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每天早上来园后需到保健医生处晨检,合格者方可上岗。
二、食堂从业人员若有以下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及时调离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1.有腹泻、呕吐等症状。
2.有感冒咳嗽,体温等于或高于38C°。
3.手部有皮肤外伤、脓疮、发炎等症状。
三、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上岗前做到“三白”和“三不”:
1.“三白”:穿白工作服、戴白口罩、白帽子(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2.“三不”: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
四、食堂从业人员工作前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必须洗手消毒,不得在食堂内吸烟。
五、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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