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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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双方均享有权利,也均承担义务的行为。在双方法律行为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具有关联性。双务行为中,可以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这是以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报偿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有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要求对方给予报偿。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无息贷款合同等。

四、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对法律行为进行的划分。诺成性行为,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对方承诺(也是意思表示)后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就能发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如买卖、租赁等都是诺成性行为。实践性行为,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五、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订立方能成立。要式行为之所以强调其形式要件,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谨慎行事,使法律关系明确具体,并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查。不要式行为,指不需要履行某种固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行为人究竟采取何种形式,由其自由选定。

六、主行为和从行为

这是依据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从行为随着主行为的成立而成立,也随着主行为的无效而无效。主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在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设定抵押权的情形下,债权合同是主行为,抵押合同是从行为。

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无因行为若原因不存在或者有瑕疵不影响行为的效力。有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所谓原因就是民事行为的目的。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例如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八、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负担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处分行为则是直接完成权利转移的行为。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债权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第三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意思表示具有如下特征:

1.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

俗,因而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

2.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单纯的停留在内心的主观意思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该意思必须表示在外,能够为人所知晓。

3.意思表示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是民事主体为意思表示时,表意人所采用的方式。依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以下三种形式:

口头形式。指用语言进行意思表示,包括面对面地交谈、电话交谈等。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进行。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缺点是没有文字根据,一旦产生争议不易取得确实的证据。因此,口头形式一般只适用于价额不大或即时清结的法律行为。

书面形式,即以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包括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的意思,而是根据其某种法律事实,按逻辑推理的方法或按生活习惯,推断其内在意思表示的形式。默示的形式包括两种: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1)作为的默示。行为人进行了某种积极行为,根据这种行为,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如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并租用房屋,而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即可推定双方同意延长租期。(2)不作为的默示。行为人没有任何积极行为,但从其沉默就可以推断其内在意思。例如,依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又如,在买卖合同中,需方收货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产品的数量、质量不提出异议,就可认定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等。

以默示形式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事先约定。

三、意思表示的瑕赃

意思表示有瑕疵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意思表示瑕疵可以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两大类。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主要包括:(1)单独虚伪表示。又称为真意保留,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非真意的意思表示。(2)通谋虚伪表示。又称为伪装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例如,债务人和他人虚假转让财产。(3)隐藏行为。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真实意思表示有效。(4)错误。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不一致。包括:动机错误,是指在特别容易发生错误的意志形成阶段发生的错误;内容错误,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表示行为的错误,是指表意人如果知道其实情即不为该意思表示;传达错误,是指由于传达人或者传递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的错误;受领人错误,又称为误解,是指受领人受错误理解的影响而做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由于他人的不当干涉,使意思表示存有瑕疵。主要包括:(1)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受表意人陷入错误而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2)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3)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

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特别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需要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例如,实践性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具备实质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还须具备形式要件才发生效力。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该行为无效;对于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1、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是要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正确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就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首要条件。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实际生活中,造成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于相对人的威胁、欺诈或乘人之危,使行为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成立民事行为。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对该行为的重大误解,使其行为与其内在意思不一致。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3、行为内容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所以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违法指行为内容和形式都不违法。如不得买卖禁止流通物,否则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民法通则》中被称为“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与之相符,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为行为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有下列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

件。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条件划分为:

1.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在条件成就前,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状态,在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

解除条件,又称失效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

2.根据条件内容的不同,可将条件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无论是积极条件还是消极条件,都既可以作为延缓条件,也可以作为解除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条件成就或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而应听任事物的自然发展,否则,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和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某种限制,但二者又有不同特点。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所不能预知的,它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要到来的。

期限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延缓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到来时,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始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权利人才开始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延缓期限又称始期。解除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的期限,又叫终期。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在于:

1.无效民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无效民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而且,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也都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因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的某种紧迫需要或者处于某种危难状态,迫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前提下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欺诈方或被胁迫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本质上说是合法行为。凡形式、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此条件在《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修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即规避法律的行为。例如,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故意将财产赠与他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两种: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具体包括:(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2)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做原件;(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10000元误认为1000元;(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做某乙。民法上的误解仅限于对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对行为动机的误解,而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这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的缺乏经验而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是一种允许事后补正的法律行为。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认可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主要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其行为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确认。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

四、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基于以下不同法律事实:

(1)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例如,无权处分行为中,无权处分人通过继承、遗赠、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了所有权或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行为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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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恋爱期间的花费属于无偿赠与还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情简介:某男小杜与某女小夏于2004年10月确立了恋爱关系。相恋不久,小杜就开始通过邮政储蓄汇给小夏3200元,随后的四年,小杜陆续“献”给女友75553.24元。然而,因为种种原因,两人并没有走到一起,面对已经结束的恋情,小杜开始紧张起来,因为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回报,他认为小夏应该把“情债”理清。然而,小夏只还给小杜3600元,无奈的小杜只有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小夏返还人民币71953.24元。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互相给予对方财物是一种赠与行为。本案中原告给予被告财物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与被告成就婚姻,即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原、被告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当将从原告处取得得财物返还给原告。遂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71953.24元。 案例分析:我国向来反对婚姻为合同的观点,因此对婚姻一直坚持不得附条件,退一步讲,即使附条件,也是不合法的,因为该条件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等于间接支持了买卖婚姻:我赠与你财产,你必须保持这种恋爱关系到结婚,否则,一旦恋爱关系解除时我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很明显附这样的人身关系条件是违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本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可以返还彩礼的名义要求接受财产一方返还财产。经过查阅相关的案例和法律法规发现,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关于准备结婚的说法成立,法院可以将这种婚前赠与的行为认定为:1、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条件不成就,赠与行为也就不成立,受赠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受赠财产。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案例介绍】 1、刘卫国(原告)住本市牡丹江路西侧38号,为解放前木结构二层楼房。自1994年刘卫国长子刘保玉结婚以来,刘卫国即住一层,刘保玉夫妇住二层。1996年5月,刘保玉夫妇留学美国,楼房二层便一直闲置。1997年底,赵守江(被告)通过熟人联系到刘卫国,多次商议欲租住楼房二层,刘卫国因担心儿子留学归来,未同意赵守江的提议。1998年3月,刘卫国听儿子说有可能在美国定居,便同意赵守江租住楼房二层,租期3年,年租金6 800元。但刘卫国特意表示,如果儿子刘保玉万一不能定居美国,回国工作的话,即终止租赁关系,以便供儿子儿媳居住。赵守江表示同意。2000年1月,刘保玉夫妇留学归来,刘卫国即请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赵守江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搬出,并表示除非刘卫国愿意承担另租房屋的租金,否则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刘卫国便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限期搬出。 2、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案例一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附条件的租赁合同,双方虽约定租期3年,但由于原告刘卫国的儿子回国,使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因此租赁合同终止。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另租房屋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案例二中,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为附条件的合同,被告应在王某还清债务的停止条件成就以后,还款协议生效,被告才向原告还款,不应于2000年4月以前还款。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案例一中原、被告达成的租赁协议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租赁合同,而案例二中原被告达成的为附期限的合同,还款协议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因此,被告应依据还款协议,于2000年4月底以前履行还款协议,付清全部欠款。 【评析意见】 上述案例实际上涉及到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问题。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所谓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通过附条件,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法律行为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使法律行为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在法律中所附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能够作为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的,必须是当事人从事法律行为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这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3、必须可能。条件成就必须为可能;4、必须是由当事人意定的而不是法定的。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当事人所附加的条件,也称为“附款:’,这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部分。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

(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现代民法的灵魂) 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当事人)、客体(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①有主体、②有法律规范、③有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 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 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 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 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 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 ----但理论结构本身就会产生混乱,如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又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消、无效(法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 按李建伟说:以后会把民事行为的概念取消,直接让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相对应,再把法律行为按种类分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代理行为等,还可以按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可撤消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补充作用 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民事行为种类

民事行为种类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1.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 4.标的可能。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左边条件,可以认定有效。 无效民事行为 1.不具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涉及国家利益才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4.标的违法。 4a.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b.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标的不可能。 1.特殊无效民事行为: 1a.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1b.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1c.凡依法或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认定行为无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条件成就时的效力:非要式法律行为,条件一成就,生效;要式法律行为,如不动产转让,须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视为不再附条件,附延缓条件行为视为不存在。 2.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注: 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 I妨碍相对人利益的(如合同法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加条件); II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收养或终止收养、接受继承或抛弃继承、票据行为,如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1.条件特征:将来、不确定(如果能肯定将来必定发生或者将来根本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事实所附条件,这种不可能发生的事实,视为未附条件)、约定(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有法定条件的,应视为未附条件)、合法(如甲报复乙,令丙打伤乙,条件5000元,该行为当然无效)。 2.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或不可能发生,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不当阻止(用诚实信用原则判断)条件成立,视为条件成立,反之亦然。区别:期限是确定的,将来一定能到来的;而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 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死亡为期限。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 1.欺诈 2.胁迫(打官司属于合法施压)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而不是对方的欺诈或隐瞒而造成的) 5.显失公平(合同法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该原则归入此项) 1.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酌情撤销。 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期限:自行为成立时1年(除斥期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受乙欺诈高价购物A,A赠丙,赠与不撤销,但甲与乙的行为可撤销)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行为能力欠缺(限制行为) 2.处分权欠缺 3.代理权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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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 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 法律硕士考试民法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考哪些内容?我们通过下面这篇文章来了解一下。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口决:飞来合伙)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与附期限的本质区别:必然性)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种类:一组是延缓条件(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另一组是积极条件(肯定条件)和消极条件(否定条件)(△注意书上的例子) 附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即民事

