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四个率先”目标要求,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管理,继续完善我院技术支撑系统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院科研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原创性科技创新成果产出,引领我国科研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制和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研制项目)是指对我院战略布局调整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有重要影响,能够显著提升相关领域核心竞争力的中、大型仪器设备(百万至千万元)研制项目。研制项目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瞄准未来、前沿科学问题,重点支持科学目标明确的前瞻性未来技术研发,注重科学思想的实现;

(二)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结合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点支持任务需求明确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注重技术方法的实现;

(三)面向经济主战场,针对社会、民生与经济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战略支柱产业的升级换代技术集成与研发,推进交叉融合,注重性能指标的实现与提升。

第三条 研制项目采取研究所自由申请和院自上而下部署相结合的方式推进,主要包括院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院级研制项目)、院级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院级重大研制项目)和关键技术研发团队项目(以下简称关键技术团队项目)。

第四条 院级研制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其中青年人才类项目经费不超过200万元。执行周期一般为2年,实行中期评估制度。

院级重大研制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周期一般为3年,实行中期评估制度。

关键技术团队项目年度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执行周期一般为3年,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五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研制项目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院级研制项目以满足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为目的,应有独到的设计思想、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和明确的验收指标,并能产出实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分为单独申报类、联合申报类、持续支持类和青年人才类:

(一)单独申报类。项目申请单位能够完成仪器设备的研制工作,并利用研制出的仪器设备开展科学研究;

(二)联合申报类。院内单位研用双方的实质性合作,而非一般的联合研制。项目原则上由应用单位牵头,研制单位作为项目合作单位,研制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归应用单位所有;

(三)持续支持类。要求前期承担过院级研制项目(原则上通过验收已超过2年),有重要科研成果产出或开放共享情况好,并有进一步仪器设备研发需求(不是简单的升级改造);

(四)青年人才类。为进一步提升我院35周岁及以下青年科技人才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科研活动组织能力,针对青年科技人才采取项目单独评审的方式进行倾斜支持。

第七条 院级重大研制项目针对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经济主战场等方面需求,在院级研制项目的基础上进行策划。侧重支持:

(一)技术上已有突破,能明显提升性能指标的项目;

(二)科学目标明确,能进一步争取国家支持的项目;

(三)促进交叉融合,能产出重大科技成果的项目。

第八条 关键技术团队项目瞄准我院已有技术优势、对仪器设备发展有重要作用的核心或共性关键技术,遴选技术研发团队开展持续攻关。侧重支持:

(一)已有技术基础、且优势明显的研究团队;

(二)在仪器设备整机研制过程中起关键作用,制约我院仪器设备研制水平的核心关键技术或关键部件;

(三)对国家重大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能有效支撑科学研究工作的共性关键技术。

第九条 研制项目的申请单位必须是院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研究所)。院鼓励研究所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大学、企业的合作,合作方式可采取联合设计制造、关键部件委托设计加工、自主设计委托加工等多种形式。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条 院级研制项目采取研究所自由申请的方式,由研究所按年度组织、限项申报。研究所组织相关力量研究提出研制项目方案,经过初步论证后,填写《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行文报条财局,申报时间为每年上半年,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院级研制项目由条财局按差额评选原则组织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书面评审和综合答辩3个步骤:

(一)形式审查主要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二)书面评审由条财局组织技术专家依据申请材料对项目的意义、目标、创新性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初步评审;

(三)综合答辩由条财局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申请人做的项目报告和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审。

书面评审和综合答辩均采取差额投票的方式进行评选。通过综合答辩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后报送条财局审批。

第十一条 院级重大研制项目和关键技术团队项目采取院自上而下部署的方式,通过院仪器设备研制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遴选推荐。

(一)专家委员会按学科领域分组,结合各研究所提出的需要重点解决和发展的科研仪器设备技术方向,研讨确定本领域下一年度仪器设备研制优先发展方向;

(二)各领域召开研讨会,围绕各自领域仪器设备研制优先发展方向,组织院内相关单位和专家交流研讨,遴选出院级重大研制项目和关键技术团队项目推荐至专家委员会;

