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5[1][1].19)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5[1][1].19)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5[1][1].19)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中的适用,遏制超标排污行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排污者排放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测数据】本办法所指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指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经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或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产生的实时监测数据及其统计数据。

第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数据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产生、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出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或者缺失的情况,可以按有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补充;出现数据作假情况,使用一年内出现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最高值替换作假数据。处理补充、替换后的数据及其统计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六条【超标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小时排放量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七条【超总量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界定为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第八条【免于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污染防治设施启动、检修、维护、调试将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排污者应该提前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得同意后,排污者按要求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恢复达标排放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责令改正与再次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通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并限制改正期间排放总量的行政命令。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新的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再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一)被责令改正期间,当事人排污量超出行政命令限制的排放总

量的。

(二)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的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

第十条【立案】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十一条【撤销立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十二条【先行调查取证】可以先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调查取证,再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统计报表、打印、拷贝等方式进行取证。

第十四条【取证要求】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调查取证人员监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统计报表、打印、拷贝过程,按照书证的取证方法取证完毕后,调查人员制作证据取证笔录,涉及到数据替代的案件,取证笔录中应当包括相关情况的调查内容。

第十五条【证据类型】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适用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

(一)由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文件(报告)或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检定合格文件(报告);

(二)说明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情况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报表;

(三)能证明责任单位弄虚作假的证据;

(四)由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源自动

监控设施验收合格文件;

(五)调查取证笔录。

第十六条【证据的备份保存】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可以采取先行备份保存措施。

第十七条【调查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

(一)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

(五)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终结调查的,案件调查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案件审查】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否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六)适用依据和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十九条【补充或者重新调查取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未界定污

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处罚告知和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可以通过电子媒介告知。

在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通过电子媒介告知。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辩的处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处罚听证的执行】行政处罚听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经过审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二十六条【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电子媒介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送达回证可以通过电子媒介的方式制作。

第二十八条【执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任人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对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责任人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未尽事项的适用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考核(以下简称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 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中一切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以下统称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考核的管理工作,其中国家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组织实施。省级环境保护局(厅)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省级环境保护局(厅)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本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五条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向负责对其进行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被考核单位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主考单位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负责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审核考核方案和《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上报合格证颁发部门审批。 第七条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向主考单位提交考核报告。考核组工作由考核组组长负责。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考核方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执行日期 2014 年1 月1 日起 目的 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 负责解释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目录 .1文件发布 .2文件全文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

编辑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30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广东东泰乳业有限公司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XXX位于XXXX,产品主要为XX,年加工炼奶XX吨,该项目于2002年8月20日通过原XX县环保局审批同意项目建设。2004年扩建包装车间,通过XX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XX),2009年扩建污水处理站并通过验收(环验(2009)029号),2012年新建厂房和车间,取得XX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监测方案 1、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监测 监测项目: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烟气黑度 监测点:锅炉废气排放口 排放浓度执行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1标准,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标准。

2、无组织废气污染源监测 监测项目:颗粒物、臭气浓度 监测点:厂界外上风向对照点、下风向监控点 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1标准,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标准。 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3、废水污染源监测 监测项目:磷酸盐、悬浮物、pH值、氨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总氮。 监测点:污水排水口 排放浓度执行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表3-1 废水各污染因子回用标准限值和监测频率 4、噪声污染源监测 监测点:厂界 监测项目:噪声 监测频次:1次/季度 监测分析方法及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限值。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与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部门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 (四)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五)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四条【责任主体】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

第二章调查 第五条【调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会同环境监测部门调查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第七条【干预记录】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监测或运维人员应如实记录。否则造成的弄虚作假后果由该环境监测机构或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 第八条【举报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为其保密。 第九条【立案调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接受举报的应及时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处理 第十条【通用罚则】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 —4—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和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有必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由省级监管。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 2.负责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运行维护单位的准入标准,审核在本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单位的资格条件;

