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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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壹、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别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登记换证手续”修改为“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备案。

二、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且能够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施工供电、供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关联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

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且能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且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私有房屋建设,是指私有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

第五条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

第六条

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私有房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情况、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是否允许建设。

第七条私有房屋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

第八条根据下列原则,按城市规划要求对私有房屋建设进行控制:

(壹)近期已列入城市改造或开发且发布拆迁公告的区域,不允许进行私有房屋建设;

(二)近郊农民私有房屋建设和于农村留用居住用地(即新村居住用地)内进行私有房屋建设的,必须坚持统壹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各项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俩侧旧村庄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重建,原则上要进行旧村改造规划后方可按规划建设,保证村庄道路、房屋间距、层数以及村庄环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四)下列区域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只允许按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面积、层数进行改建,且严格控制于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

1、中华路及延长线、边阳街、义忠街、江滨路、临江街、河堤路、康复路、教育路、星湖路、园湖路围合区域内以及邕江俩岸、南湖周边100米控制区范围内;

2、60米之上(含6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俩侧各80米范围内;

3、40米(含40米)—60米(不含6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俩侧各60米范围内;

4、20米(含20米)—40米(不含40米)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俩侧各40米范围内。

(五)沿江大道、沿江大道西北沿邕江边规划道路、南建路、五壹东路、福建路围合区域内的私有房屋建设严格控制于三层以下(含三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1米。如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层数超过三层的,可适当放宽,但必须控制于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

(六)除(壹)、(四)、(五)以外的区域范围内的私有房屋建设,严格控制于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

第九条朝阳路、民族大道、当阳街、新华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为传统街区,改建时须保留原建筑风格且符合传统街区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条相思湖、可利江、朝阳溪、竹排冲等水系俩岸的私有房屋建设应该符合城市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壹条村庄、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俩侧为隔离带,于隔离带内严禁进行私有房屋建设,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壹)国道、快速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俩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俩侧各25米;

(三)次要公路:规划红线以外俩侧各15米。

第十二条沿穿越旧村庄、城镇的公路俩侧进行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按下列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红线:

(壹)国道、快速公路:12米之上;

(二)主要公路:10米之上;

(三)次要公路:8米之上。

第十三条对私有房屋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其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布置形式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私有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三章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第十六条于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私有房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壹)建设个人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私有房屋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如实填写且按要求到所于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持有关批准文件、户口本、身份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核定用地具体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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