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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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在我国,上市公司[①]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双重规制,信息披露在这两个法律中均有所要求。遗憾的是,当前我国的各上市公司屡屡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不断发生,广大中小投资者往往成为证券交易的最终牺牲品。因此,笔者想就信息披露制度原理,结合有关事实、案例,探究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原因,并针对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对策。

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1、涵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

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三公”原则[②]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反映,也是证券监管的重要方式,美国的Louis D.Brandeis在其著作“Other People‘s Money & How the Bankers Use It”(1933)中提到“公开原则被推崇为医治社会和企业弊病的良药。犹如太阳,是最佳的消毒剂;犹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③].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着投资者的信心,也维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

2、起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④].世界各国证券立法莫不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和美国。

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South Sea Bubble)导致了1720年“诈欺防止法案”(Bubble Act of 1720)的出台,而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中关于“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pulsory Disclosure)。

但是,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Blue Sky Law)[⑤].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

3、经济学的理论依据

证券法将披露公司信息作为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其法理基础之一是上市公司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从经济学上看,它有一个近年来被各国证券法学界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论,即“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Efficient Capital Market Hypothesis,简称ECMH)。“这一理论的最重要贡献在于它作为一个描述性理论,表明了宏观、微观及上市公司层面的财务信息(包括任何影响金融指标的信息)的披露与证券价格之间的关系。它建立了一个分析系统,让人们在该系统所设定的框架内,对股票价格本身的合理性、股票价格与信息披露和市场上其它各种因素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⑥]”。

有效资本市场理论假设将市场分为三种形式的有效市场,即弱效率市

场、中强效率市场和强效率市场。“在弱效率市场中,价格仅反映证券以前的价格信息;中强效率市场,价格反映所有公开的信息;强效率市场,价格反映所有公开的和内部的信息[⑦]”。也就是说,信息披露越充分、越完全的市场,其效率程度越高;而效率正好是经济、投资、证券管理所追逐的共同目标。在理想的观念中,证券监管部门力图使证券市场成为强效率市场,但在现实中是达不到的。即使如美国般对信息披露要求严格的国家,其主要证券市场也只是弱效率的;而中国的证券市场,到处充斥着违规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根本无效率可言。所以,分析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研究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的对策,促进有效证券市场的形成,正是我们目前要做的工作。

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

虽然,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十年多[⑧]来,已逐步向规范化、法律化发展,信息披露制度也已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转嫁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并益发引起了管理层的关注 [⑨]”。

1、违规形式

1)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一直是谎话连篇。1998年在“西藏圣地”的股权纠纷中,投资者才发现西藏圣地的第一大股东四川省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自西藏圣地发行设立至今出资未到位(其原定出资1624.2万元,占全部股份的32.57%),缺此出资,西藏圣地的资金根本就达不到上市要求,但圣地自上市以来,不但对此一直未作披露,而且企图欲盖弥彰。轰动一时的“琼民源”更以其1996年年度报告虚构利润5.4亿元[⑩],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而“震惊”股市。

2)信息披露不充分[11]、不完整

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12]”。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却一直未公开披露这件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项,后受中国证监会的严厉查处。棱光实业长期隐瞒对关联企业的担保事件,致使投资者损失严重。

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所以,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

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法律也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

3)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棱光实业1997年年报、1998年中报与年报均称,“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而在1999年6月11日刊登的公告表明,公司自1997年9月到1999年3月有8起涉诉均未及时披露,涉诉金额近1.9亿元;还有恒泰芒果,对于公司涉诉事项的披露更是缓如“慢郎中”。

三、中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规定

1、立法框架

中国对于信息披露有明确要求、且立法级别较高的,当属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第三章第三节以专节规定“持续信息公开”,共计九条;在第三章的第一节和第二节中又穿插规定了公司上市前的信息披露要求;第十一章详细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大体上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最高立法机构涉及信息披露的立法除了证券法以外,还有1993年12月29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的第三节“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也有一定的要求,如第153条第3款、第156条之规定。

行政法规方面主要是1993年4月22日施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其第六章专章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另外,数量最多、内容最庞杂的规定当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大量规范性文件,如1993年6月12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该规定“对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标准、披露方式及时间做了详细规定,从而使该细则成为规范信息披露的蓝本[13]”;又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至第七号,详尽地规定了招股说

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市公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再如1994年10月27日实施的《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等。

