更不用说还要形成证据固定下来。而大凡违法侵犯他人专利方法的人,都千方百计采取防范措施,想方设法隐匿销毁自己侵权的证据。所以,实践中方法专利权人即使找到了侵权人的下落,也很难通过主动调查的方式来取得侵

权行为的证据。

▲我国专利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和企业保护专利权的意识不高,成果转化率低,技术流失严重

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4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3万多件,还有1万项左右的成果因没有专利保护,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出去而被无偿的“奉献”给了世界。

著名的“863”计划,1997年仅在生物、信息、能源等各领域取得成果约1300项,发表论文2万多篇,而当时申请专利的约250项,论文与专利比为

80:1,鉴定成果为6:1,获奖成果为3:1。据统计,自1993年我国实行药品专利保护至1999年,这些单位所取得的成果约2000项,但申请专利的只有35项。

只申请中国专利而造成的流失非常严重。专利是有地域性的,如果一项发明只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它在别的国家则不受法律的保护,别国可无偿使用。以菌草技术为例,我国先后成功研制了近21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准的成果,却只有4项申请了中国专利,2项申请了外国专利。菌草技术通过会议、论文等多种渠道传遍了20个国家,

使这些国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仅花菇一项的年产值目前全世界就达150亿美元。本可通过申请国外专利取得此项技术在国际上的垄断地位而能获取的巨大经济效益,如今只能眼睁睁看着肥水流入外人田而又无可奈何。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到2009年底,我国共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近20万件,向国外申请的不足2万件,这表明我国18万多件发明流失掉。

因中途放弃专利而造成的技术流失同样非常严重。据统计,我国专利权放弃的数量非常大,而且逐年增加。据调查,我国专利权放弃率曾高达近40%。如果一项专利已经没有市场前景,放弃是明智的,但很大部分却是因不愿缴纳专利费或转让不出去等人为因素而非市场因素导致放弃,其损失是无法估量也是无法挽回的。

▲(二)科研资源配置不合理,专利权的专门人才极度匮乏

我国大部分的发明创造集中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企业研究与开发能力弱。我国60%以上科研经费由国家提供,50%以上的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院所。我国现有科技工作者300多万人,

高级科技人才中90%分布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约7%分布于企业第一线。这说明我国大部分创新源头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

校,许多发明游离于企业之外。然而我们的大部分科研人员只管完成课题研究和论文,通过成果鉴定便万事大吉,至于下一步科研成果的保护和市场运作已与自己无关,正是这种脱节扼杀了专利申请。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想获得发明创造来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但创新能力弱。

从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大类来看,1999年和2009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数量表明:我国发明活动活跃的技术领域在10年间变化不大。2009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在前五位的技术领域为医学、有机化学、测量测试、有机高分子化合物、冶金学,而同一年我国授权的外国发明专利,在有机化学、基本电器元件、有机高分子化合物、电信技术、信息的存储、计算计数技术等技术水平更高的领域授权量居多。这表明我国专利仍集中于传统技术领域,先进技术领域研究水平远不如外国。

我国专利权的专门人才极度匮乏,许多公司都没有了解专利权的人员,甚至专利法的律师都为数不多。没有专利权专家,专利权的保护也就无从谈起了。专利权人才的严重匮乏,会严重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实施。

▲(三)专利权的质量不高,缺乏核心技术,外国专利在我国跑马圈地

从专利权的质量上看,我国仍然缺乏核心技术的专利权。目前,我国大量的生产技术和方法仍然依靠引进,我们

从事的工作大部分只是贴牌生产,有时也被要求支付巨额的专利费用。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全部企业总数的1%;全部企业总数的85%没有申请专利。

当前我国在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保护方面处于很不利的形势。从1996年以来,在信息技术领域,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90%来自国外的专利,这些国外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在IBM、三星、飞利浦等几个大公司。也就是说,在我们主要的技术领域,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与自动化领域,当我们的企业正在开拓国际资源,我们正在希望自己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时候,我们在国内的开发已经遇到了障碍。中国移动通讯业的发展曲线与外国在我国有关CDMA的专利申请曲线几乎一致。当我们进行产业准备时,他们就来申请专利;当我们的市场已形成相当规模时,他们的专利申请量已很大了;我们要搞国产化、技术开发时,他们的专利已被授权,而且对我们的技术开发形成了技术壁垒。中国的产业在这些领域发展时,面临着“起步就遇到专利的地雷阵,举手就触及到专利的高压线”的不利境地。与此同时,外国公司正以专利为武器,向我国市场渗透,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获得不菲的专利提成费。我国已加入WTO,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加宽松,再加上技术优势的增强,从而可获得更大的国内市场份额。这些使我国高科技市场竞争加剧,同时增加了我国企业自我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压力。

