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详解】

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详解】

怎么样的合同算是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下面是整理的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的案例分析,欢迎阅读参考!

基础事实

原告系某区某平房的产权人,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148 平方米。原告在未报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翻建,将房屋改建成为二层楼房。

20XX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定金协议》,约定双方于20XX年9月6日前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合同时原告带产权人的证件和房产权证正本。20XX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涉案建筑面积为 490 平方米的二层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 20XX年 11月3日起,至20XX年11月 2日止。租金每月 35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5万元作为租赁保证金。甲乙双方在本租约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约或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7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租金及保证金140万元。

20XX年1月31日,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涉案房屋张贴限期拆除通知书。20XX年4月5日,被告将房屋腾空后交还原告。

诉辩意见

原告于20XX年 4月 24日诉至法院,称被告拖欠房屋屋租金,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被告称,原告签订合同时承诺出租的房屋系商业用房,但涉案房屋实际上是违章建筑,城管部门在租赁期间发出限期拆除的通知书,导致被告无法正常使用。被告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原告返还被告房屋租金及押金 140 万元、赔偿被告装修损失 360 万元。被告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XX年9月5日至20XX年4月5日的房屋使用费5 950 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万元。

庭审中,原告认可房屋自行翻建和张贴过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事实,但主张房屋可以正常使用。被告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对房屋进行装修花费 360 万元。被告方证人唐某出庭作证时,经法院要求提供了收取工程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显示20XX年10月9日至 20XX年 12月12日间,被告共向其转账240万元。证人认可被告提交的360万元的工程款收据(20XX年10月10日),是其事后向原告补开的。原告将房屋收回后转租,装修已拆改,无法再进行装修价值鉴定。

裁判观点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涉

诉房屋翻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租赁合同》无效。

原告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租金及押金的反诉请求,于法有据。

鉴于被告于20XX年4月5日将涉案房屋交还原告,故其理应向原告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具体数额,法院比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房屋的实际情况,依法酌情判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装修、设备、器材、货品等投资损失的反诉请求,法院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原告返还被告房屋租金、租赁保证金 140 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 400 万元;原告赔偿被告房屋装修损失 180 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需要梳理的法律适用问题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租赁合同效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相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第40条作出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城乡规划法》20XX年开始施行后,《城市规划法》即废止。但是《城乡规划法》并未废止《城市规划法》中规定的规划行政许可制度,而是予以继承发扬,分别规定了城镇和乡村规划行政许可制度。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第四、五项也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及其他建筑(包括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规避了国家对于城乡规划体系、建筑产品质量、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也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以此类房屋对外出租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1]

20XX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又做了进一步规范。解释第 2 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

效。解释第 3 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针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关系的问题,可以说,房屋租赁合同解释是更为合理和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的。鼓励交易,重视物尽其用,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最大化利用,从而增进社会最大多数人之福利,是涉财产性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出租房屋因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及时或者相关审批材料不全导致暂时不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审批的,如果在诉讼中,出租的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已消灭,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和事实障碍的话,法院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以鼓励房屋承租关系延续,保障房屋经济价值最大化,也避免房屋继续寻租产生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如果出租的房屋本身就是违法违章建筑,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也不可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审批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认定合同无效。[2]

在前文所举案例中,原告将其不足 150 平方米的房屋改扩建为近 500 平方米的二层建筑,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事后也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双方就该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租赁合同无效时的过错责任区分和损失范围确定

《合同法》第 216 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对出租人来讲,房屋本身合法与否是明知的,也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系其合法有权出租的房屋,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用途。如果出租房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承租人在承租房屋时,也应尽到相应的审慎义务,要求出租人出示房屋的产权证件或审批手续。如果承租人未尽必要审核义务,对于损失的产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承租人所尽的审慎义务应为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如果出租人故意伪造相关产权证件或者审批材料,导致承租人在形式上尽了审核义务后,无法得知承租房屋为违法违章建筑,事后,承租人对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般来讲,出租人对于房屋的情况明知,对于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出租人应当承担70%以上的责任。但如果承租人对于房屋是违法违章建设的情况是明知的,仍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损失责任分配,有观点提出应由承租人承担全部损失。笔者认为,出租人是房屋的建设者或者受益者,对房屋的情况也最为熟知,如果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将房屋出租,情况不是极为特殊,仍应由出租人承担50%以上的责任;如果情况比较特殊,比如出租人出租房屋的价格极低,时间较短,合同中对责任承担又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判令出租人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责任较低的相应损失。

