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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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精编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

技术条件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附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适用范围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定义

2.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同一型式。

2.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3.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3.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3.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3.3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3.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

功能不同,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产品型号不同,或产品商标不同,不能视同。

3.5对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视同。

4.汽车产品视同条件

4.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点火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料种类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

怠速转速

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供油方式(化油器、单点/多点喷射、直喷式,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化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火化塞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软体和硬件

LP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NG供给系统的发动机电子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氧传感器

催化转化器

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

EGR(废气再循环)

颗粒物捕集器

车身(驾驶室)外形相同;

车身承载型式相同(承载式、半承载式、非承载式)

驱动型式相同;

变速器型式相同;

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第二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

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

化≤8%。

注: 1)驱动型式分为:两驱、非全时四驱(有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驾驶员可以根据工况选择驱动方式)、全时四驱(无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 型试验方法相同,试验结果可以互相视同,全时四驱的车型试验结果只能视同全时四驱车型。

2)对于M1类车,由于车身座位数量的选择而跨越第一类车和第二类车界限时,以第一类车进行的试验可以视同第二类车,反之不可。

3)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条款以及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条款中不适用部分不作要求,以下同。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相同;

点火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系统或供油方式

燃料种类

发动机排量±15%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心距

气门数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催化转化器

二次空气喷射系统及喷射型式

EGR(废气再循环)

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的当量惯量等级

注:允许车身、变速器、轮胎尺寸不同。

4.2曲轴箱污染物

4.2.1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系统原理相同;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4.2.2重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11340-2005同4.2.1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4.3蒸发污染物

4.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发动机生产厂家相同;

燃料/空气计量(即:喷射、化油器)的方式相同;

燃油箱的材料、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相同;

液体燃料软管的材料相同;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空气滤清器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如果用于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

化油器浮子室的燃油容积差在10mL以内;

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相同;

脱附点的设定相同,

ECU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如果用于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

注:允许发动机尺寸不同;允许发动机功率不同;允许自动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不同;允许两轮或四轮驱动;允许车身形状不同;允许车轮和轮胎尺寸不同。

4.3.2重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GB14763-2005同4.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4.4怠速排放 GB18285-2005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相同

氧传感器

催化转化器。

4.5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排气污染物

GB17691-2001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料种类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

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

怠速转速

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氧传感器

催化转化器

辅助空气喷射型式

EGR(废气再循环)

颗粒物捕集器

装车特性相同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由发动机驱动的附件允许吸收的最大功率(额定转速

下)相同或减少

注:若装备压燃式发动机的N1、M2类车辆已按标准进行认证,则其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认证。

4.6压燃式发动机及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排气烟度

GB3847-2005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料种类

燃烧系统说明(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额定功率及相应转速

最大扭矩及相应转速

怠速转速

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催化转化器

EGR(废气再循环)

颗粒物捕集器

装车特性相同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飞轮和变速器组合惯性矩变化在15%之内。

4.7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 GB14762-2002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

最大净扭矩及相应转速

怠速转速

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供油方式(化油器、单点/多点喷射、直喷式)

化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NG旁路混合单元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NG旁路燃油喷射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LPG蒸发器/压力调节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LPG旁路气化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LPG旁路混合单元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LPG旁路喷射装置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LPG燃料电控单元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火化塞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氧传感器

催化转化器

空气喷射系统

EGR(废气再循环)

装车特性相同

进气阻力(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排气背压(额定转速、100%负荷)相同或减少

4.8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599-1994按条款规定

4.9前雾灯配光性能 GB4660-1994按条款规定

4.10后雾灯配光性能 GB11554-1998按条款规定

4.11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按条款规定

4.12前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按条款规定

4.13前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按条款规定

4.14后示廓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按条款规定

4.15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按条款规定

4.16高位制动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按条款规定

4.17制动灯/后位灯配光性能 GB5920-1999按条款规定

4.18倒车灯配光性能 GB15235-1994按条款规定

4.19前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1998按条款规定

4.20后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1998按条款规定

4.21侧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17509-

1998

按条款规定

4.22前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按条款规定

4.23侧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按条款规定

4.24后回复反射器

GB11564-1998

按条款规定

4.25三角形回复反射器 GB11564-

1998

按条款规定

4.26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4785-1998

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

灯具相同(商标、型号、生产厂、光学系统、电压);

