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检举、控告人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维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检监察机关对如实检举、控告的,应给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有功的,应给予奖励。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的,应澄清事实;对诬告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一)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的身份的内容。

(六)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七)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五条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条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对确属诬告陷害,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者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八条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九条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检举、控告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受理机关作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

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

第十一条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三)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港澳台胞、华侨及外国人的检举、控告,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的范围 (一)举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存在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的; (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举报隐瞒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的;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条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

(一)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二)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三)新闻媒体揭露或曝光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有权就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相关部门对于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必须积极受理,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实事求是,秉公处理,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六条投诉举报的受理 (一)受理投诉举报应认真登记、编号; (二)对电话投诉举报应记录来电的时间,详细了解投诉举报的内容和要求,尽量留下投诉举报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对来信投诉举报应记录收到日期,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确定是否进行调查和答复; (四)对来访的投诉举报要安排专人热情接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应认真记录,也可请投诉举报人书写投诉举报材料,对来访中出现的其他情况,按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标准版) 为充分发挥隐患举报对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提高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施工现场安装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牌,在举报牌上公布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且在项目部办公室设举报信箱。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写举报信、当面提出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 第三条项目部各部室要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 第四条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设备、安全设施、保卫消防等方面影响安全生产以及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员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带班领导提出隐患内容。现场管理人员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现场管理人员对举报过的隐患,整改不力或推诿不整改的,员工可直接向安质部门或项目经理进行举报。 第六条对员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项目部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档,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证人形成闭合。 第七条针对隐患内容确定责任部门,项目部各部门应将隐患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在安全生产会上或交班会上通报,并将受理举报的隐患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1、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员工及时纠正了违章行为,有利于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举报人100

举报管理制度word版本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厂、职能管理部门一切涉及吃拿卡要和乱收费行为的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投诉、举报的管理单位。投诉、举报的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由督查员负责,问题严重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企管部负责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第四条受诉部门接受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五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职工都须接受职工、客户的监督,对于被投诉、举报的问题,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主动配合调查,不得对投诉人或举报人冷嘲热讽及打击报复。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投诉是指职工、客户在公司工作、生活和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已经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本制度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擅自克扣职工工资、奖金,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侵犯职工、客户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对职工、客户进行造谣、谩骂、歧视、侮辱甚至殴打,或

泄露当事人隐私、侵犯其名誉及其他人身权益的行为。 (三)在绩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职工业绩的行为。 (四)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职工、客户,无故推诿应当受理事项而不予受理的行为。 (五)对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六)其它侵犯或妨碍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举报是指职工、客户对已经或即将侵犯公司财产、声誉等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等进行揭发、揭露的行为。本制度适用的举报范围包括: (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索贿等徇私行为。 (二)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的行为。 (三)故意毁坏设备、工具等公司财物的行为。 (四)泄露公司重要决策、财务数据等秘密的行为。 (五)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等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六)利用公司名义在外进行招摇撞骗、欺诈的行为。 (七)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等舞弊行为。 (八)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等玩忽职守行为。 (九)在公司或宿舍内进行赌博或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等违法行为。 (十)其它多次或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鉴于匿名投诉和举报使得受理后无法与投诉或举报人取得联系,给取证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投诉、举报应采用署名

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 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

(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 )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 (二)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 (三)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违纪线索,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供视听资料等方式,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法违纪事实。 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隐患举报对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提高我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施工现场安装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牌,在举报牌上公布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并且在项目部办公室设举报信箱。 第二条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写举报信、当面提出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提供举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中伤他人。 第三条项目部各部室要明确受理举报的责任人员,规范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程序。 第四条举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设备、安全设施、保卫消防等方面影响安全生产以及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员工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时,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带班领导提出隐患内容。现场管理人员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现场管理人员对举报过的隐患,整改不力或推诿不整改的,员工可直接向安质部门或项目经理进行举报。 第六条对员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批转的隐患举报,项目部必须认真受理,登记建档,安排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真对照排查;对查实的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按五 定原则进行整改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证人形成闭合。