对于无效合同双方损失的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那么,无效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损失包括哪些?有观点提出,合同无效后,有过错一方应当按照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受到的所有损失,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方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首先,由于合同无效所引发的赔偿损失的性质,一般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因为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致,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协力、告知、保护、照顾、保密等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则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则是违反了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即于合同成立时合同约定内容即不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产生合同义务,故不产生违约责任。

其次,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损失赔偿对象也不包括合同履行的利益。《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而《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的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 113 条对违约责任损失赔偿的规定比第 58 条的规定多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下的损失赔偿不应包括履行利益。[3] 也就是说,合同无效情形下,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赔偿的损失应限于其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所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损失一般是指出租房屋受到损害的损失(恢复原状的费用),承租人的损失一般是指装修及为履行合同添置物品、购置货物产生的损失。如果出租人主张空置期损失、承租人主张预期利润等合同正常履行可能产生的收益,法院应不予支持。

在所举案例中,原告私自改扩建房屋,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并按照改扩建后的房屋面积收取被告高额租金,故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负有主要责任。而被告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约定原告向其提供房屋产权证件,但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抑或存在侥幸的心理),在房屋产权证件与房屋明显不符的情况下,仍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故对合同无效产生的实际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对于双方的损失,原告收回的房屋是被告装修后的房屋,被告对房屋进行了添附,不存在损坏房屋的损失;被告对房屋进行装修、添置物品,这是被告为履行合同产生的间接损失,应按照双方的过错确定各自应承担的数额。

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如何主张权利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对于出租人而言,尽管因房屋系违法违章建筑而导致合同无效,但该自建房屋在被拆除之前还是其占有的财产。

首先,合同无效后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返还。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及其设施的,根据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的规定,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因出租房屋本身即为违法、违章建筑,在处理时,应尽量适用赔偿的方案,不宜适用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一则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财产损失,二则也不利于昭示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违章建筑的否定态度。

其次,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其占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出租人根据合同获取的房屋租金、押金等费用,因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承租人。但是,依据公平原则,出租人作为自建房屋的建设者或控制者,本身面临着国家行政机关拆除房屋产生损失和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而承租人则利用了涉案房屋进行收益,如果因合同无效导致承租人收回租金而不支付任何费用,则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的第5 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出租人虽然不能取得租金收益,但是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的占

用费,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周边房屋的租金标准。如果自建房约定的租金标准与一般房屋无异,可以参考租金标准酌情降低;如果约定的租金标准已经考虑自建房因素,较低于一般房屋约定的租金标准,也可以按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具体案件可以具体确定。

对于承租人而言,因承租的房屋系违法、违章的自建房屋导致合同无效,承租人首先有权要求出租人退还所缴纳的租金、押金、租赁保证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当然如果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在产生纠纷后及时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与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房屋使用费基本相当,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形的,对双方互相主张的返还租金、支付占用费的诉求,可以一并驳回,不再处理。

承租人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的,有权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向出租人主张装修损失。根据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9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13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情形,如果承租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是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除了承租人可以拆除、出租人同样利用并折价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可以视为承租人在该租赁合同中所受到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应承担的损失数额。

需特别注意的是,承租人尤其是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的,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以便开展经营活动有合理性。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除非出租人能够提供相反证据,应推定为出租人是同意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如果出租人没有相反证据,就装修损失,对出租人不能以承租人没有经过其同意对房屋擅自装饰装修而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笔者认为应审慎对待。

在本文所举的案例中,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鉴于房屋双方已完成交接,不存在返还问题。对于相关费用,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返还租金及押金的反诉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出租人原起诉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租金,在被告反诉后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其委托律师做出的变更也表现出了律师应有的水准,因为出租的房屋本为非法建设,法院很有可能做出合同无效的判决。如果坚持诉请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的租金,法院可能驳回其本诉请求。故原告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被告为进行经营所装饰装修的费用,被告在诉讼前与原告办

