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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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规范业务办理行为,根据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2010年中央六部委《中远期交易场所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号)要求及本行有关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资金监管是指网络交易平台将买卖双方交易资金交由银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基本概念: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平台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企业法人。

商户:本办法所指的商户是指使用本行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的网络交易平台。

会员:本办法所称会员特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中参与交易的买方和卖方,可为单位或个人。

资金监管系统:本行用于对网络交易平台会员交易资金进行管理的系统。

入金:会员将资金存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的过程。

出金:根据会员要求,将资金从商户的交易资金汇总监管账户划转至会员结算账户的过程。

第四条客户适用范围

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适用于多种交易资金监管模式,目前主要针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等网络交易平台。

第五条开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可由总行授权分支机构与网

络交易平台签订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合作的有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交易冻结、扣划(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冻结、扣划除外)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各类禁止事项。

第七条在本行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交易会员需先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结算账户可为本行账户或他行账户。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总行成立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由平台金融事业部、网络金融事业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平台金融事业部为业务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定期参加平台金融事业部组织的协调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策略,统一领导和规划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发展;定期总结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决策层做专题报告。

(二)指导、监督、协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业务产品创新、方案落实、服务管理等工作。

(三)协调解决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发展中涉及跨部门、跨分支行之间的问题。

(四)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总结业务发展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平台金融事业部为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负责对客户需求的汇总、整理,并提交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调小组审议。

(二)负责牵头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及协议文本。

(三)负责制定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收费标准,并向财务企划部报备,并纳入本行《服务收费价目名录》进行公示;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牵头组织全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培训,组织分支机构开展市场营销。

(五)对分支机构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协调解决相关部门及分支行之间的利益补偿问题,提高运作效率。

(六)组织全行开展市场营销活动,负责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品牌建设和管理,对总行级重点客户牵头营销。

(七)授权分、支行与客户签署相关监管协议。

(八)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政策研究和客户融资需求的方案设计、论证。

(九)负责牵头组织全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的规划工作。

(十)负责组织交易资金监管相关项目的预算管理、立项申请、需求管理、测试及投产验证。

(十一)负责制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操作规程及操作手册。

第十一条网络金融事业部为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电子渠道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电子渠道建设相关项目的预算管理、立项申请、需求管理、测试及投产验证。

(二)负责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电子渠道建设,产品设计、营销支持与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制定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电子渠道系统的操作规程及操作手册。

第十二条运营管理部为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所涉及柜面渠道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8号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11-04-12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商务部制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现予以发布。 附件: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目录 前言 引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3平台经营者 3.4站内经营者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5.1 设立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5.7 用户协议 5.8 交易规则 5.9 终止经营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6.5 交易秩序维护 6.6 交易错误 6.7货物退换 6.8 知识产权保护 6.9 禁止行为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8.3 广告发布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9.2 投诉管理 9.3 政府监管 前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