(三)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各领域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投票遴选出拟支持的院级重大研制项目和关键技术团队项目。

通过遴选的院级重大研制项目和关键技术团队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送条财局审批。

第十二条 条财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研制项目年度支持计划,报送主管院领导审批。《实施方案》由条财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章,一式三份分别由条财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团队留存,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及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条财局审批签章的《实施方案》后,应于1个月之内将立项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至科技条件项目管理平台(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24942952.html,,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研制项目实行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一)协调相关单位的人员、设备、房屋、水电等资源条件为研制项目提供支撑;

(二)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督促项目执行,重大事项需及时报告条财局;

(三)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填报并提交项目相关材料,按期完成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从图纸设计、部件采购、加工和工艺安装等环节的技术及管理规范,形成完整齐全的档案,技术文件应达到研制的科研仪器设备或部件能够复制的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内部管理体系,按《实施方案》中的进度安排及年度考核指标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人员分工和协同关系,稳步推进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院级研制项目和院级重大研制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度,承担单位应于计划执行周期中间年度10月31日前向条财局提交中期评估报告纸质材料一份,并将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至项目管理平台。

关键技术团队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内每年10月31日前向条财局提交当年的年度工作报告纸质材料一份,并将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至项目管理平台。

条财局根据项目评估和考核情况核拨项目后续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间,若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化、技术方案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加工协作条件或进口限制等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停止项目并向条财局报告,经批准后调整或终止项目。

第十八条 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之内向条财局正式行文报告,说明已完成内容、财务收支情况、延期原因、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和新的完成时限。由条财局研究决定是否延期、结题或终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条财局将视具体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核减或停拨经费、调整或终止项目,对于情节严重的将调减项目承担单位院级研制项目申报数量:

(一) 未按时提交中期评估或年度工作报告;

(二) 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指标等《实施方案》相关内容;

(三) 项目经费使用不合理或预算执行率低;

(四) 无故拖延项目验收时间或项目不通过验收。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研制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制项目经费应当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研制项目的特点与重点;

(二)产出导向,绩效管理。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清晰,面向结果追踪问效,保证经费分配的科学性、经费使用的有效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纳入经费使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拆分项目。

第二十一条 研制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科研财务助理协助,单位科研、财务、资产、人事等管理部门共同配合,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研制工作需要据实编制;

(二)项目经费指用于与研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三)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执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研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合作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在目标与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设备购置费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在中期报告、年度考核或验收时予以确认。若项目经费超支,原则上由承担单位自行筹措。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预算执行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验收后,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且经项目验收组确认的结余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使用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在2个年度内,用于与科研活动相关的业务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直

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研制项目经费管理具体细则参照《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6〕169号)执行。

第六章 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研制项目执行期满后,承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完备相关技术文件、财务决算报告等,并于6个月内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向条财局申请并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条财局审核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验收材料,组织专家按照《实施方案》进行验收。条财局根据项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确定“通过验收”、“项目结题”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一)通过验收:全面完成《实施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技术文件等档案齐全、经费使用合理;

(二)项目结题:研制项目基本完成,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完全实现预定功能或不能完全达到规定技术指标时,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研讨和论证,经确认无法继续完善的,应及时向条财局申请结题。条财局组织专家完成现场测试和财务支出审核后,确定结题处理方案,并根据专家意见收回相应经费;

(三)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并全部收回剩余经费:

(1)项目执行期满3年内仍未能通过验收或结题;

(2)技术文件等档案不齐全,管理混乱,提供的资料或数据不真实;

(3)支出与预算严重不符,经费使用不合理。

第二十九条 院级联合申报类研制项目的验收应在应用单位进行。仪器设备研制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向应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提供相应技术资料和培训服务。

关键技术团队项目在执行期满后,由条财局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专家考评结果,确定是否进行持续支持。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向条财局报送项目验收表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将项目验收材料的电子版汇总后上传至项目管理平台。条财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章后的项目验收表分别由条财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团队留存。