2、信息披露的范围

综合起来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无非就是以下几大块内容:

(1)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

(2)上市公告书;

(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4)临时报告,主要是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的收购或合并公告;

(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

(6)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7)其他信息。

要求披露的都是公开信息,而下列的信息可以免予披露:一是法律、

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是证券监管机关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三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3、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

当前,我国法律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比较侧重于行政和刑事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股票发行、交易过程中做出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重大信息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罚款”。《证券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的第177、181、182、183、184、188、189、202条对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相关制度所应负的行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且,每一条款的最后往往附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修订后的新刑法,其第158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刑事责任,第160条规定了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刑事责任,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规定不可谓不祥。

但是,我国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的追究缺乏系统规定,《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

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对于具体该如何承担各自的责任,就不见有细致的规定了。

来源:(上市公司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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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谈话制度实施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上市公司谈话 制度实施规程(2012修订)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发文字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9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九号) 上市公司谈话制度实施规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2年8月修订) 第一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及时、公平和有效地披露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司管理部”)可以约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上市公司以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谈话对象”)谈话: (一)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交易; (二)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程序有重大瑕疵;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程序有重大瑕疵; (四)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五)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六)公司业绩预告严重误导投资者; (七)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 (八)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明确; (九)公司存在待澄清的重大新闻报道或者举报事项; (十)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现实或潜在缺陷; (十一)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本所认为必要时。 第三条公司管理部可在必要时要求上市公司约请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参加谈话。 第四条公司管理部做出约见谈话的决定后,于预定谈话时间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告知谈话对象、谈话时间、谈话地点以及谈话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十一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 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融通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作为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标的证券,或者作为上述两类业务担保证券的,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合并计算: (一)投资者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二)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 (三)中证金公司通过其自有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中证金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证券。 上述主体与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投资者、证券公司持股数量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合并计算,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权益变动的规则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公告、报告及其他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证券公司履行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公告及报告书中单独披露其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发生的持有股份和股份变动的数量及比例,并就以下情况作出特别说明:

上交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 操作指南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体承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职责,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E-key”,本业务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通过CA数字证书及时填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持股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上市公司利用CA数字证书在线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等数据的,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A股公司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上市前应当最晚于L-5日(L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时应当注意:(1)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申报;(2)如使用曾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3)保荐人应当将相关人员的现用名及身份证号码、曾用名及身份证号码(如有)一并报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并将查询结果与相关人员的报送情况进行核对。 第五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沪市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 资料填报业务指南 (201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工作流程,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资料填报”栏目,做好各类资料的填报工作。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收购各方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本备忘录要求,认真履行上市公司相关资料的填报义务,保证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的填报 第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做好基本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当相关信息及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下的“上市公司信息维护”栏目及时进行修改和更新。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相应栏目,完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信息、账户信息、持股变动申报及限售比例调整等相关信息的填报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填报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系统“资料填报”—“上市公司信息维护”下的“关联关系”栏目,及时填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界定关联人,并分别新建、填写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关联关系及其他说明等。填写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关联关系勾选所适用的《股票上市规则》或《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情形,并在“其他说明”栏中填写具体的股权关系(关联法人)、职务或亲属关系(关联自然人)。 上市公司填报关联自然人时,应当做到每人一条记录。 第八条 与上市公司具有间接控制关系或持有股份,如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关联自然人,应当通过“关联关系”填报其中每个层次的直接控制关系或持有股份情况。如控股股东B持有上市公司C 75%的股权,A公司持有B公司80%的股权,从而间接控制C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关系”中创建以下两条记录: 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 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 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组织机构代 码 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精确到两位小数) 其他说明 A公司 A的组织机构代码 B公司 B的组织机构代码 80 B公司 B的组织机构代码 C公司 C的组织机构代码 75 第九条 上市公司完成关联人名单填报后,系统将对上市公司填报的内容进行校验。 第十条 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在系统中对已填报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填报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1310535466.html, 上市公司需要公开哪些信息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在我国,上市公司[①]受《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双重规制,信息披露在这两个法律中均有所要求。遗憾的是,当前我国的各上市公司屡屡违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不断发生,广大中小投资者往往成为证券交易的最终牺牲品。因此,笔者想就信息披露制度原理,结合有关事实、案例,探究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规范的现状、原因,并针对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对策。 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1、涵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

