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2012年版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成都新剑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斯迈广场,威肯郡二期;

2. 工程地点:斯迈广场(青白江),威肯郡二期(广汉);

3. 工程规模:斯迈广场(约42000m2),威肯郡二期(约100000m2);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斯迈广场(约5000万元),威肯郡二期(约10000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专用条件;

3. 通用条件;

4. 双方就本项目进行协商、补充、变更等形成的有关书面协议、函件、传真、电子邮件:

5.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 监理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

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

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

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

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

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

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补充协议,专用条款,协议书,通用条款。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由设计院设计的正式施工图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全过程监理。监理工作内容:(1)参与委托人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2)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准备工作,审批开工报告,复核灰线,经委托人同意下达开工报告;(3)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并检查实施;(4)主持、组织图纸自审和会审,编制图纸会审纪要;(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6)监督检查施工质量,对重要部位和环节必须实施跟踪检查或旁站监督;(7)检查控制工程进度,编制控制进度计划,督促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周、月计划,并向业主报送;(8)对承包方完成工程量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核实,并签发意见;(9)督促检查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10)监督、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性能、质量、规格和数量,协助委托人审查甲定材料的供应计划与进场检验;(11)审核设计变更,协助委托人做好设计与施工变更联系单的签证;(12)为委托人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审核施工有关费用和工程进度款;(13)主持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和协调会议及质量事故处理会,对工程各种问题提出监理意见并督促实施;(14)协助委托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配合委托人处理索赔事项;(15)督促、整理、审核工程档案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16)提供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17)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正式的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和其他有关的为本工程制定的技术文件和规定;3、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条例等;4、国

家和地方现行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比例为:,汇率为:。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

首付款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第二次付款

第三次付款

……

最后付款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 补充条款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A-3 保修阶段: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2015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新修改

2015年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北京中建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目录 一、总则 (4) 二、标准 (6)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6)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7)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0) 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3) 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6)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0)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3)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5) 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9) 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3)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7)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1) 12、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4)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47) 13、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8) 1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0) 15、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2) 16、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3) 17、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5) 1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6) 19、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7) 20、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0) 21、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2) 22、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6) 2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6) 2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8) 25、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0) 26、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1) 27、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3) 28、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6) 29、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8) 30、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1) 31、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6) 32、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8) 33、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9) 34、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1) 35、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3) 36、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6) 37、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7) 38、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 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2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推荐-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范本简单版

钢结构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 乙方: 根据工程建设要求,甲、乙双方就_一号楼建筑工程钢结构加层及钢结构填中空单项工程承包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名称:_一号楼钢结构加层及填中空工程。 二、承包范围及内容:一号楼按现有图纸内的一二层钢结构填中空,加建三层楼地面钢结构工程、钢筋砼、按签字的施工图内容(不包括水电,消防及室外消防楼梯,装饰工程)。 三、承包方式:双包 (包工,包料)。 四、工程工期: 201 年 01 月 8 日至 201 年 4 月 28 日 五、工程总价及付款方式: 1、工程包干价;大写整(小写 00000万元)。 六、质量及工期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等级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保证各项工程质量一次检验合格,否则,由此产生的返工损失一切由乙方负责。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不得拖延并影响其他工种施工。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完成计划工程量,严重影响其他工序施工,乙方必须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乙方负责;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另行选择班组施工,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乙方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随时做好安全教育

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应立即停止作业和纠正。以自己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大小安全事故负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以确保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八、付款方式: 1,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工程量进度情况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进度如下: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之内付款0万元,材料进场付0万。二层结束付款0万元,剩余余款自工程完工之日起5个月内付清(每个月支付);合计每甲方月支付乙方人民币 0 万元。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所有款项,乙方不提供税务发票,所有税票全部由甲方负责。 2,经甲、乙双方约定,工程完成后,乙方应留_3_%工程款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满7天内,甲方一次付清给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迟。 九、双方责任 1、乙方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设备及用具:甲方必须提供给乙方施工所需要的施工用电及施工用水,甲方不提供施工所需的任何设备及工具乙方自行解决。 2、乙方必须爱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用具,如有损坏和遗失,乙方照价赔偿给甲方。 3、乙方在施工场地内施工,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管理,遵守一切规章制度。否则甲方有权根据情况作出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5月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范本

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相互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二、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个部分,钢架采 用钢梁,采 用;钢架采用钢 梁,采用;钢架采 用,外封。

