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与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和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防突设计的编制、审查

第三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应与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一并编制,可以融入到新水平、新采区设计章节,并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编制完成。

第四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满足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的要求。

第五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六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

二、区域预测结果;

三、煤层开采顺序;

四、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

五、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

六、采掘作业方法;

七、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和方法;

八、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及明细。

第七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委托具有乙

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九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防突专项设计组织施工,因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确需改变施工设计的,必须修改防突专项设计并经原审批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防突专项验收

第十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首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验收程序如下:

一、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矿井先自行组织验收;

二、属国有煤矿的突出矿井,必须经煤矿企业组织验收;

三、煤矿企业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投产验收申请;

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五、组织现场验收;

六、书面进行批复。

未通过防突专项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提出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二、防突专项设计及其批复;

三、煤矿企业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材料;

四、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新水平内可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及区域预测结果;

五、开拓准备期间发生的瓦斯事故情况;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报材料不合格,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对新水平、新采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二、未制定区域防治突出计划;

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采掘作业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五、未建立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瓦斯抽采系统;

六、未建立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七、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组织验收时,应如实填写《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表》(格式见附件二),同时完成验收报告书(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五条新建突出矿井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按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的新采区投产,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非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经鉴定煤层有突出危险的,必须立即按本办法要求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补充防突专项设计并认真实施,其编制、审查与验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仅供参考.

附件:

___煤矿采区防突专项验收

_____煤矿___采区防突专项

水平(采区)名称:

?采区

工程性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工程地址:设计规模:?万吨/年

设计单位:?

设计批准部门:?

施工时间:?

申请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煤矿

?水平(采区)防突专项验收意见

一、简述验收组工作开展情况

二、水平、采区简要概况

三、防突专项验收情况

(一)总体评价

(二)存在问题

(三)建议

四、验收结论

验收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县安监局防突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

注:此表为报告书最后一页

煤矿采区设计样本

前言 主要叙述矿井概况、开拓方式、通风方式、开采状况及本采区设计依据。 (前言单独一页)

第一章采区概况及地质特征 第一节采区概况 一、采区范围: 说明采区所在的水平,采区四周边界,采区走向长度、倾斜长度、采区面积、开采上、下限标高。 二、邻近采区开采情况: 说明邻近采区开采情况 三、地面位置及建筑物: 采区对应的地面位置、区域、地形地貌、水系、地面积水范围及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开采后对地面建(构)筑物的影响情况、破坏程度及应采取的措施。 四、区内钻孔情况: 概述区内钻孔的数量、封孔质量、可利用程度等。 区内钻孔特征表 第二节煤层赋存情况及顶底板特征 一、煤层赋存情况:

概述煤层赋存情况并填下表: 煤层赋存情况表 煤层特征表 煤层工业指标表 二、煤层顶底板特征: 分煤层详述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颜色、结构性质等。 第三节采区储量分析 分析计算采区及各煤层工业储量、可采储量等。

采区储量汇总表 第四节地质构造 分析采区范围内及其周围的构造分布情况,包括断层的产状、性质、揭露控制程度以及对开采的影响程度等。 断层特征表 第五节水文地质 一、实见水文地质: 叙述已开拓、开采的相邻采区、相同煤层实见水文地质及水害情况。 二、主要含水层及地质构造的水文地质特征: 1、说明主要含水层及其主要特征(指从第四系至奥灰对采区涌水有影响的含水层)。 2、主要构造水文地质特征

三、安全隔水层厚度: 计算受水威胁采区掘进巷道安全隔水层厚度。 四、突水系数计算: 采用公式:Ts=P/(M-Cp-Dg) 式中:Ts—突水系数(MPa/m); P—隔水层承受的水压(MPa); M—隔水层厚度(m); Cp—采矿对底板隔水层的扰动破坏深度(m); Dg—隔水层中危险导高(m); 矿压破坏深度Cp:七层煤按11m,正常块段八层暂按12m,九层暂按10m,十层暂按8m。 受多个含水层威胁的,要分别计算突水系数。 根据突水系数划分受水威胁块段范围,确定正常块段突水系数大于0.1 MPa/m和复杂块段突水系数大于0.06 MPa/m的上限标高。 五、断层防水煤柱: 断层防水煤柱的留设,要符合《水文地质规程》的有关规定要求,需要计算的煤柱,要有计算过程(与采区地质说明书相符)。 六、采区涌水量: 采区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要与已经审批的采区地质说明书提供的数据一致。最大涌水量要有计算过程。 七、防治水建议及措施: 包括整个采区防治水及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的防治水管理措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预案