灯具的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7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及发光强度

GB7258-2004

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

前照灯相同(规格型号、生产厂);

前照灯安装数量和位置相同。

注:车辆前部尺寸和外形相同不包括由于选装轮胎而引起的车辆尺寸变化。

4.28汽车正面碰撞乘员保护 GB11551-

2003

允许车辆长度变化,但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车辆部分长度基本不变;

允许车辆宽度变化,但只允许由于增加或减少车身装饰件如加装轮边装饰板等而引起的宽度变化;

车辆驾驶员座椅“R”点的横向平面前方的车辆部分的结构基本不变;

保险杠尺寸、材料和形状基本不变;

乘员舱外形尺寸不变,车门数量无变化;

乘员座位数量由多减少时;

发动机、变速器的布置不变,排列方向不变,连接型式不变;

车辆整备质量变化小于8%;

转向机构无变化;

前排座椅型式、规格型号和调节范围相同;

安全气囊及安全带约束系统无变化。

4.29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

后下部防护装置结构、尺寸、材料相同;

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到车辆上的连接部件、连接方式和安装位置相同;

车辆最大总质量相同或减少;

车辆宽度相同或减少。

4.30汽车和挂车侧下部防护装置

侧下部防护装置结构、尺寸、材料相同;

侧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到车辆上的连接部件、连接方式和安装位置相同;

车辆轴距相同或减少。

4.31汽车护轮板 GB7063-

1994

车身形状和尺寸相同。(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栅、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形状和尺寸变化。)

轮胎宽度相同或减少,轮胎直径相同;

悬架相同。

4.32驾驶员前方视野 GB11562-

1994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相同;

驾驶员座椅型式、规格型号和调节范围相同;

R点坐标相同。

4.33后视镜性能 GB15084-

1994

按条款规定

4.34后视镜安装要求 GB15084-

1994

后视镜(如适用,包括内后视镜)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相同;

车身或驾驶室形状、尺寸相同;

后视镜的安装位置相同;

R点坐标相同;

驾驶员座椅型式、规格型号和调节范围相同;

车辆最大宽度尺寸相同;

M1和总质量不超过2000kg的N1类车与其它M、N类车之间不能视同。

4.35风窗玻璃除霜系统功能 GB11556-

1994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形状、尺寸相同;

R点坐标相同;

除霜系统工作原理相同,控制方式相同,出风口数量、位置相同;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发动机相同或同一厂家同一系列功率变化小于5%。

4.36风窗玻璃除雾系统功能 GB11555-

1994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形状、尺寸相同;

R点坐标相同;

除雾系统工作原理相同,控制方式相同,出风口数量、位置相同;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发动机相同或同一厂家同一系列功率变化小于5%;

乘员座位数量相同或减少。

4.37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性能 GB15085-

1994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形状、尺寸相同;

R点坐标相同;

刮水器、洗涤器总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控制方式相同。

4.38车速表 GB15082-

1999

车速表相同(型号、生产厂家、速比);

驱动桥速比相同;

轮胎直径相同。

4.39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094-1999

仪表板(台)相同(型号、生产厂家);

操纵件、指示器、信号装置的功能、布置相同;

与标准有关的各种组合开关相同。

4.40电喇叭性能 GB15742-2001按按条款规定

4.41电喇叭装车特性 GB15742-2001

喇叭相同(型号、生产厂家、工作电压);