三、承包范围 1、(按图纸设计及有关规范施工)。 2、施工工具由乙方自备(包括电焊机、切割砂轮机、氧焊器具、砂轮片等在内)。 3、质量等级:合格。 四、工程造价 1、钢架按元/m2按实结算,暂定面积 为。按结算,暂定面积为。 2、工程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 3、计算方式:按平面尺寸计算;按立面进行计算;施工过程中如有增、减变更者,验收后全部按实结算。 五、设计、生产、安装工期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总体工期为天,单体工期为天。 六、工期顺延 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工期顺延。 (1)工程量变化; (2)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持续六小时; (3)甲方不能按约定时间交出施工场地、清除障碍物、疏通进场道。 (4)甲方资金不足,导致停工、窝工; 2、上述情况发生两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叁天内经有关部门确认、答复。 3、非本条1列出的各种原因,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安全施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 第 8 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乡 建 设 部 部长 姜伟新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张 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70475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7047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以及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白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达成共识,具体内容如下:第_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蔬菜温室大棚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装, 钢结构搭建。 4、建筑规模:轻钢钢结构 5、工程造价:万元 6、质量等级:合格。 7、设计变更按甲方书面通知并经甲方代表签字盖章确认的变更通知为准。 8、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施工准备 1、工程所需钢结构构件和部件制作,由乙方制作提供,油漆及其他配件由乙方负责供应。 2、安装所需设备,包括吊机生产车等由乙方解决。 3、场地包括人员日常生活所需场地和安放场地等由甲方提供。 第三条双方主要责任 1、甲方的责任 (1) 甲方按时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现场条件,协调现场情况,为乙方正常施工创造条件。

(2) 甲方督促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及安全生产 (3) 安排指定现场的施工人员的生活区位置。 (4) 统一审核工程预决算和竣工结算。 2、乙方的责任 (1) 确保本协议规定的质量、安全、工期按期完成。 (2) 进场前七天内,向甲方呈报项目部组织人员名单。 (3) 进场后七天内,编制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4) 及时向甲方报送工程计划、统计、技术、质量、安全等有关资料,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 (5) 如安装中途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停工整顿、直到达到合格要求为准,由此造成的全部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规定时间内,乙方未能及时返工整改,甲方有权指出乙方出场、停止安装,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条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______ 年M ―日,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 年—月 日。 2、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日为准。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安排详 见甲方审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在________________ 年 月―日内进驻现场,并按照约定时间开工。 3、乙方施工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进度计划时,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可向乙方发出指令,要求乙方人员、机械加班工作,乙方在接到指令后要加班加点按时完成施工计划(加班时间不能超出市内作业时间标准)。 第五条工程质量 1、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按照〈〈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建[2012]7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7.20 【实施日期】2012.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建建[2012]70号) 各市(地)住建局(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2〕4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行动,抓好落实。各市(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制

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突出重点、细化分工,迅速抓好迎检工作。 二、认真开展排查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地)要对检查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在此基础上迎接国家检查。我厅将于8月末结合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二次督查,对各地的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动态监管,做好自查工作总结。各市(地)要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等,并于9月15日前将排查方案、排查报告(包括1、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开展集中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情况,招投标监管、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诚信信息平台建设等情况;2、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情况;3、排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和排查项目一览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住建厅建筑管理处。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全国建筑市场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略) 2、排查项目一览表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2 排查项目一览表 表1.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2012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

钢构雨棚工程施工合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云龙湖悦府小区二期截水沟改造 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 承包方(乙方):江苏中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江苏省徐州市 签订日期:

钢结构(雨棚)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分公司 乙方:江苏中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云龙湖悦府小区二期截水沟改造施工(由乙方负责施工)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施工项目及内容 施工项目:云龙湖悦府小区二期截水沟改造 施工内容:截水沟改造 单价中包含材料的运输制作、安装及所用材料等。 施工地点:云龙湖悦府小区二期 第二条:工期及进度要求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对本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施工时间为:2018年7月20 日至2018 年7 月30 日(因停电、天气、自然灾害造成工期延误除外)。 第三条:工程承包方式及价格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合同金额:9183.9 元(含税),大写:玖千壹百捌拾叁元零玖角。 2、质量及施工要求见图纸(附件)。 第四条:价格结算 1、合同签订后且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负清。 2、支付工程款时,乙方提供相应的正规发票,税费由乙方支付。 3、施工用电和施工用水费用由甲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乙方责任 1、负责按照将合同约定要求将云龙湖悦府小区二期截水沟改造建好交付给甲方验收使用。 2、乙方免费对整个工程保修一年。 3、乙方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全部安全和风险,并对由于乙方因员工违章作业或安全

2015年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照表

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解读-对照表(2015年最新资质标准)