环境监测制度

漳泽发电分公司 环境保护技术监测制度 1 目的 规范环境保护监测行为,确保环保设备的正常投运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漳泽发电分公司环境保护日常监测管理。 3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职责 3.1.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落实上级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组织制订环境保护技术监测制度。 3.1.2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行业管理、指导。 3.1.3 协调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单位,依法开展环境保护相关的监测与检测。根据环保整改意见书的要求,及时制定相关措施并落实整改。 3.1.4 对重要的环保监测仪表,落实责任制,确保设备完好。 3.1.5 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3.2环境监测站职责 3.3.1 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地方的法规、制度和要求,执行《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和《火电行业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管理规定》等。 3.3.2 按规定完成分公司废水排放口及各生产现场粉尘、噪声的监测,检查监督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3.3.3 统计、分析各项监测资料及填报各类环保统计报表。 3.3.4 做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保养和校验工作。 3.4 环保设施所在部门的职责 3.4.1 环保设施所在部门要认真负责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使其良好运转。 3.4.2 做好各种废水、废汽的处理,做好污染物的监测,做到达标回用或排放。 4 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环保监测范围包括: 4.1.1 各种废水处理、废水回收设施及废水污染物的排放。 4.1.2烟气处理设施及气态污染物排放。 4.1.4 各种噪声、粉尘治理装置。

4.2 环保监测内容 4.2.1 环保设施 4.2.1.1 除尘器的监测 1)#6除尘器的考核指标为:电场投运率、除尘效率、除尘器在未改造前出口烟尘排放浓度<400mg/m3。改造后除尘器出口烟尘排放浓度<100mg/m3。 2)#3、#4、#5除尘器的考核指标为:投运率、除尘效率、除尘器出口烟尘排放浓度<100mg/m3。 3)除尘器每次A级检修或改造前后均应进行除尘效率、阻力、漏风率、烟尘排放浓度、烟尘排放量等指标的测试。 4.2.1.2 废水处理设施的监测 1)废水处理设施包括生活污水处理站、闭式循环、灰水浓缩池及其系统、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回收设施等。 2)废水处理设施的考核指标为:废水处理率、设备投运率、处理水量及运行情况。 3)应定期对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果进行监督、监测,每月度上报一次运行与监测情况。 4.2.1.3 脱硫设施的监测 1)脱硫设施的考核指标为:投运率、脱硫效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旁路门挡板开关状态、在线仪表投运率、在线监测历史数据保存情况。 2)应加强运行管理,严格工艺技术操作,定期校验烟气在线监测仪器,确保烟气脱硫效率达到规定值。应定期对脱硫设施的启停时间、脱硫效率、投运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旁路门挡板开关状态、在线监测历史数据保存,每月度上报一次运行情况。 4.2.1.4生产用水、排水情况的监测 1)各辅机冷却水要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勤调冷却水量,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冷却水使用量。 2)各辅机冷却水要做到随机组检修、备用时及时关闭,以节约工业用水和减少工业排水。 4.2.1.5 噪声治理设施的监测 1)火电厂产生噪声的主要声源均要按有关规定设置噪声防治设施,保证达到有关标准的要求。 2)应定期对各种防噪装置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防噪效果。 4.2.2 燃煤监测

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生产情况 1、1 企业概况 浙江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二OO 一年七月,是一家专业生产有机 颜料、医药中间体和晶硅砂浆回收的企业。公司现有生产线八条,员工 105 名,技术人员 15 人,外聘高级工程师 4 名,与浙江工业大学、河北 师范大学等院校建立了“产学研”的合作关系。 公司主要产品有:偶氮颜料(红、黄、色淀系列颜料)近 40 个品种,产品广泛应用于油墨、铅笔漆、油漆、美术颜料、塑胶、涂料等领域,年 生产能力 10000 吨;手性扁桃酸年生产能力 300 吨,晶硅砂浆回收年生产能力 50000 吨。公司自组建以来,就十分注重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的技术改进、开发,不断提高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采用了先进的生产工艺,与传统工艺生产的产品相比具有色光好,强度高,分散性好的优点,加工、检测设备齐全,确保了产品质量的稳定,深受客户的好评,产品出口欧美、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 2005 年被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评定为“质量、信誉双保障示范单位”,2001 年---2008 年连续被评为 AAA 级资信单位,全国守合同重 信用企业等荣誉。2007 年 12 月被省中小企业局授予 :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 心,2008 年 12 月被衢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衢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2010 年 2 月被衢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衢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2012 年 2 月被浙江省科技厅授予:“省级科技型企业”。