喇叭安装位置(如安装高度、距车辆最前方的距离等)基本相同。

4.42汽车外部凸出物 GB11566-1995

车身及其外装饰件相同。

注:不包括其余不变,仅仅是车身的加长或缩短。

4.43汽车座椅系统强度 GB15083-1994

座椅结构型式、调节范围、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座椅固定方式相同;

座椅上安装的安全带固定点的数量相同;

4.44汽车座椅头枕 GB11550-1994

座椅及头枕结构型式、调节范围、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相同;

座椅固定方式相同;

座椅R点坐标相同。

4.45门锁及门铰链 GB15086-1994

按条款规定

4.46VIN GB16735-2004

无视同

4.47汽车制动系统 GB12676-1999

车辆类型相同;

最大总质量变化不超过5%;

各轴之间的质量分配变化不超过5%;

轴数和布置相同;

轴距相同或增加不超过20%;

轮距相同或增加不超过20%;

*最大设计车速相同或减少,但不影响试验车速的确定;

*发动机功率、扭矩相同或增加;

*变速器档位及速比相同;

*驱动桥速比相同;

轮胎宽度和直径相同;

制动系统相同,包括:

行车制动系、应急制动系、驻车制动系、辅助制动系型式相同;

行车制动系助力方式相同;

下列制动装置部件的规格型号或参数相同

制动踏板传力比

主缸、轮缸

气室、主阀

制动钳、制动盘

制动鼓、制动蹄

制动衬片

制动管路材料

注:1)*号项不适用挂车;2)制动系统相同条款只填写适用部分。

ABS制动系统 GB/T13594-2003

制动系统满足上述相应条件;

ABS系统的传感器、调节器、控制器规格型号相同;

ABS 控制方式相同。

4.48汽车转向系统 GB17675-1999

转向系统相同,包括:

转向盘直径相同

转向机规格型号相同

转向助力方式相同

转向传动机构结构型式相同

轮距相同;

轴距变化小于5%;

转向桥(轮)满载轴(轮)荷相同或减少,或增加不超过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附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适用范围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定义 2.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同一型式。2.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3.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3.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3.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3.3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3.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产品型号不同,或产品商标不同,不能视同。 3.5对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视同。

4.汽车产品视同条件 4.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点火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料种类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 怠速转速 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供油方式(化油器、单点/多点喷射、直喷式,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化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新机动车型式核准扩展判定技术条件(试行)

新机动车型式核准扩展判定技术条件 ( 试 行 ) 1 目的 为规范环保型式核准申报中车(机)型扩展的判定,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拟进行环境保护部环保型式核准申报的车(机)型。 3 定义 3.1 型式核准试验--指制造商制造的新车(机)型按型式核准规定进行的试验。 3.2 型式核准扩展—制造商制造的新车(机)与已通过型式核准的车(机)型具备相同的排放控制原理及排放控制部件,部分或全部排放性能相同。此部分性能可不再进行相关的型式核准试验,使用已经过型式核准的车(机)型的试验结果或结论代替。 4 扩展原则 4.1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变化时,不能扩展。 4.2 当某一车型已经获得扩展后,此扩展车型不得扩展到其它车型。 4.3 不同制造商之间的整车(机)型不能互相视同(整车改装除外)。 4.4排放关键部件的扩展特殊要求:企业提交变更型号的相关控制文件及技术性能的技术资料,经检测机构确认不影响产品的排放性能,可向主管部门提供说明文件,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可以扩展。 5 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5.1 轻型汽车 5.1.1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验 5.1.1.1 检验标准及项目 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中Ⅰ型和Ⅵ 型试验。