理了交接,而原告已将房屋转租,房屋装修的价值无法进行鉴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支付的数额,也是合理的。

本案带给我们的提示

第一,商业性用房租赁合同签订时,要对房屋性质审慎审查。在写《租房时的那些法律事儿》时,笔者曾经提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首先就是要确认房屋是可以合法出租的。在商业性用房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更要注意。

在租房居住的案件之中,一般不涉及装饰装修的问题,即使合同无效,最终的处理结果一般也只确认合同无效后,租客提前搬走,租金和占用费问题法院一般也是参照租户居住使用的时间确定,租客和房主在经济利益上不会收到太大的损失。

而在商业性用房的租赁中,租户在接收房屋后出于经营需要,一般都会进行相应的装饰装修。一旦合同无效,装饰装修及其他损失数额都比较大,而无论是租户还是房主都会因其过错对该损失产生责任,因此商业性用房租赁合同签订之前,出租人和承租人都要审慎对待,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应及时主张权利、履行义务。以所举案例为例,承租人在20XX年 1 月已接到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催告书,得知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不能正常出租。承租人应及时与原告协商交还房屋及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应当及时起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但被告在得知房屋是违章建筑后,既

未起诉,也未交还房屋,而是一直占用该房屋直至一年后才将房屋交还。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 5 条,即使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即使租赁合同无效,也应本着公平的原则,谁受益、谁担责,谁占用房屋,谁承担房屋占用期间的费用。尽管承租人主张在此期间无法正常使用,但由于其长期占用房屋,也应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合理占用费。

前述案例之中,尽管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应负有主要责任,并判令原告返还被告房屋租金、按照过错比例赔偿被告部分装修损失,但由于被告长期占用涉案房屋,产生较大数额的房屋占用费,即使法院最后按照房屋的实际情况参照租金标准酌情减少了占用费的数额,但最终被告仍要另行向原告支付较大数额的占用费。既不及时行使权利,又不及时履行义务,被告最终是得不偿失。

当然,对于出租人来讲也是一样的,如果承租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交还房屋,而出租人拒不收回房屋,出租人则无权向承租人主张此期间的房屋的占用费,房屋空置产生的损失,由出租人自担。

第三,承租人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留存合法有效证据。司法实践中,装饰装修的价值问题往往争议较大。而且承租人一般为了减少装修成本,多采取自行委托无相关资质的装修公司甚至个人进行装修,也不要求出具正规发票,纠纷进入诉讼后,很难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装饰装修所支出的费用数额。

如果承租人在交还房屋之前提起诉讼,法院一般可以通过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来确定装饰装修的价值,这种鉴定相对公平、准确,不至于产生对承租人不利的情形。但如果房屋已经交回,无法鉴定,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承租人如果不能提交进行装饰装修所支付费用的有效证据,则法院可能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

而且即使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完毕的,一般也要涉及到未履行期间装饰装修价值的确定问题。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装修损失所耗费的时间较长,房屋鉴定期间房屋空置的损失必然产生,也必然有一方来承担该损失。如果房屋被收回后无法鉴定,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对主张装修损失的一方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笔者建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可以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年限、房屋的用途等对装饰装修最高价格做出限定,并根据使用年限来确定装饰装修的折旧程度来提前约定合同需要提前解除时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将相关的装修方案、装修价格报

出租人审核,出租人审核确认后,将此作为处理双方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计算装饰装修费用的依据,不仅可以避免司法鉴定期间房屋空置的损失,也可以避免对装修损失数额认定上出现较大误差,而影响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4]

注:

[1]也有观点提出,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违反的只是《城乡规划法》中的管理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故不应认定为租赁合同无效。对于此观点,笔者认为,《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虽然没有出现禁止、不得之类字眼,不能必然从中推理出合同必然无效的结论,但是这类自建房屋违反了城乡发展建设规划,本身也处于随时被拆除的危险状态,从《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来看是应当拆除的(讨论的是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并且若是认定合同有效将会侵害城乡整体规划的实施和发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而将其视为禁止性规定未尝不可。具体可参见王利明教授在《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对管理型和效力性(禁止性)条款的解读。