第七条针对隐患内容确定责任部门,项目部各部门应将隐患查实、整改情况及时在安全生产会上或交班会上通报,并将受理举报的隐患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1、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管理人员或员工及时纠正了违章行为,有利于我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的,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 2、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项目部及时纠正了违规行为,有利于防范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3、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我项目部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含各类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第九条项目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如发现有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项目部将采取警告、罚款、撤职、开除等方式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条由项目安质部负责加强对执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日常检查,指导、督促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icp备案4.7用户举报和投诉处理等制度

用户举报和投诉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网络信息的安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机制。 举报、投诉中心设在集团信息部。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回复工作统一由信息部设专人负责,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设置举报箱。 爱理的有害信息投诉事件主要指单位和个人利用公司网站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事件: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 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网站形象和网站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对公众举报、投诉事件,按集中管理、登记的原则办理,由信息部带领网络信息安全小组集中处理,并对处理结果

备案。对较重大有害信息事件,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 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受理的事件,要做到即接快办;夜间、节假日值班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应于次日或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办理,对需紧急办理的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可先处理后登记。 负责查办的相关人员接到交办的投诉举报事件后应及时安排办理,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处理完毕,如遇特殊性情况不能按时处理完毕的,应报主管领导说明理由,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受理中心,由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反馈绘投诉举报人。在处理有害信息投诉事件的记录、登记、交办工作流程时,应填写相应表单、并随结果报告一同存档。 处理人员应对重大有害信息事件举报人或要求保密者做到保密,有关重大的有害信息事件及处理过程不得泄密。

浅谈证人保护制度之完善

浅谈证人保护制度之完善 [摘要]证人保护制度在我国发展缓慢,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拟从当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展开,进一步阐述如何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希望能让读者有所裨益。 [关键词]证人;保护;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关系到实体与程序正义的实现,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主动性。因此,如何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之处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如《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也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与实体相比,诉讼法的规定相对详细。《刑事诉讼法》第43条强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第49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法第56、第57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上述法条构成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形成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规范体系,确定了证人保护的范围、保护主体、保护内容、处罚措施。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还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证人保护的范围上不同法律间存在矛盾 《刑法》保护仅限于证人本人,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二者之间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也使得作为刑事法的《刑法》和作为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脱节,属立法上的漏洞。 (二)实施证人保护的主体分工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相提并论,规定公、检、法都是证人保护机关,但对三机关如何分工以及在不同诉讼阶段各自承担哪些职责等未作详细规定,“大家负责”成为“无人负责”,使证人保护在实践中很难落到实处。保护证人是需要花费成本的,无论是审前保护,如为证人提供安全庇护场所、住所迁移,还是审后保护,如为证人改变身份、住址等,均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链条中,最易出现,最常发生,最难掌控的重要环节,作为一个极不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它犹如蚁穴,足以渗透腐蚀牢固的安全生产防线,使之崩塌。可见,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是抓好安全生产的源头性工作。除了常规性的安全巡查、专项排查以及综合检查等动作外,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机制,激发全员参与热情,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常态化工作,才是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可控、长治久安的治本之法。市政交通公司近两年来建立并大力推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即是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的得力之举。 集团副总经理符建在去年6月视察公司空港工地时,对该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有力地提升了全员安全意识及参与热情,对现场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市政交通公司安全管理上的创新,这一亮点值得在全集团范围内推广。” 创新管理,制度出台 安全隐患在施工现场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论隐患的大小与否,都必须进行及时的管控处理,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否则将会后患无穷。然而只单纯地依靠安全员、项目经理、安全检查组等片面的力量,便显得薄弱且有限。如何调动和激发广大一线施工管理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班组这一重要群体主动参与到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中,形成安全管理的合力,是市政交通公司一直关注且致力解决的问题。 2011年3月,该司二项目部《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创新性出台,加速了全员融入安全管理的步伐,该制度率先在项目内部推行实施。制度中明确规定:项目部全体员工和各班组人员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章行为等进行举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范围涉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作业人员情绪失控、机械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缺陷等安全管理环节的方方面面。凡隐患举报属实或建议有效者,每一起奖励报告人50~200元不等,或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部在建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支出。此举通过有效的激励手段,在合理利用安全专项经费的同时,充分激发全体干管人员尤其是最基层的农民工群体积极融入到身边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建言献策,督促整改,以全员参与的方式,将隐患排查整治的触角延伸到整个施工面,每条操作线,每个作业点,实现了安全防范在施工现场“面、线、点”式的全覆盖。 执行到位,效果显著 自《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颁布实施以来,项目部多措并举,严格执行,确保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强化组织领导。设立现场举报箱及受理办公室,接受电话、书信、当面陈述等各类形式举报;项目党支部书记更是亲力亲为、全程参与,和专职安全员一道,全面负责各类举报事件的处理、监督及反馈。项目部以健全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了该制度的执行力度。 重过程留轨迹。在受理各类建议或安全举报的过程中,项目部要求受理人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严禁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管理工作秩序。一旦受理人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项目部安全部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人员或班组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要求隐患整改责任人员或班组完成隐患整改后,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项目部存档留底;凡属情节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隐患,受理人立即上报项目部领导和公司安保部备案,并按上级要求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