5.1.1.2 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一)扩展的前提条件 (1)发动机相同 型号、制造商、燃料种类、额定功率、ECU、氧传感器、增压器 、二次空气喷射、喷油泵(柴油)、喷油器(柴油)、EGR、LPG、NG燃气混合器和燃气喷射单元; 燃油喷射方式(直喷、非直喷); 中冷器有/无,型式相同; (2)排气后处理装置相同: 型号及生产厂 催化转化器涂层生产厂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尺寸、形状、体积、作用型式 贵金属总含量相同或增加 贵金属比例一致 载体(结构和材料)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壳体型式、安装位置 颗粒捕集器的尺寸、形状、容积、结构、再生方式、颗粒补集原理、生产厂、安装位置 (3)驱动型式相同; 驱动型式分为:两驱、非全时四驱(有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驾驶员可以根据工况选择驱动方式)、全时四驱(无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型试验方法相同,试验结果可以互相扩展,全时四驱的车型试验结果只能扩展全时四驱车型。 (4)变速器型式相同。(AMT视为自动档) (二)扩展原则(条件) (1)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第二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且已型式核准车型测得的污染物质量在要求扩展车型所规定的限值之内;(整车改装车型可免除该项) (2) 对于每一传动比,若E≤8%,则无须重复Ⅰ型试验和Ⅳ型试验,即可批准其扩展; (3)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不同的车型,只要完全符合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条件,则某一已经批准认证的车型,可以扩展到仅在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不同的其他车型。 (4)当某一车型按第(1)至(3)的规定获得认证扩展后,此认证不可再扩展到其它车型。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附件四: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1目的 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适用范围 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引用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GB/-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技术术语车辆类型》; GB/T5375-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 JB/T 8405-2001《农用运输车型式检验规则》; JB/T 10197-2000《三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 JB/T 7735-1995《四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 注: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定义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厢式货车类别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4.1 M类载客汽车 4.1.1 M1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

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电动机、混合动力;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倍以下); 排量(仅指轿车);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动力电池类别,如铅酸蓄电池、锂电池等(仅适用于动力装置为电动机或混合动力的车辆); 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 ●转向轴(数量、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页码:4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是为了识别车辆而制定的由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我国对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是根据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其基本型号由两位或三位汉语拼音字母和四至五位数字组成,见图1-1。 图1-1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1.2.1企业名称代号 用企业名称或所在地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常见部分企业名称代号见表1-1。表

页码:4 1.2.2车辆类别代号 详见下表1-2。 表1-2 1.2.3主参数代号 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都以“吨”为单位。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吨以上,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客车以及半挂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以“米”为单位,当车辆长度小于10米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米)值的十倍数表示。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以“升”为单位,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1.2.4产品序号 各类汽车的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 1.2.5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座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纹盘等)不属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详细可见1.2.8代号含义)

视同判定精简版(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 技术条件)汽车公告专用

附件三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2 适用范围 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 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5 对于系统,生产企业与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6 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部件或系统,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书面证明材料加以说明。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4.7 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4.8 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术条件,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项目可以与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 5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主要看涂成黄色部分就可以了】 可以视同同期申报的,举个例子:本次申报了4个半挂车,如果满足视同条件,可以只实检一个车的,其他车视同这个。 【常用视同】 5.29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 GB11567.2-2001 ●后下部防护装置结构、尺寸(截面尺寸相同或增加)、材料相同;【只需要看这一条,以下三条可不看】 ●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到车辆上的连接部件、连接方式和安装位置相同;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精编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 技术条件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附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适用范围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定义 2.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同一型式。 2.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3.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3.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3.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3.3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3.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

功能不同,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产品型号不同,或产品商标不同,不能视同。 3.5对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视同。 4.汽车产品视同条件 4.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点火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料种类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 怠速转速 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精心整理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分,世(VDS-)。 2.1 LZZ —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 辆; LZK —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 )——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 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表1车辆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代码

a)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其底盘用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吨)表示,汽车总质量(吨)精确到个位,修 约规则按GB/T8170。具体规定见表3。