2、生产规模 2.1 有机颜料: 13000 吨/ 年 2.2 晶硅砂浆回收: 5000 吨/ 年 3:厂区平面布置图 (二)企业污染治理情况 1、污染物种类 1.1 废水 1.1.1 工艺废水 按水质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二是漂洗废水;三是冲洗废水。 (1)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主要污染因子为CODcr,SS和 pH。 (2)漂洗废水:偶氮颜料完成后,通过水洗,由此产生清洗废水,主要 污染因子为 COD Cr、 SS、pH 等。清洗废水占生产废水的绝大部分

环境监测中实验室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制度 1、监测分析室是分析实验检定的工作场所,为保证环境清洁、安静,不经允许外人不得进入; 2、严禁在监测分析室吸烟、饮食、会客,不得晾晒衣服和放置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 3、监测分析室的地面、操作台应经常打扫、擦拭,保持无灰尘,实验台抽屉试剂架柜、仪器架柜,通风橱要摆放整齐有序,标志清晰、规; 4、各监测分析室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种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妥善管理,保证随时可以供应,注意实验室用电安全,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室电线管道设施,应安全、规,不得随意布线; 5、分析人员进入监测分析室应身着白大褂,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则,认真执行本人所承担的技术操作规,工作要集中精神,严禁玩忽职守; 6、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时,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使用规则; 7、监测分析室的药品、试剂标签清楚,存放整齐,各种玻璃仪器应分类保管,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放回原处,摆放整齐; 8、凡属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经专人负责保管,不准在监测分析室随意存放; 9、实验完毕,及时整理仪器设备和清洗实验用具,正确处理废弃物,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和火源,下班前检查水、电、气及门窗安全方可离去 检测人员行为规 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务实进取; 2、科学检测,严格执行标准、遵守检测程序,保证检测质量 做到数据准确、有效; 3、遵守法规讲廉洁、拒腐蚀、不徇情、守公德、讲文明,做到五不准; a.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礼券; b.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的邀请娱乐活动; c.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宴请; d.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e.不准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 4、遵守检测工作程序,做到: a、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检测; b、检测完毕,要清洗好器皿和仪器,清理剩余样品垃圾; 5、遵守规定,妥善保管检测资料。 为用户和保护技术所有权制度 1、全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制度,做好技术工作。凡系绝密、、文件,必须按规定围传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围; 2、本站重要技术和正在研究中的分析方法,重大事故有关报告及处理记录,各种技术资料,一律不准随意查阅、外借; 3、采样计划、检验报告、原始记录和数据未公开前,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扩散; 4、凡用户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图纸、工艺文件等,一律不准向外公布或转让,也不得用于个人或单位的经济开发;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公示并重点管理的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 第四条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方式;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环境监察机构应安排对重点污染源的暗查工作。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内容 1、污染物排放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和台帐; 4、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

5、自动在线监控数据。 第七条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程序 1、现场监察前,要对监察对象的生产工艺、产污种类、产污环节、产污浓度、产污量及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掌握,并准备现场取证设备和现场检查所需用品等; 2、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需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实施现场监察时,对企业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原始记录(交接班记录、设施各工段污染物进出浓度记录、水质化验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及校验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并制作《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记录》(见附件一)和《减排监察系数检查记录表》(见附件二)。根据工作需要,可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见附件三),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监察人员注明原因。 4、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视情节需要现场纠正的,环境监察人员应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见附件四),责令立即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5、对企业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做出的处罚、处理决定和整改要求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环境违法企业按时落实到位。

