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实用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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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关于扩大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分局税政(二)科、非税收入科:

为积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X]12号,以下简称“财税[201X]1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规范执行操作,并做好向缴费人宣传和辅导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文件执行依据问题

经与市财政局相关部门了解,该局正在办理转发财税[201X]12号文件,在我市转发文件未下发之前,我局应按照财税[201X]12号文件执行,各区分局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即自201X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关于征管系统操作问题

根据财税[201X]12号文件规定,为便于相关缴费人的操作,核心征管系统开发人员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营业税、增值税)的申报规则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是对“北京互联网地税局-申报征收-财行税明细申报-城建税及附加(内网、外网)”、“分税种有税申报缴款模块(网上综合申报)”、“各缴款书录入模块(上门申报)”、“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申报规则进行改造,即在上述模块保存申报时增加提示及系统操作。具体变化及操作内容例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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