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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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知识问答

1、我国土地利用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

答:《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超过批准数量占有土地,多占的土地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6、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答:《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7、《城乡规划法》中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8、当前,个别地方新农村建设中兴起了大拆大建风,一批批新房拔地而起,但缺乏规划没有条理,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浪费土地占用耕地的现象。《城乡规划法》针对乡村规划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城乡规划法》,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特别是强化了对耕地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

9、一些地方违章建筑屡禁不止,对违章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为了有效地遏制违章建筑的建设,《城乡规划法》有什么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另外,六十八条又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0、某建设单位为了经济效益,在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一块原规划好用于公共设施的乡、村用地上建一幢一层高的厂房,对于建筑商的这种行为,《城乡规划法》怎样规定?

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这个建设单位既没有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没有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作为建设单位,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只能按照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否则即属违法建筑,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1、张某和王某系相邻关系,张某在与王某的房屋之间建起了一堵防盗墙,并且正好建在王某的通道之上,影响了王某的通风和通行。后经行政执法机关审查认定,该围墙系违章建筑,并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在张某未自动履行拆除义务的情况下,王某组织人手将该围墙拆

除,并造成张某铺设的石板部分损坏。王某的这种行为是否妥当?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应由谁来行使?

答: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所以,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权只能由政府来行使。

张某所建围墙被确定为违章建筑并被通知限期拆除,但有权依法强制拆除的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而非个人,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王某无权代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职权。

12、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城乡建设又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作为普通百姓,能否参与到城乡规划的制定中去呢?

答: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该法还特别强调,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此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还应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征求公众意见。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也应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13、为强化对耕地的保护,严格乡村建设管理,防止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乱占耕地,《城乡规划法》有哪些规定?

答:《城乡规划法》对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建设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农村建设活动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针对农村交通不便,建设活动规模小,点多面广、以个人为主等的情况,按照既要严格规划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则,规定农村建设活动只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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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法规与政策作业 姓名:李景 学号:7126116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分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地方法 规、司法解释几个层面(如下表所示),法律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规层面如《风景名胜 区管理暂行条例》,行业标准规定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方法规如《江苏省城市绿化管 理条例》、《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基本涵盖规划设计、 施工建设管理、行政审批等行业主要环节,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 据可查。 下面我就我个人工作中遇到的几个法规问题简单分析下: 案例一: 某开发商开发建设一中档住宅楼盘,考虑到成本因素,想减少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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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集团发展中心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4)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4) 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5) 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7) 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8) 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8) 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9) 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10) 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10) 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 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10) 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11) 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13) 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14) 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15) 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 进程更稳健、有序 (15) 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16 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18)

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 的出台 (18) 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 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9) 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 给,促进需求 (20) 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 求更加旺盛 (21) 七、结论及建议 (21)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修 同年12

土规主要知识点(2008-12-05)

1、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的特点问题 (1)我国土地资源的绝对数量大,按人口平均的相对数量少 (2)土地垦殖系数低,地区分布不均匀 (3)林地面积极少,森林覆盖率极低 (4)农业用地质量退化,土地资源利用率低下:耕地质量下降、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漠化严重 (5)建设用地不断增加,耕地面积逐渐减少 2、土地利用规划的任务,规划原则 任务:(1)土地供需综合平衡(2)土地利用结构优化(3)土地利用宏观布局(4)土地利用微观设计 原则:(1)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共有制原则(2)因地制宜原则(3)综合效益原则(4)逐级控制原则(5)动态平衡原则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核心内容、任务 概念:是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协调土地总供给与总需求,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的宏观战略措施。 核心内容: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 任务:(1)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2)土地利用的合理组织(3)土地利用的规范监督4、土地质量评价概念 通过对土地的自然、经济属性的综合鉴定,将土地按质量差异划分为若干相对等级或类别,以表明在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下,被评土地对于某种特定用途的生产能力和价值大小 5、建设用地需求预测P77 一、居民点用地需求量预测二、水利工程用地需求量预测三、公路工程用地需求量预测 6、土地利用结构概念 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占地的比重及其相互关系的总合,是各种用地按照一定的构成方式的集合。 7、土地利用综合平衡 8、居民点人口规模预测 1.历史推断法 根据居民点用地不同时期扩展数据加以分析确定未来每年用地扩展数量,据以确定规划期居民点用地规模。 2.规划指标法 依据国家标准GB137一90对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采取“双因子控制”,即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来表示。 3.分区测算法 方法与规划指标法不同在于城市内分区依次预测,扣除区内现有用地潜力,估算各区用地增加数,汇总后即得全市用地规模。 4.模型预测法 城市用地规模常用预测方法有趋势预测、回归预测和线性规划模型预测等。 9、居民点布局的原则 (一)服务半径合理,区域布局完整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三)合理利用土地,尽量少占耕地 10、不同交通运输方式优缺点