保护申诉人管理制度

保护申述人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障供应商或合作方和员工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在本公司的供方和个人违纪、违法和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举控告、检举的公民,其投诉、举报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受理供方、员工投诉和举报以及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问题严重的投诉和举报案 件,由行政部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3.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员工,都应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4.定义 无 5.程序 5.1本公司各部门和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 简称行政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共同做好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5.2公司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投诉、举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 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5.3保护供应商和员工举报应当遵循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的原则。 5.4员工投诉,是指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和生活中,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或即将受到侵犯 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本制度所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5.4.1擅自克扣员工工资、奖金,或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侵犯员 工经济利益的行为; 5.4.2对员工进行造谣、谩骂、歧视、侮辱甚至殴打,或泄露当事人隐私等侵犯员工名誉以及 其它人身权益的行为; 5.4.3在绩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员工业绩的行为; 5.4.4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员工的行为; 5.4.5无故推诿应当受理的事项而不予受理的行为; 5.4.6对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5.4.7其它侵犯或妨碍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5.5员工举报,是指员工对已经或即将侵犯公司的财产和声誉等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司 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发和揭露的行为。本制度所适用的举报范围包括:5.5.1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索贿等徇私行为; 5.5.2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的行为; 5.5.3故意毁坏设备、工具等公司财物的行为; 5.5.4泄露公司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的; 5.5.5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等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5.5.6利用公司名义在外进行招摇撞骗、欺诈的行为; 5.5.7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等舞弊行为;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65381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减少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厂经营范围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二、举报方式 1、书面举报。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直接送到(或邮寄到)我厂安全科,安全科记录在案,并报主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员工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我司安全生产,根据上级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公司生产部门、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员工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报告和举报范围 公司任何员工均有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为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及义务。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用电话、电子邮件、意见书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 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及兑现奖励。 三、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 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生产委员 会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 即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公司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填写《奖惩通知单》,并于每个 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五、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 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六、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部门或个人250—1000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 (4)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 (5)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安全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 以上所称的事故隐患等级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界定。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经2014年4月28日召开的公司 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工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基层企业。 第二章举报管理职责归属 第三条允许员工在遭遇下列情形时投诉: (一)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的违规或非法行为,该行为使公司、部门或员工个人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 (二)不良言行、不公正对待,无论来自上级、下级或是同事; (三)性骚扰、威逼、恐吓、要挟、侮辱,这种侵害或者来自上级、同事、下属;或者以暴力威胁方式或其它方式出现;无论是口头或是行动; (四)上级有贪污、受贿、盗窃、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五)上级滥用职权,对投诉者有不公正行为; (六)其它损害公司、部门或员工利益的一切言行或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言行。