表3驱动型式和汽车总质量代码 2.2.4

VDS第四位字码表示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范围、燃料类型等,对无动力装置车辆,填写字母Z占位。发动机(或电动机)功率精确到个位,修约规则按GB/T8170。具体规定见表6。 表6发动机(电动机)功率范围及燃料类型代码 牵引销见表7。 2.2.6VDS第六位字码表示检验位 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其作用是核对VIN记录的准确性。制造厂在确定了VIN的其它十六位字码后,检验位应由以下方法计算得出。

a)VIN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8、表9所示: 表8VIN中的数字对应值 表9VIN中的字母对应值 表10VIN位置对应加权系数 表12装配厂代码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 技术条件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附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适用范围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定义 2.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同一型式。 2.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3.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3.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3.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3.3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3.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产品型号不同,或产品商标不同,不能视同。 3.5对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视同。 4.汽车产品视同条件 4.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点火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料种类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

产品管理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附件

(产品管理)车辆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附件:

附件: 车辆产品同壹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适用范围 1.1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1.2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定义 2.1同壹型式——指某壹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壹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壹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2.2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视同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同壹型式。 2.3不同车型之间或同壹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均有可能存于同壹型式。 3.同壹型式判定原则 3.1同壹型式判定需于基础车型上引出。 3.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壹型式。 3.3标准或视同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能够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3.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产品型号不同,或产品商标不同,不能视同。 3.5对于系统,制造商(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视同。 4.汽车产品视同条件

4.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GB18352.2-2001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点火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料种类 ●点火次序 ●发动机排量 ●气缸数目及排列 ●缸径、行程 ●压缩比 ●最大净功率及相应转速 ●怠速转速 ●空滤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中冷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增压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燃烧系统(直喷式、预燃室式、涡流燃烧式,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泵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供油方式(化油器、单点/多点喷射、直喷式,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化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火化塞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点火线圈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仅对点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软体和硬件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是为了识别车辆而制定的由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我国对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是根据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其基本型号由两位或三位汉语拼音字母和四至五位数字组成,见图1-1。 图1-1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1.2.1企业名称代号 用企业名称或所在地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常见部分企业名称代号见表1-1。表1-1 企业名称代号对照表 企业名称企业代号企业名称企业代号第一汽车集团公司CA重庆红岩汽车有限公司CQ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EQ陕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SX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BJ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BH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公司TJ天津一汽丰田汽车公司TV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NJ沈阳华晨金杯汽车公司SY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公司DD江西昌河汽车有限公司CH 东南汽车工业有限公司DN长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CJY

1.2.2车辆类别代号 详见下表1-2。 表1-2车辆类型代号对照表 1.2.3主参数代号 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都以“吨”为单位。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吨以上,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客车以及半挂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以“米”为单位,当车辆长度小于10米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米)值的十倍数表示。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以“升”为单位,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1.2.4产品序号 各类汽车的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 1.2.5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座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纹盘等)不属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详细可见1.2.8代号含义) 1.2.6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实例 例1:金旅XML6127E22客车 表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旅牌客车,总长12米。 例2:迈腾FV7207轿车 表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迈腾牌轿车,发动机排量2.0升。 例3:解放CA3160K2A80 表示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生产的解放牌自卸车,车辆总质量16吨。 例4:东风EQ1123G5ADA载货汽车

新增标准检验项目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附件 更新、新增标准检验项目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5.31 汽车护轮板GB 7063-2011 ●车身形状和尺寸相同。(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 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栅、附加照明灯具 等引起的车身形状和尺寸变化。) ●轮胎断面宽度相同或减少,轮辋直径相同; ●悬架型式相同。 5.35 风窗玻璃除霜系统功能GB 11555-2009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形状、尺寸相同; ●“R”点坐标相同; ●除霜系统工作原理相同;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5.36 风窗玻璃除雾系统功能GB 11555-2009 ●前排座椅之前的车身形状、尺寸相同; ●“R”点坐标相同; ●除雾系统工作原理相同; ●暖风电机功率相同或增加; ●乘员座位数量相同或减少。 5.42 乘用车外部凸出物GB 11566-2009 ●车身及其外装饰件相同。 注:不包括仅仅是车身的加长或缩短,其余不变。 5.43 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24406-2009 ●座椅结构型式、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座椅固定件结构、材料及固定方式相同;