城乡规划法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在城区开发一处住宅楼,某局于2010年以在城区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对该行政处罚有两种意见: 一、不同意处罚。理由:一是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案件发生在2004年,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中所讲的“违法建设”是指正在建设的工程,不包括已经完工的工程。本案属于已经完工的工程,不能再实施处罚。 二、应当处罚。理由:一是城乡规划法中所指的建设

应该是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其中建筑物行为包括正在建和已经建成的行为。二是当事人的建设行为在当初未经批准情况下进行的,至今该行为仍未经批准,所以违法行为仍然存在,处于一种继续状态,所以它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执法部门应该追究其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理评析: 一、如何理解《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违法建设”的含义“违法建设”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并无“违法建设”的专属概念和相关定义。在法律上,“违法建设”这一常用概念对应违反规划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并且对应违反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和建筑管理规定的竞合性违法行为。《城乡规划法》明确“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法律,“违法建设”一般界定为“在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法律的建设活动”。第一违法建设是影响“城乡空间布局”的活动“建设活动”是行政管理习惯的常用概念。在国家立法层面,建筑法确立了“建筑”的法律定义,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它与违法建设的“建设”所指向的意义并不同一。前者包含建造和安装两类行为,后

城市规划法规案例

城市规划法规先关案例 案例1 某市的市区东北部有一中外合资的电子企业,因产品销路好,继续扩建一条生产线。企业提出在七厂区的东北角占用2.0ha的农村村民住宅和部分农村企业用地。企业提出用地在城市规划中为工业用地。 此企业是否有资格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解析:这是中外合资企业扩大用地,占用农村集体用地的实例。其扩大的用地围恰为规划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但须将集体用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可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某诉东营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纠纷 【案情摘要】原告:某;被告:东营市规划局;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 原告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涉案许可用地围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有权证,依法享有对部分土地的使用权。2008年4月,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根据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被告东营市规划局提出办理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申请。被告在审核后,认为第三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第三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原告某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于是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法院一审以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 【分析】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人不服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几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原告某是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本案中,分析原告某是不是适格原告的关键点在于,规划局作出的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不是与某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某于1996年6月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涉案部分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某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第二个层次,东营市规划局作出的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东营区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为原告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原告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在被告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围,即某是规划局给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应当告知这一事实并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本

(完整版)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讲课稿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解析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2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 第二次:1998年8月全面修订 (3) 第三次: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3) 第四次:2012年12月第四次修正正在进行 (4) 二、土地管理法关键条款—第四十七条(修正前) (4) 三、本次修正案的基本原则 (5) 四、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键条款 (5) 1、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 (5) 2、删除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规定,至少提高10倍 (5) 3、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6) 4、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7) 5、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7) 五、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宏观面的影响 (8) 1、与新型城镇化理论遥相呼应,使城镇化进程更稳健、有序 (8) 2、低成本、快速城镇化过程宣告结束 (8) 六、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9) 1、该草案可能会促使更多城市房产税政策的出台 (9) 2、城区补偿相对到位,影响较小;对小城镇及远郊农村征地价格影响较大 (10) 3、该草案有利于为房地产市场提供有效供给,促进需求 (10) 4、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将更加稳健、需求更加旺盛 (10) 七、结论及建议 (11)

