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附件2:

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试行稿)

一、总则

为加大考核管理力度,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规范管理水平,促进全局(协)干部职工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作目标责任制百分考核(以下简称考核)应坚持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局(协)所有在编在职人员。

三、考核内容按照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共性内容、岗位内容、领导交办工作、招商引资四部分,标准分100 分。其中,共性内容(20 分),由局(协)统一规定要求;岗位内容(60 分),按局(协)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各人岗位职能,逐项列出岗位内容及考核办法呈分管领导审阅把关、局(协)考核组审核后,报局长(主席)审定;领导交办工作(10 分),指局(协)党组、局(协)负责人以及办公室受局(协)领导委托下达的有关全局性工作、中心工作、临时工作、突击活动等,责任书中不设具体内容,考核时按各部门、各人完成局(协)交办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实绩等考核计分;招商引资(10 分),按局(协)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折算计分。

四、考核机构建立由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组成的考核领

导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建立由纪检组长牵头的考核小组,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五、考核办法

1、每年初逐级签订岗位工作目标百分考核责任书,分年中、年终两次考核。其中,年中只考核共性内容、交办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程序、方法与年终考核相同。

2、考核领导组和考核小组负责全局(协)的考核工作。

3、年终考核程序

⑴ 述职。由被考核人报告全年履行责任书和招商引资的情况并自评得分。

⑵ 考评。

岗位内容:由个人自查申报,分管负责人审核、局长(主席)审阅后,报考核小组逐项考核打分。

共性内容:采取无记名方式,由全体人员当场、独立打分,其中考核领导组成员打分占60%,其他人员占40%,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和的平均数(保留两位小数),即为共性内容的考核得分。

交办工作:由考核组先通报局(协)各项交办工作完成的数量、质量,全年迟到、早退、事假、旷工以及违规、违纪的情况,然后由全体人员根据各人完成的情况当场、独立打分,其中考核领导组成员打分占60%,其他人员占40%,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和的平均数(保留两位小数),即为交办工作的考核得分。

招商引资工作,按年初下达的任务和完成实绩计分。

以上四项考核分由考核领导组核实汇总后,确定每个人的最终考核得分。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是对科、室、部及工作人员年度工作的综合评价,作为定等、评优、奖惩、上岗、干部使用和评定职称等的依据。

1、定等。

年终考核低于60 分者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满

60 分(含60分)低于70 分者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满70 分(含70 分)者定为称职(合格)等次,其中90 分及以上且完成局、协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者可以参加评优评先。

2、评优、评先。

(1)年度优秀等次的评选。按县考核办要求上报的最后时限,根据各人的考核得分结果,经局(协)考核领导组研究决定后上报。

(2)先进科(室)、部、先进个人的评选。

先进科(室)、部评选:按年终考核人平均分占70%,

负责人打分占20% ,其他人员打分占10%进行计算,综合得分高的为先进。

先进个人评选:按部门综合考核得分在局(协)机关处于前三名,且个人综合考核得分为全局(协)除负责人外为第一名、第二名。

(3)年度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4)按照《国家公务员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二十条(一)至(四),第二十四条(二)至(七)规定所涉及的人员,不得参加优秀等次的评选。

(5)凡市科技局、市科协列入考核的所有单项工作指标达不到在全市六县(市)中年终考核结果第三名、综合考核第二名要求的科(室)、部,除按规定相应扣分外,其科(室)、部人员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6)各分管负责人和中层正职完成任务的情况、年终考核的结果、其分管工作和职能工作,在全市的位次向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通报。

3、奖惩。

(1)所有考核对象均按其考核得分兑现考核奖金。

(2)年终被评为局(协)机关先进科、室、部,其部门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分别增发其科、室、部人均年度应得奖金的10%、8%、6%,年终被评为局(协)机关先进个人的,增发其本人年度应得奖金的10%。

(3)各科(室)、部连续两年,对被市科技局、市科协列入考核的所有单项工作指标达不到在全市六县(市)中年

终考核结果第三名、综合考核第二名要求的,且在局(协)机关年终考核最后一名的,其部门负责人予以降职,并扣发其本人和科、室、部、中心人员应得年度考核奖的30%,其

工作人员不得定为称职,并扣发其应得年度考核奖的30%。

(4)各科、室、部,年度综合考核为局(协)机关部门最

后一名的,其部门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分别扣减人均年度应得奖金的10% 、8%、6%,年终综合考核为局(协)机关最后一名的个人,扣减其本人年度应得奖金的10% 。

(5)一年内连续两次(年中考核按共性内容、交办工作和招商引资工作计分)考核得分为本局(协)最后一名的扣发其应得年度考核应得奖金的30%,连续两年年终考核得分最后一名的待岗3 个月,并扣发其应得年度考核奖金的50%。待岗期间只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 发给生活费。待岗期满,由本人申请,经群众评议满意、局考核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方可上岗。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6)凡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或形象建设被县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在全县中层科室民主测评中居后十位的科、室、部,在评先时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责任人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取消年度奖金,其部门正职定为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并扣减年度应得奖金的50%。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当年不参加百分考核者,百分考核记为零分,并作待岗处理,连续两年不参加考核者予以辞

退。

七、考核奖金

1、奖金来源

(1)上级规定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金;

(2)每人每月提取100 元岗位津贴和事业单位职工津贴;

(3)获市以上各类奖的奖金;

(4)部门预算的奖金;

(5)单位增收节支和其他收入中按人均2400 元提取和

自行筹措的适当奖励费用。

2、奖金发放的原则

(1)按年终考核结果兑现。

(2)凡考核得分低于70 分、试用期见习期内、当年受处分的在编在职人员,不参加当年奖金分配。

(3)获市以上考核单项奖的奖金80%由分管领导及相关

职能科(室、部)人员自行分配,20%缴由办公室自行分配。

(4)获市以上综合先进的奖金且由局(协)直接分配的20%,由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部)人员自行分配,80%由

局(协)考核统筹分配。

(5)局(协)每年按中层正职人均1000 元,中层副职

人均800 元筹措部分奖金,按其实绩予以考核奖励。奖金总量=中层负责人数X 1000元。

八、说明

1、考核工作必须在考核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者将予以查处。

2、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 日内向局(协)考核领导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领

导组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如复核等次与原定等次发生变动,应报县备案。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县公务员考核办公室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考核结果的执行。

3、《工作人员工作目标百分考核责任书》的格式、责任书中的共性内容,由局(协)考核领导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统一制定。岗位工作内容由个人提出,呈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报局长(主席)审定。

4、本办法及附件由局(协)考核领导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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