网络交易常见安全问题及风险防范

●江苏商论2011.6 [作者简介]尚德峰(1978-),男,汉,河南新乡人,讲师,研究方向:电子商务。 [关键词]网络交易;问题;风险防范[摘 要]进行分类汇总,分析目前网络交易中所存在的常见安全问题,提出要想实现 安全网络交易,应增强基本的安全意识与常识,并针对交易对象、诚信和安全三大类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从而为读者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知识与手段。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061(2011)06-0059-03 网络交易常见安全问题及风险防范探析 ●尚德峰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河南新乡453002) 一、导言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12月,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61亿,使用率提升至35.1%。2010年用户年增长48.6%,增幅在各类应用中居于首位。但是由于网络欺骗等问题开始日益增多,很多公司、企业都不敢涉足电子商务行列,原因就在于对网络充满了不信任感,害怕上当受骗。据CNNIC 前不久发布的《中小企业网络营销使用状况调查》,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只有2.9%的交易实现了完全在线,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在于对网络交易安全的认知。 所谓安全意识,就是人们在活动中针对各种各样有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外在环境条件的一种戒备和警觉的心理状态。当有利诱因素存在的时候,人们往往在安全意识上要薄弱的多,加上骗子的骗术、手段层出不穷,使人们难辨雌雄,一不小心就会上钩。人们亦不应因噎废食,因为惧怕网络欺诈而不敢进行网络交易的,又会在时代中落伍。因此,不断增强基本的安全意识,丰富自己的安全知识与经验,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是网络交易中所必备的素质。 二、网络交易中常见的三大方面问题 1、交易对象身份问题。互联网开始普及之时, 就有句流行的话为“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条狗”,因为存在空间上的距离仅仅通过网线来联络与接触,所以网络另一端的身份怎么去核实就成了大问题。人们在面对面接触时尚且存在欺诈,更不用论现在通过网络非近距离的接触了。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者的身份和交易网站的身份都是有可 能存在问题的,一是骗子通过伪装的身份获取对方的信任,一是网站伪装成知名网站来窃取消费者的关键信息(这种网站又称之为钓鱼网站,指骗子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Web 站点来进行诈骗活动,受骗者往往会泄露自己的财务数据,如信用卡号、账户号和口令、社保编号等内容),如假冒工商银行网站、假冒保险公司网站、假冒淘宝网站、假冒网络游戏网站等。 2、交易对象诚信问题。近期阿里巴巴B2B 公司 发现,从09年底开始,平台客户的欺诈投诉有上升趋势,而从今年一月中旬由阿里巴巴发起的一项独立调查显示,部分销售人员为追求高业绩,故意纵容或疏忽允许部分外部分子进入阿里巴巴会员体系,有组织的进行诈骗。阿里巴巴宣布已经清退了1107名涉嫌诈骗的“中国供应商”客户,并关闭其店铺,占2010年底付费会员总量约0.8%。阿里巴巴CEO 卫哲也为此引咎辞职。即使你核对了对方的信息是真实的,那么他是不是骗子我们仍然不能确定。网站可以是真实的,但企业的诚信度不能保证,企业可以是诚信的,但具体管理者和参与者的诚信也不一定能够保证。 3、交易实施环节安全问题。在网络交易实施过 程中,会涉及到各个环节各个角色,如买方、卖方、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物流等等,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欺诈行为,为交易者带来损失。在骗局中,骗子或佯买或佯卖,甚或与检验机构、物流公司勾结,骗取对方的钱、财、物等。 三、对网络风险的防范 1、网络身份确认的风险防范。就像身份证是人 们在社会生活中用来进行自己的身份证明一样,数 59

网络交易管理规定完整版

网络交易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的合法权益,促进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和《》等法律、法规。《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1]。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2] 目录 1. 1 2. 2 1.? 2.? 3.? 4.? 5. 3 1.? 2.?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3] 局长 2014年1月26日[4]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物流、快递、网络接入、、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2]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章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的,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游戏物品交易平台搭建设计

ASP的网络游戏物品交易平台搭建设计 3需求分析 需求分析简单地说是分析用户的需求,它是数据库设计的起点,需求分析的结果能否准确的反映用户的实际要求,将直接影响到各个阶段的设计,并影响到设计结果是否合理和实用。[9] 需求分析是开发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需求分析阶段要通过描述系统的需求,通过定义系统中的关键领域的类来建立模型。分析的根本目的是在开发者和提出需求的人之间建立一种理解和沟通的渠道,因此,系统的需求分析应该是开发人员和用户或者客户一起完成的。需求分析可以采用面向对象的方法来完成,即明确系统要服务于哪些用户,对这些用户提(毕业论文参考网原创 论文)供哪些服务等。 3.1功能性需求 我们将交易平台的功能划分为用户对功能的需求和管理员对功能的需求两个部分。他们的需求如 下所列: 1. 用户对功能的需求 (1)用户注册 (2)登陆取得权限 (3)注销本次权限 (4)组合条件搜索信息 (5)浏览出售求购信息 (6)发布出售求购信息 (7)个人帐户的管理 (8)购买物品 2. 管理员对功能的需求 (1)浏览所有用户的信息 (2)修改、删除用户 (3)修改游戏、服务器信息 (4)审批E币和人民币的互换,为用户冲值 (5)管理登陆日志 (6)查看意见反馈 3.2 安全性需求 管理员有权利行使所有的管理功能,普通用户也有不同的管理功能,考虑到系统的安全性,在用户进入系统之前进行合法用户检测并且在支付上还要有二级密码的检测。所以系统中应该有一个用户名和密码检测的模块,与此对应,还必须有操作员管理模块,它必须能够进行普通用户的增加、删除和修改,和一些其他功能的删除修改。同时普通用户能够修改自己的密码,但系统管理 员能够修改所有人的密码。 3.3 可行性研究 1.技术可行性 根据新系统目标来衡量所需的技术是否具备,一般可从硬件、软件的性能要求、环境条件、技术