第三十一条 条财局对通过验收的研制项目实行追踪问效管理。研制的仪器

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条财局根据后续提交的项目年度报告情况,对研制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开放共享情况好、科技成果产出丰富的承担单位,增加其下一年度院级研制项目的申报数量。

第三十二条 研制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使用和管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院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既定的成果推广应用方案和效益目标,加强与相关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在满足相关科研需求的同时,提高研制成果的商品化水平,推动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

第三十四条 项目研制过程中产生的,以及项目完成后3年内使用该研制仪器设备产生的专著、论文等,均应标注“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英文写法为:Supported by the Scientific Instrument Developing Project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Grant No.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科研装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计字〔2009〕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条财局负责解释。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水平,加强对企业科研项目的管理,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科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科研项目管理 (一)目的: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企业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二)科研项目种类 1、国家、省、市级立项项目; 2、横向委托与合作项目; 3、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4、其他项目或课题。 (三)科研项目的立项 1.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科研开发项目立项指南,确定重点支持的研究方向。 1.1 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由企业研发中心统一组织,项目的选题根据各类计划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由企业确定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申报。研发中心代表企业对外申报项目。 1.2 横向委托与合作的项目,如果研究内容达到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水平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经企业批准,可以列为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1.3 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是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的主体,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市场前景、项目所处的研究阶段、对企业发展的意义等,将企业科研开发项目分为三个级别:企业科研项目、企业开发项目、企业工作或预研项目。 2.申报科研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2.1 申报项目应填写《***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研发中心。立项申请书需写明:(1)项目名称;(2)立项目的;(3)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4)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原理图及相

关说明和关键技术介绍;(5)项目的考核指标;(6)项目进度计划及阶段目标;(7)项目经费预算:(8)主要参加人员等内容。 2.2 研发中心对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2.3 企业主管总工程师对所有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技术审查。 2.4 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在听取项目申报人对项目的介绍后,根据企业的发展对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明确建议立项的项目、暂缓立项的项目以及不予立项的项目,报企业分管领导最终审查。 2.5 企业分管领导根据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确定具体的立项项目、项目级别、保密事项、并确定科研经费,报企业总经理审定批准。 2.6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研发中心向各项目组下达《技术管理》通知,项目正式立项。 (四)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3.1 为保证科研开发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3.2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局部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3.3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病休、调动、离职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内者,要确定临时负责人并在研究开发中心备案。如时间超过半年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报企业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3.4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年末须编写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研发中心。 3.5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并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报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主管部门批准。 3.6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国家计划项目合同》或《科研开发项目合同》明确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中止手续。 3.7 研发中心对企业的在研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及时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年末,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总结,并对各部门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企业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水平,加强对企业科研项目的管理,使***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科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科研项目管理 (一)目的: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企业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二)科研项目种类 1、国家、省、市级立项项目; 2、横向委托与合作项目; 3、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4、其他项目或课题。 (三)科研项目的立项 1.企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科研开发项目立项指南,确定重点支持的研究方向。 1.1 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由企业研发中心统一组织,项目的选题根据各类计划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由企业确定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申报。研发中心代表企业对外申报项目。 1.2 横向委托与合作的项目,如果研究内容达到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水平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经企业批准,可以列为企业科研开发项目。 1.3 企业科研开发项目,是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的主体,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市场前景、项目所处的研究阶段、对企业发展的意义等,将企业科研开发项目分为三个级别:企业科研项目、企业开发项目、企业工作或预研项目。 2.申报科研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2.1 申报项目应填写《***企业科研开发项目立项申请书》,报研发中心。立项申请书需写明:(1)项目名称;(2)立项目的;(3)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4)简要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原理图及