一、我国土地管理法历次修正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开创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新局面。 时代在发展,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经济条件在变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三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四次修改。 第一次:1988年第一次修正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步伐加快,深圳、上海等地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各地也相继仿效。土地有偿使用已成为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适应这一要求,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根据该 同年12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修正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 同时,为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非法转让土地和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处罚、处罚程序等内容也进行了修改。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修改规定,奠定了这一时期土地立法的基调,那就是一切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服务。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1990年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管理城市土地的一部重要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于1994年7月正式出台,该法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关于耕地质量保护的文献综述

专业文献综述 题目: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质量研究综述 姓名: 张朕 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 土地资源管理 班级: 土管102 学号: 20210224 指导教师: 王群职称:副教授 2013年6 月13日 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质量研究综述 指导教师:王群 作者:张朕 摘要:耕地是土地的精华,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在耕地高强度开发和耕地数量日趋减少的背景下,如何保护耕地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无论后备耕地资源丰富与否,国家和政府均应把保护耕地质量作为缓解耕地供需矛盾、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基于这样一种态势,本文对耕地质量保护现状进行论述,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期望对更好的保护耕地质量有所裨益。 关键词:耕地保护;质量;存在问题;综述 Present Research Summarization on Cultivated Land Quality Protection in China Zhang Zhen Wang Qun Abstract:The essence of the land is cultivated land.Cultivated land protection is a global strategy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and society. China is a country ,more people and less land.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high strength development of cultivated land which keeps decreasing,how to protect the quality of cultivated land is of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Whether reserved cultivated land resources are rich or not, therefore, countries and governments should regard the protecting the quality of cultivated land as the fundamental measures to eas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of cultivated land and realizing the sustainabl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sed on tha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cultivated land, and puts forward some practical and feasible countermeasure, expecting to protect the quality of cultivated land well. Key words: protection of cultivated land;quality ;existing problems;ways of protection 引言 耕地保护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直接牵扯到子孙后代的生存。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性、迫切性,可以说在中国上下已经形成共识。从社会和经济角度来看,耕地保护强调的是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本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并努力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无论在思想意识上,还是实际运作中,当前对耕地质量动态平衡的认识和做法与中央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从今年来报刊上论及耕地质量的文章尚不及耕地数量的文章的十分之一就可见一斑。因此,亟待全面认识我国耕地资源的现状及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贯彻《通知》精神,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确保我国农业持续高效地发展。 1

城乡规划法全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布局、土地利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城乡规划不是指一部规划,而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有关城镇和乡村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体系。 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我国有关城市和乡村规划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116号公布、1993年11月1日起实施),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原有的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1.城乡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对其周边乡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乡村也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但“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规划管理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城市规划法不涉及乡村规划和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涉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度与实施模式使得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考虑和协调,影响城乡协调发展,已经不适应城乡统筹的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贪大求洋,急功近利,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剧了用地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程序,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必要的制约,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虽然对乡、村庄规划作了一定的规范,但乡和村庄规划管理仍然薄弱。有的乡、村庄没有规划,无序建设;有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盲目模仿城市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5.原有的城市规划仅从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难免导致区域性的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会产生城镇体系布局不当的问题。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建设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6.土地使用制度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对原有“一法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实施制度作相应调整。比如,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由主要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向主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投资体制以项目建设一律须经审批转变为审批、核准、备案相结合,以备案为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批准、发放程序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7.“一法一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过于原则,迫切需要针对城乡建设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特点对原有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增加对有关主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总之,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时期,为城镇化发展服务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有必要根据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新情况,对原有的“一法一条例”所确定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建筑法规篇-案例集学生用(建筑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承发包与招投标)