大方县大水乡大安煤矿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专项设计 工程规模:15万吨/年 总经理:Array 总工程师: 项目负责: 1 / 1

贵州兴源煤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一年十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方案托付书 贵州省大方县大水乡大安煤矿托付贵州兴源煤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贵州省大方县大水乡大安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方案》编制工作。 1 / 1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矿井概况 (5) 第一节井田概况 (5) 第二节地质概况 (7) 第三节矿井瓦斯情况 (13) 第四节矿井设计概况 (14) 第二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总体方案 (18) 第三章矿井各系统合理性论证及调整 (21) 第一节开拓系统及开采方法合理性论证及调整 (21) 第三节通风系统合理性论证及优化 (22) 第四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方案 (25) 第一节差不多程序和要求 (25)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25)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27) 1 / 1

第四节区域性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37) 第五节区域验证 (42) 第五章局部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48)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差不多程序和要求 (48) 第二节掘进工作面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方案 (50) 第三节采煤工作面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方案 (62) 第四节石门(斜井巷)揭煤工作面综合防突措施方案 (66) 第五节矿井安全防护措施 (78) 第六章矿井防突治理 (84) 第一节防突组织治理 (84) 第二节防突技术治理 (87) 第三节防突现场治理 (92) 第四节矿井采掘设计、装备治理及防突安全知识教育 (96) 第七章防突仪器、装备及装备估价 (99) 附录一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 (100)

矿井设计审批程序

矿井设计审批程序 一、矿井改扩建必须按基建程序办事,矿井改扩建设计由集团公司组织地质、回采、掘进、开拓、机电、运输、通风、环保、煤质、计划、财务、安全监察等各方面的技术经济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报告,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处室进行审查立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承担设计。集团公司、矿应向设计部门提交设计原则和有关资料,设计部门必须遵循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程序进行设计工作。上述设计由委托单位、设计单位负责按审批权限分阶段逐级上报审批。利用国家贷款的矿井改扩建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改扩建矿井必须有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在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中,每个设计均应由说明书、图纸、机电设备及器材清册及总概算四个部分组成。工程开工前三个月,设计单位要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设计单位要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工程任务概况,施工进度计划,实物工程量和货币工作量估算,安全、技术、环保、质量措施,安装设备数量及布置,建筑材料计算、劳动组织和技术培训计划,大型工程设计,经济技术措施等。 工程施工中,设计单位在单项工程开工前三个月,提供施工图设计及预算,计划部门按时编制年、季、月度计划,建设单位要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和计划要求完成工程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财务部门按资金计划及时筹措足够的工程资金,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单项工程完工后,由集团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生产、环保、质监、工业卫生、安监等关部门共同验收。已完工程应绘制竣工图,验收合格要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改扩建工程竣工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厅、集团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提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合格要签署交工验收证书,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矿井系统技术改造必须在生产能力核定和矿井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进行,针对局部环节能力不适应的情况进行可行性研究,对现有的运输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防灭火系统、瓦斯抽放系统及安全监测系统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分析,提出可行性报告,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生产环节改造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设计和审查,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核批准。 利用国家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工艺(或系统)改造较大的项目,还应按规定报批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与所设计内容相对应的设计资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 定

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一般规定-3-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3-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5-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9-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2-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12-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14-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17-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20- 第五节区域验证-24-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25-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25-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9-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35-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42-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44-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47- 第六章罚则-50- 第七章附则-52- 附录-53- 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53-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54- 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55- 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56-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矿井水平、采区设计管理规定