相关说明和关键技术介绍;(5)项目的考核指标;(6)项目进度计划及阶段目标;(7)项目经费预算:(8)主要参加人员等内容。 2.2 研发中心对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2.3 企业主管总工程师对所有提交的立项申请书进行技术审查。 2.4 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在听取项目申报人对项目的介绍后,根据企业的发展对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明确建议立项的项目、暂缓立项的项目以及不予立项的项目,报企业分管领导最终审查。 2.5 企业分管领导根据企业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意见,确定具体的立项项目、项目级别、保密事项、并确定科研经费,报企业总经理审定批准。 2.6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研发中心向各项目组下达《技术管理》通知,项目正式立项。 (四)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3.1 为保证科研开发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3.2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局部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3.3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病休、调动、离职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内者,要确定临时负责人并在研究开发中心备案。如时间超过半年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报企业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3.4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年末须编写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的研究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研发中心。 3.5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一个月提出并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报研发中心批准,其中国家、省、市计划项目由研发中心报主管部门批准。 3.6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国家计划项目合同》或《科研开发项目合同》明确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中止手续。 3.7 研发中心对企业的在研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及时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

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制度文档

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技研发水平,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确保科技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科技项目是指具有一定技术含量、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具有一定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本制度涉及的科技项目是指由公司技术开发费列支、纳入年度计划内以及根据生产实际需要临时立项开展的科技项目,包括科研开发、短平快、实验室建设等项目。科研开发项目包括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研究、前沿性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科技项目;实验室建设项目是指为满足生产和科研工作需要而开展的检测、检验等仪器设备购置及相关条件建设项目;短平快项目是指技术相对成熟,实施周期短,见效快,支撑新产品开发、产品质量提升、降低能源资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的产线填平补齐和装备改造项目,以及部分技术含量高,实施过程存在一定技术风险的重大技术措施项目。 第三条纵向科技项目是指获得政府财政拨款资助,由政府行

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各类科学技术活动,包括:国家重大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技术创新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河北省、北京市科技项目计划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技术质量部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立项通知、科研开发项目进度控制、结题验收、后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起草、修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办理以公司名义对上、对外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六条计财部负责科技项目概算审查及资金的专业管理。 第七条设备部负责科技项目设备采购、建安施工组织相关的对上、对外的业务工作。商务合同签订后(标注项目编号),发技术质量部和项目单位各1份。每月5日前按项目提供上月度设备采购资金支付及结算情况。 第八条技改工程部负责较大工程类项目的招标相关的对上、对外的业务工作。商务合同签订后(标注项目编号),发技术质量部和项目单位各1份。每月5日前按项目提供上月度设备采购、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001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凡达到以下任意一个条件的仪器设备就属大型精密仪器,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1、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含10万元)。 2、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一个完整的系统价格在十万元以上的设备。 3、国家科委指定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见附件) 第二章计划、论证、审购和验收 根据我院建设规划、发展方向、技术条件和经费可能,必须配备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各系和院设备主管部门制定计划逐年实施,以提高我院的教学、科研水平。 院各教研室(组)、研究室在学院下达的经费范围内,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添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事先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可行性报告,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采购。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低、中档大型精密仪器能满足实验需要的,不应购置高档大型精密仪器;凡能购买重要部件装配的,不要进口。整机凡国内可以生产、又能满足用户需要的,不再进口。 必须建立验收制度,任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经验收不得正式投入使用,从批准申购开始,就要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使用部门担任高级职务的教师、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人员主持,由操作人员及设备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进口设备验收与安装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质量的问题时,应在索赔期(一般是从货物到港、站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前三十天通知商检部门出证,送订货主管部门办理索赔事宜。 第三章常规管理 必须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审购设备审批表、论证报告、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及附件、进口免税批件、商检报告、验收记录报告,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操作规程、技术开发记录、使用维修记录以及添置的零部件及配套设备等有关资料。技术档案由实验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共同建立,分别保管。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及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研究所(中心)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四条各院、系和研究所(中心)应制订科研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研任务,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技术服务、开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科研处要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八条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研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研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研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研处和项目所在院共同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研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