案例集 建筑法 案例 1-肢解发包与分包案例 1. 背景 某建设单位要建一幢 18 层的办公楼,在招标发包时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 3 个标段(每 6层为 1个标段)进行招标,并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也分别进行招标发包。为此,部分投标单位认为是肢解发包,并向政府主管部门作了反映。 2. 问题 (1) 该建设单位将主体工程的土建部分按楼层分为 3 个标段进行招标,是否算肢解发包? (2) 该建设单位能否将该办公楼的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和消防设备的安装分别招标发包?案例 2- 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与无效合同案例 1. 背景 2002 年 7 月 15日,建设单位与甲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 1 标工程 发包给甲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 900万元。 2002年 9月 29日,甲建筑公司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乙建筑公司以包工方式承包人民路 1 标工程,价款暂估为 500 万元。之后,甲、乙两公司又签订了《工程补充合同》,约定补充合同造价为480 万元。 工程合同签订后,甲建筑公司成立了人民路 1 标项目经理部,并刻制“人民路 l 标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但将该项目经理部专用章交乙建筑公司掌管,并由乙建筑公司组织管理班子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 2002年 12月 10日,乙建筑公司与丙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人民路1标工 程发包给丙建筑公司,合同价款暂定 1000 万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结算依据为 1993年市政定额,按总包方与发包方决算后总造价下浮17%。丙建筑公司于2002年8月16 日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具体承包人民路 1 标工程,承包费用按丙建筑公司的决算总造价下浮 5%作为各项管理费用。李某支付履约保证金 50万元,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按比例抵扣 5%的管理费;合同总造价暂定 1000万元,决算时按实际工程量调整。内部承包协议签订后,李某向丙建筑公司交付工程保证金 50 万元,由丙建筑公司出具收据,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003 年 11 月 29 日,人民路 1 标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竣工后,工程造价经审定为 1020万元。建设单位已实际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款 990万元;甲建筑公司已实际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 800万元;乙建筑公司支付丙建筑公司工程款 470万元,直接支付李某 200万元;丙建筑公司支付李某工程款 300万元。李某交付履约保证金 50万元已抵扣为丙建筑公司的管理费。因工程款支付未到位,李某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工程款。 2. 问题 (1) 在本案的工程承包活动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2) 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哪些单位进行处罚,如何进行处罚? (3) 在本案中,哪些合同是无效的,李某的工程款应由哪些单位承担责任? 施工许可、承发包场景 甲建设单位将宾馆改建工程直接发包给乙施工单位,约定工期 l0 个月,由丙监理公司负责监理。甲指定丁建材公司为供货商,乙施工单位不得从其他供应商处另行采购建筑材料。乙施工单位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为完成施工任务,招聘了几名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乙施工单位将电梯改造工程分包给戊公司。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改建工程顺利。 根据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2020年-2021年新《土地管理法》解读考试试题(含答案)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考试试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5分) 1. (单选题)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时间为()。 A.2019年8月26日 B.2020年1月1日(正确答案) C.2019年8月27日 D.其他 2.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A.十年 B.三十年(正确答案) C.五十年 D.七十年 3.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 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上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________以上成员或者________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A.五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三分之二(正确答案) 4.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 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A.国务院(正确答案) B.省级政府 C.全人大 D.省级人大 5.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以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A.永久基本农田 B.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C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D.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正确答案) 6. (单选题)2019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 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确定。

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2月21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2013年3月11日河南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管理,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质量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生产的能力。 第四条耕地质量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管理制度,增加资金等投入,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将耕地质量建设、保护、评价、调查、监测和监督管理等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预算;将耕地质量管理纳入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管理机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 第七条对在耕地质量建设、保护以及相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状况,制定耕地质量建设、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耕地质量建设、保护规划应当明确耕地质量建设、保护的布局、具体安排、质量要求和质量提升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田地平整肥沃、路桥排灌系统完善、农机装备齐全、技术集成到位、优质高产高效、绿色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土地复垦、土壤修复、地力培肥、防风固土固沙农田防护林建设等工作,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开展耕地质量建设、保护科学研究及技术创新,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保护的基础设施和管理能力建设,逐步提高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及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耕地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耕地质量建设、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耕地质量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耕地使用者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施用有机肥、种植绿肥、水肥一体化、秸秆还田、合理的深耕深松少免耕结合技术,提高耕地质量,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四条耕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耕地,防止耕地环境质量退化,在耕种过程中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降低耕地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积累的污染风险,及时清理、回收农用薄膜等废弃物。 第十五条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小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景观设计法规案例分析