公司矿井水平、采区设计管理规定 为提高公司各矿井水平、采区设计质量,进一步完善采矿工程设计工作,依据煤炭行业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针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对原《采矿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具体如下: 一、设计编制依据 设计编制的依据:已经批复的矿井已有相关设计和地质报告或地质说明书、《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计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及国家、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 二、设计编制资质 1、生产矿井的水平设计(含安全专篇、防突专项设计)由矿区设计院设计。矿区设计院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经公司总工程师同意,可外委其他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2、采区设计(含防突专项设计)由各矿自行编制,特殊情况需外委设计单位设计的,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工作面及其它小型设计必须由各矿自行编制。 三、水平设计、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编制的内容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公司所属各矿井在编制水平延深设计的同时,编制包括瓦斯治理内容在内的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要做详细说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必须编制水平防突专项设计。各矿井所有采区必须编制采区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必须同时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以上设计必须报公司批准,安全专篇由公司安监局组织审批,防突专项设计由公司一通三防部组织审批,其它设计由公司总工办组织审批。设计编制的具体内容见附件(安全专篇具体内容另行下发)。 四、设计上报要求 公司各生产矿井的水平延深设计及安全专篇、防突专项设计,采区设计、采区防突专项设计、联合布置采区新煤层首采面设计和悬移支架放顶煤工作面设计须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设计具体报批要求如下: 1、各矿所有上报的设计资料要依据充分,内容、图纸规范齐全,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研讨、会审后,以矿文形式上报公司。 2、报批的资料包括设计说明书(含安全专篇、防突专项设计)和相关设计图纸,报公司审查的设计资料一式两份。同时将相关资料的电子版报公司总工办,由总工办转发相关职能部室审阅。 3、报送时间:采区以上大型设计在施工前(或施工图设计前)2个月、工作面设计在施工前1个月上报公司。

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预防措施范本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预防措 施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1713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预防措施 Coal and gas outburst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说明: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 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一、概述 含义:煤矿地下采掘过程中,在极短的时间内(几秒到几分钟),从煤、岩层内以极快的速度向采掘空间内喷出煤(岩)和瓦斯(CH4、CO2)的现象,称为煤与瓦斯突出 危害:它所产生的高速瓦斯流(含煤粉或岩粉)能够摧毁巷道设施,破坏通风系统,甚至造成风流逆转;喷出的瓦斯由几百到几万m3,能使井巷充满瓦斯,造成人员窒息,引起瓦斯燃烧或爆炸;喷出的煤、岩由几千吨到万吨以上,能够造成煤流埋人;猛烈的动力效应可能导致冒顶和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突出的机理 突出的机理是关于解释突出的原因和过程的理论。突出是十分复杂的自然现象,它的机理还没有统一的见解,假说很多。多数人认为,突出是地压、瓦斯、煤的力学性质和重

力综合作用的结果。 三、突出的一般规律 1、突出发生在一定的采掘深度以后。每个煤层开始发生突出的深度差别很大,最浅的矿井是湖南白沙矿务局里王庙煤矿仅50m,始突深度最大的是抚顺矿务局老虎台煤矿,达640m。自此以下,突出的次数增多,强度增大。 2、突出多发生在地质构造附近,如断层、褶曲、扭转和火成岩侵入区附近。据南桐矿务局统计,95%以上的突出(石门突出除外)发生在向斜轴部、扭转地带、断层和褶曲附近。北票矿务局统计,90%以上的突出发生在地质构造区和火成岩侵入区。 3、突出多发生在集中应力区,如巷道的上隅角,相向掘进工作面接近时,煤层留有煤柱的相对应上、下方煤层处,回采工作面的集中应力区内掘进时,等等。 4、突出次数和强度,随煤层厚度、特别是软分层厚度的增加而增加。煤层倾角愈大,突出的危险性也愈大。 5、突出与煤层的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之间没有固定的关系。瓦斯压力低、含量小的煤层可能发生突出;压力高,含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释义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释义 煤与瓦斯突出是破碎地煤、岩和瓦斯在地应力和瓦斯地共同作用下, 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地动力现象, 是煤矿井下最严重地灾害之一. 其破坏 性主要表现为:突出形成地冲击波破坏采掘空间地设施;抛出地煤、岩伤害或掩 埋现场工作人员;瞬间涌入采掘空间地大量瓦斯使井下风流中瓦斯浓度迅速增高, 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遇到火源时甚至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防突规定》<19 号令)共7 章124 条. 自2009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突出矿井——在矿井地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地矿井. 突出煤层必须是经过一定地程序确认地煤层, 这和某些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 是有重要区别地. 有些煤层尽管具有一定地突出因素, 但还没有达到具有突出危险地程度时, 有些企业为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而自行按突出煤层或参照突出煤层地部分要求管理, 这是应该鼓励地. 但这些煤层并不是突出煤层, 一旦达到了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地条件, 这些所谓“按突出煤层管理” 地煤层仍然必须进行鉴定. 即突出煤层鉴定具有行政强制性, 而不是仅仅靠自觉、自愿就能够替代行政强制行为地. b5E2RGbCAP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四项内容, 即区域“四位一体”: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没有“综合”二字地区域防突措施则具体指开采保护层、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措施. p1EanqFDPw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四项内容, 即局部“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 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 没有“综合”二字地局部防突措施则具体指超前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措施. DXDiTa9E3d