●座椅上安装的安全带固定点的数量相同或减少; ●车身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5.44 汽车座椅头枕GB 11550-2009 ●座椅和头枕结构型式、调节范围、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座椅固定方式相同; ●座椅“R”点坐标相同。 5.50 无线电骚扰特性GB 14023-2011 a) 上电且发动机不运转模式下: ●车身本体材料(金属或玻璃钢)相同; ●车载音视频系统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汽车组合仪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汽车危险报警控制器(闪光继电器或ECU)规格型号、生 产企业相同; ●空调控制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刮水器控制器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气体放电灯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b)发动机运转模式下: ●车身本体材料(金属或玻璃钢)相同; ●发动机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分电器、高压线与点火线圈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火化 塞规格型号相同; ●ECU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发电机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柴油发动机电控喷油泵、电控喷油器、电控EGR阀规格型 号和生产企业相同; c) 对新能源车辆: ●动力电池组总电压、总容量相同或减少不超过20%; ●动力电池组安装位置相同; ●驱动电机及控制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码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码规则 现在世界各国汽车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了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代号。“VIN车辆识别代号”由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7位,又称17位识别代号编码。它是识别一辆汽车不可缺少的工具。VIN的每位代号代表着汽车的某一方面信息参数。按照识别代号顺序,从VIN中可以识别车该车的生产国别、制造公司或生产厂家、车的类型、品牌名称、车型系列、车身形式、发动机型号、车型年款、安全防护装置型号、检验数字、装配工厂名称和出厂顺序号码等。我国机械工业部于1996年12月25日发布了《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规定:“1999年1月1日后,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新生产车必须使用车辆识别代号”。 基本要求: ①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 ②在30年内生产任何车辆的识别代号不得相同。 ③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④ 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吨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⑤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毫米高;其它情况至少应为4毫米高。 ⑥车辆识别代号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拉丁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不应采用字母中“I”和“O”) ⑦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是应写成一行,且不要空格,打印在车辆或车辆标牌上是也应标示在一行。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其它符号。 基本内容 车辆识别代号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中国重汽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公司用户服务中心

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使用的车辆识别代号(VIN )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种品牌的汽车产品。 2 车辆识别代号的组成 车辆识别代号(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由三部分组成(如图所示):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Vehicle Descriptive Section );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 )。 WMI VDS VIS 图1 例如: LZZ5ELND68W339696 ZZ3257N3647B LZZ5CLS B89A389815 ZZ4257S 3241V LZZ5BBMF 98A350095 ZZ1167M4611W 2.1第一部分(WMI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按照GB 16737的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经过申请被允许使用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如下: LZZ —适用于载货车(包括普通载货汽车、自卸车、牵引车、越野车和专用 车)、挂车及载货车非完整车辆; LZK —适用于客车及客车非完整车辆。

2.2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此部分应能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根据GB 16735要求,每位字码规定如下: 2.2.1VDS第一位字码表示车辆的品牌及驾驶室类型(或车身特征),具体规定见表1。 2.2.2 VDS第二位字码表示车辆的类型、货厢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车辆类型按GB/T 3730.1及GB/T 17350规定划分。具体规定见表2。 表2 车辆类型、货厢(或车身)特征及发动机(或电动机)布置代码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_最新版