[2]必须注意的是,即使在出租人事后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获得了主管部门的批准,法院认定双方租赁合同有效。如果承租人因为涉案房屋没有规划、建设许可而导致无法正常办理营业执照或无法正常经营,导致承租人受到损失的,承租人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或者减免租金,笔者认为法院应予以支持。

[3]当然合同无效还有其他情形,如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致合同无效的,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恶意.不存在一方过错致善意方受损的问题,故双方之间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法院应当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案件的事实综合判断,做出相应的裁决。必要时还可以收缴合同双方获得的非法收益。可以参考20XX年第3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垃圾短信服务合同违法无效,相应所得应予收缴》的案例。

[4]有人认为此处如果装饰装修的价值证据不全时,受害的只能是承租人,故而在作为出租人时不愿意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固定证据,这种思路其实是不可取的。在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违约方是承租人,出租方自然无需承担装修损失。如果违约方是出租人,承租方的装饰装修损失自然应当由出租人负担。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一般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解决:一是房屋未交还,可以依据司法鉴定的结论确定数额。鉴定期间的损失应由出租人负担,对出租人不利;二是房屋收回,无法鉴定时,依靠承租人举证证明数额。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承租人举证时很可能存在事后补充证据甚至伪造证据的情况,如果法院在审理中能够查明,自然是好,如果无法查明,出租人必然要负担不必要的损失;三是房屋收回,无法鉴定,承租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这时如果有证据证明承租人确实进行了装修,笔者认为,法官可以依据租房的用途、装修公司的资质、租赁的期限等情况自由裁量,酌定相应的数额,这种情况下,风险就要自担了。在签订租赁合同

时,双方都会向着正常履行的方向努力,而且不会在装修上故作文章,其可信度也比较高,如果在当时能够防患未然,无论对于减少双方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还是对于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公平裁决,都是有很大的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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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流程与合同

一、房地产转让的基本流程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一)房地产买卖的基本流程 1.商品房预售基本流程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一般流程为: 第一步,预购人通过中介、媒体等渠道寻找中意楼盘; 第二步,预购人查询该楼盘的基本情况; 第三步,预购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四步,办理预售合同文本登记备案; 第五步,商品房竣工后,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交付房屋; 第六步,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 第七步,办理交易过户、登记领证手续。 2.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基本流程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的一般流程为: 第一步,预购人将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通过中介等渠道寻找受让人; 第二步,签订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 第三步,预售合同转让登记备案。 3.房屋在建工程转让基本流程 在建工程转让的一般流程为:

第一步,房屋在建工程权利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在建工程转让申请; 第二步,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批复; 第三步,转让双方签订在建工程转让合同; 4.商品房销售基本流程 商品房销售的一般流程为: 第一步,购房人通过中介、媒体等渠道寻找中意楼盘; 第二步,购房人查询该楼盘的基本情况; 第三步,购房人与商品房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四步,交易过户登记。 5.二手房买卖基本流程 二手房买卖的一般流程: 第一步,购房人或卖方人通过中介、媒体等渠道寻找交易对象; 第二步,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三步,交易过户登记。 (二)房地产交换基本流程 第一步,换房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渠道寻找房源; 第二步,交换双方签订公(私)有住房差价换房合同; 第三步,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换房合同登记备案和审核 第四步,交换双方支付差价款和相关税费; 第五步,产权交易过户或办理公房租赁变更手续,领取房地产权证或公房租赁证。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详细指南(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详细指 南(示范合同) 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详细指南(示范合 同) 第一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合同登记或者备案。 二、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留存复印件) 1、符合条件进行合同登记的(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例如: a、《房地产证》(如房地产证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 b、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c、《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d、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e、拍卖竞得已生效的法律证明文书; f、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文件。 2、不符合登记条件,需要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房屋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为个人的 a、有效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 b、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定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 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c、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篇一: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释〔200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城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城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现在的租房肯定是离不开租房合同的,因为出租方跟承租方双方都是需要法律的保障才敢将房子给出租出去,今天小雅就给大家整理了房屋租赁合同,仅供参考 优秀实用版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合同法》及其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制定本合同,要求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自有的坐落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套_____房_____厅的房屋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住宿场所。 二、合同签订时,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押金人民币 __________元(不计息),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缘故而中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且无违约时一次性无息退还。 三、甲方将上述套房交付给乙方使用后,乙方必须在开始计租之日起按月应付的租金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甲方交纳。煤气费、网络电信费用、水电费及小区物业水电公摊费、物业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及时缴纳(经双方协商,至_____年_____月物