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三公”原则[②]中“公开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反映,也是证券监管的重要方式,美国的Louis D.Brandeis在其著作“Other People‘s Money & How the Bankers Use It”(1933)中提到“公开原则被推崇为医治社会和企业弊病的良药。犹如太阳,是最佳的消毒剂;犹如电灯,是最有效的警察”[③].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维护着投资者的信心,也维持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 2、起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④].世界各国证券立法莫不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和美国。 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South Sea Bubble)导致了1720年“诈欺防止法案”(Bubble Act of 1720)的出台,而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中关于“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pulsory Disclosure)。

科创板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第二十五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

第二十五号科创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公告 适用范围: 1.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编制披露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包括派送现金红利、送红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适用本指引。 2.送转比例构成高送转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参照适用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所附《第十七号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高送转公告》格式指引,披露相关内容。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XX股份有限公司XX年年度(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 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 (编制提醒: 1.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如涉及利润分配、转增股本事项,包括派送现金红利、送红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应当同时按照本指引披露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2.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

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上市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发行、利润分配工作相关安排,避免产生冲突。 3.上市公司拟在下半年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 4.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时,应当按照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所附《9.科创板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格式指引披露实施安排。)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XX元,B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XX 美元 每股派送红股XX股,每股转增XX股 ●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转增)总额/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相

中国IT上市公司基本状况研究报告

中国IT上市公司基本状况研究报告 内容提要 我们将沪、深两地A 股上市的108 家IT 公司进行了分类,这些公司分布在以下行业中:新兴的IT 增值服务类——互联网、软件、IT 服务贸易;传统的IT 制造类——通信网络设备、电器、IT 配件和电子元器件制造;IT 综合类——从事综合IT 业务。另外,本次研究还涵盖了业务X围中涉及信息技术业的40 家IT 概念股公司。 从IT 上市公司的整体可以窥见中国IT 产业的全貌。目前国内IT 业发展迅速、布局完整,而92 - 94 年,96 - 99 年两大IT 高潮则成就了IT 产业的现状。同时,IT 产业大多集中在、XX、XX三大城市及华东沿海地区,整个产业正处于由制造业向制造、服务、高技术含量方向的痛苦转化期。 研究中我们发现,国内IT 产业各子行业的发展不均衡:通信制造行业发展势头良好;互联网行业喜忧参半;综合类IT 企业受到市场追捧但内在隐患重重;软件行业尚处于幼年期而急待产业扶持;IT 制造行业整体业绩令人担忧。 另外,中国的IT 上市公司的深层次问题还比较多,规模、经营状况、公司治理结构和人员结构等方面的总体表现不尽人意,整体核心竞争力尚待提高。 前言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日益规X和规模的日益扩大,上市公司越来越多。到2001年底,沪、深两市总市值超过30000亿,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0%以上,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同年,国内IT上市公司的市值超过4300亿,约

占总市值的15%,而IT上市公司数亦占全国上市公司数的10%左右,这从一个角度表明IT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时,IT上市公司也是上市公司中受注意较多、变化较大、交易比较活跃、对大盘影响较大的群体,近年来高科技板块对全球股市和中国股市的变动作用十分明显。 种种迹象表明,IT产业正在成为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因此,研究IT 上市公司对投资界、IT企业界和社会投资者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中国IT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中的精英部分,也是IT产业、高科技产业的代表,对它们的研究有助于从宏观上把握国内IT产业和高科技的现状和走向,以及IT 产业内各分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核心竞争力,为判断国内IT产业的竞争格局和态势提供依据。此外,IT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状况也颇具代表性,研究它们可以从一个侧面了解整个IT、高科技产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经营的现状和动态。 我们于2002年9月推出IT上市公司系列研究的首篇——《中国IT上市公司基本状况研究报告》,接着将推出本系列的第二篇报告《影响IT上市公司业绩的非财务因素分析》。以上两篇报告是对IT上市公司的基本分析,其后将陆续推出IT产业各子行业——互联网、软件、IT服务贸易、IT制造等方面的专题报告。并且待2002年年报出台之后,将继续进行年度数据跟踪和研究。 我们认为,目前对国内IT业宏观、系统、非财务的研究和分析严重缺乏。因此,凭借长期从事IT产业研究的经验和积累,我们完成了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力图在IT产业和资本市场的结合方面有所突破。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4年2月修订).介绍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 (2014年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使用说明 为了便于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更好地了解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所编制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以下简称“业务手册”)。业务手册是本所对信息披露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解读,不构成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依据。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以各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最终依据,必要时也可就规则的具体适用事项咨询本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2013年3月发布 2013年8月第一次修订 2014年2月第二次修订) 目录 引言 (3) 第一章上市公司专区信息填报及文件提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上市公司专区介绍........................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信息维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报备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上市公司公告提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非公告电子文件披露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申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备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临时公告披露 (47) 第四章定期报告披露 (55) 第五章股东大会 (66) 第六章权益分派 (76) 第七章限售股份上市 (79) 第八章配股发行及上市 (82) 第九章公开增发及上市 (85) 第十章证券简称变更 (86) 第十一章权益变动和收购 (88) 第十二章要约收购 (106) 第十三章重大资产重组 (111) 第十四章现金选择权 (125) 第十五章股份回购及股份注销 (132) 第十六章可转换公司债券 (139) 第十七章公司债券 (164) 第十八章股权激励 (170) 第十九章股权分置改革 (180) 第二十章破产重整 (185) 第二十一章停牌与复牌 (190) 第二十二章风险警示 (198) 第一节实施及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98) 第二节实施及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203) 第二十三章股票暂停、恢复及终止上市 (206) 第一节暂停上市 (210)

