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新编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新编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新编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制定了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 (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九条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外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阀门井、水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道路、码头、煤场、燃料装卸设施、灰坝(场)、水库、避雷针、消防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电力远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电力远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1.电力远动是重要的行车设备,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 畅通必要的技术装备,是铁路电力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段调度对铁路电力网及行车重要负荷供电状态 实时监测和控制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2.本细则适用于段管内电力远动设备运行、管理、操作、检修、维护工作。 二、电力远动系统构成 1.电力远动系统由监控主站(调度端)、被控端(RTU)及远动通道三部分构成,与铁路电力网组成 铁路电力综合自动化系统(SCADA),具备遥控、遥测、遥信、遥调等功能。 2.电力远动系统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原则设置, 监控主站设在段调度中心,被控端分布18个配电所、 71台箱变中。 3.监控主站的功能:由服务器、后台机、前置机等 组成,通过人机界面,完成对管内铁路电力网的变配 电所、自闭贯通线、远动箱变、行车重要负荷等被控

端的实时监控,接收及处理被控端发送的遥信、遥测、遥调等数据,对被控端设备进行遥控操作。 4.被控端:由遥控单元、遥信单元、遥测单元、电源模块等组成,完成遥测、遥信量数据采集、上传、调度端指令执行等工作。 5.远动通道:由三层路由器、交换机、光纤、光纤收发器、网线、通讯服务器等组成,主要负责数据传输工作。 三、电力远动设备分工分界 1.与通信段的分工分界 监控主站:以电力远动通信机房内3884(中兴)路 由器进线2M接口处为界,接口(含)及以下设备维护、故障处理由绥德供电段负责;接口(不含)以上设备维护、故障处理由通信段负责。 被控端:以3884路由器出线端口为界,3884路由器端口(含)及以上设备检修、维护、故障处理由西安 通信段(延安电务段)负责;3884路由器出线端口(不含)以下的被控端设备检修、维护、故障处理由 绥德供电段负责。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电力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群众相结合和宣传教育、加强防范、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电力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 县级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电力、公安、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邮电、土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和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乡\\\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群防组织,并制定和落实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会同同级公安机关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依法查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研制、推广电力设施的技术防盗措施。 县级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职务时,须出示《浙江省电力设施保护执法证》。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各级城建、规划、工商、交通、林业、地矿、土管等有关部门,在同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除《条例》

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版)

毛中国南方电网 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版)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2011-08-01 印发封面2011-08-01 实施

毛中国南方电网 Q/CSG-GPG 2 14 033-2011 2011-08-01 印发封面2011-08-01 实施

本制度信息 2011-08-01 印发制度信息2011-08-01 实施

Q/CSG-GPG 2 14 033-2011 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版) 广东电网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版) 1 总则 1.1为加强公司业扩工作规范化管理,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切实提高公司供电服务水平,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的业扩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办稽查[2009]76号) 《南方电网公司业扩管理标准》(Q/CSG 22106-2009)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管理规定》(Q/CSG 22114-2010 《广东电网公司电力营销管理规范》(S.00.00.04/G100-0009-0810-1630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技术规范》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选型规范》 《广东省10kV及以下业扩工程竣工检验规范》 《广东电网公司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试行)》(广电市[2009]131号) 《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办法》(Q/CSG-GPG 2 14 040-2011) 3 术语和定义 3.1业扩:又称业务扩充,指为客户办理新装、增容、变更用电和相关业务手续,对客户受电工程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及答复供电方案、设计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以及装表接电、 共7页第1页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方案与实施细则

新能源公司日木风场企业标准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 总体方案(试行) 2016-01-01发布 2016-02-01实施 新能源日木风场发布