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之法律效力的产生。比如:明天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附条件)如果说下次下雨我就送你一把伞。(附期限的) 附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解除。比如书上的例子:甲乙约定甲把车借给乙骑,甲的儿子要用自行车时,乙即还车。 凡是以约定事实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肯定条件。凡是以约定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的,就是否定条件。明天天晴我就把车借给你。(肯定)明天不下雨我就把车借给你。(否定)意义不大。 合同法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者促成条件成就,否则,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而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则视为条件不成就。 比如:约定公司开业一年后还钱。如果故意不开业,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2.条件的特征: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能是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3.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2016AQ1) 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诚实信用原则)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2.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例题1·2017年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 B.既可以是将来事实,也可以是过去事实 C.既包括约定事实,也包括法定事实 D.既可以是确定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 【答案】A 【解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在不可以是过去事实;C选项错在条件不能是法定事实;D选项错在所附条件不能是确定发生的事实。 【例题2·2016年案例分析题(截取)】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问题】甲公司是否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没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不生效。乙公司借款到账的时间超过条件所设时间,条件不成就,故双方买卖合同不生效,甲公司不负有交付机床的义务。 回顾与总结

经济法考试资料(讲义)第04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18年两份试卷的分值均为4.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15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表见代理”,2017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的案例分析题涉及本章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本章分为三个单元,共计13个考点。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并不多,复习难度不大。复习本章需要5个小时左右。 2018年教材根据《民法总则》,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写,大多数内容是全新的。2019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题型2016年2017年2018年 试卷一 2018年 试卷二 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3题3分 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 案例分析 题 2.5分2分 合计1分5分 4.5分 4.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0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21)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三个以上(≥3)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选项B: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8年) A.债务的免除 B.无权代理的追认 C.房屋的赠与 D.委托代理的撤销 【答案】C 【解析】选项ABD: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1)负担行为是使一方(义务人)相对于他方(权利人)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2)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处分行为的是()。(2018年) A.租赁合同 B.所有权转让 C.买卖合同 D.拆除房屋 【答案】B 【解析】(1)选项AC:属于负担行为;(2)选项B:属于处分行为;(3)选项D: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02:意思表示(★★★)(P23)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并非所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019年新增) 3.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意思表示,均采取到达主义。

第05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

2020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对“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进行了调整。 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P23)(2012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2019年多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包括但不限于)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授予代理权等。 【提示】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但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案例分析题) ②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 ③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决议。 【考题1·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双方法律行为;(3)选项BD:立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考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8年)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赵某曾因上街买家具,借了同村曾某100元现 金。一天赵某去银行买奖券回来,碰上了曾某,曾 某问及所借的100元,赵某说:“我现在手里没有现 金,给你100元的奖券可以吗?”曾某也想买奖券试 试运气,就答应了,从赵某手中接过5张奖券(每 张20元)。两个月后,奖券正式抽奖,赵某用来抵 债的奖券有一张中了二奖,奖金2000元。消息传 出,赵某立即找到曾某,要求用100元现金换回那 五张奖券,曾某不答应。于是赵某到银行要求不给 曾某颁奖,银行答复说,按银行规矩,谁持有奖 券,我们就把奖金发给谁。 问题:谁有权获得这 2000元奖? 【思考】甲周日清理其长期未用的一栋老房子,将一台旧电视丢到楼下的垃圾堆旁,恰巧被拾垃圾的乙发现,乙便将该电视捡起。甲是一个热心人,见状遂招呼乙到自己房中,将自己的一块水货劳力士手表和妻子的一个价值800元的首饰盒送给了乙。数天后,丙与甲联系,希望承租该房子,甲明知丙是用该房子开办地下赌场,但为追求高额租金仍将房子租给了丙。试问: 1、甲丢弃电视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民事行为 2、乙取得电视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3、假设甲一周后发现送给乙的手表不是水货,而是正品,请问甲能否撤销该赠与? 能撤销,属于重大误解 4、甲将妻子的首饰盒送给乙,该行为效力如何?效力待定 5、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无效 甲欠乙800元钱,甲无力偿还。丙替甲偿还,并对甲说:“这800元钱算送给你算了。”甲坚决不同意,说将来一定要还。后来甲还了500元,甲丙关系恶化,丙要求甲偿还剩余的300元钱,甲则要求丙偿还已经还的500元钱。谁有道理? 例:甲就自己的专利技术于10月1日与乙签订转让合同,后专利主管部门未予批准。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下列哪些行为不是要式法律行为:( ) A.李某购宝马车一辆 B.王某送给女朋友当生日礼物的别墅一幢 C.小刘和小李结婚 D.张某购买黄某的鸭梨200公斤 【例】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王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1、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购买订婚钻戒。 2、误真画为赝画而贱售之。 3、误认主债务人的信用而为保证。 4、不知某车为泡水车而购买之。 5、误某人为儿时失散的生父而为扶养。