上市公司信息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与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以下简称“法定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传真,开通投资者关系网上互动平台,指定专人负责,并保证其畅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7号——新股发行上市后相关主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7号——新股发行上市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发文字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7号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七号) 新股发行上市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3年12月31日) 第一条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履

行等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履行、稳定股价,以及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等事项和相关持续信息披露行为,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意见》等有关规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作出如下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承诺,并按照承诺进行持股管理: (一)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票的其他承诺。 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及前款第(二)项情形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触及事实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公告,说明相关股票延长后的锁定期限。 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明确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的,其在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时,应当在上

国资委下属上市公司一览表

国资委下属上市公司一览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000777中核科技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600118中国卫星 600879航天电子 600151航天机电 600343航天动力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000063中兴通讯 600271航天信息 600501航天晨光 002025航天电器 600677航天通信 600855航天长峰 000901航天科技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000768西飞国际 600523贵航股份 002013中航精机 600765力源液压 000050深天马A 000043中航地产 000026飞亚达A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600038哈飞股份 600316洪都航空600391成发科技600372昌河股份600178东安动力000738 ST宇航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600685广船国际600150中国船舶600072中船股份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600482 风帆股份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600184新华光600148长春一东600480凌云股份600495晋西车轴600967北方创业600262北方股份600435中兵光电000065北方国际000059辽通化工000818 ST锦化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000625长安汽车000550江铃汽车600877中国嘉陵

000710天兴仪表 600698 ST轻骑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 600990四创电子 600850华东电脑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600546中油化建 000617石油济柴 000985大庆华科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600028中国石化 600871仪征化纤 600688上海石化 000731四川美丰 000852江钻股份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600583海油工程601808中海油服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600179 ST黑化,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002092中泰化学,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600299 ST新材,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000698沈阳化工,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000598蓝星清洗,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600378天科股份,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600469风神股份,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600230沧州大化,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000953河池化工,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600230沧州大化,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000553沙隆达,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600882大成股份,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600579 ST黄海,中车汽修(集团)总公司000822山东海化,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600500中化国际 000792盐湖钾肥 中国联合通有限公司 600050中国联通 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600640中卫国脉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集团 600198大唐电信 000851高鸿股份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600536中国软件 600171上海贝岭 600057夏新电子 000066长城电脑 000748长城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评价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情况; (三)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 (五)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七)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有虚假记载; (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是否合理、谨慎、客观; (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重要数据错误。 第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完整,是否有重大遗漏;

Windows 所有消息 的列表

hwnd 32位的窗口句柄。窗口可以是任何类型的屏幕对象,因为Win32能够维护大多数可视对象的句柄(窗口、对话框、按钮、编辑框等)。 message 用于区别其他消息的常量值,这些常量可以是Windows单元中预定义的常量,也可以是自定义的常量。 wParam 通常是一个与消息有关的常量值,也可能是窗口或控件的句柄。 lParam 通常是一个指向内存中数据的指针。由于W P a r a m、l P a r a m 和P o i n t e r都是3 2位的,因此,它们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WM_NULL = $0000; WM_CREATE = $0001; 应用程序创建一个窗口 WM_DESTROY = $0002; 一个窗口被销毁 WM_MOVE = $0003; 移动一个窗口 WM_SIZE = $0005; 改变一个窗口的大小 WM_ACTIVATE = $0006; 一个窗口被激活或失去激活状态; WM_SETFOCUS = $0007; 获得焦点后 WM_KILLFOCUS = $0008; 失去焦点 WM_ENABLE = $000A; 改变enable状态