目次 1 围 (1) 2 规性引用文件 (1) 3 定义与术语 (1) 4 职责 (2) 5 系统设备定级及安全区划分 (3) 6 技术防护措施 (7) 7 安全管理 (8)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编制,是公司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标准。目的是规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从而规并加快公司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集团标准和国家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由公司设备管理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生产部 本标准起草人:晓春 本标准主要修改人:乔俊芳 本标准审核人:宇 本标准复核人:王宝清 本标准批准人:周跃宇 本标准于2016 年01月首次发布。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1 围 1.1 为了加强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抵御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发起的恶意破坏和攻击,以及其他非法操作,防止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瘫痪和失控,和由此导致的一次系统事故和其他事故,特制定本方案。 1.2 本方案确定了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体系的总体框架,细化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原则,定义了通用和专用的安全防护技术与设备,提出了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方案及实施措施。 1.3 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总体原则为“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综合防护”。安全防护主要针对电力监控系统,即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以及作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重点强化边界防护,同时加强部的物理、网络、主机、应用和数据安全,加强安全管理制度、机构、人员、系统建设、系统维护的管理、提高系统整体安全防护能力,保证电力监控系统及重要数据的安全。 1.4 本方案适用于我公司电力监控系统的规划设计、项目审查、工程实施、系统改造、运行管理等。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4号令《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4号令《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4号令《发电厂监控系统安全防护方案》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公通字[2007]43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GB/T 22240-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T 25058-2010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GB/T 20984-2007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规》 GB/T 28448-2012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GB/T 28449-2012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电监信息[2007]34号《关于开展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电监信息[2007]44号《电力行业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导意见》 电监信息[2012]62号《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3 定义与术语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力监控系统 电力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视和控制电力生产及供应过程的、基于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业务系统及智能设备,以及做为基础支撑的通信及数据网络等。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104号 《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工商、林业、水利、交通、园林等有关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 (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的群众护线组织。群众护线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设施产权人、电力设施使用人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对举报、阻止或者协助查处破

电力实施细则

电力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992年12月2日,能源部、公安部 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的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由同级人民的政府及所属电力(发电、供电、电力建设)、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应在电力线路设施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员应经过电力主管部门培训,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发给护线证。 第三条跨省电网的电力主管部门是能源部的派出机构,对所辖电网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后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

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 千伏以下1.0米 1 ̄10 千伏1.5米 35 千伏3.0米 66 ̄110 千伏4.0米 154 ̄220 千伏5.0米 330 千伏6.0米 500 千伏8.5米 第五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一百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六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牌。 标志牌的规格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

临时用电管理实施细则资料

临时用电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确保供用电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望各用电单位及用电管理单位遵照执行。 一、用电点报验及投运基本要求 1、变电台按规定筑砌完成。长*宽*高=1200*1000*2500mm。 2、变压器已试验并安装就位,试验资料齐全。 3、接地装置施工完成,接地电阻测试满足变压器运行要求(≤4Ω)。 4、低压配电房按规定建设完成,设备安装就位(低压自动补偿装置齐备)。有自备发电设备的,低压电源柜应装设可靠的防止向高压线路反送电装置。 5、低压馈出线路施工完成,且用电设备已满足送电投运要求。 6、维修电工已到位,且具有上岗资格。 7、电气设备配备有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摆放位置正确。 8、施工现场临时变压器须设置安全围栏并有明显的警示标牌。 9、室外配电箱必须做到防雨、防砸、防破坏。 10、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11、用电设备旁有设备操作规程及警示标语。 二、临时用电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各用电单位根据用电点数量,每个工区配备1-2名专兼职维修电工,对本工区管辖范围内的用电设备及线路进行维护管理,

并配合电务工区对全标段进行临时用电管理。 (一)、供电管理所所长(兼技术)职责: 1、所长是供电管理所的管理负责人,对所管辖的临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运行负总责。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运行的管理和对员工的安全教育,探索事故的规律和特征,进行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及时制定防止事故发生的对策。要严肃对待事故和一切不安全事件,追查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3、组织供电所人员的政治学习,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关心员工思想、生活,搞好内部团结,带领全体人员落实好岗位责任制。 4、每月查阅线路运行和操作记录、设备缺陷记录和交接班记录,检查两票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每月组织一次安全运行分析会。 5、主持参加线路主要设备的大修、检修和事故处理。 6、结合新设备、新技术的采用,组织全体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并不定期考问、考核。组织好新建、扩建设备投运准备,并参加验收。 7、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电力调度(兼班长)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和指示。在所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线供电系统调度统计和分析工作,并负责供电系统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新编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0629 【实施日期】20000629 【题注】《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2000年6月 4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省长张中伟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林业、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力企业或者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应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抢劫、盗窃电力设施的案件。