2021版采煤工作面设计验收管理办法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版采煤工作面设计验收管 理办法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版采煤工作面设计验收管理办法 一、生产矿井采区设计管理工作程序 1、采区(水平)设计要提前三到五年规划、编制,并经有资质的部门设计,图纸应齐全。 2、开拓巷道掘进超过采区准备巷不少于50米,满足采区准备巷道开工的需要。 3、准备巷道掘进提前一个月超过回采巷道开口位置不少于200米,为各系统的调整、完善及回采巷道的开口准备提供足够的时间。 4、回采工作面形成采煤系统到正式生产前,必须保证至少三个月的“坑透”、钻探、巷探等整理巷道和工作面准备时间。 二、生产矿井回采工作面设计管理工作程序 1、采区准备巷道掘到具备回采工作面巷道开口时,根据本单位衔接计划,在回采巷道开口前必须有经吕梁煤业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的综采工作面(普采)设计方可施工。

2、工作面设计包括工作面设计说明书:防火系统、注浆系统、防尘洒水系统、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系统、运输系统、供电系统、避灾路线、巷道布置、生产系统图(1:2000)、巷道断面图(1:50)、巷道剖面图(1:50)、柱状图等图纸、采煤方法等,施工前上报公司生产部。 3、工作面设计要绘制出工作面采煤过程中通风系统示意图。工作面巷道施工中,确保巷道的直线度,否则追究施工单位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4、各矿必须严格按工作面设计组织巷道施工,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三、工作面验收 1、巷道工程竣工后,由矿负责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必须返工。验收合格后,要进一步搞好地质调查工作,必须进行物探、钻探或地震勘探工作,并绘制采煤工作面地质构造图和巷道地质构造剖面图。 2、工作面安装准备必须按设计进行,工作面设备试运转时,矿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防治

安全管理编号:LX-FS-A58921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防治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防治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在井下采掘过程中,常常一瞬间(几分钟甚至几秒钟)从煤体中大量的煤与岩石被抛出,并喷出大量的瓦斯,这种现象叫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原苏联顿巴斯煤田加加林煤矿1969年发生一次煤与瓦斯突出,抛出煤量14200立方米,喷出瓦斯量25万立方米。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仅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会遭到破坏,同时大量的煤与瓦斯以极快的速度喷出,还可能会充塞巷道,造成人员窒息和瓦斯爆炸、燃烧及煤(岩)埋人事故。 煤与瓦斯突出前,一般都有预兆,没有预兆的突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年5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采区生产系统设计要求