▲通过结合现状以及造成此现状的原因分析,提出如下对策:

▲(一)提高个人和企业的专利权保护意识,加强专利权管理制度、保护力度和服务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专利权方面的法制教育宣传教育。法制教育的重点对象,应当是各级党政领导、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科研院所的领导及科研人员。通过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人们增强专利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只有法律意识增强了,人们才会有开发、利用、保护专利权的自觉行动。

发明专利申请成本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是制约专利申请的因素之一。发明专利授权所需时间长,维持专利申请所需经费较多,一个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需4

—5年,更长的需6—7年,待审期间每年要交几百元元维持费,而美国审查一个发明专利仅需2年。长时间的申请消耗掉了发明创造者的激情与耐心。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一个专利纠纷的争议期要占去少则1年,多则2、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削弱了审判机关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也使专利权人对专利法律保护的信心不足,使发明创造者更多愿意以私力的方式保护。因此,必须缩短专利审查期限,配以现代化手段,上机联网检索国外文献,加快专利审查速度;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创造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环境,给专利权人以切实有效的保护,

消除其后顾之忧。

各政府部门要积极引导、协调和支持科研院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动并帮助提高专利意识,鼓励原创性的发明创造。通过建立科研成果孵化器机构,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和信息支撑体系,密切科研院校、企业的联系和合作,对技术开发项目给与税收和信贷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的环境和有利的条件,促进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真正建立起“官、产、学、研、金”五位一体的国家创新体系,形成合理的布局和资源配置。

▲(二)建立科研院校、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调整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归属,促进技术创新的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专利人才的培养

在我国,受传统计划体制的长期影响,科研机构被赋予知识的生产者的作用,不关注知识的传播、使用;高校则主要是知识的传播和生产,不关注知识的使用;企业是知识的使用者,不关注知识的生产、传播。这一系统配置方式既造成了各主体创新能力的低下,又造成各主体间功能分割的局面。实践已证明,技术进步与经济效益密不可分,知识不能转化为生产力,意味着资源浪费。因此,各主体间应开展一定范围内的合作,资源共享,减少重复;以经费匹配为纽带,企业为科研院校出资一定比例的项目经费,把科研院校研究工作与企业的应用研究成果捆在一起,大大增加科研院校的

研究经费,同时有效地克服其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比率低的问题,也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进步。

可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对于执行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研成果的产权归属,一般都由承担单位所有,国家只保留一定情况下的使用权和介入权。例如,如果承担单位迟迟不能将此项目的成果转化,政府有权将此成果交有能力转化的企业进行商业活动,以此来鼓励其发明积极性,约束其不思进取,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而且,还明确规定承担单位必须承担的义务,如必须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发明的使用情况以及保障发明人权益情况等。在借鉴基础上,我国法律还可做出硬性规定,除合同协商外,单位不积极申请专利或不实施的,在一定期限过后,只要发明人有证据证实的,发明人有权予以申请或实施。这既给了单位一定的压力,又给了发明人一定的动力,全方位推动与保护发明创造。

今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计划全过程,承担单位从申请立项、执行一直到验收每一环要负责。在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前,科研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交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当事人应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进行组织鉴定。这无疑会使目前轻专利重成果而导致技术流失的现象得到改变。

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专利导向作用,对科研规划、重大立项和专题等计划课题,立项前应邀请科研界、企业界参加,

进行专利分析和评估,尽早引入企业界的想法和思路,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资源的浪费,提升科研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要求单位领导重视专利和人才,可将专利申请量作为领导工作考核指标迫使其重视;科研人员创新意识增强,可通过对其奖励和回报与创新的效益挂钩,来激发热情以及自觉保护专利意识和后续开发能力。

▲(三)政府对重大高新技术项目给予资金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研发的投入,灵活运用专利策略,参与市场竞争我国的科研经费大部分由国家负担,据分析,国家科研经费的投入与成果成倒“U”形,也就是说,国家的投入必须适中,否则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此,国家应调动企业来投资。关于经费划拨模式,目前已难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必须改革,可以以项目为导向促使科研单位制定长期计划,将经费的分配使用与科研成果应用结合起来,并加大项目审批透明度。同时,在经费划拨中,引入竞争机制,从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战略基金,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将这笔经费分配给项目。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重大高新技术项目的资金支持,提高我国的科技研发能力。政府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研发的投入。

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我国专利权的质量层次不齐,国外的专利技术大量流入,我们没有专门的专利权人才,对于很多人来说,专利权的认识和传播度还不够,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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