第八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确定,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和 扩建的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并通过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 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具体划分为: (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保护区范围可略小于本条第(一)项的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 、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保持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导线距建筑物 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一。 第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各级电压导线,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计 算风偏的情况下,与树木、竹子,及铁路、公路、河流、弱电线路、管道 、索道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导线与上述物体间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二、附 表三。 第十二条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 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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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高速铁路电力管理,提高供电质量,满足铁路运输生产需要,根据《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局高速铁路电力管理实施规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根据高速铁路行车特点而制定的,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基本准则。各车间、部门和全体电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高速铁路,是指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以及路局《行规》《行细》规定的其它铁路。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电力业务的管理。未明确规定的容,仍执行原铁道部《铁路电力管理规则》(铁运〔1999〕103号)。 第二章供用电管理 第五条高速铁路电力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铁路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的规章和命令,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细则、办法和标准;负责管各供电段(维管段,下同)的技术管理、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做好供用电的管理工作和专业培训;掌握电力设备状态;组织、安排年度检修、基建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和供用电计划;核定事故备品储备定额;组织电力试验和设备鉴定工作;编制规划、提出增强能力和改善供电条件的措施;组织《电力设备履历薄》等报表的填报工作;指导路局供电调度专业管理工作。 铁路局供电调度:负责监视高速铁路电力设备的运行状态,改变运行方式的倒闸操作;负责电力设备故障应急处置;负责故障处理的调度指挥;负责掌控运行、维护、检修

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执行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调度、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运行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条省电力工业局主管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供电(电业)局主管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电力设施保护规划;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电力设施保护的培训、宣传和普及教育; (五)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电力设施的保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方针,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电力主管部门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和规范标准兴建电力设施,并加强技术、质量监督管理,搞好维护检修,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对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制止、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范围 第九条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内的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发电、变电、调度场所外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阀门井、水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桥梁、道路、码头、煤场、燃料装卸设施、灰坝(场)、水库、避雷针、消防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排)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设施; (四)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 (五)其他发电、变电、调度设施及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杆塔、塔基、拉线、导线、接地装置、避雷线、金具、绝

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编号:SY-AQ-08348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 施细则 Detailed rules for supervis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spatching auto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调度自动化及通信技术监督实施细 则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1总则 1.1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和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靠科学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适应电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依据《西北电网有限公司技术监督条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细则。 1.2技术监督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设备监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及技术改造的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

各种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1.3技术监督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1.4本细则适用于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 2监督范围 电力通信网络的通信工程设计审查、基建、设备选型、技术改造、大修、通信运行、技术试验中的重点环节实施技术监督。 在电力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从调度自动化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采购招标、制造、安装、调试到基建交接验收、运行、检修及技术改造的全过程等实施技术监督。 3监督内容 3.1监督的主要系统及设备 3.1.1通信技术监督的主要系统及设备 光纤通信系统(包括光缆、光传输设备); 电力线载波机通信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力建设 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临时用电管理实施细则

临时用电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确保供用电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望各用电单位及用电管理单位遵照执行。 一、用电点报验及投运基本要求 1、变电台按规定筑砌完成.长*宽*高=1200*1000*2500mm. 2、变压器已试验并安装就位,试验资料齐全。 3、接地装置施工完成,接地电阻测试满足变压器运行要求(≤4Ω)。 4、低压配电房按规定建设完成,设备安装就位(低压自动补偿装置齐备)。有自备发电设备得,低压电源柜应装设可靠得防止向高压线路反送电装置。 5、低压馈出线路施工完成,且用电设备已满足送电投运要求. 6、维修电工已到位,且具有上岗资格。 7、电气设备配备有符合要求得消防设施,摆放位置正确。 8、施工现场临时变压器须设置安全围栏并有明显得警示标牌。 9、室外配电箱必须做到防雨、防砸、防破坏。 10、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得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11、用电设备旁有设备操作规程及警示标语。 二、临时用电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各用电单位根据用电点数量,每个工区配备1—2名专兼职维修电工,对本工区管辖范围内得用电设备及线路进行维护管