业费由甲方支付,_____ 月_____日起由乙方支付_____元/月给甲方)。 四、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合同计租之日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经双方友好协商,支付租金可按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按月支付的,每月实收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租金每月一次性付清,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第一个月房租,以后每月租金均在当月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第二种:按每6个月一次性付清,每6个月实收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第一个6个月的房租,第二个6个月租金应在第一个6个月租金日完后当月_____日一次性付清,之后的每6个月均以此类推。 五、合同期间,乙方保证爱惜好套房内的一切屋子结构及其装修饰物、电器、生后家具等物品,不得任意破坏,造成破坏的乙方愿意修复原状并费用由乙方自付。合同期满乙方不继续租赁的,必须结清物业等一切费用并将屋内、门前垃圾清理干净。损坏房屋、物品,租期满后乙方不进行修理、垃圾不清理干净的甲方有权扣除押金。 六、乙方承认在交付使用本套房时,本套房及设备完好无损(房屋内主要电器:奥玛冰箱2台,海尔空调3台,威力洗衣机2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 本 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编号: 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 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房屋概况 第一条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本人,共有)拥 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设有房屋它项权利有 (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 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 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二条房屋法律概况 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身份证号

码:;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 积:; 5、房屋的使用面积: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第三条出租房屋概况(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四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深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流程图 当事人提出申请—管理所收文—管理所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 二、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双方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单位的: 1、《房地产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2、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清地价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个人的:产权证明(房地产证、购房合同、按揭合同等)(验原件留复印件)或街道办、居委关于产权的书面证明。 (二)房地产租赁合同书(使用房屋租赁管理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合同书)。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单位的: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2、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认证;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个人的: 1、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提供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须出具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证明书。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单位的: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2、境外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护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个人的: 1、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境外人士须提供护照或居留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须填写《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提供20~49周岁女性计划生育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承租手续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五)已作为资产抵押的房屋出租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三、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其它事项 (一)转租合同的登记(备案) 办理转租合同登记(备案)的当事人需提交下列资料: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原房地产租赁合同。 (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变更时,需按合同登记(备案)的要求出具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所重新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 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广州市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1.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 租金情况 租金为:¥18000元/月起,即约¥30元/㎡/月(以上租金不含

任何税费),涉及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则由双方另行协议。 租金自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 28 日前按现金/汇款/转账等付款方式缴付下月份租金给甲方。 免租期:甲方同意免除乙方租赁期间之次月起的三个月即2011年10月、11月、12月份的租金。 注:期限超过 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四条本合同缴租程序为二按一租,即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元整)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后,乙方缴清租金、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并经甲方对该租赁物业验收后,甲方将保证金免息退回乙方。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 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 0.3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内的修缮责任。 3.发现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壹个月以上或者乙方违法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等),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且无需取得乙方的同意。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近年来,租赁合同纠纷不断。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3的司法解释,在此就一些疑难问题做专项解答,供大家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参考。 一、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问题 《最高法解释》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解读】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 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 二、违法消防等国家强制性规定时的解除合同条件

《最高法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解读】在出现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权属有争议,或者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任何一种情形时,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任意的,还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该情形的出现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所谓“无法使用”是指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约定用途使用,或者无法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 三、合同解除和期满时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最高法解释》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成都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详细版

成都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详细 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4087

成都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详细版 甲方: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求租方) 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___市___区______号(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房屋的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3、所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编号: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内部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需要写明内的装修情况及主要设备设备情况,如:房屋为简易装修,其内设备为xxx)

