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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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其重要

第九章英国法

一、法律渊源

(一)普通法

形成: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

1、普通法院制度↗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私人民事案件)

僧侣贵族\↗御前会议

御前会议↑↘王座法院(刑事和国王民事案件)高级官吏/↘理财法院→理财法院(皇室财政税收案件)

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

(1)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改为定期永久性制度

(2)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司法制度

(3)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由皇室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

(4)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

基本原则:遵循先例

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

(二)衡平法

形成:社会经济关系快速发展

普通法自身缺陷:1、保护范围有限,由令状确定

2、在封建自然经济中形成,内容僵化

3、以损害赔偿为主,救济方法有限

(三)制定法

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二、宪法

(一)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二)宪法性文件

1215年《大宪章》(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益,成为《权利法案》的典范)

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

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89年《权利法案》

性质: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

内容:1、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终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款;

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

酷刑和罚款

2、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

3、议员在国会地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以外任何机关的询问

1701年《王位继承法》

1911年与1949年《议会法》

(三)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

(四)特点: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三、信托制

(一)概念: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制度

(三)受托人的权利:有权按自己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

有权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出售信托财产并进行投资

有权按规定取得报酬

(四)受托人的义务:按规定将将信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以公正态度对待各受益人

定期向受益人提供充分的收支账目报告

除非得到委托人或法院许可,不得把自己的职权委托他人行使

不得从所经营的信托财产中牟利,不得购买信托财产

始终善意地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

四、对价制度

(一)概念: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为了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

(二)原则:对价无需相等

过去的对价无效

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

平内尔原则(部分免除无效)

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衡平法上之禁止推翻/承诺禁反言)

第十章美国法

一、《独立宣言》

时间: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

内容: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

宣称人人生而平等

列举英国殖民统治的暴行

宣布殖民地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

影响:鼓舞和推动美国乃至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

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

二、《邦联条例》

时间: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1781年3月1日起生效

内容:没有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中央政府的权力小,各州的权力大,保留各自主权

国会采取一院制

三、《联邦宪法》

时间:1787年9月15日通过草案;1789年3月4日起生效

基本原则:1、分权原则

以列举方式授予联邦权力:联邦立法权;联邦司法权;外交权;军事权

货币与度量衡;设立邮局;征税与计划福利;

保障著作和发明专有权;接纳新州与管理州

际事物;提出宪法修正案与修正宪法

以禁止性条款规定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

2、制衡原则(立法、司法与行政机关;联邦政府与州政府)

3、限权政府原则

影响: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

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对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

四、法院组织

(一)联邦法院

/首席法官

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8名法官

联邦专门法院↗

(二)州法院

基层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五、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

同:法律渊源相同;法律分类一样;法律风格一致;重视法律程序;法官作用突出

异:因地制宜移植改造外来法;法律体系实行一国双轨多元制;

制定法和判例法具有极大的伸缩性;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和作用;

独创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六、美国法律地位

成为普通法系中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法律

制定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宪法中所体现的分权、制衡、法治原则奠定资产阶级宪法基本格局

首创违宪审查制度,开创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的先河,推进宪政制度的发展

创造立法与司法的双轨制,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经验

刑法率先创造缓刑制度,将教育刑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改革

第十一章法国法

一、《人权宣言》[背景无需记忆,仅作理解之用]

背景:18世纪启蒙思想传播

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攻陷巴士底狱,爆发法国大革命

时间:1789年8月26日国民会议通过

性质:法国大革命中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内容:集中体现启蒙思想家思想

人权:天赋人权(卢梭)

政权:主权在民(卢梭);三权分立(孟德斯鸠)

法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刑法定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影响:推动法国大革命

对法国宪法与法制发展起到先导作用

对法国乃至世界人权、公民权和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二、《1793年宪法》

背景:1792年8月,巴黎人民第二次武装起义,推翻君主立宪统治

外国法制史重点第3 页共8 页

比较完整确立了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

自治;过失责任原则

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维护父权制家庭的传统;重新确立夫权;有限的离婚

自由;未给予非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地位体例上继承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

影响:上承罗马法基本精神与内容,下接《德国民法典》

统一法国民事法律,巩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

巩固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经济基础,促进资本主义发展

成为世界各国立法范本

七、法国法与大陆法系

[翻阅课本第272页]

八、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

[翻阅课本第181页]

重要

第三章古希腊法

一、德拉古立法

时间:公元前621年

内容:能够自备武装者才享有公民权

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

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评价:维护贵族利益,开启雅典成文法发展

二、梭伦改革

时间:公元前594年

内容: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

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公民的等级,废除贵族政治上的世袭特权

设立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

采取鼓励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措施

废止德拉古法,创立遗嘱继承制度

评价:改良主义的民主革命

三、克里斯提尼改革

时间:公元前509年

内容: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创设五百人议事会(限富农与骑士)与“十将军委员会”