WM_SETREDRAW = $000B; 设置窗口是否能重画 WM_SETTEXT = $000C; 应用程序发送此消息来设置一个窗口的文本 WM_GETTEXT = $000D; 应用程序发送此消息来复制对应窗口的文本到缓冲区 WM_GETTEXTLENGTH = $000E; 得到与一个窗口有关的文本的长度(不包含空字符) WM_PAINT = $000F; 要求一个窗口重画自己 WM_CLOSE = $0010; 当一个窗口或应用程序要关闭时发送一个信号 WM_QUERYENDSESSION = $0011; 当用户选择结束对话框或程序自己调用ExitWindows函数WM_QUIT = $0012; 用来结束程序运行或当程序调用postquitmessage函数 WM_QUERYOPEN = $0013; 当用户窗口恢复以前的大小位置时,把此消息发送给某个图标WM_ERASEBKGND = $0014; 当窗口背景必须被擦除时(例在窗口改变大小时) WM_SYSCOLORCHANGE = $0015; 当系统颜色改变时,发送此消息给所有顶级窗口 WM_ENDSESSION = $0016;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适用本备忘录。 第三条上市公司相关股东预计未来六个月内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 第四条相关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五条相关股东按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其减持计划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二)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安排; (三)拟减持的原因;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减持计划可能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的,或者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前款公告中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六条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 第七条相关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实际减持情况与减持计划存在差异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原因。 相关股东在按前款要求公告后,可以提出新的减持计划。 第八条相关股东披露减持计划后,确有原因导致减持计划无法实施完成的,可以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说明终止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自最后一笔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增持公司股份。 --------------------------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

基于行业的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研究分析

基于行业的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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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业的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分析 财务管理1101 张申申 1122031018 国民经济中各个行业都有其自身特点,反映在股市中,不同行业的上市规模、市场的流通性及其市场的收益率各个方面都存在显著的不同。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比较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规模、行情、市场流通性和平均市场收益率等之间的差异,进行行业分析,我们才能更加明确地知道某个行业的发展状况,了解国民经济状况 常言道:数据最具有说服力.我们就通过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统计数据,来分析不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在上市公司制造业的家数最多(图1),金融保险业的平均总市值最大(图2)。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制造业的家数最多,但是总市值却不是很多,说明我国制造业的公司资金规模较小。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的家数不是很多但却拥有很多资金,说明金融保险业的资金很集中。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的规模普遍较小。 图1 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 煤气 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建筑业交通 运输、仓储业 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 服务 业 传播和文化产业综合 类 家数29 4298872 29 72 931182813652 8 11家数, 农、林、牧、渔业, 29家数, 采掘业, 42家数, 制造业, 988 家数,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2家数, 建筑业, 29家数, 交通运输、仓储业, 72家数, 信息技术业, 93家数, 批发和零售贸易, 118家数, 金融、保险业, 28家数, 房地产业, 136家数, 社会服务业, 52家数, 传播和文化产业, 8 家数, 综合类, 110 200400 600 8001000 1200数量(家) 我国上市公司行业分布状况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 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应当及时将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该书面文件应当载明如下事项:(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三)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股价范围等; (四)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最终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持股比例、增持计划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五)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声明:“本股东提出的稳定XX 股份有限公司股价的措施,构成本股东对投资者的公开承诺,本股东确保自身有能力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如未履行,本股东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股东将在稳定股价措施期满时向上市公司通报措施实施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应当明确可行,描述不存在歧义,履行情况可以有效检验。 第四条上市公司披露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主体及提出的时间;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四)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股价范围等; (五)稳定股价措施设定了实施条件的,应披露“如股价稳定措施计划设定的条件未达成,则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将不予实施”; (六)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最终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持股比例、增持计划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和投入金额区间等; (七)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声明。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提出并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或者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向上市公司通报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提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情况、相关行政许可获批情况、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实施情况等,并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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