上海××公司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上海××有限公司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持续不断的创新改进”的公司经营理念,规范公司科研项目审批程序,加强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评估,加速公司新技术的开发及推广应用,落实各级责任制,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化解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科研项目含义 (一)本制度所称项目主要是指由公司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等的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技术更新、设备更新、技术引进等;技术开发项目包括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国产化和再开发、新品研制、技术攻关等。 (三)其他对产品、工艺、生产过程、生产方式等的革新活动。 (四)承接或接受上级委派的科研任务。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立项论证、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等过程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企业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鼓励公司员工开展科研活动,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 第二章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 第四条管理流程 第五条管理内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的下达与提出 1、公司根据市场需求、技术需求、公司的指令性计划或上级机关的要求,研发部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向相关业务单元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 2、公司业务单元或员工个人根据公司产品或者市场的需要提出对产品、设备、工艺、装备等进行改造和创新,填写《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提交至研发部。 (二)可行性研究 业务单元根据需要组织科研团队,科研团队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要求,进行调研和可行性研究,编制《科研项目立项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评审 研发部门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和《科研项目立项报告》对该科研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技术人员,立项申报部门负责人,研发部人员及相关领导等组成。研发部参加项目的可行性评审,并审查立项文档是否齐全、规范以及是否存在同其它项目的冲突。协助评审委员会编制《项目立项评审报告》。 (四)项目立项的批准 1.公司立项的项目 研发部门将《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科研项目立项报告》及《项目立项评审报告》送达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则立项。 2.各业务单元内部立项的项目 由各业务单元负责人批准立项。 (五)立项结束 公司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研发部将立项文档归档;各业务单元内部立项的项目由各业务单元归档,研发部备案。 第三章过程管理

科技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管理制度

科技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学技术研发管理是自主创新的基础,加强研发项目立项管理是保证。为加速瑞吉通讯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及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科技研发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立项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第二条 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 第三条 为保证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1. 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技术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由公司相关部门(即技术研发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等通过一定程序公开发布。 2. 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组)、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3. 监督检查与审计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组)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项目承担单位(组)和项目责任人有义务主动接受技术研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二章 项目调研 第四条 项目调研工作由技术部完成。 第五条项目调研的主要任务: 1. 论证该领域技术(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2. 论证该领域技术(产品)的市场动态及发展该领域技术(产品)的

技术优势。 3. 论证发展该领域技术(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含物资、设备、能源及外购外协件配套等)。 第六条项目调研结束提供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应包括: 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包括技术水平); 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 5.现有技术的知识产权情况及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设想; 6.已有条件分析(包括原有基础、技术力量的投入、科研手段和研究成果的生产或应用去向); 7.实施方案(包括进度安排); 8.项目预算(包括经费来源及用途); 9.预计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及其简历。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七条 技术部提交《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申请报告》由公司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完成。 第八条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技术副总,技术部总监,开发部经理,生产部经理,技术骨干。必要时可外聘专家担任顾问。该委员会实行集体会签制度,涉及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的所有文件必须会签方可生效。