采区生产系统设计要求 一、采区设计使用的规程、规范 1、《煤矿安全规程》;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3、《煤矿防治水规定》; 4、《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 5、《煤矿综采采区设计规范》(GB50536); 6、《煤矿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GB50416); 7、《煤矿采区车场和硐室设计规范》(GB50534); 8、《带式输送机工程设计规范》(GB50431); 9、《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GB50533); 10、《煤矿巷道断面和交岔点设计规范》(GB50419); 11、《煤矿斜井井筒及硐室设计规范》(GB50415); 12、《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 13、《煤矿井下排水泵站及排水管路设计规范》(GB50451); 14、《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 15、《煤矿井下热害防治设计规范》(GB50418); 16、《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GB50417); 1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18、《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AQ1048); 19、《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62号); 20、《淮南矿业集团综采工作面装备选型配套标准(试行)》(集办〔2009〕6号); 2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 22、《关于2010年度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批复》(皖经信煤炭函〔2010〕1222号); 23、《关于重新印发<淮南矿业集团采区设计管理条例>的通知》(煤生技〔2003〕479号)。 二、采区设计中心思想 按照“安全、规范、简捷、高效”的设计理念,切实体现采区生产集约化、采煤工艺装备合理化、系统配套协调化、安全监控信息化,创建达标采区,在淮南地区复杂条件下,努力使每一个采区都成为安全高效的生产单元。 三、采区设计基本要求 1、采区设计之前,必须有设计任务书及批准过的采区地质说明书; 2、在矿井总体开拓开采布局框架内布置采区; 3、尽可能利用地质构造划定采区边界,并根据构造分布情况确定单翼或双翼开采及工作面几何参数;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考试题及答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知识考试题 1、压风自救装置吊挂高度为距巷道底板( B ),但在同一条巷道内的吊挂高度必须统一、整齐。 A、— B、— C、— D、— 2、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C )。 A、2m B、3m C、4m D、6m 3、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 B )。 A、50m B、100m C、150m D、200m 4、发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必须立即( B ),并向调度室汇报。 A、加快工作 B、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C、正常工作 5、瓦斯突出时,瓦斯浓度达到( A )时会引发爆炸事故。 A、5%-16% B、0、1%-64% C、5%-12% D、16%-40% 6、矿井瓦斯是井下从煤岩中涌出的以( D )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 A、一氧化碳(CO) B、氮气(N2) C、一氧化碳(CO) D、甲烷(CH4) 7、煤与瓦斯突出是在地应力和( C )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对矿井安全生产威胁极大。 A、一氧化碳 B、二氧化碳 C、瓦斯 D、氮气 8、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注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孔深不小于( A )。 A、4m B、5m C、6m D、8m 9、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 A )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A、10m B、15m C、20m D、30m 10、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 D )。A、2m B、3m C、4m D、5m 11、煤与瓦斯突出次数和强度,随煤层厚度,特别是软分层厚度的增加而增加。煤层倾角愈大,突出危险性也( B )。 A、愈小 B、愈大 C、没有明显 12、下列现象中煤与瓦斯突出的前兆是( A )。 A、瓦斯涌出量增大,工作面温度降低 B、有水气 C、煤壁挂红 D、钻孔有水流出 13、回采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浅孔卸压抽放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 B ),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 A、40~65mm B、75~120mm C、130~160mm 14、回采工作面中高压注水措施注水参考的参数值为:钻孔间距 3.0m,孔径42mm,孔长( C ),封孔深度2~4m,注水压力8~12MPa,并以注水时煤壁或相邻钻孔出水为准。 A、~ B ~ C、~10m 15、煤与瓦斯突出频率低而强度高,下列选项哪个不是可能的原因( C )。 A、围岩破碎不严重 B、地应力相对集中 C、煤层酥松 D、煤质坚硬 16、矿井瓦斯积聚常常在巷道上部是由于( C )的原因。 A、风流速度小 B、巷道有冒高 C、瓦斯比空气轻 D、风流速度大 17完整可靠的( A )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 A、通风系统 B、机电运输 C 、防治水系统 18、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预兆下列哪项不是( C )。 A、响煤炮 B、机枪声 C、水叫声 19、瓦斯是( B )、无毒、无嗅的气体。 A、有色、无味 B、无色、无味 C、臭鸡蛋味 20、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 B ),防突门不应小 于。 A、 B、 C、 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45分) 1、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 ABCD )。 A、突出煤流充塞巷道,能摧毁巷道设施,机电设备,破坏通风系统,影响矿井正常生产 B、突出煤流埋人死亡,高浓度瓦斯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C、遇火源引发瓦斯燃烧和爆炸 D、污染环境 2、煤与瓦斯突出发生爆炸的条件是( ABC )。 A、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中氧气含量达到12%以上 B、瓦斯浓度达到5%至16%之间 C、是遇到明火,点火温度达到650度以上 3、煤与瓦斯突出的无声预兆为( ABCD ) A、气温降低 B、硬度降低、光泽暗淡 C、煤体干燥、煤尘飞扬 D、打钻时严重顶钻、夹钻或喷孔 4、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预兆为:地压活动剧烈、顶板来压、( B );煤层产生震动( A );听到煤炮声或闷雷声( D ) A、手扶煤壁感到震动和冲 B、不断发生掉渣和支架断裂声 C、瓦斯含量超过0、5%; D、突出时伴有巨雷般响声 5、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的是( ABCDE )