第三条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月/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 ___日。 租赁期限届满前___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合同。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___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___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租赁的租赁情况至少为一年,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变通) 第四条租金及其交纳方式 每月租金___元,大写_________. 租金按月交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季度的租金。 以后每月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该房屋租赁合同付款方式每季度付一次,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通) 第五条押金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流程

一、项目名称: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 三、受理条件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其中,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 构代为办理。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 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租赁当事人双方、单方均可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申请材料: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新增(FD0004)提交以下资料: (一)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租赁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二) 租赁当事人订立居住房屋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转租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复印件); 5. 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原件)。 (三) 租赁当事人订立公有住房转租合同后,申请新增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1.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 转租合同(原件); 3. 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 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 注:以上六种备案情形涉及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的,只需提交该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 2. 受理人员核验相关申请资料; 3. 符合规定的,发放备案通知书。 六、受理部门 江浦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许昌路1150号 七、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八、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65858533 九、收费标准: 无 十、特别说明: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可通过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22072972.html,)或者市民政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22072972.html,)下载,也可向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领取。 委托书格式 今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我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一切后果。 委托人:XXX 身份证号:XXX 委托日期:XX年XX月XX日

城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8108 The Civil Subjects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Their Corresponding Civil Legal Relations, And Then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Term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Need To Abide By Them. (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 城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 正式样本

城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合同资料可用在各个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其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进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本合同适用于城市市区、郊县城镇(包括乡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除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租赁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系统公房外的其他所有房屋的租赁。 二、本合同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将房屋出租给承担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签订本合同前,当事人双方应相互交验或出示本合同提及的有关证件和证明。 四、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或另有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

五、本合同条款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城市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本市区(县) 路弄(新村) 号室(部位) 出租给乙方使用。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工作程序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工作程序 (宝安区房屋租赁治理办公室) A、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 B、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C、房屋转租合同的登记或备案 D、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E、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及注销 F、房屋停租登记 G、不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的 (一)提出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治理所递交有关资料,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 (二)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A、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 1.房地产权益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依照情形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 ①《房地产权益证书》(如房产抵押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 ②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③《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用途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 ④经房地产权登记的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文书; ⑤拍卖竞得的房屋须经房地产权登记;

⑥《建筑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证明其产权的); ⑦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须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批文及补交地价款证明; ⑧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合作建房的批文; ⑨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2.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3.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 出租人为单位的 ①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托付他人代管或代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托付书(原件)及受托付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托付人名义签订合同,托付人须在授权书上表述清晰。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托付书。 <2> 出租人为个人的 ①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托付他人代管或代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托付书(原件)及受托付人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托付人名义签订合同,托付人须在授权书上表述清晰。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

XX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承诺: 1、本人已全面了解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等规定; 2、本人按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有效,租赁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租赁条件和标准; 3、如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者提交资料不实,或者因单方申请造成租赁当事人另一方权益受损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或法律责任。 出租人:(签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盖章) 承租人:(签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小区居住房屋租赁(寄宿)情况表街道(镇):租赁(寄宿)当事人: 居住类型:租赁口寄宿口

房屋寄宿行为:借用亲戚朋友的住房居住,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不用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 (新增、延续、变更、注销,只显示其中一种业务类型) 条形码区域租赁备案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未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的,则此信息不显示) 该租赁合同已于___ 年一月一日终止,备案信息已经注销。(该信息仅在注销备 案时显示) 单方申请人信息(该信息仅在单方申请时显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区****街道(乡镇)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年月日

徐汇区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指南、收件要求 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备原件核对。代为办理的,应当按照以下说明提交相关文件。单方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上如实勾选。 二、代理和单方申请的说明 (一)法定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交监护人证明,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代理 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代理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无需另行提交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书,但应提交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证书复印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单方申请 租赁当事人一方不配合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租赁当事人另一方可以单方申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深圳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Word版)