洁净区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1.目的: 洁净区是药品生产及药品微生物检测的重要场所,为确保药品生产及检测环境符合要求,因此需要对洁净区(室)、层流工作台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洁净区(室)、层流工作台环境的监测。 3.职责: 质量管理部QA、QC以及生产人员对本规定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 区域划分: D级,口服液体和口服固体制剂的暴露工序区域;C级,主要用于物料微生物检测背景区域;A级,微生物检测暴露操作区域; 4.2 监测项目:尘埃粒子数、微生物、温度、相对湿度、换气次数、压差、照度; 4.3 测试方法依据:悬浮粒子测试方法按国家标准GB/T 16292-2010及ISO14644-1执行,沉降菌测试按国家标准GB/T 16294-2010执行,浮游菌测试按国家标准GB/T 16293-2010执行;灯检区照度应在2000~3000LX,其他工作区域不低于300LX。 4.4 监测状态:压差、温、湿度的监测应动态测试,换气次数、尘埃粒子和微生物在静态条件下测试;照度每班需检查灯管是否完整,如发现灯管损坏或更坏需仪器检测。 4.5 洁净区空调系统,在非生产班次时,空调系统作值班运行,使室内保持正压并防止结露; 4.6 各项指标监测工具、标准、监测点及监测周期见表1; 4.7 空气洁净度超过标准时的纠正措施 4.7.1 当空气洁净度中的悬浮粒子数量超过规定的标准时,由质量部联合设备部查明原因,如果换气次数和风速均正常,则可通过进行洁净环境重新清洁,按要求净化至少半小时,依法测定,应符合规定;如属过滤器问题,由设备部对初效、中效过滤器进行处理或更换高效过滤器; 4.7.2 当微生物数量超标时,则必须对此区域进行重新进行清洁,然后重新监测,测试结果应符合规定。 4.7.3 若仍旧不符合规定,则彻底调查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经过重新监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或生产。 4.7.4 若相对湿度及压差不符合要求,由设备部对空气净化系统进行调整,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4.8 当生产间断10天以上,必须在生产前对洁净室进行清洁消毒,并监测悬浮粒子及微生物,应符合规定。

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XX公司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一、企业概况及监测能力 公司在X地投资建设的项目,环保工程于XX 时间开工建设,X时间建成并投入了试生产。项目规划总占地面积约X平方米,主要建设设施包括:车间、综合办公楼、员工宿舍、成品库房等,总建筑面积约为X平方米,项目总投资X万人民币。X年通过X市环保局验收。 公司针对不同的污染物有相应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措施。 废水处理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技术,鱼类冲洗水、洗带水、洗机水、锅炉冲灰水等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格删预处理后,进入初沉池,经初沉池后的污水,调节pH8,进入调节池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进行厌氧酸化处理,经过厌氧酸化处理后的污水经提升泵提升至生化池进行好氧生化处理。经生物降解的水自流至沉淀池。分离沉淀的活性污泥经提升泵提升回流到生化池循环利用。沉淀池上部清液溢流达标排放至临近的市政管网。(按照企业实际废水处理工艺来写)。 锅炉烟尘处理工艺采用水膜脱硫除尘处理技术。废气主要由锅炉燃煤产生,锅炉尾气径过

高效文丘里除尘器,对含尘烟气进行第一级除尘,去除颗粒性尘体和燃煤有机气体,再进入麻石除尘器进行第二级除尘处理,达到净化的目的,净化的烟气经引风机送至烟窗高空排放。冲灰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重复循环使用。(按照企业实际废水处理工艺来写)。 产品弃渣作为再生资源予以综合利用,本厂员工日常生活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上门清理。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售给其它客户,锅炉运行产生的煤渣几种堆放后出售给其他用途的客户。(按照企业实际处理途径来写)。 各个监测点位噪声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未出现超标情况。 二、监测依据 1.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0号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 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3.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4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13年;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1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产生和排放污染物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放射性污染源、流动污染源监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染源监测是指对污染物排放出口的排污监测,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利用排放点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三同时”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现有污染源治理项目(含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 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制订。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章任务分工 第五条省级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污染源年度监测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开展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对污染源进行不定期监督监测。 (三)组织编制本辖区污染源排污状况报告并发布。 (四)组织对本地区污染源监测机构的日常质量保证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具体负责对污染源排污状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实施对本地区污染源排污状况的监督性监测,建立污染源排污监测档案。 (二)组建污染源监测网络,承担污染源监测网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和网络中心,并负责对监测网的日常管理和技术交流。 (三)对排污单位的申报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对排污单位安装的连

续自动监测仪器进行质量控制。 (四)开展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参加本地区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五)向主管环境保护局报告污染源监督监测结果,提交排污单位经审核合格后的监测数据,供环境保护局作为执法管理的依据。 (六)承担主管环境保护局和上级环境保护局下达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污染源监测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所属污染源实施监测,行使本部门所赋予的监督权力。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所辖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 (二)参加本部门重大污染事故调查。 (三)对本部门所属企业单位的监测站(化验室)进行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八条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监测结果负责,并按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报告排污情况。 第三章污染源监测网络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辖区内的污染源监测网,领导所辖区域的污染源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是各级污染源监测网的组长单位。负责安排所辖区域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条凡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承认网络章程的监测机构,均可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局申请加入污染源监测网,经审查合格后,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局批准。参加污染源监测网的各监测机构原有名称、隶属关系、人事管理和经费来源均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污染源监测网的各成员单位在监测网的统一安排下,可承担本部门、本单位以外的污染源排污监测、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效果监测和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开展的各种污染源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污染源监测网做好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工作,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监督机制,网络主管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污染源监测网成员单位进行定期质控考核及技术监督。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环境监测管理制度正式版