矿井采区巷道方案设计

矿井采区巷道方案设计

一、采区设计的内容 (一)采区设计说明书 (1)采区位置、境界、开采范围及与邻近采区的关系;可采煤层埋藏的最大垂深,有无小煤窑和采空区积水;与邻近采区有无压茬关系(2)采区所采煤层的走向、倾斜、倾角及其变化规律、煤层厚度、层数、层间距离、夹矸层厚度及其分布,顶底板的岩石性质及其厚度 等赋存情况及煤质。 瓦斯涌出情况及其变化规律,瓦斯涌出量及确定依据;煤尘爆炸 性,煤层自然发火性及其发火期;地温情况等。 水文地质:井上、下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隔水层特征及发育情 况变化规律;矿井突水情况、静止水位和含水层水位变化;断层导水性;现生产区域正常及最大涌水量,邻近采区周围小煤窑涌水和积水情况等。 煤层及其顶底板的物理、力学性质等。 (3)确定采区生产能力,计算采区储量(工业储量、可采储量)和高级储量所占的比例,计算采区服务年限并确定同时生产的工作面数 目。 (4)确定采区准备方式。区段和工作面划分、开采顺序,采掘工作面安排及其生产系统(包括运煤、运料、通风、供电、排水、压气、充 填和灌浆等)的确定。当有几个不同的采区巷道准备方案可供选择 时,应该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择优选用。 (5)选择采煤方法和采掘工作面的机械装备。 (6)进行采区所需机电设备的选型计算,确定所需设备型号及数量,采区信号、通讯与照明等。 (7)洒水、掘进供水、压气和灌浆等管道的选择及其布置。 (8)采区风量的计算与分配。 (9)安全技术及组织措施:对预防水、火、瓦斯、煤尘、穿过较大断层等地质复杂地区提出原则意见,指导编制采煤与掘进工作面作业 规程编制,并在施工中加以贯彻落实。 (10)计算采区巷道掘进工程量。 (11)编制采区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采区走向长度和倾斜长度、区段数目、可采煤层数目及煤层总厚度、煤层倾角、煤的容重、

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防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27127261.html, 煤与瓦斯突出及其防治 作者:常建飞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1年第04期 [摘要]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也是煤矿中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从1950年至今,在我国不同类型的200多个矿井中已发生了一万多次突出,约占全世界总突出次数的三分之一.其强度最大的一次,突出煤量12780吨、瓦斯140万米~3.我国已成为突出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因此, 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关键词] 煤与瓦斯突出;突出机理;防治 0前言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井下采煤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煤与瓦斯的突然运动,是一种伴有声响和 猛烈力能效应的动力现象; 可在极短的时间内, 由煤体内部向采场、巷道等采掘空间喷出大量 的煤和瓦斯。突出物会造成埋人,破坏设施,突出的瓦斯使人窒息,甚至引起瓦斯爆炸,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矿井损毁事故。我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分布范围广, 并且突出频繁, 突出后,在 煤体内形成各种奇异分岔形的突出空洞。不同类别的突出,起主要动力原因不同,表现的特征不同,采取的防治措施也不同。因此深入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是非常必要的。 1 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类型与一般规律 1.1 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 我国根据现场资料和试验研究对突出机理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新的见解和观点,特别是近 几年随着研究的深入及新技术手段的应用,产生了许多新认识。目前已能对突出发生的原因、 条件、能量来源作出定性的解释和近似的定量计算,为防治措施选择及效果检验提供理论依 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中心扩张学说、流变假说、二相流体假说、固流耦合失稳理论、球壳失稳观点。 国外关于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的认识可归为4种观点:地应力假说、瓦斯作用假说、化学本质假说和综合作用假说[1,2]。 1.2 煤与瓦斯突出的类型 煤与瓦斯的突出包括:煤与甲烷突出、岩石与甲烷突出、煤与CO2突出、岩石与CO2突出等。由于突出时的原动力和表现现象不同,煤与瓦斯突出可分为突出、倾出、压出等3种情 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研究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围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围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容: 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区域防突措施; 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容: 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工作面防突措施; 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矿井初步设计和采区设计说明

煤矿矿井初步、采区设计 一、设计原则 ㈠遵循国家发布的与煤矿建设项目有关的政策、规程、规。 ㈡遵循上一阶段设计中所确定的主要技术原则及标准。 ㈢提高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使设计的矿井实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二、设计的主要依据 ㈠已批准的煤矿矿井地质报告。 ㈡国家有关煤炭工业的技术政策、规程和规等。 ㈢其他有关支撑性文件及材料,如采掘工程平面图,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等。 三、设计的主要程序及步骤 ㈠煤矿矿井设计的主要程序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其他专项设计,如瓦斯抽采工程初步设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项设计)→施工图设计。 ㈡煤矿矿井设计的主要步骤