深圳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范本(Word版) 深圳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范文篇一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木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号,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千百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按(月)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 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Fl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互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木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 乙方(签章):___ —年—月—日—年—月—日 深圳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范文篇二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甲方________ 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深圳_市_ _区_ (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出租实测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__,结构为O甲方己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____ O 二、租赁用途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 木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合同协议范本】标准房屋租赁合同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范文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十里河门面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该门面租赁期为年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承租该门面,第一年年租金总额为元整,年租金自第二年(即年月日 )起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 1、付款方式:押两月付半年。合同签订之日即付半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和二个月押金 (该押金同时也做保证金使用),自第二次起乙方须提前一个月,即租赁五个月后,在一周内(即年月日前)将下次半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即刻将该门面收回,停止供电并采取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拖延交纳门面租金期间,甲方将收取乙方的租金及滞纳金(每日的滞纳金为年租金的千分之三,并且每日累计计算);如果乙方超过一个月仍未足额交付租金,或乙方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即刻收回该门面,并按合同规定收取乙方的违约金及应缴租金。 2、甲方不单独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乙方所使用的所有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出资维护、保养并正常使用。 3、乙方在承租使用该房屋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经营性费用(如水、电费等),乙方自行交纳。 4、年月日为合同生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装修期; 年月日始计租期。

第三条:乙方在承租使用该门面期间,不得改变该房屋结构及设施, 如确需改变或装修的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主体结构的情况 下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动工。乙方付出的各种费用如装修费、增 加设施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在任何时间及情况下不承担任 何责任及费用。 第四条:在乙方承租期内,乙方必须保证不能把该店面挪作它用,该 店面原有设备不准带出该房屋;租赁期满后,乙方须将该店面设备交还 甲方,在保证该店面的固定设施完好无损的同时,不得破坏已固定在 墙体上的设备设施,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不退还乙方交付的保证金。 第五条:在承租期内水、电、暖、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承租的店面设施使用及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有义务保证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权,但须在合 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续签事宜根据当时情况,双方 另行协商。乙方不再继续承租,也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的形 式向甲方提出,并在合同期满15日前无条件腾退,并将该房屋及设备 交出甲方清点后接管,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如果乙方无法在15日内 离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腾退,延期腾退的,每拖延一天甲方 有权收取租金及滞纳金(每日的滞纳金为年租的千分之三,并每日累计 计算)。 第七条:甲方应协助乙方的正常经营,乙方应按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的 经营,如要更改经营项目,必须与甲方进行协商。在征得甲方书面同 意后,才得变更。在承租期内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或承包他人 经营。乙方必须按合同方案经营,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不 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乙方在入场前必须到甲方(即物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签订 防火协议,并提交施工图纸,进行技术交底。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程序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程序 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实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 度,规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流程图 二、当事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 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书是指《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和《房 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资料可作为判断房屋合法权属或合法来源的证明资料: 1.《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2.《接管房地产通知书》(直管房提供); 3.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登记所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建设单位通知购房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4.《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房屋拆迁单位通知被拆迁人的《交付使用通知》(收楼文件); 5.《临时建筑同意保留使用证明》; 6.《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7.开发商出租新建房屋,合法权属资料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已缴交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发票; (3)竣工验收(质量、规划、消防)合格的文件; (4)《产权具结书》。 8.《宅基地证》; 9.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 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10.其他证明房屋来源的有效证明。 共有房屋的,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 书面证明;转租房屋的,同时提交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并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约定条款,必须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受委托经营管理房屋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 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只提供原件核对,无需复印件) 1.租赁双方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国内 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或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供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人士提供护照等)。 2.租赁双方任何一方是法人的,提供法人证明(营业 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合法资格证明。 3.委托代办的,自然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电子版)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穗租备号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 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里)号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 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月租金额(币种:人民币)元租赁期限 小写大写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至年月日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月、季、年)的第前按付款方式缴付租金 给甲方。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抵押该房屋须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

最新城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标准范本

城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标准范本 【导语】在城市里,租赁房屋的时候,常要用到房屋租赁合同的。以下是本人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城市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标准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篇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座落于_____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路___单元__号铺,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商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或转租、转让。 第三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该房屋出租期间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

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给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四条交验身份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购房合同,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乙方也应向甲方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房屋改善 甲方允许乙方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但不得改变房屋的整体结构。乙方不经物业公司同意擅自改动房屋结构,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 第六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月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日,共计__年。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如有意继续承租,应该提前______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前两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_____________元)。 2、第三年租金每平米增加_____元,即每年增加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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