第四条员工发现下列情形时,及时向公司安全负责人或当地执法部门举报: (一)发现突发紧急事件发生时; (二)发现公安机关通缉及社会危险份子或嫌疑犯时; (三)提前预知灾情的发生或恶化趋势。 第五条审计监察部是投诉及举报人保护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一)负责管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实名或匿名举报,并根据需要公布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二)书面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三)对接受的举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四)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条公司提倡实名举报。凡实名举报的,审计监察部将严格保密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第三章举报事项的接收及处理 第七条公司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由审计监察部进行管理,接收员工实名或匿名举报。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进行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负责任的实名举报。 第九条举报时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审计监察部接收工作人员应对举报内容进行记录。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员工合理化建议、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员工合理化建议、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合理化建议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使企业能够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局面,激励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化工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一、建议及举报范围 一 建议 凡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类建议 二 举报范围 一类 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二类 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三类 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四类 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五类 原铺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六类 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七类 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八类 各类跑、冒、滴、漏现象等。 二、建议、举报主体和形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兑现奖励。 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由公司安全处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安全处。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四、受理程序 、受理各类建议或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处。 、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处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五、奖励标准 根据建议或事故隐患举报情况每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 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处申报,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六、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安全费用中支出。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 一 年五月十八日

举报制度

举报制度 一、总则 1. 为促进和保障经营管理的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公司内部监控,防止公司各种不正行为、以及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产生,保障检举管理公司规范进行,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一切涉及违纪不正当行为,所有个人或部门可以采取实名或匿名形式,向公司审计监察部检举揭发任何违反公司道德准则及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 公司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覆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所属机构、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所有环节。 4. 为保证举报人的利益,所有举报信息将对被举报人保密,对涉及公司高管的举报事项,将直接与审计监察部沟通以确保举报人利益。 二、举报范围 1. 违反公司的财务制度,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的行为,例如管理层或员工直接或间接采取任何行为影响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违反公司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 3. 违反公司的政策、制度和道德准则的行为; 4. 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 5. 其它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进行匿名举报。 1. 通信地址: 2. 电子邮箱: 3. 现场举报受理部门:公司内部审计部 公司通过公司文件等方式公布举报渠道,以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渠道。

四、举报处理流程 1、审计监察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做好记录、存档。 2、对举报人递交的书面材料要逐渐拆阅、登记、及时转送稽查部门处理。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与举报案件无关的人员不得打听或了解举报人的情况。 3、审计监察部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的一个月内,将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4、审计监察部在收到举报七个工作日之内,经过初步审查和核实,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原因。举报人有权向上级领导申请复议或举报。 5、审计监察部完成必要的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司高层领导的举报事项需上报董事会。 6、对于经调查属实,并触犯国家法律的举报事项,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举报档案的保管 1. 举报档案是指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调查和报告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包括文本资料、录音资料以及其它形式的一切资料。 2. 在出具调查报告后,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需要将相关举报档案搜集整理后,移交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所有举报档案列入密件管理。 六、举报相关要求和规定 1. 相关工作人员应该严格保密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相关调查工作应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除非举报人同意,否则任何情况下,不能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举报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安全举报奖惩制度

安全举报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集团《安全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全体职工 和社会各界依法监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保护职工对事故隐患及违反安全法规行为享有报告、举报、控告权,鼓励和奖励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违章行为,保证公司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举报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 2、将本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经设计审查或者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4、对集团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部署落实不力,致使事故 隐患存在或者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工艺、设备、原材料的。 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储存设施未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7、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安装泄漏报警、监控预警、紧急切断等装置或者系统不能实现实时有效监测监控的。 8、采用欺骗手段致使监测、监控、报警、保险、防爆、防雷、防静电等装置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9、停工停产停业整顿和技改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的。 10、交通运输工具存在超速、超载、超限运输行为的。 11、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种类、浓度和强度超过规定范 围而没有按规定报告,也未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 12、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的。 13、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未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未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未指定专职安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4、采购、使用无安全标示的产品的。 15、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16、未按规定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7、不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致使安全 生产隐患长期存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使企业能够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局面,激励干部职工遵章守纪,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各类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化工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一、建议及举报范围 (一)建议:凡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类建议 (二)举报范围: 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按要求填写操作记录的现象。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五类:原铺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七类: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八类:各类跑、冒、滴、漏现象等。 二、建议、举报主体和形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时可采用电话、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并兑现奖励。 三、举报电话 公司安环部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安环部。 举报电话:89654149 四、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建议或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环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环部。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天虹纺织集团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试行)