2014年11月6日建设部发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使得建造师将被取消的传闻不攻自破,企业对建造师人数任有严格的要求。 以上表格为: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造师要求数量新旧对比。 分析: 新标准颁布后,各专业需求数量分析(仅就总承包资质分析): 人数较多的专业,但需求量没有变化的:公路 公路新旧资质都要求15个本专业一建,众多资质中,旧标准中公路资质要求本专业。新标准对一建专业要求不变,数量要求不变,需求量就没有什么变化了。 需求量增加较多的专业:机电、市政 新标准中多个专业要求有机电一建,需求量自然增加。 市政专业一建数量比公路略少,但市政企业远多于公路企业,并且近几年资质审批中,公路资质审批数量也远少于市政资质,东部省份一年能过10多个市政资质,也就过一两个公路资质。 市政资质原来不要求本专业一建,现在要求了,市政企业数量众多,要全部换成本专业,需求数量也就增加了。 市政的二级资质旧标准,以前二级需要10人(不限专业),现在二级需要12人(市政专业);市政三级资质,以前需要8人的三级项目经理资质(不限专业),相当于二级建造师0个,现在需要5个二级市政建造师(市政专业)。二级资质不需要一级建造师,所以市政二级市政建造师用量增加70%。市政资质一级,需要一级建造师以前12个(不限专业),现在仍然12个(市政专业)。 需求量增加,但不如机电市政多的:水利 水利一级原来就要求本专业一建15个,新标准没变化;水利二级资质要求6个一建,但水利二级资质的企业不如市政多,水利一建需求数量增加,但不如机电、市政增幅那么大 需求数量变化不大的热门专业:建筑 原标准只是要求一级资质项目经理的数量不能少于12人,不限制专业,但是新标准要求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不少于9人。不过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渐趋稳,房建企业数量新增的速度不会太快。 总而言之:旧标准对于建造师的专业没有要求,新标准对于专业有要求了。二级公路要15个建造师;二级水利要15个建造师,其中6个一级水利建造师。机电专业建造师要的企业最多。如果按这执行,标准肯定提高了,就专业要求大部份企业起码还差30%的建造师。对建造师是利好。 由此来看,对于大家之前关注的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取消的传闻不攻自破。

国土资发【2010】151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精)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 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规划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发10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从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在严格执行法规政策、加强管理监督、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各项工作中主动协调配合,落实各部门责任,努力开展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二、强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住房保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编制计划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设的年度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共同商定将确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省级市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供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情况和供地条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正确引导市场预期。要根据住房建设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合理调整供地计划。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

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担五彩城钢结构工程施工事宜,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1)乙方须在原设计基础上进行二次深化设计。二次深化设计须由乙方或乙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并报江苏华电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及四川意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核认可、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通过。 2)内容。具体范围包含: a、从钢结构基础预埋件制作安装; b、钢桁架、门式钢架及预埋件制作、安装; c、楼面钢楼承板及焊钉制作、安装国 d、屋面及外墙围护结构制作、安装; e、(是否包含防火漆、底漆等???) 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施工情况(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与相关单位的配合等)可对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作调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二条工期 1、总工期:35个日历天,以甲方通知要求乙方进场之日起算。预计进场时间:2017年4月10日,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不得以甲方要求进场时间调整提出费用增加。本合同总工期乙方已经考虑了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材料供应等一切因素,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工期不作任何调整。

2、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工程延误的,乙方应及时书面上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工期相应的顺延;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的,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如遇下例情况,工期可做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提供施工工作业面、场地、电源、现场的道路无法满足构件 进场; 2)在施工安装中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不可抗力按国家标准合同解释为 准); 3)增加工程量较大,已实质性影响工程进度; 4)未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 如因以上因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日内书面上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工期相应的顺延;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的,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技术要求及标准 乙方须执行本工程相应的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等规定。如有新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准。 1、材料要求: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各类材料必须具有出厂材质保证书和必需的试验报告(应盖有厂家红(兰)印章),并按照国家相关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规范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检。 2、钢结构的制作与安装要求 a、乙方在材料排产前须到工地现场实地测量复核尺寸,如同设计图不一致,需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b、型材、钢构件等的加工精度、制作要求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构件安装前均应进行检验与校正,不合格的构件不得安装使用。 c、自动焊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且其熔敷金属的抗拉强度不应小于相应手工焊条的抗拉强度,所选用的焊条

2011.1.2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第一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将《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6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第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1、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二十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2、将《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3号)第三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钢结构劳务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钢结构劳务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一二年月 钢结构劳务承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兹有钢结构工程钢结构安装劳务委托乙方承包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方式:劳务清包(含人工、辅材、机械、吊装、找补漆等)不含油漆、涂料、电费 四、包工内容: 劳务清包钢结构安装必须符合图纸设计和规范要求,工期必须按建设方合同要求及甲方要求及时完成。 五、工程款结算办法: 采用第 2 种结算方式。 1、钢结构安装 / 元一吨、屋面板安装 / 元一平米。 2、钢结构安装元/平方;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据实结算)。 工程款合计:(大写)(小写)¥元;签证变更另计。 六、工期要求: 本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 七、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工人到工地5日内付工程款 10%;钢架完付到50%;屋面、围