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1

易客选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 【总则】 针对贵州昊泽新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电子商务平台“易客选”,以下简称平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制定本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为了保障易客选平台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各方主体行为,维护商务市场秩序,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易客选平台所有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方案。本方案所称电子商务活动,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不适用本方案。【服务协议】 1、平台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平台将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平台将提供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平台收到用户信息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的申请的,应当在核实身份后及时提供查询或者更正、删除用户信息。用户注销的,平台应当立即删除该用户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保存的,依照其规定。 4、平台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5、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平台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平台将依法提供。 6、平台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交易安全保障制度

平台交易安全保障制度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平台产品销售的交易行为,确保消费者及入驻商户资金安全,清除隐患,制定此制度。 二、制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平台产生的交易行为,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 四、职责:平台管理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平台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及指导、检查平台的安全工作。由数据管理部和运营维护部具体承办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五、内容 5.1 信息资源,是指各部门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或掌握的可公开发布的信息。 5.2 平台系统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5.3 平台系统采用服务器方式,存放在公司机房,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由数据管理部和运营维护部负责。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 5.3.1 机房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各项机房监控职责,定期按照规定对机房内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报告、解决硬件系统出现的故障,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5.3.2 系统管理员须制定计算机IP地址分配表、公司网络拓扑结构图和机房设备运行记录表,给每个交换机端口编上号码,以便操作和维护。机房管理员须经常注意机房内温度、湿度、电压等参数,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5.3.3机房内服务器、网络设备、UPS电源、空调等重要设施由专人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严禁随意开关。系统管理员的操作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统设置。 5.3.4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数据资料和软件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拷贝、下载和外借;严禁任何人使用未经检测允许的介质(软盘、光盘等)。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挪用和外借机房内的各类设备、资料及物品。 5.3.5 严格控制进入机房人员,非机房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确有必要进入机房的人员须认真填写《外单位人员出入机房登记表》。并在机房管理员的指导下进行有关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者,机房管理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对不听劝阻造成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5.3.6 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杀菌;保证机房的安全和卫生;严禁在机房抽烟、喝水、吃东西、乱扔杂物、大声喧哗等。 5.3.7 机房禁止放置易燃、易爆、腐蚀、强磁性物品。机房管理员须做到防静电、防火、防潮、防尘、防热。,禁止将机房内的电源引出挪做他用,确保机房安全。 5.3.8机房管理员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切实负责机房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总14页)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总14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药品经营,包括网络药品销售活动、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网上网下一致”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网络药品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网络药品销售管理 第七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

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第八条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第九条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二)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三)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五)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第十条拟从事网络药品销售的,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备案要求由各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联系方式,并将展示的证书信息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网站 —2—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我国电子商务首个行业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说明电子商务是一个“机会与风险并存”的市场。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快捷、高效的电子商务同时,其全球性、虚拟性和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点也带来了各种风险:交易主体身份不确定的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和安全风险等等。如何降低或规避这些风险,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在行业规范、企业自律、管理、立法和执法等各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关系进行规范。“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发展障碍不是技术问题,而主要是法律环境与安全信心的问题。” 电子商务本身形态多样、发展很快,在我国的发展模式也千差万别,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尤其是对交易本身的立法,一方面是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交易的确认、服务的规范、消费者的保护、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等;而另一方面则是因头绪很多、形态各异而无处着手,这种现实矛盾直接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发展。 近几年来,为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法律规范、安全、信任等问题而进行的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中,先于法律形成的行业规范和商业准则对法律往往会起到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并且一些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做法不仅有利于产业发展,充分维护企业的利益,也有助于政府把握市场的实际需求。这种自下而上的,或由企业规则上升到行业规范再到国家法律的模式已得到相当多的国家的认同,应该说,这种立法模式是与电子商务交易的多样性、广泛性、跨地域性及多变性相适应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为规范电子商务交易、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交易规则、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可靠性与信任度,在亿贝易趣公司、一拍网、卓越、新浪、IGO5、首信、搜易得、云网共八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共同参