天虹纺织集团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试行) 关于供应商及客户的举报指引和要求根据集团要求,现补充《xx 集团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试行)- 关于供应商及客户的举报指引和要求,请及时分享、告知我们的供应商、客户及其他合作伙伴。 xx 集团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棉纺织企业,创意精彩生活”,坚持“敬天爱人自利利他客户”的核心价值观,“我们致力于发展高附加值产品,全面提供增值服务,为股东、客户和员工创造最大价值,真诚回馈和服务于社会”的企业使命,携手供应商、客户及其他合作伙伴建立紧密的合作共赢关系。为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xx 集团特发布《xx 集团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试行)。 举报人概念 本制度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任何举报xx 集团员工违反《天虹纺织集团反腐败条例》(试行)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xx 集团供应商、客户、其他合作伙伴及其员工以及天虹纺织集团员工等。 举报人保护 天虹纺织除对举报个人提供保护之外,对于向xx 主动举报腐败信息的供应商、客户及其他合作伙伴提供多重保障,主要措施如下: 1.合作伙伴主动举报,密切配合并向xx 集团提供员工及其关联人员不正当利益,将当事人成功抓捕的,“给予奖励+合作保护+没有任何处罚”。 2.合作伙伴主动举报,密切配合并向xx 集团提供员工及其关联人员不正当利益,当事人未成功抓捕的,“免于处罚+合作保护”。 3.合作伙伴被动举报,积极配合并向xx 集团提供员工及其关联人员不正当利益,“适当罚款+继续合作”。 4.合作伙伴被动举报,且拒绝配合并向xx 集团提供员工及其关联人员不正当利益,“巨额罚款+永远终止合作”。 5、禁止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对歪曲事实的恶意举报或打击报复的恶意投诉不仅取消奖金的发放,而且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若为内部员工则根据员工手册按严重违纪处理。 联系方式 总裁办公室是xx 集团唯一被授权从事腐败行为调查的专职部门。任何部门发现有腐败行为,严禁私自调查,私自调查属于严重违规。如您发现腐败迹象或腐败行为,请您联系集团总裁办公室。 电话: 总裁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证人权益保护

论我国证人权益保护制度 【摘要】如果说证人因为作证会面临身体和生命的威胁和社会安全的丧失的话,那么,证人因为作证而随意受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刑事追诉,则会导致其法律安全受到损害。本文对中国目前普遍存在的随意追诉证人的问题作出了分析,解释了问题产生的成因,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初步的设想。 【关键词】法治;证人保护 一、证人保护制度的价值与现状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运用的最为广泛的证据之一,其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科学的刑事庭审方式,是建立在控辩庭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基础上,其中法庭调查、辩论和法官的判决都离不开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认证,因此对证人证言的差事是法庭审判中对事实进行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一切都离不开证人出庭作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实践中,证人出庭率非常低,严重影响了对证人证言的质证和认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庭审方式改革的最大阻碍。统计表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案件中,存在明确证人的超过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 却不到5%【1】。在部分省市这个比例更加低%实践中证

人拒 绝出庭作证的现象已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实践中,举报人举报后,证人作证后,被人报复,带着家人东躲西藏,其中的凄苦,难以言表。由于担心遭到打击报复,很多人不敢举报违纪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绝大部分的证人不愿作证,更不愿出庭作证。这种情况凸显我国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之缺陷,亟待健全和完善举报人、证人权益保护制度。 二、证人出庭作证困难的原因分析 鉴于证人不作证,特别是证人拒绝以“直接言辞”作证,将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庭审质量,进而关系到整个审判改革的成败。许多学者就如何促进证人出庭作证纷纷建言,但笔者认为,挖掘证人拒绝出庭背后的深刻根源是所有立论的首要基础,否则就不可能寻找到解决问题的钥匙。在此笔者试对证人拒绝出庭行为进行原因分析。 1、刑事案件证人拒绝出庭的深厚社会根源 (1)中国儒教文化的中庸之道、隐忍退让等因素造成人们的“厌诉”心态。以无诉为德行,以涉诉为耻辱的观念根深蒂固,形成证人不愿介入诉讼的惯性思维; (2)高度熟人化的中国社会,人际关系无疑占有较重的分量,以“和合文化”为底蕴的社会伦理使证人在诉讼中形成拒绝出庭,以求互不得罪、明哲保身的普遍心理; (3)事实上,从当今社会环境来看,证人拒绝出庭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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