护部分完付到80%;工程验收合格付到97%;剩余3%为质保金,一年后结清。 八、施工进度: 1、乙方认真接受甲方安排的施工计划进度,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布置的任务,只能提前,不得延期,否则重罚,直至开除。 2、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甲方布置的施工任务,属于甲方供料不及时,甲方承担责任。 九、施工质量要求: 1、乙方严格按施工图、技术交底及规范要求施工。 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和监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3、乙方要记好施工自检记录,每2天将记录清单上交甲方存档。 4、每步工序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不合格的坚决返工,所造成供料损失由乙方承担。 5、甲方(和公司)的检查记录作为奖罚的依据。 十、安全方面: 1、乙方人员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前,接受甲方的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必须遵守国家及甲方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章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每天上班前要有口头教育,每七天上交甲方一份安全记录清单。 2、安全目标:安全无事故。 3、在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由乙方自己自行负责,所有费用和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4、对违章作业者,给与警告处分;不戴安全帽、安全带作业的,停工处理并罚款50元每人/每次,屡教不改者禁止进入工地并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公司安全制度,在施工工地擅自违法、违纪引起民

2015年开始实行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

2015 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

目录 一、总则 (1) 二、标准 (3)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3)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 1.1 一级资质标准 (3) 1.2 二级资质标准 (4) 1.3 三级资质标准 (5) 1.4 承包工程范围 (5)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 2.1 一级资质标准 (6) 2.2 二级资质标准 (7) 2.3 三级资质标准 (8) 2.4 承包工程范围 (9)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9) 3.1 一级资质标准 (9) 3.2 二级资质标准 (10) 3.3 三级资质标准 (11) 3.4 承包工程范围 (11) 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2) 4.1 一级资质标准 (12) 4.2 二级资质标准 (13) 4.3 三级资质标准 (14) 4.4 承包工程范围 (15)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6) 5.1 一级资质标准 (16) 5.2 二级资质标准 (16) 5.3 三级资质标准 (17) 5.4 承包工程范围 (18) 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9) 6.1 一级资质标准 (19) 6.2 二级资质标准 (19) 6.3 三级资质标准 (20) 6.4 承包工程范围 (20) 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1) 7.1 一级资质标准 (21)

7.4 承包工程范围 (23) 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4) 8.1 一级资质标准 (24) 8.2 二级资质标准 (25) 8.3 三级资质标准 (26) 8.4 承包工程范围 (26) 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8) 9.1 一级资质标准 (28) 9.2 二级资质标准 (28) 9.3 三级资质标准 (29) 9.4 承包工程范围 (29) 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2) 10.1 一级资质标准 (32) 10.2 二级资质标准 (33) 10.3 三级资质标准 (34) 10.4 承包工程范围 (34) 1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5) 11.1 一级资质标准 (35) 11.2 二级资质标准 (36) 11.3 三级资质标准 (37) 11.4 承包工程范围 (37) 12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8) 12.1 一级资质标准 (38) 12.2 二级资质标准 (39) 12.3 三级资质标准 (39) 12.4 承包工程范围 (40)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41) 1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1) 13.1 一级资质标准 (41) 13.2 二级资质标准 (42) 13.3 三级资质标准 (42) 13.4 承包工程范围 (43) 1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4) 14.1 一级资质标准 (44) 14.2 二级资质标准 (44) 14.3 三级资质标准 (45) 14.4 承包工程范围 (45) 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6) 15.1 资质标准 (46)

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清包工)

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清包工) 发包方(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严格执行。 第一部分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九州医药C区分拣车间钢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太原市小店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结构:门式刚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承包内容及总要求 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包工期、包成 品保护、包进场材料的卸货、包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包劳保用品等。 二、工程承包内容和价格 1、承包内容:(1)C区钢结构车间的檩条、拉杆、隅撑、屋面板、墙板的安装。按照实际 安装彩板面积计算,门窗洞口按一半面积计算每平米23元。 (2)C区天沟安装,安装费:总计4000元。 三、承包工期要求 1、开工日期为—年—月—日,竣工日期为—年—月—日,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天。 2、乙方须按质按量如期完成所承包工程。 第三部分付款方式 1、进场付3000元进场费。 2、彩钢板安装完成付到80% 3、验收合格后付到95%剩余5%乍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无偿一次性付清。(质保期为一年) 第四部分质量要求 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第五部分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和相应的技术交底通知等。 2、甲方随时检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负责技术监督工作,监督乙方合理利用和使用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9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31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经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修改下列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废止下列规章 1、《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 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12月4日建设部令第30号发布) 3、《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43号发布) 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4号修正)

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1月8日建设部令第5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规章 1、将《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使用”,第十七条中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将《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第一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征用”,第四十七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4、将《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第九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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