网上平台交易服务合同

网上平台交易服务合同 要点 本协议是用户与公司间就网站服务而订立的网上平台交易服务协议,用户根据本协议体验、享受网站提供的服务,网站通过本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适当规避网站一方责任。 网上平台交易服务合同 本服务合同是用户(以下简称"本网站",网址:)所有者公司(以下简称为" ")之间就网站服务相关事宜而订立,用户应仔细阅读本合同。 当用户有下列操作行为时,本合同即构成用户与间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1. 用户按照本网站注册页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合同的行为; 2. 用户访问本网站的行为; 3. 用户使用、享受本网站相关服务的行为。 一、用户信息 1. 用户应具有享受本网站相关服务、下单购物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备相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应在其父母、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参与下使用本网站。 2. 用户应秉着诚实、守信、善意之理念向本网站提供注册资料,用户在此承诺其提供的注册资料系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同时用户有义务在注册资料发生变更后及时更新其注册信息。对于用户提供的资料的原因引起的相关责任及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用户不得将其账户租、借或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用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 用户注册成功后,用户可以根据本网站规则更改密码。用户应妥善保管、使用其账户及密码信息,并对其账户项下发生的所有行为负责。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其用户账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本网站。 4. 用户在此同意,本网站有权以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形式向在本网站注册、购物用户、收货人发送订单信息、促销活动等通知或公告。 二、用户权利和义务 1. 用户有权根据本合同及本网站上发布的相关规则享受本网站提供的各种服务。 2. 用户在使用本网站的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 3. 用户有权就商家或商品进行评论或讨论,并拥有发表、删除自己账户下所有评论或文章的权利。 4. 用户在使用本网站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本合同及本网站相关规则的要求,用户的相关言论、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用户在本网站发表的言论或相关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用户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服务合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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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服务合同(正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甲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_____________ 乙方:(网上店铺经营者)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服务的特点,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及要求 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网络交易平台(网址:_________),乙方在甲方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包括在网络交易平台中为乙方提供独立的网上店铺,及在后台为乙方

提供支持其进行商品销售、促销、结算、配送等操作的软件系统。 甲方为乙方提供增值服务(请在选择项下打勾): □商品仓储服务_____________ □商品配送服务_____________ □商品信息管理服务_________ □网络营销服务_____________ □网上店铺运营培训_________ □网上店铺装饰服务_________ □短信提醒服务_____________ □资质审核服务_____________ □其他增值服务_____________。 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甲方提供的增值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第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的时间为(请在选择项下打勾): □自双方签署纸质文本之日起生效。

网络销售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0号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1月26日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九条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出台 七天无理由但不是无条件

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法》里对于店铺实名制、消费者七日内退货、禁止刷评价,以虚构交易提升商业信誉等都做了具体的规范。《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与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修订消保法同步实施,是对新消法的补充和细化。 淘宝网力保消费者权益 作为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对此表示,为确保更好的保障消费者购物权益,展现淘宝卖家优质的服务能力,包括天猫、淘宝在内的淘系交易平台此前已经就上述管理条例做出相应的规定和具体执行。今年1月,淘宝网发布公告,将执行已达6年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升级为退货承诺交易约定,卖家最长可设置15天退货,进一步提高消保级别。淘宝网工作人员表示,包括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各种消保措施,其实早已在淘宝、天猫实行了很长时间,例如假一赔三、品质承诺、发货时间等,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有多种选择。淘宝网希望通过各种尝试,来促进这个网络最大零售市场的良性发展。 年后,淘宝网再度发布公告升级淘宝卖家身份认证,同时对《淘宝规则》中认证内容进行补充:市场管理情形中新增淘宝认证部分,同时在创建店铺条件中补充淘宝身份认证要求。另外,淘宝网从2月21日起发布开店认证优化项目,对于新用户,在认证时均需要填写联系地址及手机(手机需要短信验证)采取多种手段对用户身份真实性进行核实,包括针对实际情况要就补充资料或进行电话核实。 对于消费者关心的隐私和信息保护,淘宝网工作人员解释,淘宝网在用户数据的产生和存储上都做了细致、严格的规定,并有相关隐私政策、规则及其有内部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转。同时,淘宝网充分考虑到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采取了很多技术手段,比如创建数据时必须进行安全级别界定;对敏感数据也制定了不同等级保护措施。 无理由并非无条件 就《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吴景明教授,他告诉记者,对于新消法,无论是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还是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都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认识,才能良性地促进我国网购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吴景明教授参加了新消法的立法过程,他认为,由于此次法律修订涉及非现场购物(包括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在内)这个全新的领域,出于立法公平性的原则,在条款制定上也表现出相当的谨慎态度。他以七日无理由退货举例,对于商品做了严格的界限,无理由并非无条件,条款限定了退货商品的范围和种类: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数类商品不能退货。退货商品要看性质和交易时双方的约定,例如内衣裤之类的贴身衣物等商品也不适用于退货。除此之外,还有兜底条款,比如商品必须在保持完好的情况下才能退货。 对于卖家所关注的退货邮费问题,吴景明指出,在卖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往返邮费都应该由消费者承担,这也是为了避免消费者滥用权利。 《办法》直指网络购物引发争议 即将执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让很多网络商户大呼不公平,为什么很多线下实体店都做不到无理由退货,而要求网络卖家来履行这个承诺?如果要对网络购物实施如何严格的规定,那么对线下实体店是不是也应该一视同仁? 淘宝店主谢女士认为,她特别担心有消费者会因为管理办法的出台而陷入盲目的选择,觉得“反正能退货,先买来试一试”,买件衣服穿几天再退,这对商家是很不公平的。而淘宝卖家jiaen9999说,有恶意消费者退回来的货根本不是自己店的商品,而卖家却要深陷不执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尴尬中而委曲受罚,这样的情况谁来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许为钢曾表示,七日之内,不谈理由,只要想退货就可以退货,这样不太合适。虽然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