规划设计法规与政策作业 姓名:李景学号:7126116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分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几个层面(如下表所示),法律层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法规层面如《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行业标准规定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方法规如《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园林分类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基本涵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管理、行政审批等行业主要环节,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下面我就我个人工作中遇到的几个法规问题简单分析下: 案例一: 某开发商开发建设一中档住宅楼盘,考虑到成本因素,想减少地下室开挖层数,故将大量停车位设置在用地内地面上,但是仍然满足

不了停车指标,由于用地紧借绿线,且绿带宽15米,故次开发商欲将余下的100多辆停车位布置在市政绿带内,同时为提高小区内部景观配置,其还考虑将用地内一垃圾堆场设置在绿带内。 分析: 此案例开发商违反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其相关条款及处罚依据如下: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

《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211093417.html, 《土地管理法》修改的重大意义 作者: 来源:《中国房地产·市场版》2019年第09期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 决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意义重大。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被认为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最大突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从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排除了法律障碍,结束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的二元体制,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改革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被认为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缩小了农村土地的征地范围,规范了征地程序,提高了补偿标准。明确界定了征地“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6种情形,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明确提出“保证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按照更为市场化的“区片综合地价”而非以往的土地产值一定倍数限制作为补偿标准。特别是提出“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再将农民居住的住宅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另一亮点。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坚持实行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下放了宅基地的审批权,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这是对一户一宅制度的重大补充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对农民土地利益的保护。 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农村土地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对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国土空间有序开发利用、落实最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等具有重大意义。同时,這也将对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和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对未来土地和房地产市场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土地资源学知识点

第一章绪论 1.土地的概念:土地是地球上由气候、土壤、水文、地形、地质、生物以及人类活动的结果所组成的自然经济综合体。 2.土壤:土壤,指地球陆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它是在气候、母质、生物、地形和成土年龄等诸因子综合作用下形成的独立历史自然体。 3.土地资源的概念 (1)资源——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能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所用的一切资料。《辞海》定义为“资财的来源。” (2)土地资源——指在一定的技术条件和一定时间内可以为人类利用的土地 4.土地资源的基本特性 1、土地的资源特性:生产性、区域性、动态性、可更新性、多功能性、有限性、不可 替代性 2、土地的资产特性:商品特性、产权特性、增值特性、不动产特性。 5.土地的属性(书本):资源属性、资产属性、生态属性、工程属性、社会属性、权籍属性 资源属性:整体性、生产性、面积的有限性、位置的固定性和区域差异性、时间变化性、土地的再生性和非再生性、多用途性。 资产属性:供给的稀缺性、位置的固定性、个体的异质性、使用的永久性和增值性、土地价格和价值的二重性、流通的特殊性。 生态属性:支撑功能、养育功能、净化功能 6.我国是世界上土地资源丰富、土地总面积较大的国家之一 我国土地总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占世界土地的7.2%,居世界各国第三位 耕地总量占世界耕地9.5%,居世界各国第四位

林地总量占世界林地5.5%,居世界第五位 牧草地总量占世界牧草地7.8%,居世界第二位 7.我国是土地资源相对紧缺、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国家 人均土地0.784公顷,为世界人均的1/3 人均耕地0.106公顷,为世界人均的45% 人均林地0.186公顷,为世界人均的26% 人均牧草地0.217公顷,为世界人均的37% 8.土地资源学的概念 土地资源学是研究土地资源的组成、特性、分类、数量、质量、空间分异与时间变异规律以及合理利用与保护的应用基础理论的科学。 9.土地资源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土地资源学在学科中的地位 (2)土地资源学与土地学科的关系 10.土地资源学研究的目的、内容 研究目的:寻求解决人类所面临土地资源问题的途径 研究内容: 1)土地资源学的基础理论研究 2)土地资源的空间分布规律的研究——土地类型和土地资源类型 3)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特征的研究——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 4)人与土地的定量关系研究——土地生产潜力与土地人口承载力 5)区域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 6)土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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