第04讲_第二章考情、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包括不限于)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授予代理权等。 【提示】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但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018年案例分析题) ②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 ③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决议。 【考题1·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双方法律行为;(3)选项BD:立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考题2·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8年) A.债务的免除 B.无权代理的确认 C.房屋的赠与 D.委托代理的撤销 【答案】C 【解析】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代理的撤销(选项D)、债务的免除(选项A)、无权代理的追认(选项B)等都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选项C:赠与属于合同行为,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的效果,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①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订立买卖契约即为实施负担行为。 ②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典型的处分行为(动产交付行为、不动产登记行为)。 【考点2】意思表示(3级)(2018年多选题)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1.试论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一些基本因素(要素)构成的。其中最重要的基本因素有三个:一是行为人;二是标的即一定的内容;三是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是最重要的基本因素。】 特征(一)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二)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民事后果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引起预期的民事后果为目的而自愿实施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2.请比较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之间的异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实施过程的全部完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法律对当事人实施的行为的一种肯定性评价,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具备法律强制力,可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开始发生具体作用,即当事人已经享有实际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承担实际意义上的民事义务。 由于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所以,我国民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便不存在有效无效的问题,即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不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即有效)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不一定同时发生。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其具备的法律效力随即发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具有约束力(如一般的买卖合同,其一旦依法成立,就立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下列情形,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并非同时发生: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必须等待其他法定事实的出现。如遗嘱行为,只要遗嘱人依照法定形式设立了遗嘱,该遗嘱即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但该遗嘱效力的发生,必须取决于遗嘱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必须等待当事人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实的出现。这种行为,称为“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必须等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的到来。这种行为,称为“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 3.请比较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异同。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即作为条件的事实出现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这种法律行为称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例如,某大学与某公司订立一项技术开发合同,双方约定,该合同是否生效,以该市市科委是否对该科研项目立项并拨款为准。此种情形,双方已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了协议,但是合同能够生效与否,取决于“拨款”事实是否发生。所以,“拨款”这一条件,就成为限制合同效力发生或不发生的根据。【特征:具有未来性,具有可能性,客观上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具有不可预知性;;具有合法性,即违法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例如,约定有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届满,租赁合同即丧失法律效力。【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是一种时间因素的表达方式,它可以是特定的日期(某年某月某日)或特定的期间(某时至某时),也可以是某种必然到来的事实出现的特定时刻或期间工程竣工。2.期限必须是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尚未到来的时间。3.期限到来是必然的、肯定能够预知的。】 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相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能够直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但期限和条件的性质和特征完全不同:1.作为条件的事实,是以其发生或不发生而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起限制作用,所以,只要有发生可能的合法事实都可以作为条件。但期限却纯粹是以一定时间或期间的到来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起限制作用,所以,只有时间或能够表现时间因素的事实才能作为期限;2.作为条件的事实,其发生仅仅具有可能性,但期限的到来却具有必然性。因此,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效力能否发生或能否依条件而消灭,仅仅具有可能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其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是必然的。 4.试述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的种类和其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

民事行为效力的分类

民事行为效力的分类

注意:1、格式条款由于具有反复适用的特性,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不是可变更、可撤消,而是无效 2、违约金显失公平的也不是可变更、可撤消,而是由法院给于调整。 【重点法条】: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属于形成诉权)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通意见》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注:不是从撤销事由发生之日)(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6司考民法讲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A.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B.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否则为期限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民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并以意思表示的形式表现出来。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如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生效条件,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条件不得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 (5)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条件不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决定其他内容的,则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题例】如甲与乙约定,甲父死亡之时,将房屋出租与乙。双方的约定是否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A.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 B.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条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A.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 B.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消极条件,所设定事实是消极的。条件的积极与消极,其区别仅在设定的角度不同。前述“留学归国并需要住房,就终止合同”,属积极条件,而反过来约定“如留学后定居不归国,就续租合同”,则属消极条件。两者条件内容并无不同,但条件的性质,却有积极与消极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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