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平台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模式现状 结合近年电子商务的实践,具有代表性的产品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式有以下七种: 目录模式(catalogue)也有学者把这种模式称之为网上黄页(Web Yellow Page) 信息中介(Information Intermediary) 虚拟社区(Virtual Communities) 电子商店(e-shop) 电子采购(e-Procurement) 价值链整合(Value Chan Integration) 第三方交易市场(Third-Party Marketttpiace) 通过归类分析,把电子商务模式大体上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初级模式,包括目录模式、信息中介模式、虚拟社区模式。其共同点 是不进行产品实物的网上交易,而是为产品网上实物交易提供服务。 1、目录模式,一是链接到某一综合信息平台上(门户网站如雅虎等);二是建立 自己的网站用以发布信息。这种模式主要是介绍各类公司的经营特点,推荐产品, 宣传企业的业绩。 2、产品信息中介模式,主要是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来帮助产品企业获得相关 产品信息,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商务服务行为。 3、产品虚拟社区,虽然能为整个价值链或价值链系统增加信息交换量,但并 不属于价值链上的任何一个元素。因为如此,它正式成为一种附加功能,主要用它 为其他商业模式(电子商店、第三方交易场所、价值链整合商)提供辅助功能。其发 展上也存在着局限性。

通过总结可以发现:上述这三种模式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别为产品企业的电子商务提供宣传、信息和交流沟通服务,基本上只是一个信息交换平台,仅仅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初级模式。 第二类是电子商务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实力的高级模式:包括电子商店模式、电子采购模式、价值链整合模式。其共同点是进行产品实物的网上交易。但是它们的情况又各不相同。 4、产品电子商店模式的驱动者一般是卖方或买方单方,整个模式的发展受宏观网络环境和客户对网络采购偏好的影响很大。另外,交易过程需要交易各方如中介方、金融、物流、保险、税务的配合,一般不具势力的网站,在目前环境下很难实现交易。 5、产品电子商务的电子采购模式实施的前提产品企业内部信息化已经完善,并且需要将后端应用连接起来的灵活接口,在此基础上要增加适合企业的供应链系统,物流配送系统,只有这样库存管理以及相应的电子采购系统完善配套才能实现,也就是说要实现ERP、CRM、SCM及电子采购系统的融合才能实现该模式。 而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大多数产品企业连内部信息化尚未实现。故现阶段要采取此种模式较为困难。 6、开展价值链整合电子商务模式的,主要是资金比较充足的上市产品企业或行业内知名企业集团,对于一般企业应用这种模式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主要表现在:环境问题、相关价值链上企业间配合问题、人才问题等方面,而最重要的还是资金问题。虽然电子商务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庞大的资金投入也不是一般企业所能承担的。即便能够承担,庞大的初期投入、长期维护运营费用跟降低的交易成本之间的比较优势一时也很难平衡。因此,一般来说,采用价值链整合模式的产品企业自身必须是一个具有号召力的大企业或服务提供商,往往这种模式的采用者大多是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大的规模的产品企业。对于中国来说,产品企业目前绝