确立“贝壳放逐法”(陶片放逐法)

评价:标志着雅典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最终完成

四、伯里克利改革

时间:公元前443年至前429年

内容:官职向所有等级开放,取消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

公民大会基本成为最高权力机关,五百人议事会具有公民大会常设机构性质

实行官职津贴制

评价:雅典民主制的顶峰

五、雅典民主制

原因:领土狭小,人民互相比较熟悉,国家政务比较简单

氏族势力比较软弱,工商业贵族阶层力量不断壮大

奴隶和自由民数量对比悬殊

特点:实行直接民主制,即雅典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治理官制实行义务职和“合一制”

监督制度完善且发达

第四章罗马法

一、《十二表法》

制定:公元前462年,平民保民官特兰梯留提议,组成十人委员会

公元前451年,制定十表

公元前450年,改组十人委员会,补充两表

性质: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古代奴隶制法

内容:固定自由民与奴隶不平等的地位与权利

维护私有财产

规定债务奴役制

保留原始社会遗迹

地位:体现平民斗争的胜利结果

冲破贵族对法律知识和司法权的垄断

为罗马法发展奠定基础

时间: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进行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组成:《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

四、法学家解答和著述

作用:解答法律问题;指导诉讼;撰写契据;注释、整理和编辑罗马法的各种渊源内容:公元前254年,科伦卡纽斯将所有法律文献公开,教授世俗青年学习法律公元1至2世纪,普罗库路士派与萨比努士派法学论战

约130至180年,盖尤斯撰写《法学阶梯》

公元426年后,五大法学家(帕比尼安、乌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

斯)解答和著述

五、裁判官立法

[翻阅课本第66至67页,考试概率不大]

六、罗马法的复兴

[翻阅课本第75至77页,考试概率不大]

七、罗马法的影响及其原因

(一)影响:形成罗马私法体系

罗马法许多制度和原则对资产阶级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罗马法中许多概念和术语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

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其发展成果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重要组成部分(二)原因:1、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简单商品生产关系及其财产关系有着详细和明确的规定

2、内容和立法技术详尽,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辞确切、严格、简明和

结论清晰的特点

3、所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适合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4、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

一般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一、概念

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二、汉穆拉比法典

(一)概念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两河流域统一,制定《汉穆拉比法典》(二)内容

社会结构:

↗阿维鲁穆[特权阶级]——国王、大臣、僧侣、商人、高利贷者、自等级制→自由民耕农、手工业者

\ ↘穆什钦奴——处于公社之外而依赖于王室经济为王室服务的人

↘奴隶

土地制度:土地公有和有限度的私有

债权法:契约的种类与形式要求/利息/人质

婚姻、家庭、继承法(家内继承/诸子均分)

(三)留有原始习惯残余:同态复仇、私刑、神明裁决、发誓

第二章印度法

一、法的渊源

吠陀:《梨俱吠陀》(赞颂明论)/《耶柔吠陀》(祭礼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

法经

法典:摩奴法典

佛教三藏:经藏、论藏、律藏

国王诏令:阿育王与佛教——岩石法

二、种姓制度

概念: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谷底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内容:婆罗门(祭司种姓)

↓宗教祭祀大权

刹帝利(武士种姓)

↓军政大权

吠舍(平民种姓)

↓商业、农业生产

首陀罗(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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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日耳曼法

一、概念

欧洲早起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总称

二、蛮族法典

由于民族大迁徙,社会大变动,产生出大量急需解决、调整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关系。

为了应对纷乱的社会局面,强化新建立的封建制度,受到罗马法律文化影响的各个日尔曼王国纷纷在本民族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篡成文法典,史称蛮族法典

三、内容

(一)财产制度

对动产严格保护——侵犯他人动产,负赔偿责任;丧失自己动产,行使追及权(二)土地制度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实质:土地公有制]

大土地所有制[由国王恩赐给贵族、亲兵、教会等;自由处置、继承]

采邑制[为国王服兵役、服从国王命令、交纳税收;终身享有,不得继承]

份地[抽签分配;为国王服兵役;可继承;不交税]

(三)法院组织

[翻阅课本第86至87页,考试概率不大]

第六章教会法

一、渊源

1、圣经

旧约:《律法书》(又称《摩西五经》,包括《创世记》、《出埃及记》—十诫、《利未记》、《民数记》、《申命记》)、《先知书》、《圣录》

新约:《福音书》4卷、《使徒行传》1卷、《使徒书信》21卷、《启示录》1卷

2、教皇教令集

3、教会法典

4、世俗法渊源

二、内容[婚姻、家庭、继承、契约]

[翻阅课本第98至102页,考试概率不大]

说明:

1、上述内容需结合《外国法制史复习提纲精要》

2、上述范围为200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仅供参考

3、上述课本为法律出版社《外国法制史(第四版)》

(何勤华著,2006年7月第四版;2008年10月第六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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