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四个率先”目标要求,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管理,继续完善我院技术支撑系统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院科研仪器设备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原创性科技创新成果产出,引领我国科研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制和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研制项目)是指对我院战略布局调整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有重要影响,能够显著提升相关领域核心竞争力的中、大型仪器设备(百万至千万元)研制项目。研制项目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瞄准未来、前沿科学问题,重点支持科学目标明确的前瞻性未来技术研发,注重科学思想的实现; (二)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结合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重点支持任务需求明确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注重技术方法的实现; (三)面向经济主战场,针对社会、民生与经济发展需求,重点支持战略支柱产业的升级换代技术集成与研发,推进交叉融合,注重性能指标的实现与提升。 第三条 研制项目采取研究所自由申请和院自上而下部署相结合的方式推进,主要包括院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院级研制项目)、院级重大科研仪器设备研制项目(以下简称院级重大研制项目)和关键技术研发团队项目(以下简称关键技术团队项目)。 第四条 院级研制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其中青年人才类项目经费不超过200万元。执行周期一般为2年,实行中期评估制度。 院级重大研制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周期一般为3年,实行中期评估制度。 关键技术团队项目年度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执行周期一般为3年,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五条 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研制项目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 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 〕3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 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制度 1 总则 1.1本着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原则,规范与促进公司有关技术工作的运行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的核心作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技术管理工作目标是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和持续发展能力,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1.3企业技术中心是技术管理工作的主体和依托,是技术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执行部门。 1.4技术工作的经费主要由公司提供,主要用于公司的技术进步,有条件时还可承担国家、行业、地方及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以拓宽资金渠道,增强技术研发收入,提高技术研发水平。 2 技术工作范围 2.1公司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的制定及实施,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成果鉴定、项目申报、技术成果奖励、企业知识产权、技术研发及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等工作。 2.2公司原、辅材料及产品检测,产品工艺技术程序文件的制定和修订,产品标准的宣贯工作。 2.3行业内国内外技术信息的收集和运用,技术交流的开展,与高等院校、研究院开展产学研结合。 2.4与本公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行业产品技术的发展动态研究,为公司的产品开发、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5创造良好的研发条件、工作环境和学术气氛,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做好科技人员的培训、“充电”和知识优化,为公司培养高质素的技术人才队伍。 2.6积极开展技术经营与服务,推动科技成果的移植、转化与产业化,由此产生的效益为技术研发提供资金支持,走依托企业、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道路。 3 基本职责划分 3.1技术研发工作 3.1.1技术研发分为创新技术研发(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工艺及技术的完善和优化(相对于原有工艺及技术)技术研发、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 3.1.2对于技术研发项目,实施程序如下: 3.1.2.1项目的收集和申报,各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填报《研发和技改项目申报审批表》,并报企业技术中心。 3.1.2.2项目实施方案的立项;按申报审批表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再由企业技术中心审批并出具项目的初步审批意见,核定项目参与人员、实施方案、相关研发费用等并报公司领导最终审批;如有必要,由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专题会再报公司领导最终审批。 3.1.2.3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具体的阶段性研发内容和实施方案并报企业技术中心确定审核。 3.1.2.4项目的实施和跟踪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研发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企业技术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每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企业技术中心。 3.1.2.5项目的总结;在适当的时间,技术中心应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总结

科室临床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科室临床科研项目 管理制度

重症医学科临床科研管理制度 一、申报课题的立项论证制度 科室建立规范化的课题申报管理制度,所报课题事先均需经过充分的情报调研,并由科室(或邀请同行专家)进行立项论证。立项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评议的形式,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的立论依据、学术水平、可行性分析、试验方法、技术路线、人员梯队和实验条件等。对科研合同则要求论证签订合同的目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等。由于同行专家分别来自各专业学科,她们往往是学科带头人,有很高的学术造诣,请她们论证不但信息量大,而且可在知识上互相补充和启迪,从而进一步完善科研设计思想,增强申请课题的竞争力。 二、课题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制度 科室加强对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不但仅是检查在科研项目能否按计划完成,更重要的是经过检查,及时从科研项目中发现真正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新内容,以便进一步给予支持和扶持。建立科室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先布置课题组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计划进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今后打算等。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科室主任带领有关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二次的现场检查考核。对有明显进展或已取得阶段成果者给予奖励,并进行重点跟踪扶持,或着手进行成果鉴定的准备工作。对部分存在困难的课题,要尽量经过各种途径给予协调解

决,促进科研课题沿既定目标按期保质顺利完成。 三、科技成果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是指在实验或理论上有创造性,有一定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新理论、新认识等等。对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制定,其内容应包括科技成果鉴定须具备的条件、鉴定程序、鉴定形式、鉴定方法以及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推广应用等多方面要注意的事项和要求。对科技成果的奖励,应按国家《创造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等规定执行。 四、科研支撑条例管理制度 (一)科研仪器的使用、维修和保管制度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应视情况采取“专管共用”或“专管专用”的方式,加强维护保养,保证最佳运行,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包括仪器设备共用制度、安全操作规定、维护检修制度、损坏赔偿制度、四防(防尘、防震、防潮、防磁)安全制度、对外服务收益分配规定等。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每台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仪器使用者加强培训学习,使其掌握仪器技术性能、操作使用和维修技术,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实验室、研究室工作制度进入实验室、研究室时要穿工作衣,传染性的实验要穿隔离服、戴口罩、帽子,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和安静。工作时要精