1、学习有关煤矿生产、建设的政策法规,收集有关地质和开采技术资料,掌握上级管理部门对设计的具体规定。 2、明确设计任务,掌握设计依据。 3、深入现场,调查研究。 4、研究方案,编制设计。 四、初步、采区设计的主要容 初步、采区设计的主要容分为说明书、图纸、设备清册及概算书。 按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下发的《省小型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指导意见(试行)》、《煤炭工业五项设计编制容》及《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50554-2010)等的要求,说明书主要容为前言、井田概况及地质特征、井田开拓、大巷运输、采区布置及装备、矿井通风、矿井主要设备、地面生产系统、地面运输、总平面布置及防洪排涝、电气及通信、地面建筑、给排水、采暖及供热、节能减排、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建井工期、技术经济等18个章节。 图纸主要分为采用及新制图,其中新制的图纸主要有矿井开拓方式平剖面图、采区布置及主要机械设备布置平剖面图、巷道断面图册、矿井通风系统网络图、矿井反风系统图、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平面图、地面生产系统布置平面图、矿井地面总布置平面图、井下消防及防尘洒水平面图、通信系统图、井上下供电系统图、传感器布置平面图、监测监控系统平面图、井下压风管路系统图、矿井运输线路系统图等。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常识实用版

YF-ED-J890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 常识实用版 Management Of Personal, Equipment And Product Safety In Daily Work, So The Labor Process Can Be Carried Out Under Material Conditions And Work Order That Meet Safety Requiremen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常识实 用版 提示:该安全管理文档适合使用于日常工作中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突出矿井的鉴定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开采过程中的严重自 然灾害之一,因其具有突发性,对生产人员的安 全危害极大.由于突出机理目前仍处于假说阶 段,影响它的因素随机性又大,要完全控制它的 发生,还有一定的难度,但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 措施后,仍可以做到不发生或减少伤亡事故.根 据目前所掌握的规律,随着采掘深度的增加,突 出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性也日趋严重,例如:矿 井在开采浅部煤层时,从未出现过瓦斯动力现

象,当采掘到一定的深度时,就会出现瓦斯动力现象. 瓦斯动力现象出现的初期,缓倾斜煤层多以压出形式出现,它与片帮现象很难区分.急倾斜煤层则多出现受煤体自重作用而诱发的倾出,而这种现象又与冒顶现象难以区分.因而判断瓦斯动力现象的性质,需要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通过实测煤层瓦斯压力,取样分析化验和现场勘查,综合判断该矿是否已具备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三大要素,以免判断失误,给生产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判断瓦斯动力现象的基本技术与装备,一般在首次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都是不具备的,难以进行正确的鉴定,因此需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鉴定.同样,在一个突出矿井,由于受地质条件的影响,采掘地区的变更或

最新_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

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放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

煤矿设计会审管理规定

煤矿设计及会审管理规定 为切实搞好设计编制及会审工作,使之真正做到“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合理”,使设计有效的指导生产和更好的服务于生产,经公司研究决定制定设计及会审管理规定。 一、职责界定 1、总工程师是本单位设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保证矿井在设计编制及会审过程中执行公司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2、设计部门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工程设计的编制、审批及呈报工作。 3、设计室负责井下采掘工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井下单位工程设计。采区设计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4、机运专业负责井上下机电、运输、排水、供电及机运系统改造等工程设计、提供采掘进工作面运输、供电设计,机电工程设计配套,计算总负荷量,并指导、监督实施;对绞车、轨道、安全设施等机运设备、设施完好负主要责任。 5、采煤专业负责提供回采工作面设计建议,明确满足设备运输及安装的巷道规格、安撤路线、各类车场、硐室设置及具体规格等,对工程施工提出具体要求,确保采掘交接前井巷工程一次性施工完毕。 6、掘进专业负责巷道(硐室)工程掘进施工、作业规程编制及现场实施,对巷道(硐室)工程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 7、通防专业负责通风系统的确定和调整完善,监督落实防尘系统的完善、实施,确定通风、防尘相关标准,构筑各类通防设施,对井下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进行管线敷设、安装、维护和日常管理,确保通防系统齐全完好。 8、地测专业负责提供详实准确的掘进工作面地质资料并指导、监督实施,并负责防治水设计。 9、采煤、掘进、机运、通防、地测等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对各类设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辅助设计室进行设计和设计审查等。 二、设计资料提交及设计要求 1、总工程师依据设计规范、安全规程、法律、法规要求及矿井发展规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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