二手车网络交易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XX二手车网用户使用协议 特别提示: 为使用XX二手车网的服务,您应当阅读并遵守《XX二手车网用户使用协议》和《XX二手车网隐私权条款》。本协议是用户与XX二手车网之间的法律协议,是用户注册XX二手车网平台账号或使用XX二手车网服务时的通用条款。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关于用户信息的使用范围、免责条款、管辖与法律适用条款。用户信息的使用范围、免责条款可能以黑体加粗的形式提示您重点注意。XX二手车网可能会根据需要不时修订或者更新本协议及其相关补充和附件、平台规则、单项服务规则等文件,修订或更新后的协议和文件一经公布,立即取代原协议和文件,并自动生效。您不应当以XX二手车网未对本协议以合理方式提醒用户注意或未根据用户要求尽到说明义务为理由而声称或要求法院或其它任何第三方机构确认相关条款非法或无效。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请您立即停止注册程序或停止使用XX二手车网提供的服务。如您继续使用XX二手车网提供的服务,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接受XX二手车网对于本协议的修订或更新。 一、定义 1、XX二手车网平台:是指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旗下运营之XX二手车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1311124597.html,)、XX二手车网无线站点(包括https://www.360docs.net/doc/1311124597.html,)、XX二手车移动应用软件(APP)。 2、用户,包含注册用户和非注册用户,以下亦称为“您”。注册用户是指通过XX二手车网平台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使用XX 二手车网平台服务或XX二手车网网站资料的用户。非注册用户是指未进行注册、直接登录XX二手车网平台或通过其他网站进入XX二手车网平台直接或间接地使用XX二手车网平台或XX二手车网网站资料的用户。 3、XX二手车网: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的运营关联单位、XX二手车网平台在协议中统称为”XX二手车网”。 二、注册 1、在进行注册过程中只要您点击注册页面的”注册”按钮并按照XX二手车网平台注册程序成功注册为用户,即表示您同意并签署了本服务协议,本服务协议即在您和XX二手车网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请您务必在注册之前认真阅读全部服务协议内容,如有任何疑问,可向本网站咨询。 2、用户一经注册XX二手车网平台帐号,除非子频道要求单独开通权限,用户有权利用该帐号使用XX二手车网平台各个频道的单项服务,当用户使用XX二手车网平台各单项服务时,用户的使用行为视为其对该单项服务的服务条款以及XX二手车网在该单项服务中发出的各类公告的同意。 3、用户注册成功后,XX二手车网将给予每个用户一个用户帐号及相应的密码,该用户帐号和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该账号所有权属于XX二手车网,该账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除XX二手车网过错外,用户就其账户及密码项下之一切活动负全部责任。 4、用户应提供详尽及准确的个人资料,并当用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不断更新个人资料,所有原始键入的资料将引用为注册资料。如果因注册信息不真实或更新不及时而引发的相关问题,XX二手车网不负任何责任,由用户承担。 5、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等资料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经XX二手车网审核,如存在上述情况,XX二手车网将不予注册;同时,在注册后,如发现用户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XX二手车网有权不经通知单方采取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收回等措施。XX二手车网对用户提交的注册资料等信息予以审核通过并不代表XX二手车网对其予以任何批准、许可、授权、同意或者支持,用户仍然应当自行承担其法律责任,且XX二手车网保留进行后续不时审核并予以处理的权利。 6、XX二手车网承诺非经法定原因、本协议的约定或您的事先许可,XX二手车网不会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您的注册账号、手机号码等非公开信息。如您发现您的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XX二手车网,您理解XX二手车网对用户的任何请求采取行动均需要合理时间,因此,除XX二手车网存在重大过错外,XX二手车网对在采取行动前已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互联网上不排除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此类情况与XX二手车网无关。 三、用户信息种类、使用、保存

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2014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解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除外。《办法》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办法》指出,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 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办法》强调,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 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此外,《办法》特别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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