南开大学物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南开大学物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1.用于教学、科研单价在人民币(下同)1000元以上(含1000元),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均按固定资产管理,必须由学校设备处单独建立固定资产帐。 2.用于教学、科研单价在1000~200元(含200元),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由学院建帐管理。低值设备的管理见《物理学院低值设备管理办法》。 3.单价在10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使用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为校管仪器设备。单价在40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使用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为部管仪器设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管理见《南开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4.学院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捐赠及基建项目中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都要按规定入帐,不允许有物无帐现象的出现。 5.给原有仪器设备增加附件或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等使仪器设备增加价格时,都应做固定资产的增值。 6.原有仪器设备因毁坏、报损、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二、仪器设备的购置 1.学院各单位、实验室要根据建设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及经费情况,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仪器设备申购计划,避免重复购置。 2.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软件),事先必须填写《南开大学申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报批表》,经有关专家对购置理由、效益、选型、安装及使用论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购置。 3.在国内以及国外购置仪器设备,事先必须在南开大学设备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分别由院设备管理员以及设备处审批通过后方可。 4.购置仪器设备要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力争做到优质优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批量购置金额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设备处组织公开招标方式集中采购。 三、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帐及管理 1.仪器设备到货后,各购置单位和实验室设备处要对各自负责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发现短缺、破损做好确认记录,以便理赔。 2.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一律由各购置单位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及进口仪器设备,各购置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并填写《南开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单》交实验室设备处存档。 3.由实验室设备处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保修期或索赔期内,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实验室设备处,办理保修和索赔,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4.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之内,到实验室设备处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再办理财务报帐手续。具体做法见《南开大学仪器设备入帐细则》。 5.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设备处统一进行微机管理,以设备管理科提供帐目为准,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网络管理模式。

武汉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经201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管理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分管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学院(部、中心、所)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协

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决算以及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管理,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预算调整、外拨经费、大额支出等科研经费管理事项进行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取得资产的合同签订、购置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内部审计。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逐步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六)学院(部、中心、所):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对科研经费使用等进行审核把关。 (七)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

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承担有保密要求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鼓励和引导有资格的承研单位有序竞争科研项目,具备条件的科研项目要招标择优确定承研单位。对于技术难度特别大的科研项目,可以安排采用不同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的承研单位分别承担。 第九条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 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涉密科研项目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1)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研项目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公司研究开发项目的行为,发挥和调动研究开发人员的积极性,提高项目的质量,预期完成项目任务,从公司实际出发,制定本制度。 一、立项评估制度 1、对申报并列为省和国家的研究开发项目,需经公司技术中心,在其主任主持下,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后方可上报立项。 2、对于横向校企间的合作和外单位委托公司的科研项目,经技术中心产学研合作组认真研究、论证后,由该组组长签批后,报公司技术中心备案。 3、对于国际间合作的科研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规定和要求,在认真考察合作国的情况后,以书面形式报技术中心,由技术中心主任组织有关方面人员,进行论证后认为可行,方能立项。 4、项目立项程序 (1)所立项目需经新药研发组,经国家产业和产品发展方向及要求,在广泛征求和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从公司研究开发的能力实际出发,确定科研项目。 (2)新药研发组要以文字的形式向技术中心提出立项开题报告。 (3)技术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

方面的专家,对报告的项目立项的必要性(意义)、技术路线的可行性、成果推广的实效性、公司人力资金的承载性提出评审意见。 (4)对申报省和国家的科研开发项目,要认真填写项目的各种表格、项目的申请报告、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重要的附件后,盖有公司公章,并且法人签字后方可上报。 (5)在项目立项和进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公司人为的因素,要按照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制度 1、公司技术中心对研究开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各课题组成员,可以在经公司同意后交叉跨科室研究开发项目,采取双向选择和自由结合方式进行。技术中心要与项目负责人签定项目责任状。 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有全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项目的进度、经费的使用、人员的调配和设备仪器的管理。 3、项目一经确定,项目负责人无权变更其内容、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的额度和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上报公司技术中心审批。 4、研究开发中所形成的所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缺失,不得归为已有。未经公司技术中心批准,不得随意摘抄、发表及转借他人。 5、研究论文的发表,需经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和项目负责人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001]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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