环境监测管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目的 为了准确掌握公司环保设备粉尘浓度排放情况,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确保粉尘达标排放,加强对环保设备的检测管理,保障环境不受污染,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事件,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政策法规以及行业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各环保设备的检测管理。 2.2 环境监测管理是指公司内部日常

检测和由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检测和公司委托检测。 3、职责 3.1 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公司年度环境监测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送上级环保部门,临时性监测任务由安全生产部直接与上级环保部门联系监测,安全生产部对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2 技术动力部负责环境检查的技术业务、设备配备和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并负责监测数据的分析、上报、统计等工作。 3.3 技术动力部根据公司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国家标准监测方法,组织公司内部日常环境监测工作,同时负责应急监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现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下面是详细内容。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环境监测站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环境监测站部管理制度 二〇一〇年九月

第一节监测分析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环境监测分析人员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钻研分析技术,培养科学作风。 二、环境监测分析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承担分析测试工作。 三、分析人员对所承担的分析测试项目应熟悉方法原理,严守操作规程,以使操作准确无误。 四、认真做好分析测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项测试条件均符合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要求后方可进行样品分析测试。 五、在接受新分析测试项目时应先完成规定的标准样质量控制实验,经质控人员审核,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新项目的监测。 六、严格执行监测分析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纠正,以保证数据质量。 七、测试完毕做到及时清洗器具,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并做好安全检查。 八、认真填报监测分析结果,字迹要清晰,记录要完整,要实事求是,严谨伪造数据,校队要严格,做到准确无误。 第二节监测质量保证人员岗位任制 一、环境监测质保人员应熟悉质量保证的容、程序和方法。 二、深入实验室监督检查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各项容的实施情况,定期向有关领导报告监测质量保证技术工作的开展和完成情况。

三、制定质量保证技术方案,按隶属关系定期组织本站及下属站的实验室及实验时间分析质量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分析测试数据的失控现象,督促有关人员查找原因并进行纠正。 四、协助有关人员研究解决质量控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五、定期检查、统计各监测项目的质控率、合格率。 六、按期做好年度质控工作计划与总结,准时上报。 七、组织技术培训及技术交流,指导下级站开展质量保证工作,帮组解决有关质量保证方面的技术问题。 八、组织所辖地区基本站环境监测人员的考核认证和实验室评比等项工作。 第三节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 一、实验室需装备各种必备的安全设施(通风橱、防尘罩、试剂柜、消防灭火器材等)。 二、对消防灭火器材应做到定期检查,不任意挪用,保证随时均可取用。经常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保证人人都能正确使用所备的各种消防灭火器材。 三、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应按要求放置在固定的处所,不得任意移动。各种标签要保证清晰完整,避免拿错用错造成事故。 四、加强对剧毒、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源及贵重物品的管理。番薯

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企业污染源自行监 测方案

XX公司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一、企业概况及监测能力 公司在X地投资建设的项目,环保工程于XX时间开工建设,X时间建成并投入了试生产。项目规划总占地面积约X平方米,主要建设设施包括:车间、综合办公楼、员工宿舍、成品库房等,总建筑面积约为X平方米,项目总投资X万人民币。X年经过X市环保局验收。 公司针对不同的污染物有相应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措施。 废水处理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技术,鱼类冲洗水、洗带水、洗机水、锅炉冲灰水等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格删预处理后,进入初沉池,经初沉池后的污水,调节pH8,进入调节池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进行厌氧酸化处理,经过厌氧酸化处理后的污水经提升泵提升至生化池进行好氧生化处理。经生物降解的水自流至沉淀池。分离沉淀的活性污泥经提升泵提升回流到生化池循环利用。沉淀池上部清液溢流达标排放至临近的市政管网。(按照企业实际废水处理工艺来写)。 锅炉烟尘处理工艺采用水膜脱硫除尘处理技术。废气主要由锅炉燃煤产生,锅炉尾气径过高效文丘里除尘器,对含尘烟气进行第一级除尘,去除颗粒性尘体和燃煤有机气体,再进入麻石除尘器进行第二级除尘处理,达到净化的目的,净化的烟气经引风机送至烟窗高空排放。冲灰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重复循环使用。