理,并配合电务工区对全标段进行临时用电管理。 (一)、供电管理所所长(兼技术)职责: 1、所长就是供电管理所得管理负责人,对所管辖得临电线路及设备得安全运行负总责.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得方针,加强安全运行得管理与对员工得安全教育,探索事故得规律与特征,进行事故预想与反事故演习,及时制定防止事故发生得对策。要严肃对待事故与一切不安全事件,追查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得原则。 3、组织供电所人员得政治学习,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关心员工思想、生活,搞好内部团结,带领全体人员落实好岗位责任制。 4、每月查阅线路运行与操作记录、设备缺陷记录与交接班记录,检查两票与各项制度得执行情况,每月组织一次安全运行分析会。 5、主持参加线路主要设备得大修、检修与事故处理。 6、结合新设备、新技术得采用,组织全体人员得技术、业务学习,并不定期考问、考核。组织好新建、扩建设备投运准备,并参加验收。 7、按时完成上级布置得各项任务. (二)、电力调度(兼班长)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上级命令与指示.在所长得领导下,负责全线供电系统调度统计与分析工作,并负责供电系统安

浙江电力通信系统属地化管理规定试行浙电调新编

浙江电力通信系统属地化管理规定试行浙电调新编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浙江电力通信系统属地化管理办法 (试行) 浙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2009年9月

目录 1总则 1.1为规范浙江电网通信系统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浙江电网通信系统属地化运行 维护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通信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本办法。 1.2浙江电网通信系统通信设备及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执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垂直指导、属地化运行维护的原则。 1.3浙江省内各地市电力(业)局地域管辖及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国家电网、华 东电网、浙江电网通信设备及设施实行属地化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管理。2术语与定义 以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通信系统 由通信设备、设施及通信资源组成。 2.2浙江电网通信设备及设施 由浙江省电力公司直接建设、运行管理的电力通信网构成,包括光纤、微波、载波等基础传输网络,调度交换网、行政交换网、会议电视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等业务网络,同步网、网管系统等支撑网络,以及通信电源等辅助设施。

2.3通信资源 不以产权归属所限,隶属浙江电网管辖范围内一切可以直接或间接用于电力通信的设备、杆路/管路、房屋、输电线路设施等实体及服务于电力通信的软体。 3职责分工 浙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通信处是浙江电网调度通信专业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调度通信系统属地化运行维护工作。 浙江电力调度运行技术中心是通信系统属地化管理的技术支持和配合管理部门,协助浙江电力调度通信中心通信处完成通信系统属地化管理工作。 各地市电力(业)局调度机构是所管辖范围内通信专业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地域管辖及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系统运行、检修等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31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题库(电力法)

2015 年乡镇供电所岗位知识理论题库 电力法 一、单选题(每题0.5分) 1、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A )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电力法》。 A.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 B.投资者、管理者、使用者 C.经营者、管理者、使用者 D.经营者、生产者、使用者 答案:A 2、电力事业应当适应()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A:国民经济B:社会发展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D:用电客户 答案:C 3、《电力法》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A)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A.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C.供电企业 D.所在地人民政府 答案:A 4、《电力法》规定: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A )投诉。 A.电力管理部门 B.当地政府 C.电网经营企业 D.供电企业 答案:A 5、《电力法》规定: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D)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A.供电企业 B.电网企业 C.电力管理部门 D.计量检定机构 答案:D 6、《电力法》规定: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C )。 A.及时报告电力管理部门 B.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部门 C.有权制止 D.予以警告 答案:C 7、《电力法》规定:上网电价实行同网同质同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A )制定。 A.国务院 B.电力管理部门 C.电网经营企业 D.供电企业 答案:A 8、《电力法》规定: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C )核准。 A.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B.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C.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D.省级人民政府 答案:C 9、《电力法》规定:电价的管理办法,由(D )依照本法制定。 A.供电企业 B.电力管理部门 C.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 D.国务院 答案:D 10、《电力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蒲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保护电力设施长效机制,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制度,减少和预防电力设施遭到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山西 省电力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电力设施是指输电、变电、配电、调度及有关辅助设施,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状态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的原则。电力设施所属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参加各级政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履行领导组布置的电力设施

保护工作,定期汇报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情况,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要求,形成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使出现的各类电力设施方面问题都有责任部门负责。 第八条建立和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制度、规程和标准,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来源和取费标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各级电力企业预算管理,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要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中,与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和同奖惩。定期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并将对策和措施纳入到企业的工作计划。 第九条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警企联防、群众护线的机制。通过签订护线协议、责任书等形式,提高巡线护线质量和时效性,加大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力度。 第十条负责日常工作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 第十一条分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分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建立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体系,参加当地政府成立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分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有关制度,检查督促各单位群众护线组织工作情况,及保护电力设施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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