附件2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2015年修订版)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 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 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 注:①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4.1 M类载客汽车 4.1.1 M1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不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下); 排量(仅指轿车);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 ●转向轴(数量、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功率差不超过50%(最高为最低的1.5倍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置(前、中、后)。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之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及以下);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1.目的 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车辆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条件。 注:扩展是指某一型号车辆产品,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但不改变该车辆产品的基本特征,继续沿用该产品型号。 变更是指某一型号车辆产品,替代某些配置(或改变某些参数),但不改变该车辆产品的基本特征,继续沿用该产品型号。 本技术条件把变更作为扩展的一个特例,因此对产品扩展的要求同样适用于产品变更。 2.适用范围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3.引用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GB/T5359.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技术术语车辆类型》;GB/T5375—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编制方法》; JB/T 8405-2001《农用运输车型式检验规则》; JB/T 10197-2000《三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 JB/T 7735-1995《四轮农用运输车型号编制规则》。 注: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定义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厢式货车类别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4.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4.1 M类载客汽车 4.1.1 M1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制造者(生产企业), 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点,也认为制造者(生产企业)相同。以下同。 ●产品的商标及名称, ●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 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电动机、混合动力、气缸数和排列;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排量(仅指轿车);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动力电池类别,如铅酸蓄电池、锂电池等。 注:仅适用于动力装置为电动机或混合动力的车辆。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 ●转向轴(数量、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 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 注:①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定义按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厢式货车类别按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②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4.1 M类载客汽车 4.1.1 M1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

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下); 排量(仅指轿车);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 ●转向轴(数量、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等;

国内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1988年国家颁布了国家标准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汽车型号应能表明汽车的厂牌、类型和主要特征参数等。该项国家标准规定,国家汽车型号均应由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不适用于军用特种车辆(如装甲车、水陆两用车、导弹发射车等),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 a b c d f □□○○○○□□□■■ a b c d e f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d:产品序号;e:专用汽车分类代号;f:企业自定代号 □: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均可 企业名称代号由2个或3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是识别企业名称的代号。例如:CA表示第一汽车制造厂,EQ表示第二汽车制造厂,TJ表示天津汽车制造厂等等。 车辆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此编码规则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车辆类别代号车辆种类 1 载货汽车 2 越野汽车 3 自卸汽车 4 牵引汽车 5 专用汽车 6 客车 7 轿车 8 未用 9 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 主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 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2)客车及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3)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L)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GB 34660-2017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附件: GB 34660-2017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a)宽带发射: ●车身或外壳基本材料相同; ●发动机舱总体形状和尺寸相同; ●电气/电子部件总体布置及总线布置相同; ●发动机型号、生产企业、位置相同; ●汽油发动机火花塞、高压线、点火线圈、发动机ECU(硬 件和软件)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柴油发动机电控喷油泵、电控喷油器、电控EGR阀、柴油 发动机ECU(硬件和软件)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发电机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刮水器电机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暖风电机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电动空调压缩机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闪光继电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前位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后位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前示廓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后示廓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侧标志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昼间行驶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前雾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后雾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前照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前转向信号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 同; ●侧转向信号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 同; ●后转向信号灯(LED类和气体放电类)型号、生产企业相 同;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型号、生产企业、位置相同; ●电动汽车驱动电机控制器型号、生产企业、位置相同; ●电动汽车DC/DC变换器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车载能源管理系统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组型号、生产企业、位置相同。 b)窄带发射: ●车身或外壳基本材料相同; ●发动机舱总体形状和尺寸相同; ●电气/电子部件总体布置及总线布置相同; ●汽油发动机ECU(硬件和软件)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最新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2015年3月30日版)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 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汽车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为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 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或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整车或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对已经实际检验结果符合新强制性标准技术要求时,可以视为同一型式,否则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注: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 4.5 对于同一企业完全相同的产品同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

商标时,可视为同一型式。 注: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 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新增生产场所时,只要其生产场所通过了相应的准入审查(生产条件考核)并获得了批准,允许企业以任一生产场所的车辆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其它生产场所的同一产品不再要求进行试验。 4.6 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系统或部件,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相应证明材料加以说明。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4.7 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4.8 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术条件,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油耗、限速装置项目可以与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 5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5.1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常温下冷起动)GB 18352.3-2005 GB 18352.5-2013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与部件相同: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点火方式;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缸心距; 气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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