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城投公司制度汇编(15项)

霍邱县城投公司制度汇编(15项)
霍邱县城投公司制度汇编(15项)

霍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

目录

一公司简介 (2)

二公司章程 (4)

三公司制度 (10)

组织人事制度 (10)

财务管理制度 (11)

会议制度 (12)

学习培训制度 (15)

考勤制度 (16)

公务接待制度 (19)

公文收发制度 (20)

印鉴管理制度 (24)

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25)

车辆管理制度 (26)

差旅费报批制度 (28)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30)

奖惩办法 (33)

四公司联系电话 (35)

一、霍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介

霍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2006年5月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成立的,其注册资金为3亿元,性质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

2010年6月,十二届县委第90次常委会议决定对公司进行改制重组,公司由县政府直接管理,常务副县长任董事长,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公司内设6个部,即综合管理部、融资业务部、投资业务部、计划财务部、工程管理部、审计监察部。公司职能定位和职责:在本县范围内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融通筹集、投入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收购储备;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帮助重点企业融资;对划入的城市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维护、保值增值;逐步开展相关项目开发经营等。

公司管理层由公务员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担任的,正职按正科级配备,副职(包括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按副科级配备,由县组织部门考核任用;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监察部等关键岗位部门经理由组织、人事部门从公务员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中选调;其他人员从社会公开招考。公司现在共有人员8人,其中中共党员7人。2011年,公司实现各项业务收入2190万元,其中:补贴收入1500万元,营业及其他收入540万元,对外投资收益150万元。截止目前,公司全年累计拥有资产总额134245万

元,其中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43699万元;累计负债54603万元,净资产79642万元。

作为承担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融通筹集、投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县城投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承担或参与了卧阳路景观带项目、城北工业项目区及其土地收储项目、姚李镇土地收储项目、长集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土地收储项目、庆发大道改建工程、东湖路改建工程、南环东路建设工程、建新南路改建工程、城关安置房项目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城西湖大桥及接线工程已完成立项、可研审批等前期工作,预计2012年可开工建设,充分发挥了“融资、投资、经营开发”的公司职能。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公司的各项工作正如火如荼的开展,随着服务大建设、促进大发展不断深入推进,公司的开发经营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之中,实现自营收入的“造血”功能指日可待。

二、霍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由霍邱县财政局出资,设立霍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霍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蓼城路

通信地址:霍邱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37400

联系电话:

第三章公司经营职能范围和内设机构

第五条公司经营职能范围:在本县范围内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融通筹集、投入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土地收购储备;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帮助重点企业融资;对划入的城市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维护、保值增值;逐步开展相关项目开发经营等。

第六条公司内设6个部,即综合管理部、融资业务部、投资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工程管理部、审计监察部。

内设部门职能由公司研究制定,规范运作。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整。

第八条公司的出资人:霍邱县人民政府授权霍邱县财政局为出资人;出资方式: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出资比例:100%。

第九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委派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十一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章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霍邱县人民政府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霍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聘请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并按有关程序决定后予以任命;

(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召集人1人,监事由霍邱县人民政府委派,由县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和国资局局长担任。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名,总经济师和总工程师各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任命。

第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