(按照企业实际废水处理工艺来写)。 产品弃渣作为再生资源予以综合利用,本厂员工日常生活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上门清理。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售给其它客户,锅炉运行产生的煤渣几种堆放后出售给其它用途的客户。(按照企业实际处理途径来写)。 各个监测点位噪声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未出现超标情况。 二、监测依据 1.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0号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 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4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4.环保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文件环发〔〕14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6.相关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涉及企业污染物排放及监测项目的排放标准和方法标准) 三、监测内容 1、废水的监测 监测采用CODcr在线分析仪和氨氮在线分析仪连续自动检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模板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 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 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安装于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的仪器( 简称在线监测设备)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等。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省级以下监控中心包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 省监控中心) 、设区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 市监控中心) 、县( 市、区) 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 县监控中心) 。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 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 组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 组织开发全省统一的监控平台软件, 并按要求与国家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督促指导各地进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并对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第四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 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运

行情况实施监管。确定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 建立健全监控数据”日调阅、周分析、月报告”制度。根据本地情况, 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营管理机制, 对系统网络运营商的委托运营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机构要密切配合, 分工协作, 明确各自职责。 ( 一)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设及日常管理, 核定上报监控数据; 监督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建设、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依法查处擅自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 ( 二) 各级环境信息机构具体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的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管理软件的开发, 指导并协助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联网及监控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 ( 三)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具体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仪器进行定期比对监测, 提出监测监控数据有效性意见, 指导相关设备的选型、安装和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排污者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 一) 列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排污单位; ( 二) 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内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 ( 三)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

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职能,规范环境监测数据的使用和管理。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管理 监测过程要严格实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控措施,严格执行环境技术规范,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 二、监测数据的审核 1、监测数据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即所在科室的室主任、质控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逐级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2、监测数据按时上报综合室,由综合室统一出监测报告和有关监测数据统计报表等,并经站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加盖业务公章(监测报告还需加盖资质章、齐缝章等),例行监测统计报表按规定要求份数上报,存档一份。监测报告一式二份,一份外发,一份存档。 3、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要定期归档,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必须将上月的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归档到档案室。 4、归档内容包括原始采样记录、分析过程记录以及质控步骤及内容。 三、监测数据的管理 1、各科室之间的数据交接一定要互相做好登记,交方

提出交接数据明细,收方签字认可。 2、业务章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同时,一定要做好盖章登记。 3、综合室监测报告管理人员要加强监测报告的管理,不得擅自外发报告和复印。外发监测报告凭我站财务下达的收费通知单外发报告,没有外发的报告要妥善保存,到年底对没有发出的报告按要求整理归档。 4、各科室电脑储存的监测数据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5、档案管理人员对每季度归档的监测资料和监测报告进行管理,按监测档案管理办法,做好建档工作,对不及时归档或归档材料缺少的现象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书面反馈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6、建立监测数据保密制度,要执行《监测数据资料保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数据存档、借阅等工作,使用数据施行备案和审批制度,经站长审批后方可外借。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1996-11-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完善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环境监测报告的管理,实现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管理制度化,确保环境监测信息的高效传递,提高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针对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三条环境监测报告分为数据型和文字型两种;数据型报告是指根据监测原始数据编制的各种报表、软盘等;文字型报告是指依据各种监测数据及综合计算结果进行文字表述为主的报告。 第四条环境监测报告按内容和周期分为环境监测快报、简报、月报、季报、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及污染源监测报告。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制和审定;并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出各类文字型环境监测报告。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各流域(区域)近岸海域等专业监测网(以下简称“专业网”)组长单位负责按本制度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和上报本网络各类环境监测报告。 第六条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向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有权要求本辖区下一级环境监测站向其报告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各省、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应至少两次组织所属环境监测站,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汇报本辖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每次汇报的重点内容分别由各级环境保护局确定。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每年至少两次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汇报全国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 第八条本报告制度规定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编写内容、数据处理与评价方法等,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报告编写技术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环境监测快报 第九条环境监测快报是指采用文字型一事一报的方式,报告重大污染事故、突发性污染事故和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等事件的应急监测情况,以及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